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异常交易监管指标
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
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自成交和撤单不
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
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
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个及以上合约因合并持仓超过持仓限额
达到上期能源处理标准的,按照发生一
次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超仓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变更,以交易所和公司通知为准。
并不对此表单独出具变更公告。
(2018年12月版)
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
、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以及监管措施2018-03
中金所
交易所对客户所在会员电话 提示,教育引导劝阻制止。 不同会员的,交易所对持仓 分布最大的会员进行电话提 示 1.当日闭市后 通知首风,要求客户自行平 仓。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 间内未平仓,交易所强平直 至合并持仓不高于规定值。 于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限制开仓≥1个 月。 2.还将针对出现以下情况的 客户分别采取监管措施: 第一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二次限制开仓≥10个交易 日。 第三次限制开仓≥6个月。 交易所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 施后,向市场进行公告 3.单日多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的,按照一次认定。
中金所
日内开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 同一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 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开仓量超过20手构成“日内 过度交易”异常交易行为, 其中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此限 。 (国债期货无此项规定) 20150707日,IC开仓量> 1200手,包括投机及套利, IF及IH不受此限。20150826 日,中金所规定三个股指开 仓量改成>600手,套保不受 限制。20150828日,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100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50907日起,中金所规定 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10 手,套保不受限制, 2017年2月17日起,中金所 规定三个股指开仓量改成 >20手,套保不受限制
中金所
自然人 客户违 规持仓 行为:
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 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 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 份持仓的行为。
大商所
×
上期所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
×
处理办法
影响交 割结算 价行 为:
未尽到义务的,交易 所已下发两次监管警 示函,第三次向该会 员下发监管意见函, 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 减少会员分类评分。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_(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深交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深交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深交所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行情的监控主要是针对那些短期风险,比如单边增长、股票拉升、两融交易有关的特殊行情和投机行为,以及诱导操纵市场现象。
深交所异常交易行为检测标准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日内市场异常波动行情:对股票日内价格超过正常波动幅度,以及日内价格波动持续时间异常,以股票今日成交为基准,每股价格上涨超过当日收盘价3%,或者股票价格每小时下跌超过当日收盘价3%,或者最低和最高的价格之差大于10%的股票,都属于日内异动行情。
二、异常交易活跃行情:针对股票异常高换手率和股票持股比例异常较大等异常变化情况,属于异常交易活跃行情。
三、商品期货及期权异常行情:对合约日内波动幅度较大,每单位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收盘价3%的合约,属于异常行情;以及每单位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收盘价5%的合约,以及最低价和最高价之差超过15%的合约也属于异常行情。
四、期货交易增效行情:对期货合约日内增效量、比较量、平均量超过收盘价10%的合约,属于异常增效行情。
五、股票、期货及期权异常非公开及盘后处理行情:通常是异常大单及其他非正常行情,对股票日内价格波动超过收盘价10%,或者最低和最高的价格之差大于20%的股票,都属于非公开和盘后处理行情。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2019年12月20日制(仅供参考,以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最新通知为准,此表内容变更不出据变更通知)说明:1、异常交易行为还包括,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向会员通报、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3、异常交易处理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中金所股指品种除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第一次,期货公司及时将交易所的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第二次,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第三次,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中金所股指品种异常交易处理: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中金所对违法上表中交易限额规定的处理: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
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
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
4、因套期保值交易、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适用上期所、能源中心、大商所、郑商所、中金所)、套利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市价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中金所)、止损(盈)指令(适用大商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6、沪深300股指期权某一合约上每秒申报笔数达到10笔以上(含10笔)的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同一客户通过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申报交易,其申报笔数合并计算。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2017年2月17日制说明:1、郑商所规定,异常交易行为除上表中所列的情形外,还包括: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2、各期货交易所规定,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3、中金所(国债除外)、郑商所、上期所和大商所的套利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不能豁免。
4、客户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5、根据中金所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注1:郑商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补充规定:①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停板价位买单撤单量或者在跌停板价位卖单撤单量超过100笔的,属于频繁报撤单行为。
②客户有上述停板价位频繁报撤单超过100笔的行为且当日客户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撤单量累计达到10000手的,郑商所于当日闭市后,给予该客户全部品种限制开仓交易不低于一个月的纪律处分。
注2:上期所自2016年12月12日(12月9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热轧卷板HC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0手;自2016年12月1日(11月30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锌ZN1701合约和ZN1702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500手,在铅PB1701合约和PB1702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000手;自2016年11月29日(11月28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螺纹钢RB1701合约和RB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8000手;自2016年11月11日(11月10日晚连续交易时段)起,客户在天然橡胶RU1701合约和RU1705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分别为1500手。
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精)
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指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关联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第三条公司交易风控部负责对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客户交易异常情况或交易所因市场异常状况而采取监管措施,有权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第四条公司总部涉及客户开发、交易维护的业务部门人员及各营业部应对所属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使其明确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异常交易状况的,要立即进行提醒、劝阻,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的异常交易。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第五条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客户在多个公司开户的不分合约、不分手数合并计算。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自成交4次以上(含本数)。
公司认定的一组关联账户,其关联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视作同一客户的自成交行为.第六条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
其认定标准为:(一)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不分手数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累计达400笔(含本数)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认定标准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笔数累计达到400笔(含本数)以上。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0001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大商所发〔2010〕220 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 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 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 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 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 1 个月。
2.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的处理流程(1)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在同一期货公司会员的,第一次出现时,交易所对该会员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会员应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第二次出现时,交易所约见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时,交易所对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异常交易行为须知
异常交易行为须知期货交易所出台了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引,明确了对异常交易的定义,规定了对客户及会员的处罚措施。
为防止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投资者受到处罚,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异常交易,请您悉知并严格防范: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包括关联账户之间的互相成交)。
2、日内过度交易犯罪行为:股指期货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开仓量少于500手,单个客户在相同公司开户的其开仓数量分拆排序。
3、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4、大额报下单犯罪行为:中金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下单次数少于100次,且单笔下单量达至或者少于交易所规定的销售价格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80%;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下单次数少于50次(含50次),单笔下单的下单量达至300手以上(含300手);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下单次数少于400次,且单笔下单的下单量少于合约最小下单手数的80%;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下单量500手以上且下单笔数10笔以上。
5、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的规定。
其中,股指期货单个合约上的合并持仓超过100手。
6、影响交易结算价犯罪行为:客户利用对好像、对敲打等手段交易,导致交易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至该合约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易结算价。
7、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8、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量犯罪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易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开市时仍留存该交易月份持仓量。
如果累计两次发生以上行为,公司将关闭您的交易权限。
此外,客户严禁利用减仓、科熊、对敲打等手段,避免交易所的持仓量管制,超量持仓量,掌控或企图掌控市场价格,影响市场秩序;严禁利用几个相同交易账户通过对敲打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迁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严禁以逃税为目的,在不能活跃合约上,通过对敲打,催情药发单生产价差,展开资金迁移。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二章异常交易行为认定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六)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七)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
备注:
上海交易所: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大连交易所:1、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2、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中金所:1、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由客户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计。
2、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监管标准及处理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一)监管标准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的撤单次数不计入在内。
(二)处理程序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第三次及以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及交易限额规定简介2018年9月14日制(仅供参考,以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最新通知为准,此表内容变更不出据变更通知)说明:1、异常交易行为还包括,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关注名单、向会员通报、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第一次,期货公司及时将交易所的提示转达客户,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第二次,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第三次,交易所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4、因套期保值交易、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适用上期所、能源中心、大商所、郑商所)、套利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市价指令(适用大商所、郑商所)、止损(盈)指令(适用大商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5、根据中金所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客户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注1:郑商所: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且撤销定单手数合计10000手以上的,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
修改说明:根据郑商所“关于发布《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的公告”修改,《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具体详见交易所网站相关通知。
异常交易及违规行为的主要类型、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
(三)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暂停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
取消其相应资格
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
对敲转移资金
利用对敲手段,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九
自成交影响价格
利用自成交手段,影响市场价格或者牟取不当利益
(四)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
虚假套利
在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
(一)不受理其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二)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三)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
内幕交易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
十一
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
未按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
十二
套期保值持仓超仓
交易期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当日开仓导致套保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的;结算后,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超过交易所规定标准,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第二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
郑商所异常交易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0]181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明确有关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现将《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认定标准和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一)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自成交5次以上(含本数,下同)。
2.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但因套利指令由系统派生且被自动撤销的定单不计算在内。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撤销定单笔数50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3.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每笔撤单量500手以上且撤单笔数10笔以上的,按照一次认定。
4.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一组客户在股权结构、交易执行人、交易一致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交易所可认定其为关联帐户。
关联帐户持仓合并计算。
合并持仓达到交易所客户持仓限额以上。
5.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2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6.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并转移资金。
7.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二)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
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
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员总数10%以上。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
二、处理程序(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程序1.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1)客户对异常交易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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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上海期货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 5 次(含 5 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的异常交易行为。 自成交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 的自成交次数达到 5 次(含 5 次)以上的,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自我成交 5 次 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 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以上(含本数)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 5 次的,构 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 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 参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
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 制关系账户的, 视为同一客户, 其自 成交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 500 笔以上(含本数)。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 500 次的, 构 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 50 次 (含 50 次),构成“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 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大额报撤单行为 的行为”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 的撤单次数达到 400 次(含 400 次)以上 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 单手数的 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 300 手以上(含 300 手),视 作大额报撤单。 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 1200 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 日内过度交易行为 / / / 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 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 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交易、 套利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单笔数 50 笔 以上且每笔撤单量 800 手以上。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 100 次(含),且单笔 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 量 80%的,构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 行为。
套利、 套保情况下的 监管标准
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撤 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的自成交次数、撤单数量、不受以上 限制。
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 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 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类别
上海期货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一组实际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合并 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 次认定。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 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 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合并持仓 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 大额报 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 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 异常行为 次数认定 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 频繁报撤单和大 额报撤单次数时, FOK (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 令)和 FAK(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交易 指令形成的自成交和撤单不计入在内。 一次认定。
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账 号、密码进行交易并转移资金。
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 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 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 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 合并持仓超限行为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 持仓限额规定.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 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 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 易所规定客户持仓限额。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 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限 客户一天在多个合约因自成交、 频繁 报撤单、 大额报撤单或实际控制关系 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 标准的,按一次认定。 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自成交行为、 频繁 报撤单行为、 大额报撤单行为情节恶 劣的, 不受次数限制, 交易所可直接 依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 法》 有关规定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所 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 强行平 仓等纪律处分。 由于套利交易、 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 成交行为、 频繁报撤单行为、 大额报 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 倒、 对敲等手段交易, 造成交割月合 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 跌停板幅度 40%以上(含本数), 影响 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 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 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 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 剩余指令自动撤销 (FAK) 指令属性形成的 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 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 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 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 500 次(含 频繁报撤单行为 500 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 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 为”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 的撤单次数达到 500 次(含 500 次)以上 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来自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仅供参考,以交易所规则或最新通告为准,并不对此表单独出据变更通告。 【2014 年 0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