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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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七章案例

国际私法第七章案例

第七章案例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读。

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王芳于1976年出生。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

同年9月,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乔治与王芳于是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以登记。

【法律问题】(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2)中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些证件?(3)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本案的当事人,一个是英国人,一个是中国人,按照英国的法律,男满18周岁,女满18周岁,即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满22岁,女满20周岁,方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才能结婚。

按英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不能结婚。

那么,乔治与王芳能否结婚究竟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呢?乔治与王芳是在中国境内向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乔治与王芳在中国境内能否结婚应以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来判定。

我国法律对婚龄的要求是男满22岁,女满20岁,乔治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婚龄,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予以结婚登记。

但是,在结婚问题上,如果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会有失偏颇,特别是在目前有利于结婚的倾向下,不能仅因为一方的婚龄不符合婚姻举行地法而使整个婚姻无效或不能成立。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一:中国籍男子张某与韩国籍女子李某在上海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

后李某独自回国从此未归。

张某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上海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张某要求抚养丙而李某要求丙由她带去韩国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1.应适用中国法律。

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此案中,如果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则应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2.对于涉外婚姻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问题适用中国法后,相应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也由中国法调整。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其父亲甲。

本案中丙的父母的抚养能力都能满足丙生活、受教育的需要;丙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也是在中国出生并生活至今,习惯上一般以居住在中国为适宜;从有利于丙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应将抚养权判给甲。

律师应该深知当事人需要的不是法条的堆砌,而是解决问题的方案。

李律师认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是律师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以案结事了、不留隐患为目标。

案例二: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

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案例三: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案例四: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一艘德国船,途径英国赫尔港,准备交给收货人凯麦尔,收货人是英国人,住所也在英国,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货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

国际私法学的案例

国际私法学的案例

国际私法学的案例国际私法学(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是研究两个或者多个国家法律之间关系的法律学科。

在现代社会,各国之间的贸易、投资、婚姻、子女抚养等关系日益密切,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影响,从而产生了国际私法领域的问题。

下面介绍几个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案例:一、著作权保护2005年,美国的一家出版公司在北京发布了一本中文版本的关于美国高普考试的教材。

几个月后,一家中国出版社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翻译并出版了该教材的中文版,导致该美国出版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收入严重下降。

该公司将此事诉诸法庭,最终获得了胜诉。

这起案件展示了著作权在国际私法中的保护。

二、跨国离婚案一位中国女性和一位法国男性在中国结婚并育有两个子女。

之后他们移居法国,但在法国生活了几年后,因为双方感情不和而离婚。

然而,两个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此事的判决存在争议。

最终,法庭认为在法国申请离婚的法国男性应该按照法国法律制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并根据孩子的实际居住地(法国)进行孩子抚养权的决定。

三、国际贸易纠纷案中美两国商界领袖曾经谈及一起关于一起国际贸易案件——美国一家公司收到了中国一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遂拒绝支付货款。

随后该中国公司就此事提出了诉讼。

由于两家公司所在的国家法律制度、行业标准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这起案件处理起来非常困难,但最终他们通过律师代表的协商和调解解决了纠纷。

国际私法是研究世界各国法律规则的交叉和相互影响的领域,其案件调解和解决需要律师具备深入了解不同法律制度、语言和文化背景的知识和技能。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问题也随之增多。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中国)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美国)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企业。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项价值1000万美元的电子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财务问题,且有拖欠其他供应商货款的历史。

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突然提出要求甲公司支付额外的运输费用,并声称这笔费用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

甲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运输费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且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同时,乙公司提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中国法律,因此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但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提出额外运输费用的要求,试图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乙公司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但仍故意为之。

- 利用法律漏洞:乙公司利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运输费用的漏洞,提出额外费用的要求。

- 规避法律义务:乙公司通过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因此,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驳回。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国际私法是研究私人关系跨国界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其经典案例对于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几个国际私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实践运用。

首先,我们来看《哈根司法管辖条约案》。

该案件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案件中,法国一家公司与丹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法国公司希望将纠纷提交到丹麦法院裁决,而丹麦公司则认为应该由法国法院管辖。

最终,根据《哈根司法管辖条约》,法院认定该案应由丹麦法院管辖。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选择法院管辖权,但也受到国际公共政策和国际条约的限制。

其次,我们来看《国际私法中的合同违约案例》。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合同违约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维也纳销售公约》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合同违约的重要法律规范。

该公约规定了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的合同违约案例》中,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但由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中国公司拒绝支付货款。

最终,根据《维也纳销售公约》的规定,法院判决中国公司应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中合同违约规则的适用和实践。

最后,我们来看《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案例》。

在国际私法中,家庭法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婚姻、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

《海牙儿童保护公约》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子女抚养的重要条约。

在《国际私法中的家庭法案例》中,一对夫妇在离婚后发生了子女抚养权的争议,丈夫希望子女留在美国,而妻子希望子女回到法国。

最终,根据《海牙儿童保护公约》的规定,法院判决子女应归还法国,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私法中家庭法规则的适用和实践。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对于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为跨国交易、国际合作和国际家庭关系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深圳市孚龙电子有限公司(下称 孚龙公司)与扎尔曼技术株式会 社(下称扎尔曼株式会社)外观 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否 韩国
知识产权 侵权
外观设计专 利权侵权
株式会社EAC与苏州雪樱汽车科 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案
否 日本
知识产权 合同
技术服务合 同
王华英与丹阳泓德光学有限公 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信息网 络传播权
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成都真锅公司) 与毛里求斯共和国客禧康国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禧康公 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
否 毛里求斯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 被告南昌市春之茗实业有限公 司商标侵权纠纷
否 法国
民通意见、海 商法、合同法
《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
(1)款规定:“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
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
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
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第三十二条规
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的 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合同各方借以违背本公
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 约
本国法
民法通则、合 同法、劳动法
涉案货物起运地为深圳盐田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 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地法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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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知识产权 权属所有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人民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

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成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成认。

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概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概的冲突规,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

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大概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确实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跨国离婚纠纷,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问题,具有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特征。

案例简介:原告王某,中国公民,与被告李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美国。

由于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因素,双方关系逐渐恶化。

2015年,王某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美国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分割双方在美国的财产。

同时,李某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在中国境内分割双方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3. 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分析1. 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告就诉事实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在美国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李某在美国和中国均有住所,因此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在本案中,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此应分别适用美国法律和中国法律。

(1)美国法律适用分析在美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美国统一婚姻法》。

根据该法,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为:-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其中一方在美国居住,则适用该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在美国居住,则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双方均不在美国居住,则适用结婚地的离婚法。

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均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居住时间最长的州的离婚法。

然而,由于双方居住地变更,难以确定居住时间最长的州,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2)中国法律适用分析在中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 案例1] 福果案福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 岁时,福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问题]1 、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应该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1 .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 .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 解题思路] 福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案例一]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摆布,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

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发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

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

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

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案]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合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案例二]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

案例一:比尔与安娜的离婚案案例背景比尔和安娜是美国籍夫妻,他们在2010年结婚并育有一子。

他们的婚姻关系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变得日益紧张,最终导致他们于2018年决定离婚。

比尔和安娜在同一年共同向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过程1.提起离婚诉讼:比尔和安娜分别聘请律师,在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诉讼的相关事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配偶赡养等。

2.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比尔和安娜需要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

他们拥有一栋房产、一辆汽车和一笔存款作为主要财产。

根据美国法律,财产分割通常是公平和平等的,但法院也会考虑夫妻各自的贡献和经济状况。

3.子女抚养:比尔和安娜的子女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需要判定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归属。

根据美国法律,法院通常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与父母的亲属关系等。

4.配偶赡养:如果一方经济上依赖另一方,法院有权判定是否给予配偶赡养金。

在这种情况下,比尔可能需要向安娜支付一定数额的配偶赡养金,以满足她的生活需求。

案件结果1.财产分割:法院判决将房产划归比尔所有,但需要他向安娜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汽车由安娜所有,并且存款按照一定比例分割给了比尔和安娜。

2.子女抚养:法院判定比尔和安娜共同分享子女的监护权,每周轮流照顾子女。

同时,比尔需要向安娜支付一定数额的子女抚养费。

3.配偶赡养:法院裁定比尔需要向安娜支付每月一定数额的配偶赡养金,以保证她的基本生活需求。

启示和代表性这个案例涉及到离婚诉讼中的基本问题,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配偶赡养。

在国际私法中,当涉及到跨国夫妻的离婚问题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和法院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以适用以下原则: - 财产分割问题:选择适用与夫妻共同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相关的法律。

- 子女抚养问题:选择适用与子女居住地或国籍相关的法律。

- 配偶赡养问题:选择适用与配偶居住国法律相关的法律。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冲突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即冲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规则进行解析。

一、案例一: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李某回国起诉离婚。

但王某在美国有住所,李某在国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跨国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若被告在国外,原告在我国有住所,且被告同意在我国法院离婚,则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本案中,王某在美国有住所,但李某在我国有住所,且王某未明确表示反对在我国法院离婚。

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案例二: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从中国出口至国外。

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因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若未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适用法律,因此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考虑到货物是从中国出口,且合同签订地为我国,故我国法律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应适用我国法律。

三、案例三: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案情简介:某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车辆造成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是涉外侵权行为的管辖权问题。

解析: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17例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17例

案例一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案情介绍】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

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 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

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

他指出,在“奥廷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力中心地”或“关系聚集地”的理论,并用这个理论替代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缔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

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主题:最高院国际私法指导案例-合同纠纷案例一:跨境店铺签订线上销售合同产生纠纷某中国手工艺品店在国际电商平台上开设了自己的店铺并且与一名澳大利亚顾客签订了线上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明确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方式、交付方式、付款期限以及调解方式等。

然而,在付款期限到达之前,澳大利亚顾客突然发生了经济问题,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中国店家通过平台提供的售后服务请求调解,平台未能促成调解,双方均不肯妥协。

最终,店家将合同纠纷提交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线上销售合同属于国际私法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二章有关跨境合同的规定》,以平台为送达地,对澳大利亚顾客进行公告送达,告知其有诉讼权利和义务。

澳大利亚顾客在公告送达后,并未出现,法院因此以中国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限时付款协议》为依据判决,同时扣除了部分预付款,判决澳大利亚顾客向中国店家支付购买商品的全部款项。

案例二:合作伙伴跨国合同纠纷某中国公司与一家西班牙公司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西班牙公司应承担采购设备和安装工程等任务,而中国公司则应负责提供资金和监督管理。

在工程进程中,西班牙公司由于工程量较大经费不足而未能按期完成任务,中国公司因此要求解约并要求对违约赔偿进行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作协议属于国际私法适用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条款进行解约赔偿讨论。

经过多方协商,最终双方同意,在扣除西班牙公司工程成本后,将剩余全部财产转移给中国公司,用以支付中国公司的赔偿金。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分析1、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诉苏州工业园区壳牌燃气1997年5月14日,上海分行与苏州壳牌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协议,载明由上海分行向苏州壳牌公司提供650万美元的担保融资,由上海分行根据苏州壳牌公司的申请为其开立备用信用证以担保其获得人民币贷款。

据此,上海分行开立了编号为SHSC970009的备用信用证,作为苏州壳牌公司获得人民币贷款的担保。

此后,又应苏州壳牌公司的申请,上海分行于1999年10月18日开立了编号为SHSC990039的备用信用证,取代了SHSC970009号备用信用证。

1999年11月18日,上海分行收到备用信用证下的受益人的索偿通知,即于次日致函苏州壳牌公司,要求其偿付备用信用证下将支付的所有款项。

同年11月26日,上海分行向受益人苏州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以下简称苏州农行)支付4899669.72美元。

然而苏州壳牌公司对上海分行的摧讨置若罔闻,分文未还。

上海分行请求判令苏州壳牌公司偿还其已支付的信用证金额4899669.72美元以及利息20603.11 美元,支付拖欠的开证费5563.94美元及上述款项的相应利息,承担其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用,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本融资协议应适用英格兰法律并根据英格兰法律予以解释”,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根据陈治东教授提供的“法律意见”,“在英国法下,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通过选择,英国法可以被采纳。

当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规定”本合同适用英国法时,“英国法就将被适用从而作为解决本案的实体法”。

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英格兰法律作为适用于该融资担保协议的准据法。

另根据陈治东教授提供的英格兰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英国法下,对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对使用备用信用证也不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上海分行与苏州壳牌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协议、上海分行出具的SHSC990039备用信用证等合同文件均为合法有效的文件。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

国际私法案例题国际私法是指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国际私法中,案例题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国际私法案例题。

案例一,张某在法国旅游时,因为意外事故导致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吗?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国际私法的管辖规则,法国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事故发生地在法国,根据“地方法则”,法国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同时,根据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法国法院也适用法国法律来处理此案。

因此,张某可以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二,李某在中国与美国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李某可以在哪个国家提起诉讼?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可以在中国或美国提起诉讼。

根据国际私法的管辖规则,中国和美国都有管辖权。

根据“被告住所地法则”,李某可以在美国提起诉讼,因为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在美国。

同时,根据“合同履行地法则”,李某也可以在中国提起诉讼,因为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

根据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美国法院适用美国法律来处理此案。

案例三,王某在澳大利亚与日本的一家公司发生了商务纠纷,想要解决纠纷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相关规定,王某可以选择什么方式解决纠纷?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问题。

根据国际私法的仲裁规则,王某可以选择在澳大利亚或日本进行仲裁。

根据“仲裁协议地法则”,如果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地点,那么仲裁地点就是仲裁的地点。

如果仲裁协议没有规定仲裁地点,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地点。

因此,王某可以选择在澳大利亚或日本进行仲裁来解决纠纷问题。

以上就是几个国际私法案例题,通过这些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国际私法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领域,对于处理跨国家之间的私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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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主体【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

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

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

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

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英国法律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

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

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田某失踪案】田某父母早亡,于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

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

公告期满,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王某结婚。

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

问:(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李查蒂一案(Lizardi’s case)】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

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国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

当时《法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成年年龄为18岁。

但是依据该法典第三条规定,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人的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即墨西哥法律,而如果适用了墨西哥法律确定李查蒂的行为能力,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是直接适用了行为地法即法国法,判决李查蒂已达成年年龄,从而合同为有效合同。

判决的依据是认为,法国人并无知道所有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的必要,因此,只要法国商人是诚实、善意的,并且无轻率或过失,则应予保护,契约应为有效。

【英国女子上诉案】上诉人为一英国籍女子,住所在英国。

1898年9月份,上诉人与一法国籍男子菲利普在英国按英国方式结婚,当时,男方19岁,住所在法国,该婚姻没有经过男方或女方父母的同意。

婚后不久,男方父亲知道了这件事,即让其儿子返回法国。

而后,男方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

1901年11月,法国民事法庭认为,“经父母同意而缔结婚姻”是属于婚姻能力问题,依属人法,判决这个婚姻由于没有根据《法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取得父母同意而无效。

《法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年龄在25岁以下的男子,年龄在21岁以下的女子,未得父母的同意,不得缔结婚姻。

在这个判决生效以后,菲利浦又在法国结婚。

1908年7月,上诉人到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她与菲利浦的婚姻关系,理由是她的丈夫有遗弃和通奸行为。

英国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菲利浦的住所在法国,英国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1904年,上诉人在英国与本案原审原告威廉·奥格登在英国举行婚姻仪式。

1906年7月,威廉·奥格登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他与上诉人的婚姻无效,理由就是当他们结婚时,上诉人的前夫菲利浦仍然活着,且上诉人与菲利甫的婚姻关系并没有根据英国法有效解除或宣告无效。

上诉人辩称她与菲利浦之间的婚姻并非合法婚姻,且这一婚姻已为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初审法院判决威廉·奥格登与上诉人之间的婚姻无效,理由是他们结婚时,上诉人的前夫菲利浦仍然活着,且上诉人与菲利浦的婚姻关系仍然有效。

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司考特案】美国人司考特在其住所地燃放烟花,烟花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朝着站在不远的司考特的弟弟狄恩飞去,击伤其右眼。

司考特所燃放的烟花是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出口。

司考特的父母委托律师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联邦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为代理人,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为第二被告,以烟火经销商为第三被告,要求赔偿损害赔偿金100万美元,并判处惩罚性赔偿金500万美元,共计600万美元。

原告认为,烟火是中国的产品,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具有危险性而导致被害人受到伤害。

根据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的出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本案所涉及的烟花确系我国的出口商品,在摸清了案件主要事实及我国产品可能存在的各种缺陷的同时,也了解了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我国有关部门根据事实和法律向美国法院提交了答辩。

问: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应该成为被告?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为准据法?二、冲突规范与准据法【日本人在中国肇事案】一名日本人驾驶登记中国牌照的汽车,在中国武汉市中山大道发生车祸,撞到一位菲律宾人。

受害人乘飞机到新加坡,在新加坡死亡。

经查,致死原因是车祸造成的内伤所致。

该肇事汽车由中国某保险公司乘保。

日本籍肇事者在武汉拥有住所。

受害人之亲属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这是一桩典型的国际私法案件,需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连结点的指引。

首先,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根据本国法律确认自己有没有管辖权。

得到了肯定的回答以后,才可以考虑案件的下一步处理。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中国武汉,所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应属无疑。

接下来的问题是选择准据法。

本案所含有的诸多因素分别指向不同国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国籍(日本、菲律宾)、住所(中国、菲律宾)、事故发生地(中国)、损害结果发生地(新加坡)、车辆登记地(中国)、车辆保险人住所地(中国)。

这些因素中的大部分都指向中国,似乎意味着案件和中国之间的联系最为紧密,应当优先适用中国法律。

然而,准据法的确定和连结点的选择并不是仅仅从数量上考虑,更重要的是选择能够反映特定类型法律关系的独特性的因素作为连结点。

就侵权事件来说,一般认为侵权行为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应适用该地的法律。

根据《民法通则》第146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地可作两种理解,一是事故发生地,这是在中国,二是损害结果发生地,这是在新加坡。

进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至此可以确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三、冲突法的一般问题【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审理的福尔果案】----反致福尔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安居到1859年死亡。

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

福尔果的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又没有子女。

其母亲的旁系血亲要求继承。

依巴伐利亚法律,他是可以作继承人的。

法国法院根据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律。

但根据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却应适用死者"事实上的住所地法",因而反致于法国法。

据此,法国法院接受这种反致,认为这笔财产依法国民法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

【广州某法院1986年关于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棚矶。

1967年11月,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请问: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2、你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先决问题2】A为中国台湾人,1968年2月8日在日本死亡。

他的母亲早已去世,父亲B于1968年5月25日去世。

X为中国台湾人,1968年5月18日被B收为养子。

Y为日本人,1960年和A在东京教会于两个公证人面前举行公开的结婚仪式。

1967年12月5日A和Y欲在东京华侨总会进行结婚登记,但A随即重病死亡。

A在东京留有土地和房屋等遗产。

X以A、Y夫妻关系没有成立为由主张A死亡后由B继承,而B死亡后应由X继承。

针对X的诉请,Y 以B收养时已没有意思能力为由,主张B、X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在此案中,对A的遗产的继承问题是本问题,A、Y的夫妻关系和B、X间的养子关系是先决问题。

关于遗产继承问题,日本法例第26条规定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因此本问题的准据法为中国台湾地区规定,其承认妻子的继承权。

这个案例中的两个先决问题是否符合前述三个条件呢?首先来看婚姻的效力问题。

按照日本冲突规范:婚姻成立的要件,就各当事人,依其本国法而定,但其方式依婚姻举行地法律。

当时台湾地区的冲突规范规定:婚姻之成立要件,依各当事人之本国法。

但结婚之方式依当事人一方之本国法,或依举行地法者,亦为有效。

可见,两地在婚姻成立要件上的冲突规范是一致的,处理结果也是相同的,[149] 这就不符合三要件说的第三个要件。

再看收养关系的成立问题,日本法律规定:收养依收养当时的养父母的本国法,如果养子女的本国法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以养子女或第三人的承诺或同意、公证机关的许可或其他处分为要件时,则应具备其要件。

台湾地区“法律”规定:收养之成立及终止,依各该收养者被收养者之本国法。

收养之效力,依收养者之本国法。

本案中A和X 都是中国台湾人,两地的冲突规范在适用结果上仍没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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