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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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解读

目录

一、 ...................................................... 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3

(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 (3)

1、“收购”的法律含义 (3)

2、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旦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

购和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问题 (4)

3、..................................................... 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4

(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 (5)

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 (5)

2、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 (6)

3、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

时间间隔问题 (6)

(三) ............................................................... 要约豁免问题7

1、.................... 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7

2、“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 (8)

3、“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 (9)

4、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 (9)

5、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

10

6、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豁免

问题 (10)

(四)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10

(五)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12

1、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2)

2、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12)

3、持股30%H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 (13)

(六)持股30姆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14

1、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15

2、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

15

(七)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

披露义务问题 (15)

1、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15

2、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 (16)

(八)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16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证券投资基金

18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8

4、境外BVI公司

20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20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 (20)

1、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20)

2、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程序问题 (21)

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

题 (21)

4、................................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程序问题

22

5、涉及房地产业务的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同时启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22)

(二)........................................................... 业绩承诺补偿问题23

1、股份补偿方式

23

2、现金补偿方式

25

(三)拟购买(注入)资产的相关问题25

1、拟购买(注入)资产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处理

问题 (25)

2、拟购买(注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的相关处理问题

(26)

3、拟购买(注入)或者出售资产的比例计算问题 (27)

(四)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问题27

1、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政策 (28)

2、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案例

29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29

1、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

30

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 (30)

(六)破产重整问题31

1、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问题 (32)

2、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成功后各地法院的协调问题

34

3、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裁定权问题 (36)

4、滥用破产重整制度问题

37

5、信息披露义务履行问题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的主要原因与案例分析38

1、拟注入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

38

2、拟注入的资产定价不公允(预估值或评估值过高)

41

3、拟注入资产的评估方法不符合规定

43

4、重组方关于业绩承诺等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44

5、重组方案未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和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45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

1、“收购”的法律含义

原《证券法》和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证券法》均未界定何为“收购”。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

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投资者持股比例是多少,只要其取得了上市公司控制权,即是收购。随着“两法”的修订,同步修改并丁2006 年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为与新《证

券法》相衔接,取消了上述定义,并根据新《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的有关规定,对达到不同比例的股份增持行为作了系统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信息

披露、强制要约等监管要求。

由丁规则的上述调整,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了有关收购法律含义的三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收购是指取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所谓的“控制权”,根据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一)成为公司持股50姒上的控股股东;(二)可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等等。

(2)第二种观点:收购是指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这也是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持的观点。这一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差异主要在丁,这一观点不将巩固控制权的股份增持行为视为收购。

(3)第三种观点:取得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勺才是收购。该种观点认为,投资吉取得一上市公司拥有杖益帝股份3Q%I函壬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不构成收购。其理由是,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取消了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收购”的定义,且监管机构也

从未再公开表态其将坚持或者基本坚持原有的判断标准,此举本身即意味着对原

有判断标准的放弃或者变更。另外,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章只是要求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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