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 声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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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
声明人:
XXX,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XXX,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二声明人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自愿就坐落于
的一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产(所在层数为三层)【《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玉房权证玉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国土地所有证》编号:玉国用(2001)第号,登记土地使用者:】中属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事宜,发表如下声明:
一、声明人一致确认:
1、被继承人确于年月日在玉环县因病死亡,其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也无处分上述财产的情形。
2、上述房产属被继承人生前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3、被继承人的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共一人,即独立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亲于年月日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
二、二声明人保证上述亲属关系情况属实,无其他继承人,亦无其他应当分得遗产的人。
三、二声明人均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中属被继承人波遗产的继承权。
四、上述房产中属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的配偶和未成年儿子继承,二声明人均无异议。
五、二声明人发表声明内容系自愿、无胁迫等情形,是二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声明人对本声明内容自愿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声明人:
年月日
公证书
(2010)浙玉证字第号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相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本处存复印件);
(二)、玉环县玉城街道南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壹份,玉环县公安局玉城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本处存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处存复印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在XX县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为:坐落于浙江省
的1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玉房权证玉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国土地所有证》编号:玉国用(2005)第号,
登记土地使用者:共同共有。
三、被继承人的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共一人即独生子;被继承人的父亲于年月日死亡;被继承人的母亲。
四、现申请人与其未成年儿子,要求继承上述房地产中属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表示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地产中属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四分之三分出为其配偶所有,其余的四分之一为未成年儿子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继承。现继承人自愿放弃对上述房地产中属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被继承人
的父亲已先于死亡。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和未成年儿子继承。
附:《声明书》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X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