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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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135号(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本行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呆账认定和核销应坚持谨慎性原则,贷款呆账认定及核销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贷款呆账核销应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贷款呆账核销必须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通过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财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保证银行业务运营安全,制定本《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管理,促进银行风险控制、健康发展的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银行机构的呆账核销管理。

二、呆账核销的程序2.1 呆账确认:当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贷款或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无法与银行建立对话后,经过审议并报经信贷管理部主管审核同意,应当确认为呆账。

呆账的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安全、稳健的原则,落实风险重视、分类管理、审批程序、审核责任等方面要求。

2.2 呆账分类:呆账按照不同的风险特征和处置状态,应依据信贷审批、贷款合同、担保制度、贷后监测等制度要求分类管理,分为风险逾期、不良贷款、重点关注、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五个等级。

2.3 呆账处置:呆账按照评估处置原则、内部审批流程、风险控制要求,分类决策处置。

呆账处理应当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加强调查取证,优化处置手段,强化价格发现和市场化处置。

2.4 呆账核销:呆账置资产的资产质量归属于银行损失范畴,呆账的核销应当强调利用措施和制度保护国有和银行法人财产安全,严格审批程序。

核销时,应梳理清理呆账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核销的准确、全面、及时性。

2.5 呆账信息公开:银行呆账核销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呆账信息公开,让客户和社会大众充分了解到银行呆账的真实情况,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要求3.1 稳妥、合理核销:呆账核销应遵循稳妥合理的原则,确保核销不波及其他合法利益主体,切实保障资产总价值的稳定。

3.2 合法、透明:呆账核销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保护相关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净化经济环境,为银行业的可持续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3.3 保密制度:呆账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银行应建立健全呆账资料保密制度,依据保密法、商业银行法及有关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农村商业银行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管理办法136号(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损失,努力防范呆账贷款核销及冲销贷款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和道德风险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已核销呆账贷款是指符合呆账贷款认定和核销的具体条件而申报核批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已冲销贷款是指难以收回、无法呆账核销的、经总行核批后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冲销的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其他方式冲销的贷款是指难以收回、无法呆账核销的、经总行核批后用政府扶持资金等冲销的已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二章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的会计核算第三条本行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及已冲销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原则,即“内销外挂”、“形销实不销。

”第四条支行会计主管在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已冲销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应增设“已核销呆账贷款”、“已冲销贷款”等管理卡,及时记载已核销呆账贷款、已冲销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

第五条信贷人员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已冲销贷款等应进行整理分类,建立“已核销呆账贷款”、“已冲销贷款”登记簿,序时登记。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借款时间、用途、金额、责任人、已收息情况、核(冲)销日、核(冲)销原因、核(冲)销金额、批准核(冲)销人,核(冲)销后的清收情况。

第六条对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冲销贷款的借据,支行要设专人保管,且视同正常贷款借据一样保持账、表、卡、据相符一致。

第三章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冲销贷款的管理第七条支行应对已核(冲)销贷款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已核(冲)销贷款档案。

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复印件。

二、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三、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四、呆账贷款认定审批表。

五、呆账贷款核销审批表。

六、破产企业的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3年版)
(三)审议阶段
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会对呆账核销材料进行审议,由风险管理部经办人为上会汇报人员。
(四)报批阶段
风险管理部根据本行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意见,对其认定符合呆账核销条件并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的呆账核销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整理,区分权限报批本行行长办公会、董事会。以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各层级《会议纪要》作为呆账核销的批文。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机构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本行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2.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机关有关呆账核销的标准及时限要求,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备案。
第六章 呆账核销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对已经核销的呆账,仍保留追索权。呆账核销后又有收回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风险管理部及计划财务部。
以现金方式收回的,计划财务部应首先按照收回的金额将已核销的资产及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表内,然后以现金冲减已核销资产的账面余额,同时将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呆账核销额度年度计划的调整。如需增加额度,则由风险管理部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全年不良资产控制计划,提出对呆账核销年度计划的调整报告,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行长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呆账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金额在300万元以下(含),经经营层资产保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行长审批,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工作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切实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促进我行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资产是指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的规定,由我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三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我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者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我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我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者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者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我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法,依法被判处刑罚,导致其丧失还款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我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模版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呆账核销业务管理,促进银行业务资产处置,保障银行资产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类存贷款银行对因特定原因可能无法回收的逾期贷款、票据、信用卡等业务资产的核销业务。

第三条在核销业务中,银行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风险控制和合规经营的原则,科学、规范地开展核销业务活动。

第四条银行在核销前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评估可以核销的业务资产,制定核销方案,确定核销时限,明确核销程序及流程,并建立风险管理制度,防范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审查机制,确保银行资产处置行为合法、合规,遵循基本民间借贷规则,尊重债务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切实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银行核销业务应当尊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要求和社会公德伦常,不得存在欺诈、虚假、失实等行为。

第七条银行在核销业务中应当遵守社会道德和商业诚信原则,严格依照中央及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处理,维护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权益和形象,提高银行业自律水平。

第二章核销业务的具体规定第八条业务资产认定银行对于逾期或呆滞资产进行核销,必须认真审核业务资产名称、金额、逾期天数、是否存在争议等情况。

对于呆账的核销,应当对担保措施、追偿情况、催收过程等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查证,制定详尽,具有可行性的核销方案。

其中,应当注重债务人资信状况,评估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其他债务,预测债务人未来偿还能力等因素,尽可能减小银行可能遭受的损失风险。

第九条核销业务审批程序银行核销业务需经过若干审批程序。

根据不同业务实际情况,审批人员有可能为部门主管,有可能为多数人组成的委员会。

审批人员必须仔细研究业务资产情况,严格遵守审核程序,凡事要先实事求是,审慎认真地对待。

第十条核销后的记录银行在核销后,应当及时将核销业务情况、核销额度等书面记录,并按照规定报送资产处置部门。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5〕60号)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财金〔2015〕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2)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釆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釆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釆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臵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领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与之相伴随的是一些不利的因素,其中之一便是中小企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不良贷款呆账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对这些领域的支持和帮助,同时也需要对不良贷款问题进行处理,以保证银行的稳定经营。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核销、重组和减免实施细则。

二、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的处理原则商业银行需要根据以下原则来制定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的处理方案:1、依法合规处理:商业银行在处理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时,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进行处理。

2、科学判断:商业银行需要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的风险、价值进行科学的判断,以保证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公正公平:商业银行在处理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时,需要保证公正公平,并遵循风险共担、纾困共济的原则,尽力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

4、创新机制:商业银行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时可以探索一些新的处理机制,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

三、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的处理方法商业银行可以采用以下几种不同的方式,来解决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的问题:1、核销:商业银行可以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进行核销处理,即将不良贷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删除。

2、重组:商业银行可以将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进行重组处理。

对于不良贷款进行优化配置、拆分或者合并的方式来转化不良贷款。

3、减免:商业银行可以对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进行减免处理。

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通过提供利率优惠、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减轻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的还款压力。

4、转让:商业银行可以将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进行转让处理,即将不良贷款出售给其他银行或者金融机构。

5、其他: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处理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呆账。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呆账贷款申请核销报批手续,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增强本行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呆账认定和核销应坚持谨慎性原则,贷款呆账认定及核销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贷款呆账核销应坚持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贷款呆账核销必须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条件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可以认定为呆账贷款:(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通过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通过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国税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银行卡透支、担保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我行合法享有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债权追偿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是指本行对符合呆账认定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停止资产负债表内核算,纳入表外资产管理,继续保留追索权的行为。

第四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条件。

呆账核销必须符合呆账认定条件,并提供相关确凿证据(包括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

(二)落实责任。

呆账核销必须查明每笔(户)呆账形成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落实,否则,不得核销。

(三)逐级审批。

呆账核销必须按户、逐级上报,按核销程序审核和审批。

(四)账销案存。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呆账核销必须落实“账销案存”专项管理,并组织清理和追索。

第五条本行董事长为呆账核销工作第一责任人。

基层支行行长为本网点呆账核销工作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第一责任人。

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为呆账核销工作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呆账认定条件第六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本行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2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本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规定(3篇)

呆账贷款核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呆账贷款核销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各项贷款的呆账核销工作。

第三条呆账贷款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核销的呆账贷款必须真实存在,不得虚构或隐瞒。

(二)合法性原则:核销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谨慎性原则:核销前应充分评估贷款损失,确保核销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合规性原则:核销行为应遵守银行业监管规定,确保核销的合规性。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定义及分类第四条呆账贷款是指因债务人无力偿还或无法偿还,且经过合法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五条呆账贷款按照以下分类:(一)已逾期贷款:指已超过还款期限且未偿还的贷款。

(二)可疑贷款:指已逾期或虽未逾期但存在无法偿还风险或收回可能性较小的贷款。

(三)损失贷款:指已认定为可疑贷款,经过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三章呆账贷款核销程序第六条呆账贷款核销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贷款逾期: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如90天)后,应进行风险分类。

(二)风险分类:根据贷款逾期情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因素,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

(三)可疑贷款确认:经风险分类后,认定为可疑贷款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四)损失贷款确认:经可疑贷款确认后,经过追偿仍无法收回的,认定为损失贷款。

(五)核销申请:贷款损失达到一定比例后,由相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

(六)核销审批:核销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行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七)核销实施:经审批同意后,进行核销操作。

(八)核销后处理:核销后,应做好相关贷款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呆账贷款核销条件第七条呆账贷款核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贷款逾期超过一定期限,且经过合法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债务人已无偿还能力,且无其他可收回的资产。

(三)贷款损失达到一定比例,如超过贷款本金的30%。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17•【文号】农银发[1998]77号•【施行日期】1998.04.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7日农银发〔199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保全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呆账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的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贷款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逐级审查、统一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第四条银行呆账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专项补偿基金。

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以总行为单位,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提取。

第五条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数额或比例,由总行在兼顾各分行加快核销进度和保持财务平衡的要求下,按照“统一计划,以核定提,自提自核,逐步核销”的原则,核定下达提取数额或比例,各分行安排提取。

第六条确定各分行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的主要依据,是各分行呆账贷款实际认定数和年度核销计划,兼顾各分行的财务承受能力,目的是促进呆账贷款数额较大的分行加速消化。

第七条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和财务会计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原则确定,报行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总行批准核销呆账贷款后,各分行冲销相应的呆账准备金,并在总行规定的时限列账。

各经营行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需求的,可由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在辖内调剂解决。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农村信用社作为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机构,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在金融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难免会存在部分信贷呆账的情况。

为了保持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和风险控制能力,必须对呆账进行核销管理。

呆账核销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于一定期限内未能收回的贷款,经过相应的理财工作和措施后,将其核销。

农村信用社采取呆账核销管理也是其合法的处理手段,可以缓解信贷风险,切实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及合作社利益。

二、呆账核销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核销:呆账核销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呆账进行规范处理。

2、正确性:依据核销原则和核销方法开展核销,确保核销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公正、透明:对于涉及贷款客户及利润的呆账核销,必须保障公正和透明,做到坚持事实、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

4、谨慎审慎:呆账核销管理必须谨慎审慎,严把信贷风险的关,保证核销操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呆账核销管理的具体操作1、测算呆账核销比例: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其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等方面的考虑,制定出呆账核销比例。

呆账核销比例确立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2、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农村信用社在核销呆账的同时,应当根据呆账核销比例进行准备金的计提业务。

同时,农村信用社应当把呆账核销比例的变化和准备金计提的比例进行定期公开披露。

3、审计呆账:为了核定呆账的发生和规模,以及发生原因和类别等方面的问题,草拟呆账的呆账总金额和各项分期的细则,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其经审核后的呆账金额提交给经理层审批。

4、呆账核销过程:经过审计部门的审核、经理层的审批,呆账业务将进入核销处理流程。

核销的过程应当遵照农村信用社的制度,进行书面确认核销,并作好相应的存档工作。

5、呆账处置:农村信用社对已核销的呆账进行认真的处置,确保核销的程序及其产生的利益不受任何侵犯。

针对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在经营报告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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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准确核算损益,促进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国税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呆账是指本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包括各类不良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银行卡透支、担保垫款、贴现垫款、进出口押汇垫款、其他垫款、应收帐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及不良股权等。

本办法所指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由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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