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人物,其具有着关键的地位。
在公司经济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仅代表了公司的意志,而且其所作出的行为也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会存在着越权行为,也就是在其行为范围之外,为公司所做的签订担保合同等行为。
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对公司和其债权人产生法律后果,因此,要对此加以规定和指导,以确保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因此,本文将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在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时,首要的问题在于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了。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也就是法律规定下的职权范围。
在与外界签订担保合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范围也应在该范围内。
如果超出范围,则应视为越权。
其次,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在实际情况中,常常会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超出自身权力范围的行为与外部进行交涉,签订担保合同等情况,但这种行为并不一定就是越权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有可能是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公司所做出的。
因此,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时,还需要查看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议记录等文件,以了解是否有决议或委托事项等授权行为。
只有当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才被认定为越权。
当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越权的,接下来就需要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了。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时,其签订的担保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这不是必然的结论,真正的情况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对内担保,即公司向其股东、股东的直接或者第三级控制的其他公司成员提供担保,则该担保合同具有效力。
如果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对外担保,即公司向其外部债权人提供担保,则该担保合同仅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人的个人财产具有担保效用,不对公司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公司担保担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一、公司对外担保注意事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常见的担保主体。
如果公司仅与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上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担保合同是否就能代表公司意志,合同有效呢?除了银行担保业务外,民间借贷也大量存在公司担保业务,在《九民纪要》出台前,实践中,通常做法是签字盖章即可。
那么今后的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是否需要规范做法呢?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草案)》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决议,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公司决议,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九民纪要》颁布之前,此问题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裁判观点既有持肯定态度的,也有持否定态度的。
《九民纪要》对此问题明确了审判思路,该纪要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经公司决议的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九民纪要》第17条、第18条及《<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草案)》第6条、第7条的规定,笔者提炼出如下观点: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
双方签订担保合同时,虽加盖了公司印章,但债权人未要求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的,或者股东会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
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是这样的: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
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审查担保公司的章程,进而判断是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出具决议。
债权人未要求担保公司出具决议的,或者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合同无效。
3.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相对人提供担保;(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九民纪要》关于公司越权担保相关规定的评析
《九民纪要》关于公司越权担保相关规定的评析《九民会议纪要》将《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性约束规定理解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担保时应获得法定公司机关的正当授权,并以此评价债权人是否善意以及担保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这一规定搁置了《公司法》第十六条到底为效力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强制性规定的争议,另辟新径从越权代理的角度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符合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近年来逐渐形成的共识,对于公司担保问题的裁判统一具有显著的现实进步意义。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九民会议纪要》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相关细节分析已经比较详尽,笔者不再赘述。
笔者想重点分析评价的是,如何认定债权人是否善意。
一、善意的认定债权人要证明自己的善意,必须证明:担保合同成立时,其已经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审查并确信公司的担保行为已经经过法定公司机关的决议。
以下按照关联担保或非关联担保所对应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分别细述:(一)关联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确信要证明债权人已经完成对关联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和确信,则必须证明公司已经向其出具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担保事项的决议文件;而要证明该等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格,则必须进一步证明:1.从文件格式来讲,该等股东(大)会决议必须有相应股东签名或盖章;且应有公司盖章;2. 债权人应当审查公司的有效章程,以确定签署股东(大)会决议时公司的股东结构和名单,以便核对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人是否为公司股东;3. 债权人应当核查相关股东会的出席股东及其所持表决权,以及除身为被担保人的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同意担保并签名或盖章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并据此核查有效表决权数是否已达1/2以上;4. 对于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所为的担保,债权人除应审查确定实际控制人外,还应尽一般注意义务去确定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从工商公示信息的角度考察,仅需确定直接控制关系即可),以便排除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参与表决,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一)一、《公》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主要规定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还对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及担保提出严格要求。
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证监会、银监会120号文件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机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其权限及审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进行明确。
但以下情形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计算口径是:(Σ上市公司母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最近期末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资产,包含上市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1、审批程序。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公司担保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公司担保的最新规定民法典实施后,关于公司担保的最新规定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七条【越权担保的效⼒和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订⽴担保合同,⼈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相对⼈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效⼒;相对⼈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相对⼈⾮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效⼒;相对⼈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本解释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在订⽴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超越权限。
相对⼈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了合理审查,⼈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第⼋条【⽆须机关决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公司以未经决议程序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不予⽀持:(⼀)⾦融机构开⽴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前款第⼆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九条【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相对⼈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担保合同,相对⼈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效⼒,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相对⼈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效⼒,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相对⼈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的担保合同,适⽤前两款规定。
公司无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公司无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公司无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温辉律师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最高法院公报判例: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是否一概无效裁判要旨: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2、2011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二、法律规定(一)《公司法》(2005)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是什么?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我国的《公司法》是我国制定的关于公司设立、经营等过程重点基本法,起到了保证公司相关活动有序进行的作用。
可是,很多人对于新公司法对于对外担保的事项了解较少。
那么,新公司法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
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在此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
具体分析如下:▲一、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实证分析《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效力
摘要: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赋予了公司为其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能力,但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导致不同法院的法官在适用《公司法》此条款时,存在不同解释,由此引发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对此,就有必要分析该条款的效力,以便更好指导实践工作,解决判决冲突问题。
关键词:公司;股东;担保效力一、法条解析(一)法条含义.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①可知,该条含义为公司对外可以为公司的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与第三人签订担保协议,为公司的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但此类担保必须经公司的股东会或是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二)立法目的。
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知,立法即肯定公司可为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同时又为此担保设定了严格准入条件,其目的在于平衡立法目的,具体包括如下两方面立法目的,一方面,考虑到目前公司为其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立法肯定附条件允许公司为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能有效维护已有的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另一方面公司对外为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与公司正常经营目的不相符合,不会给公司带来盈利,一定程度上还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对此法律就应该设定严格的担保准入条件来规范这种公司担保行为,避免“乱担保"行为的频繁出现,防止发生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掏空公司资产,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导致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可能因此而无法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因此,这一规定又有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保障公司安全、持续经营的目的。
综上所述,《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具有平衡交易相对人与公司利益的双重立法目的。
二、司法判决结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共检索出872个相关结果,分析其中部分文书发现,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存在三种不同解释,做出了三种判决结果,具体判决结果如下:(一)担保合同有效.绝大多数法院认为,该条款仅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的一个严格内部决议程序,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外担保行为获利而损害公司利益,对此该条款性质仅为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而并非《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规定,所以该条款仅是内部条款,不发生对外效力,违反该条款规定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
公司担保行为规则及其效力认定研究——基于《公司法》第16条的分析
和 实务界 一直聚讼 纷纭。无论是从规 范性质 角度 ,还 是基 于第 1 6条 的规 范意义 ,来认 定违反 第 1 6条的公
司担保合 同的效 力都是 片面的。《 公 司法》 第 1 6条应 当作为公 司担保 法律 行为 的直接 裁判依据 ,而公 司担 保合 同的效力问题应 当通过 解释和 适用 《 担保 法》 、《 合 同法》 等相关法律加 以认定。 [ 关键词]公 司;担保行 为;规 则;效 力;认 定 [ 中图分 类号]D 9 2 2 . 2 9 1 . 9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 6 7 1 — 3 2 2 2( 2 0 1 5 )0 3— 0 0 4 9— 0 6
和决议 程序 ,调 整公 司 内部 关系 的规定 ,不 能对 外产 生效 力 。 ②其 二 ,管 理 性 强 制性 规 定 说 ,或
称一 般强 制性规 范说 。该说 认为 ,我 国相关 法律 法规 并未 明确 规 定 违 反 该 条 规 定 将 导 致 合 同无 效 ,若使 合 同有效 并 不 会 因此 而损 害 国家 利益 、
然而即使将 《 公司法》第 1 6 条作为公 司担保行
为 的规范 基础 ,也 无法 直接 认定 违反该 条 款 的担
文在此试图梳理出 《 公司法》 第 1 6 条 的历史沿
[ 收稿 日期 ]2 0 1 5— 4 —1 0 9 [ 作者 简介]吴 锟 ( 1 9 8 9一) ,男 ,福 建泉州人 ,法律硕士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市场总部法律顾问 。 吴 国平 ( 1 9 6 2一) ,男 ,福 建泉州人 ,福 建江夏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 ,法学教授 ,硕士生导师 。
为公 司股 东或者 实 际控制 人提供 担保 的 ,必 须经 股东会 或 者股东 大 会 决议 。 ” 这 一 规定 明确 了公 司对外 和 对 内担 保 行 为 的 决 定 权 行 使 主 体 和 程 序 ,但 对 于公 司对外 担保 行为 的性 质 、规 范 意义 和公 司 内部 基 于对外 担保 之意思 表示 的判 断基 准
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合同的效力
公司的担保能力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作为常见的经济主体,常常会涉及到担保行为。
担保能够为交易提供保障,增强信用,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法律问题。
其中,公司的担保能力以及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一、公司的担保能力公司的担保能力并非是无限制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首先,公司的章程往往会对担保行为作出规定。
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明确了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营规则等重要事项。
如果章程对担保的决策程序、担保额度等有明确限制,那么公司在进行担保时就必须遵循这些规定。
否则,超出章程规定的担保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公司的财务状况也是决定其担保能力的关键因素。
一个盈利能力强、资产负债率低、现金流充裕的公司,相对来说具有更强的担保能力。
相反,如果公司本身财务状况不佳,背负着沉重的债务,那么其担保能力就会大打折扣。
因为一旦被担保的债务无法偿还,公司可能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此外,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也会影响担保能力。
如果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决策过程可能会比较复杂,难以迅速作出担保决策。
而在治理结构方面,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能够有效防止不合理的担保行为发生,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是担保关系中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一般来说,有效的担保合同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主体适格是首要条件。
担保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公司而言,其作为担保方必须在法律和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意思表示真实也是关键。
担保合同应当是各方真实意愿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如果担保是在一方被误导或者受到不正当压力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该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担保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例如,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担保合同的形式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有些情况下,法律要求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担保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提供担保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提供担保有哪些规定?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提供担保有哪些规定?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从主体角度而言,是合乎担保要求的。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
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力?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
▲一、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内容,一般而言,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
公司对外担保概括授权
公司对外担保概括授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纪要》就长期以来困扰审判实践的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作了全面规定。
在《纪要》确定的裁判思路基础上,本解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4点:一是关于越权担保的效力与责任。
法定代表人未经法律规定的决议程序,超越代表权限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要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确定越权担保的效力与责任:相对人善意的,构成表见代表,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不构成表见代表,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是,在相对人非善意时,公司是否仍须对相对人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后果亦应参照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处理,在不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虽然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对法定代表人发生效力,应由法定代表人对相对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认为,民法典关于越权代表和表见代表的规定不同于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规定,参照民法典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公司不承担责任,仅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考虑到公司也存在过错,此时公司对合同无效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当然,在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情形下,无论是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还是赔偿责任而受到损失,都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二是关于无须决议的例外情形。
在我国现阶段,基于公司治理的现状,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径行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仍普通存在。
为避免裁判思路的变化给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过大的冲击,《纪要》第1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认定相信我们都知道公司在⼀般情况下是不能提供对外担保的,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不能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债务提供担保,那修改之后能否提供担保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认定新《公司法》第⼗六条关于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是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企业法⼈,从主体⾓度⽽⾔,是合乎担保要求的。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应履⾏⽐⼀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
这些限制是否会影响公司对外所签合同的效⼒?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的权利限制。
公司法定代表⼈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效。
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要视公司是否追认⽽定。
具体分析如下: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提供担保,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的,即允许公司“⾃由”提供担保。
1.章程有规定的情况公司担保可以认为属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内容,⼀般⽽⾔,公司章程会规定担保计划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才得以实施。
若公司没有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就对外签订了担保合同,或者担保的总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此合同的效⼒就存在疑问。
公司担保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信用补充手段,在促进企业融资、降低交易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司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担保的法律规定,分析其适用范围、效力、责任等方面的问题。
二、公司担保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公司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名义或以其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
2. 特征(1)担保人具有独立性:公司担保的担保人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2)担保行为具有自愿性:公司担保是基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自愿协议,双方均无强制关系。
(3)担保责任具有连带性:公司担保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4)担保财产具有特定性:公司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是担保人拥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司担保的法律规定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担保适用于以下情形:(1)债务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向债权人提供足额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2)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等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债务。
(3)债务人因经营风险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担保合同(1)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责任等内容。
(2)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如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
3. 担保效力(1)担保合同的生效:担保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2)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优先受偿。
(3)担保的撤销权:债权人可以依法撤销担保合同,但需满足以下条件:①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故意隐瞒债务的真实情况;②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合同存在瑕疵;③撤销担保合同不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担保行为效力认定问题审判实践几点思考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担保行为效力认定问题审判实践的几点思考【摘要】认定公司违法担保的效力,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担保的决议程序没有规定的,应当对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区分对待。
对于封闭式公司,对外担保即使未经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以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规则衡量,并不违背股东会的意志的,可以根据对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确认对外担保的效力。
担保权人接受担保时,应当对于担保行为给予充分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效力认定;审判实践;保证合同一、案情2011年12月25日,商贸公司(出卖人)、物资公司(买受人)与科技公司(担保人)签订了总金额为3037600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已于本合同签订前付给出卖人303.76万元钢材款,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303.76万元钢材送到买受人办公地”。
“第九条担保方式: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财产及股权替出卖人担保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全部钢材款及违约金。
”商贸公司和物资公司在该买卖合同尾部加盖印章,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在该买卖合同尾部担保人处加盖科技公司印章。
此后,商贸公司违约交付钢材,并逾期返还钢材款,科技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物资公司就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证合同未生效。
另,陈某为商贸公司股东,商贸公司系科技公司股东,陈某因此长期持有科技公司的印章。
科技公司章程未对公司为股东以及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定。
且科技公司就为本案买卖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亦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二、审理结果经审理,法院判定上述保证合同未生效。
法院认为,对外担保是公司的权利能力之一,公司为股东、股东以外的人提供担保,有可能损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通过内部审议程序进行确定,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
由此,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经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决议通过或公司章程规定许可,才能生效;否则,该保证合同关系虽然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何认定公司内设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
2.支付价款:买方或服务接受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支付价款。
3.权利保障:合同各方应确保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受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隐私权的保护等。
4.义务履行: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交付标的物、按质提供服务、按时支付价款等。
4.违约通知:违约方应在违约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通知对方,并说明违约的原因和情况。
5.补救措施:违约方应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减轻违约造成的损失,或恢复合同的履行。
6.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各方在对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可能涉及解除后的责任分担和损失赔偿。
七、合同或协议生效、变更与解除条款
关于合同或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以下是相关条款的描述:
1.生效条件:合同或协议生效的具体条件,如双方签字盖章、政府批准、必要的法律程序等。
2.生效时间:合同或协议的生效时间点,包括即时生效或特定日期生效等。
3.变更条件:合同或协议变更的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法律法规变化等。
4.变更程序:合同或协议变更的具体程序,如书面形式、双方确认等。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法律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4.终止程序:合同或协议终止的程序包括:
-通知对方终止合同的决定;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终止后的相关事宜,如结算、退货、赔偿等;
-完成合同终止所需的法律程序,如书面确认、公告等。
合同或协议各方的签字确认、日期填写的内容留白:
甲方(盖章):
1.标的物或服务的价格,包括单价、总价等。
2.支付方式,如现金、转账、信用支付等。
哪些特殊情形下,公司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而对外担保
哪些特殊情形下,公司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而对外担保如前述章节所指出的,依据《公司法》和《九民纪要》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相对人应当对有关决议文件进行审查,否则担保无效,公司可能据此免除担保责任。
但为了保证相对人的利益,《九民纪要》还根据交易实践中常见的一些情况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在特定情形下公司无须经过决策机关的决议亦可对外担保。
一、案例引入案例来源:(2017)最高法民终369号案情简介:2014年5月20日,A公司作为出借方和委托方、B银行作为受托方、C公司作为借款方,共同签订了《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通过B银行向C公司提供贷款5亿元。
2014年12月10日,C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发贷款房地产项目,但D 公司应当协助C公司向银行还款。
为此,D公司的股东E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对全部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后C公司未能按期还款,银行遂作为受托管理人起诉,要求C 公司和E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公司在本案中提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而本案中E公司并未通过有关程序,故担保无效,E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但该条款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并不导致本案保证合同无效。
故本案保证合同依法确认有效,其应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决议前置程序旨在确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法定代表人等公司工作人员超越权限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
本案中,交易各方约定合作开发案涉房地产项目,由C公司对外借款,D公司协助偿还,因此才会有D公司的股东E公司出具《担保函》,E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符合各方约定,也符合D公司和E公司自身利益,应认定为系E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E公司借口保函未经决议无效的抗辩明显违反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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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
一、引言
在商业交易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一种普遍的行为。
公司为了
增强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经常会承担对外提供担保的义务。
然而,当债务人违约或发生争议时,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
问题。
二、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担保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为民事担保。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应遵循原则:
1.合法性原则:担保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双
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愿性原则:担保合同是基于自愿的合意达成的,不得通
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强制缔约。
3.公平原则:担保合同应当维护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
得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
4.合同约束力原则:一旦担保合同成立,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时需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并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需要满足条件:
1.公司行为合法: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且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2.决议程序合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决议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3.担保合同签署:公司应当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可以约束公司及债务人。
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1.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如果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缺乏合法代表权限:如果签署担保合同的人员没有获得合法代表公司行为的权限,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公司章程或决议:如果担保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或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争议及解决途径
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争议。
例如,债务人主张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或者债权人主张公司担
保的范围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等。
这些争议可以通过途径解决:
1.诉讼解决:当债务人与债权人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进
行认定。
2.仲裁解决: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争议可能会提交
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3.协商解决:当债务人和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效力存在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或者请求仲裁或法院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需要符合合法性、
自愿性、公平性和合同约束力原则。
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
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担保合同效力的争议。
在商业交易中,公司对
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对于维护合作关系和保护各方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