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门诊部全科医疗科设置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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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厂矿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设置与单位服务人数、服务功能相适应,设置分“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医务室)”三种。

其中:1. 服务人数超过1000及高等院校,应设置“门诊部”或“卫生所”。

2. 服务人数500至1000人,应设置“卫生所”或“保健站”。

3. 服务人数500人以下,设置“保健站”(医务室)。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内设医疗机构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冠名为“XXX门诊部”、“ XXX卫生所”、“ XXX保健站(医务室)”。

机构设置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肠道传染病室为必设科室;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为选设科室;2.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心电图室、X光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管理科、医疗废弃物存放室。

(二)人员1. 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2. 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3. 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

4.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1. 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2.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1. 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E超、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2.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卫生所(一)科室设置1.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和治疗室。

2.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心电图室、信息管理科、消毒供应室(点)、医疗废弃物存放室。

(二)人员1. 至少有3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须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2. 至少有2名执业护士;3. 至少有1名药剂专业人员;4. 至少有1名医技专业人员。

门诊部医疗规章制度

门诊部医疗规章制度

门诊部医疗规章制度第一节总则为了规范门诊部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节医疗服务范围1. 门诊部医疗服务范围包括:普通门诊、专科门诊和急诊服务。

2. 医院门诊部应根据科室规划和人员配置确定开放时间,保证医疗服务顺利进行。

3. 医院门诊部应合理安排门诊医师的诊疗时间,根据患者需求设定医生门诊出诊时间表。

第三节患者权益保障1. 医院门诊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 患者应按照医院规定进行诊疗,如有异议可通过投诉途径进行维权。

3. 医院门诊部应保护患者隐私信息,严禁泄露患者个人隐私。

第四节医生执业行为规范1. 医生应遵守医疗伦理规范,严格遵循医学规范实施诊疗。

2. 医生应及时更新医疗知识,持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 医生应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诊断和治疗信息,避免造成误诊、漏诊等情况。

第五节医疗设施设备管理1. 医院门诊部应保证医疗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及时检修维护,确保医疗服务顺畅进行。

2. 医院门诊部应做好医疗设施设备的清洁和消毒工作,保持医院环境整洁。

第六节医疗事故处理1. 医院门诊部应建立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医疗事故原因,给予患者及时补偿。

2. 医务人员如发现医疗事故,应及时上报医院领导,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3. 医院门诊部应定期开展医疗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节医疗费用管理1. 医院门诊部应依法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制定医疗费用。

2. 患者应按照医院规定支付医疗费用,不得拒绝支付。

3. 医院门诊部应建立明细化的收费清单,防止医疗费用错乱。

第八节法律责任1. 医院门诊部及医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医疗道德。

2. 如有医疗事故发生,医院门诊部及医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

3. 医院门诊部及医务人员应遵循医疗纪律,不得违规开展医疗活动。

第九节附则1. 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医院门诊部所有。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篇一:《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XX]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

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

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诊所诊疗科室管理制度

诊所诊疗科室管理制度

诊所诊疗科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诊所内诊疗科室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诊所内所有的诊疗科室,科室包括但不限于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

第三条科室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如有违反者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科室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五条诊所应根据患者的需求和医生的专长设置相应的诊疗科室,确保医疗服务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科室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医学背景和管理经验,负责科室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室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招聘合适的医护人员,建立科室团队,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科室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九条科室负责人应建立科室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科室负责人应对医护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奖惩,激励医护人员积极工作。

第十一条科室负责人应定期开展科室会议,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保持科室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科室设备及物资管理第十二条科室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材,确保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科室负责人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科室应建立设备清单和档案,做到清晰明确,方便管理和查阅。

第十五条科室负责人应合理分配物资和药品,确保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科室应建立物资管理制度,规范物资的采购和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第四章患者管理及服务质量第十七条科室负责人应加强对患者的管理和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和就诊体验。

第十八条科室负责人应建立患者档案,详细记录患者的就诊信息和诊疗过程。

第十九条科室应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意见,维护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科室负责人应建立患者随访制度,跟踪患者的康复情况,提高治疗效果。

第二十一条科室负责人应制定工作流程和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1、关押容量不满5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2、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设置“卫生所”或者“门诊部”;3、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门诊部”。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

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1、关押容量不满3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

2、关押容量300人以上不满5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名、注册护士2名。

3、关押容量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名、注册护士3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关押容量1000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名、注册护士5名、医技人员1名。

10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

(二)看守所医务人员配置应当以内科或者全科类临床专业为主,医务人员除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资质外,还需具有相应的临床诊疗经验及对危急症患者进行院前急救处理的能力,并应当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体系。

三、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按照保证必需、满足一般、突出特色的原则,配齐监所医疗卫生工作必备的基础设备和紧急抢救处置器材。

配备医疗器材设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与监管场所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匹配。

医疗器材设备配置标准见附件3。

(二)看守所应当在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医疗设备、器材进行定期检测、保养,保证设备仪器的准确性。

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评分表

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评分表
8、理疗工作制度
9、消毒工作制度
10、医疗废物处置制度
11、业务技术培训制度
制度不到位扣1-5分
项目
项目
分值
评分内容
评分要求
六、形态建设100分
机构布局50分
10
10
10
10
10
1、诊查室、治疗室应相对单独的空间
2、科室设置规范,服务流程方便患者
3、机构冠名规范
4、机构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
5、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清楚;清洁特和污染物的流向正确及路线清楚
6、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建档率100%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4分
无计划、总结各扣4分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扣完为止
不符合要求扣6分
不符合要求扣6分
未建档扣3分,未管理扣3分
慢性病管理40分
10
10
10
10
1、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
2、有专职或兼职医师管理
3、对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精神病等,要建立慢性病专册登记,做好定期随访、阶段小结和疗效分析工作
4、及时做好疫点处理,对病人所污染的工作、生活场所及接触物品进行消毒,并做好登记
未配备人员管理扣5分,无预案扣5分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未开展宣传活动扣4分,无记录扣1分
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食品卫生管理35分
5
5
5
5
5
5
5
1、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2、每日做好食品质量验收
3、按照《上海市餐饮业管理办法》,每年5-10月做好食品留样并有记录
5、女职工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6、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医疗门诊部工作制度

医疗门诊部工作制度

医疗门诊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门诊部的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门诊部应坚持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医疗服务安全、高效、便捷。

第三条医疗门诊部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注重医德医风建设,提升整体服务形象。

第四条医疗门诊部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关注患者需求,提高患者满意度,积极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门诊部应设立门诊部管理机构,负责门诊部的全面工作。

门诊部主任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门诊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门诊部主任职责:(一)组织制定门诊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业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门诊部的业务技术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环境管理、秩序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门诊部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物资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门诊部的医德医风建设、员工培训、考核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处理门诊部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工作。

第七条门诊部其他岗位职责:(一)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全面工作,确保科室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医师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病历记录等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三)护士负责患者的护理、输液、换药等工作,确保护理质量。

(四)挂号员负责患者的挂号、收费等工作,确保收费准确无误。

(五)导医负责患者的引导、咨询、解释等工作,确保患者满意度。

第三章工作流程与服务规范第八条医疗门诊部应建立健全患者就诊流程,简化挂号、就诊、检查、取药等手续,提高患者就诊效率。

第九条医疗门诊部应建立健全诊断和治疗流程,确保患者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

第十条医疗门诊部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记录和归档工作,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医疗门诊部应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医疗门诊部应建立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预防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

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厂矿企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设置与单位服务人数、服务功能相适应,设置分“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医务室)”三种。

其中:1.服务人数超过1000及高等院校,应设置“门诊部”或“卫生所”。

2.服务人数500至1000人,应设置“卫生所”或“保健站”。

3.服务人数500人以下,设置“保健站”(医务室)。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内设医疗机构名称中应含有设置单位名称,冠名为“×××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医务室)”。

机构设置标准一、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肠道传染病室为必设科室;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为选设科室;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心电图室、X光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管理科、医疗废弃物存放室。

(二)人员1.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2.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3.至少有5名执业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及以上职称。

4.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1.使用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2.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1.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B超、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电冰箱、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卫生所(一)科室设置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全科医疗科、预防保健科和治疗室。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心电图室﹑信息管理科﹑消毒供应室(点)﹑医疗废弃物存放室。

(二)人员1.至少有3名执业医师,其中1名须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2.至少有2名执业护士;3.至少有1名药剂专业人员;4.至少有1名医技专业人员。

AA省综合医院全科医疗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AA省综合医院全科医疗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AA省综合医院全科医疗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全科医疗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全科医学的发展,提高全科医生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全科医学是一门面向社区与家庭,整合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以及人文社会学科相关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医学专业学科。

其范围涵盖了各年龄、性别,各个器官系统以及各类疾病,其主旨是强调以人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以整体健康的维护与促进为方向的医疗照顾,并将个体与群体健康融为一体。

第三条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全科医疗科。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全科医疗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对全科医疗科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功能任务,保证全科医疗科按照安全、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全科诊疗工作。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五条全科医疗科应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全科医疗科应当设置医疗区和教学区。

医疗区应包括全科门诊标准诊间,有条件的医院或教学培训基地应设置全科病房。

教学区应包括教学办公室和示教室。

第六条全科医疗科的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应满足完整全科诊治流程及周边病源的需要。

全科医疗团队应包括两个以上诊疗小组,每个诊疗小组由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主持工作,作为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科室应当补充教学人员编制。

全科护士的配置应当达到病房和门诊护士配置标准,能完成全科团队的工作。

第七条全科医疗科主任应具有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全科医学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全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全科医师应当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全面开展全科诊疗工作。

第九条助理全科医师应当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通过AA省卫生厅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转岗培训或岗位培训,执业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在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全科医师开展诊疗工作。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欢迎阅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四、人员 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五、房屋 六、设备 心电图机、B 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设病床的,配备与之相应的病床单元设施。

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由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原医院规模等情况,给予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功能和规模,达到本标准要求。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

不设病床。

四、人员五、房屋六、设备后施行。

附件3:青岛市四方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标准(试行)欢迎阅读。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设病床的,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五)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二)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设备(一)诊疗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手推式抢救车及抢救设备、脉枕、针灸器具、火罐。

(二)辅助检查设备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基本功能1、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2、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运用适宜的中西医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5、提供急救服务。

6、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7、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8、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9、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10、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11、服务康复服务。

12、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13、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14、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15、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16、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17、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他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二、基本设施1、业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少于400m2,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阻碍设计要求。

设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2、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要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种类与数量的床位,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m2。

提倡设立观察床、康复病床、老年护理床、临终关怀床等。

3、具备开展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

至少拥有下列设备:接种器材、妇女健康检查器械、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康复器械、抢救床、氧气瓶、氧气袋、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气管插管、针灸器具、B超、心电图机、X光机、化验三大常规必备器材、药品柜、无菌柜、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床单元设备、出诊设备、资料柜、电冰箱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电话、BP 机、电脑及打印机等设备。

全科诊室管理制度

全科诊室管理制度

全科诊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全科诊室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全科诊室设主任医师一名,副主任医师若干名,医师若干名,护士若干名,行政人员若干名。

2. 主任医师负责全科诊室日常管理工作,副主任医师协助主任医师工作,医师承担诊断治疗工作,护士负责护理工作,行政人员协助医护人员开展工作。

三、工作制度1. 接诊制度:全科诊室要建立完善的接诊制度,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

医师应及时接待患者,做好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

2. 约诊制度:为了减少患者的等候时间,全科诊室应建立约诊制度,根据患者情况进行合理的排班,避免出现挤占现象。

3. 诊疗标准:全科诊室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诊疗标准,确保医疗质量。

医师要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诊疗,做好病历记录和医嘱管理。

4. 急救制度:全科诊室要建立健全急救制度,确保急危重症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医师和护士应定期接受急救培训,掌握急救技能。

5. 医疗设备管理:全科诊室要加强医疗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医师要规范使用医疗设备,做好设备记录和维护工作。

6. 药品管理:全科诊室要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做好药品采购、验收、存储和使用工作。

医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处方,护士要按照规定发药。

7. 感染控制:全科诊室要加强感染控制,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消毒工作,确保医疗环境清洁卫生。

医师和护士要严格遵守感染控制规定。

8. 知情告知:全科诊室要做好患者知情告知工作,医师要向患者详细解释诊疗方案和风险,确保患者知情权得到充分尊重。

四、责任制度1. 医疗责任:全科诊室要建立医疗责任制度,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

医师要做好医疗记录和医疗告知,承担相关责任。

2. 护理责任:全科诊室要建立护理责任制度,规范护士护理行为,确保护理质量。

护士要做好护理记录和护理交接,承担相关责任。

3. 行政责任:全科诊室要建立行政责任制度,规范行政人员工作行为,确保医疗秩序。

社区医院设置标准要求

社区医院设置标准要求

社区医院设置标准要求一、诊疗科目至少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急诊医学科(急诊室)、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应当设置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临终关怀科等诊疗科目中的 4 个诊疗科目。

二、床位床位总数不少于 50 张(不含家庭病床),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

三、场所(一)业务用房。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4500 平方米。

每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7 平方米。

(二)预防保健科室。

至少设置预防接种门诊、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

其中预防接种门诊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120 平方米,并设置候诊、咨询登记、接种、观察、处置、冷链等功能室(区),支持流水式接种作业;妇女保健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18 平方米;儿童保健室不少于 2 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12 平方米,服务流程合理、符合儿童特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 12 平方米。

预防保健科室宜相对集中设置,各功能室(区)设置明显标牌,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与医疗门(急)诊、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区域适当分开。

(三)临床科室。

1. 至少设置与诊疗科目相应的诊室。

其中全科医疗科诊室业务用房不少于 5 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12 平方米。

2. 至少设置发热诊室。

发热诊室至少配备 1 间诊室、1 间隔离留观室和发热患者独立卫生间。

诊室应当通风良好,有条件的设置在机构内相对独立区域,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与普通门(急)诊设置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人员交叉。

3. 康复医学科总使用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至少设置康复医学科门诊以及具备临床康复评定功能的物理治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传统康复治疗室、康复工程室等。

4. 设置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其中中医诊室不少于 2 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10 平方米。

XX省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XX省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

XX省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设置以下一级诊疗科目并提供相应医疗服务临床科室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肿瘤科、急诊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疼痛科、中医科、全科医学科和预防保健科。

属地有二级以上公立精神病医院、感染病(传染病)医院的,精神科、感染科可以不单独设置,但须设有门诊。

医技科室设有药剂科(药学部)、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输血科、营养科、手术室(复苏室)、消毒供应中心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心电、脑电、肌电、肺功能、婴幼儿生长发育筛查等)。

(二)设置以下二级诊疗科目并提供相应专科医疗服务内科:设有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病学科和内分泌科,可设免疫学科和心理科。

外科:设有普通外科、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胸外科、整形外科等专业。

可设心脏及大血管外科、烧伤科、疼痛科等,其中烧伤科和整形外科可合并建科。

妇产科:设有妇科和产科,可设生殖健康与不孕症科及优生优育学科等。

儿科:设有儿内科、新生儿科,可设置儿外科。

检验科:设有临床体液、血液,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临床微生物学,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

医学影像科:提供X 线诊断、CT、磁共振成像诊断、介入放射诊疗、超声诊断等。

三、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之比不低于1.03:1;病区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数之比不低于0.4:1;护理岗位人员与医师之比不低于1.5:1;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至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仅设门诊的科室不作此要求);临床药师不少于5 名;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病房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一)具有与三级医院服务功能相匹配,能够满足临床诊治疾病及开展医疗技术等服务需求的设备,包括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彩超(二维彩超、三维彩超、四维彩超)、CT(64排及以上)、数字X线(DR、CR)、磁共振成像(MRI,1.5T及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数字胃肠透视机、乳腺X光机、胃肠X光机、移动式C臂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甲状腺功能测定仪、骨密度仪、碳呼气试验设备及放射免疫分析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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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门诊部全科医疗科设置基本标准
目录
一、功能任务 (2)
二、设置基本要求 (2)
三、诊疗范围 (2)
四、规章制度 (2)
五、其它 (2)
一、功能任务
综合门诊部全科医疗科是为患者提供常见多发病诊疗服务和转诊服务的科室。

综合门诊部不设住院病床,应与二级及以上医院建立双向转诊。

二、设置基本要求
(一)设有全科诊室1-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至少有1名以上全科执业医师(不含加注全科执业范围人员)和1名注册护士。

(三)信息化设备。

需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四)基本设备。

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诊察床、桌、椅(凳)、洗手池(盆)、出诊箱、心电图仪、轮椅、氧气袋、急救箱、紫外线消毒器、污物桶、消毒桶、除颤仪等满足全科诊疗服务需求的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

三、诊疗范围
(一)常见病、多发病的简易诊疗服务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稳定期的维持性治疗。

(二)提供转诊指导。

四、规章制度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制定全科医疗科人员岗位职责。

五、其它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全科医疗科设置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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