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5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5篇篇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供船方与托运人之间为了运输货物而签订的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运输方式,占据着绝大部分的货运市场份额。
在海上运输货物有着复杂的环节和程序,因此有必要签订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货物顺利并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本文将结合法律和实践经验,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1. 多样性:海上运输合同种类繁多,有分批船舶租用合同、整船租用合同、代理合同、包船合同等多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2. 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详细规定了托运人和船方的权利及义务,包括货物包装、运输路线、装卸地点、保险责任等。
3. 保证货物安全:合同中对货物的安全承运提出了要求,承运人要对货物的确切描述、包装以及运输方式等进行要求,以保障货物的安全运抵目的地。
4. 运费支付:合同中规定了货运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标准,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
5. 违约责任: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当事人及基本信息:规定托运人、船方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2. 货物描述:准确描述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等信息。
3. 运输路线及装卸地点:规定货物的运输路线及装卸地点。
4. 运输方式:规定货物的具体运输方式,如整船租用、分批租用等。
5. 运费支付:规定货运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标准。
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约定,托运人和船方应当按照约定投保货物保险。
7.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补偿方式。
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释和实施1. 合同解释原则:在合同的解释中,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义和双方的实际意图进行解释,如果有争议,应当参照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
2. 合同履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比较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比较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比较一、引言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签订合约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对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进行详细比较和分析。
二、提单的定义和作用1. 提单的定义:提单是船公司或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的一种证明货物已装船并承运的凭证。
2. 提单的作用: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三项重要的作用,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证明、货物数量、品质的证明以及收货人取货的凭证。
三、提单的种类及特点1. 直接提单:直接提单直接给予货主或其指定人使用,货物交付的对象明确,风险较小。
2. 汇票提单:汇票提单将提货权转移给持有提单的人,可便利提货,但风险较大。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和内容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货主与船东之间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的合同。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货物的描述和数量、运费和费用、装卸港口、货物保险和索赔等条款。
五、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1. 提单与合同之间的关系: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是合同履行的证明。
2. 提单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提单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合同的履行,例如提单的丢失可能导致货权转移的风险。
六、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异同点比较1. 异点比较:提单是一种凭证,证明货物的装运和所有权转移,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达成的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同点比较:两者都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不可或缺的文件,用于确保双方的权益,都需要遵守国际贸易法和海事法规。
附件:1. 提单样本2. 海运货物托运书样本3. 各国海运运输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托运人:委托船公司运输货物的一方。
2. 船公司/承运人:负责运送货物的公司或个人。
3. 拼船提单:多个货主订舱,由船公司给予货主的提单形式。
海牙规则
单。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信用证要求海运 提单作为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 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
②备运提单:船方在收到货物后,在货物装船以前签发 的提单,多用于集装箱运输。 当货物装船,承运人在这种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 船日期并签字盖章后,待运提单即成为已装船提单。同样, 托运人也可以用待运提单向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我国 《海商法》第七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并扣留了该 运货船舶。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 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 争取庭外和解,最后,我方终于在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 协议,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偿金 ,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 本案中,承运方宏盛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倒签日期,以掩盖 托运人的违约事实,属于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 提单的 日期应该是该批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根据买卖合同,卖 方应在买方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 装运,因此,根据本案的情况,原则上买方可无条件撤销 买卖合约并提出索赔。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 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 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 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2 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 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 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 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 货船只。
(3)收货人(consignee)
《海商法》第42条:“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
简述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
简述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是指海运承运人与货主之间为运输货物而签订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1. 责任明确:海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货物的保护、损失或延迟的赔偿等。
2. 条件复杂:海上运输涉及多个环节,如装卸、中转、保险等,因此合同要考虑各种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条款的约定。
3. 补偿方式多样:海运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失一般可通过赔偿、拒绝承运人的要求以及放弃运输合同等方式进行补偿。
4. 国际合同性质:海上运输合同往往是跨国合同,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5. 风险高:海上运输风险大,因此,合同中需约定适当的风险转移条款,以确保在意外情况下双方利益。
总体来说,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主要是其难以预测的风险和条件的复杂性,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慎重考虑各项条款,并做好充分的准备。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是指运输承运人与货主之间为货物海上运输而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对于国际贸易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大部分国际贸易的货物都需要经过海上运输。
以下将详细介绍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特征。
1. 责任明确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必须确保海运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
承运人应该对货物进行保护,避免货物的丢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等问题。
如果由于海运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发生了损失,海运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 条件复杂海运运输涉及到很多因素,如装卸、中转、保险等,因此海上运输合同要考虑各种情况,并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条款约定。
此外,海上运输合同的条款也受当地政策法规的制约。
3. 补偿方式多样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意外情况,如海浪侵袭、火灾、货物被盗等。
如果货物发生损失,海运承运人通常可以通过赔偿、拒绝承运人的要求以及放弃运输合同等方式进行补偿。
4. 国际合同性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通常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及商业惯例。
这种合同的有效性也受到国际法规的制约。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当地法律和国际法律进行充分了解,以使合同有效。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ppt
据”或“初步证据”,推定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收到货物。
(二)《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认为,在承、托双方
之间,提单的证据是“推定证据”或“初步证据”,但对收 货人为“最终证据”。
(三)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的规定,即,在承、托双方之间,提单的证据是“推定证据 ”或“初步证据”,而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提单具有最
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 单,船抵蛇口后甲在未取得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 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 知行,但甲未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船运公司B无正 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 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 问题: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终证据的效力。
*“最终证据的效力”
这里的最终证据的效力是指,承运人对提单的受让人不得 否认提单上有关货物资料的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因为,提单 受让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他只能完全凭信赖提单 上所记载的事项行事。即使提单上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
申报不实所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要求赔偿,但承运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序言:
“当一个在船舶失事中受到抢劫的人向安东尼诺斯要求
公正的补救时,安东尼诺斯说:我确实是陆地上的最高君王
,但海洋的君主是惯例,让这一诉讼由被我们的法律所接受 的罗得海法来决定吧。”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与种类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又称海运提单合同,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由货主和承运人签署的合同文件。
该合同文件规定了货物运输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包括承运人对货物的负责和义务,以及货主对承运人的支付和义务等。
以下是一个左右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示范,供参考。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编号:123456签订日期:20XX年1月1日双方甲方(承运人):X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XX乙方(货主):XXX公司地址: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XX一、定义1.1 “合同”指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其随附的任何附件。
1.2 “货物”指本合同项下甲方承运的所有货物及其附件。
1.3 “装货港口”指货物装货的港口。
1.4 “卸货港口”指货物卸货的港口。
1.5 “提单”指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装货单证,以充分说明装运的货物及其数量、货物状况、装卸港口、托运人、收货人等信息,并作为货物的收据。
二、货物托运2.1 乙方委托甲方运输货物。
货物数量、品种、标记、包装及其它有关记录,以提单上载明的为准。
提单作为货物的收据,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2.2 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交通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海盗袭击、罢工等情况,甲方应尽力保护货物安全,并立即通知乙方。
2.3 如货物需保险,乙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时提供保险单副本给甲方。
三、运输条款和费用3.1 运输条款:本合同采用FOB/CIF的条款,乙方负责货物从装货港口到卸货港口之间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2 运费:运费根据实际货物数量、体积、重量等综合因素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3.3 其他费用:出示舱单、提单、运输保险费、关税、税金、加工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装卸4.1 装货:根据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数量、品种、标记、包装等,并按乙方提供的装装指示单照会进行装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的合同,通常由货物的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签订。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合同约定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CIF合同(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IF合同是指卖方负责承担货物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并向买方提供到达目的港的货物。
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国际贸易中,卖方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目的港,同时提供保险和支付运费,买方承担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的关税、进口手续和成本。
2. FOB合同(装运港到船上)FOB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运港的船上,并向买方提供发货通知。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船运公司,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办理通关手续和支付关税。
买方自行承担货物运输风险,直到货物离开装运港。
3. CFR合同(费用和运费)CFR合同是指卖方负责支付货物的成本和运费,并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包括货物的装载、通关手续和支付运费。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担关税、进口手续和成本。
4. EXW合同(工厂交货)EXW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工厂或仓库,并向买方提供发货通知。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完成货物的制备和装载,并向买方通知货物准备就绪。
买方负责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支付运费和处理通关手续。
5. DAP合同(交付地点)DAP合同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不包括货物的装卸和通关手续。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包装和交付到指定地点,买方负责办理通关手续、承担关税和卸货费用。
6. FAS合同(船边交货)FAS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装运港的船边,并通知买方。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装船的船边,并向买方提供装船通知。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装卸和到达目的港的运费、关税和其他费用。
7. FCA合同(装货地点)FCA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货地点,并将货物装载到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
物流与运输法规第二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
4. 海运船舶
(1)船舶的分类
杂货船 散装货船 冷藏船 木材船 集装箱船 油轮 液化天然气船 滚装船 载驳船 辅助船(破冰船,挖泥船,拖船)
干货船 油槽船
特种船
650t杂货船
本船为全通用甲板,货舱有较大容舱,单底方舭,艉部设呆木, 无舵,艏部甲板上设有四脚桅,航行于珠江水域至香港水域,三类航区, 可用于装杂货。
双重诉讼的权利,即货主在其货物遭受损害时,可 以以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或以其侵权为由向承运人 起诉。这时承运人便不能引用《海牙规则》中的免 责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维斯比规则》第三条规定使得合同之诉和侵权之 诉处于相同地位: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也享 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4.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2、明确了提单的证据效力 3、强调了承运人等的责任限制 4、提高了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 5、诉讼时效的延长 6、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只要提单或为提 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 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 规则》的约束。
5《海牙规则》是《 》的简称。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6《维斯比规则》是《 》的简称。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7《汉堡规则》是《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的简称。
(二) 海上货物运输法
(1)内国法
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 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中国的《海商法》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 则》
盘视为一件货物。
6.诉讼时效的延长:《维斯比规则》规定只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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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f.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提供有关货物的错误信息:内容、性质、特性 等
g.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h.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承运人需在提单等单证上正确批注,才能对抗
善意收货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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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i.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二)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2、涉他合同(第三人利益)-收货人(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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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 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 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 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 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 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海上危险:不能合理预见的,超出正常适航船 抵御范围的海上风险(暴风雨,浓雾,暗礁等)
b.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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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c.政府或者主管部押:仅限于政府高压手段的干预,不包 括正常司法程序的扣押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赔偿范围
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 失等。其中,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按照 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 措施是指违约方采取相应措施弥补损失 ,如修理、更换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 方需向受损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VS
赔偿范围
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实际损失 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如货物 灭失、损坏等;预期利益损失是指因违约 行为导致受损方无法获得的合同利益,如 利润损失等。在赔偿范围上,海商法一般 采用完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需赔偿受损 方的全部损失。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归责原则
海商法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行为,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应承 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方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才能免责。
免责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错等。其中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
02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的 订立与履行
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的要件
当事人资格
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 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形式
海上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
海上运输合同应当包括运输货物的 名称、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起 运地、目的地、运费、保险等条款 。
04
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违 约责任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概念
指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 • •
(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双务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
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
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直接涉及第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
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
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一般说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但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这就明确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哪些种类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三类:(1)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是指承运⼈和托运⼈就在⼀定时间内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使⽤的船舶、运价、装运条件、起运港和⽬的港等达成的协议或订⽴的货运总合同。
为了保证总合同的实施,通常在分批装运时另签发提单,如双⽅当事⼈同意,也可以另⾏订⽴航次租船合同。
此类合同适⽤于⼤宗货物运输。
相应地在合同项下能保证托运⼈对舱位的需要,并享受优惠运价。
(2)班轮运输合同,⼜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接受多个托运⼈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顺序运输。
负责将件杂货由⼀港运⾄另⼀港,⽽托运⼈⽀付运费的协议。
这种合同⼤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被称做提单运输。
⽬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们所接受。
(3)航次租船合同,⼜称航程租船合同或程租合同,即由船舶出租⼈向承租⼈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港运⾄另⼀港,由承租⼈⽀付约定的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于不定期船运输,船舶出租⼈和承租⼈仅为某⼀特定航次使⽤船舶签订协议;承租⼈只要求出租⼈把货物运⾄⽬的港,并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
另⼀种租船合同是按⼀定期间由出租⼈租给承租⼈使⽤的定期租船合同。
如果承租⼈以租⽤的船舶运输⾃⼰的货物,或者租期仅为⼀个航次,或者如果以租⽤的船舶作为承运⼈经营班轮,则也是⼀种货物运输合同。
由于以下⼏个原因,我们这⾥不讨论期租合同:第⼀,除上述情况外,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性质,⽽不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第⼆,若货运代理⼈作为承租⼈以期租船舶承运货物,他就成为承运⼈,⽽不再是货运代理⼈;第三,货主若以期租进⾏货物运输,需要具备航海知识和货物配载技术,对船舶需要有专⼈管理等。
fob运输条款
fob运输条款一、fob运输条款的定义fob运输条款即“离岸价”运输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种国际商事合同术语,用于规定货物的交付、运输和费用负担等事项。
在fob运输条款下,卖方的责任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并负责将货物从起运港口运送到目的港口。
一旦货物交付给运输工具,卖方的责任即告完成,运输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担。
1.交付时间明确:fob运输条款规定了货物的交付地点为起运港口,卖方只需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运输工具,而不需要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这使得交付时间更加明确,方便双方的计划和安排。
2.风险转移明确:根据fob运输条款,一旦货物交付给运输工具,卖方的责任即告完成,运输风险由买方承担。
这意味着,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或丢失,买方将负责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3.费用负担明确:fob运输条款规定了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至起运港口,并承担起运港口至货物放置运输工具所需的费用,如装卸费用、仓储费用等。
而从货物交付给运输工具开始,买方将负责运输工具至目的港口的费用,如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
三、fob运输条款的适用范围fob运输条款适用于多种货物运输方式,如海上运输、内河运输以及联运运输等。
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只要涉及到货物从一个港口运往另一个港口,fob运输条款都可以被使用。
四、fob运输条款与其他运输条款的区别1.fob与cif运输条款的区别:fob运输条款中,卖方只需将货物交付至起运港口,而cif运输条款中,卖方还需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口。
此外,fob运输条款中,运输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而cif运输条款中,卖方负责购买运输保险,并将运输费用包含在货物价格中。
2.fob与exw运输条款的区别:fob运输条款中,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至起运港口,而exw运输条款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地点,通常是卖方工厂或仓库。
此外,fob运输条款中,卖方负责起运港口至货物放置运输工具的费用,而exw运输条款中,卖方不负责任何运输费用。
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2011
假如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 实情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 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 式对抗收货人的索赔呢?
(六)关于提单的国际 条约
英国普通法的严格责任 →承运人滥用契约自由 →1893美国《哈特法》 及各国立法→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5.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为:班轮提单和 租船提单
6.其他几
案例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 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 的?(2002)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
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
2.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 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
3.海上货物运输包运合同,亦称海上货物 运输总合同.
4.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指两种 以上的运输方式的合同。
二、提单运输
(-)提单概念
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 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 付货物的书面凭证。特点:
6)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索赔通知为15日,诉讼时效 由1年改为2年
三、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也称程租船合同,是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 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口运至另 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法律特征
①船方即出租人按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把货物运 送到目的港,船舶出租人对船舶具有控制权; ② 船舶出租人必须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航行时必 须按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 运往卸货港。 ③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舱 位或部分舱位。 ④航次租船合同有关装卸时间、 滞期费、速遣费是该合同的特殊内容。 ⑤航次 租船合同是格式化的合同 。如波罗地海国际航 运公会制订的《金康合同》(Gencon),《奥 斯特拉尔》(Austral)。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协议书
关于国际海上运输协议书国际海上运输协议书,简称B/L(Bill of Lading),是表示货物所有权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件,是货物托运人与海运承运人之间的重要合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的过程中,B/L是承运人出示给货主的证据。
以此为依据,承运人向货主承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安全地运输货物,并在收到货物时支付合同金额。
B/L通常由三部分组成:货运单签发人信息,货物订单信息以及货运单收货人信息。
在这三部分中,货运单签发人是指货物的发货人,其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点:1.要确保货物是可以进行运输的,而且适合海上运输。
2.要按照合同条款和运输协议中的规定,将货物安全地送到指定的港口或目的地。
3.当需要支付代表货物价值的海运费用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支付。
4.货物送到目的地后,货运单签发人可以收到亲自签署货运单的人的确切信息(即收货人)。
而收货人则是指货运单上列出的收货人。
其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点:1.在收到货物时,要核查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品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如果货物有任何损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承运人,并提出索赔要求。
3.对于运输期间发生的延迟或损失等情况,可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赔偿或补偿。
承运人则是指运输公司或船东。
其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点:1.要按照合同条款和运输协议中的要求安全地运输货物,使其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到达目的地。
2.对于运输途中出现的破坏、损坏、灭失等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货运单签发人,并履行责任。
3.承运人有权在签发B/L之前对货物进行检验和保险,以确保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不会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
总的来说,国际海上运输协议书的签订,除了可以明确承运人、货运单签发人和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能够简化贸易流程,加快货物的运输速度,提高运输效率,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跨国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它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了货物的装运、运输、交付等相关事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保障双方权益和顺利完成货物运输具有重要意义。
2. 名词解释2.1 承运人(Carrier)承运人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一方,可以是船东、船舶租赁人或多式联运操作人等。
承运人通过与托运人签订合同,接受货物的装运、运输和交付等任务。
2.2 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可以是出口商、生产商或贸易商等。
托运人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3 货物(Cargo)货物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的物品。
货物可以是各种商品、原材料或其他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容器化货物、散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等。
2.4 提单(Bill of Lading)提单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货运单据。
提单是货物的凭据和所有权证明,具有权证属性。
同时,提单还是承运人对货物收取运费的依据。
2.5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装运港是指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装载船舶的港口。
装运港通常位于货物起运地,托运人需要确保货物在装运港及时交付给承运人。
2.6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是指承运人将货物卸载船舶并交付给收货人的港口。
卸货港通常位于货物目的地,承运人需要确保货物在卸货港准时交付给收货人。
2.7 运费(Freight)运费是指托运人支付给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费用。
运费的计算通常基于货物的重量、体积、距离和运输方式等因素,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
2.8 危险货物(Dangerous Goods)危险货物是指对人员、财产或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
国际贸易法重点难点解析(三)第五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二十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种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承运人收取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依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班轮运输是指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为提单运输。
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
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依合同约定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承租人运输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至两三个国家的运输。
二十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用船舶的承租人。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承运人的范围有所扩大,出现了“实际承运人”或“履约承运人”即实际完成运输的人。
托运人是指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送,并按约定付给运费的人。
二十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7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适航在内容上可以概括为适航、适员和适货。
船舶适航是指船舶各个部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能够抵御预定航线的一般风险。
适员指妥善配备船员,即船员在数量上应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需要,在质量上则应能胜任工作。
此外也要装备船舶和配备船上供应品。
适货指货舱适于装载货物。
2、管货义务。
依《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妥善是指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在履行管货的义务时应发挥其通常管理货物的技能,在货方所运货物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应依其要求采取相应的管货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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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运送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协议,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运往另一个国家或地区。
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货物的运输方式、费用分配、货物保险和争议解决等事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维护双方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合同构成要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由以下要素构成:
1.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海运公司或个人。
承运人在合同中承担运输责任,并提供合适的船舶和设备。
2. 托运人:托运人是指那些将货物委托给承运人运输的当事人。
托运人有货主或代理人的身份,将货物提供给承运人,并支付相应的运费。
3. 货物描述:合同中应明确详细描述货物的品名、数量、尺寸、重量、包装等信息,以确保货物能够正确且安全地进行运输。
4. 运输方式和路线:合同应确定货物的具体运输方式(如整箱、散货)、船舶类型(如集装箱船、散货船)以及货物的运输路线。
5. 运输费用和费用分配:合同规定双方之间关于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如运费、保险费和相关费用的分配。
6. 运输期限和时间表:合同应约定运输的期限和提取货物的时间表,并规定延误或违约的损害赔偿方式。
7. 船舶抵达和交货地点: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货物的交货地点和船舶
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并规定双方对于货物交付的义务和责任。
8. 货物保险:合同中是否包括货物保险,以及保险的类型和范围。
二、合同签订和履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双方在合同中确
认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义务。
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妥善保管和运输货物,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
托运人则需按时支付运费和相关费用,并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
三、违约和争议解决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将构成违约行为。
违约
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对于争议的解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采用仲裁方式。
双方
可以通过协商或选择一个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
四、国际司法管辖和适用法律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将影响合同的
解释和执行。
合同中通常会指定主管法院或选择适用的法律管辖合同。
五、风险转移和责任限制
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规定承运人
在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限制和责任转移。
例如,国际货物运输公约(Hague-Visby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对特
定风险的责任限制,如可归责于船舶本身的缺陷或非人为原因导致的
货物损失。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七、其他注意事项
在签订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前,双方应仔细审查和理解合同条款,并确保合同符合国际法律和商业惯例。
综上所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
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费用分配等事项,确保了货物能够安全、顺利地
运抵目的地。
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在发生争议时
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
并遵守国际贸易法规和相关法律。
只有合同的正确执行和遵守,才能
保障国际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