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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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了关于证人的出庭程序

和识别程序,这一条款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

首先,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证人在接到传票后,必须按时出庭作证。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证人的出庭率,并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司法机关有权进行强制传唤,进

一步保障了证人出席庭审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该条款还规定了证人出庭的程序和证言的识别程序。在出庭时,证人需先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宣誓,确认自己所作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法庭也会对证人的身份信息和证言内容进行审核和确认,

确保证言的合法有效性。

最后,该条款还规定了证人出庭的权利和保护。在庭审中,证人有权

拒绝回答可能自证不利的问题,并且有权拒绝作出有失实情的证言。

同时,法庭也要保护好证人的人身安全和隐私权,禁止进行任何侮辱、威胁、报复等无关言行的干扰。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于证人出庭和作证片面

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了一定的安排和规范。它不仅有助于保障刑事

诉讼中审判公正和证据充分的原则,同时也有助于保护证人的合法权

益和司法公正。因此,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和遵守该条款,以加强我国

法治建设和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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