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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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务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结余资金,是指公司在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情况下,扣除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应交税费等各项费用后,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公司核算和统计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层是指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髙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部门:指公司财务部门或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研发团队是指承担对应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及核心成员。

第二章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管理

第五条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发团队应抓紧办理项目中各项资金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并编报财务决算。公司管理层、财

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批复财务决算。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公司财政部收回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执行结束后,研发团队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收到研发团队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在30日内发文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超出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决算,及时发文将超出部分的结余资金收回;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低于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收回的资金不再退回。

第二十一条项目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研发团队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发文收回。

第三章控制结余资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研发团队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中,研发团队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

第四章结余运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结余资金划拨:财务部收回管理的财务资金因后续科研需要待支出时,须由研发团队向财政部提岀划拨申请(含金额),财务部报管理层确认,根据管理层决定进行划拨。

第二十三条结余资金运用:划拨所得资金仅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由研发团队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得通过购买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投资渠道进行运用。

第二十三条结余资金监督:财务部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管理层汇报,管理层对结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第二十三条结余资金追溯:如发现结余资金的使用存在问題,财务部应立卽通知管理层;管理层应及时调查,处理问题,并追究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有义务遵循本制度规定,不得私自挪用或溢用始余资金。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養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中央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责成其进行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财政部可将有关资金收回。

第三十九条中央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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