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菲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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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小贩的管理制度范文

香港对小贩的管理制度范文

香港对小贩的管理制度范文香港是一个国际化的都市,拥有繁华的市场和多元化的商业环境。

小贩是香港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为整个市场提供了方便、廉价的商品和服务。

然而,小贩管理制度对于维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香港对小贩的管理制度。

香港的小贩管理制度早在20世纪80年代便开始形成。

首先,政府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小贩的管理与监管。

这个机构被称为“食物环境卫生署”(Food and Environmental Hygiene Department,简称FEHD),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执法机构之一,负责保障食物环境卫生和市场秩序。

FEHD通过培训小贩、制定管理准则和执法标准,以确保小贩能够遵守相关法规,提供安全和卫生的环境。

其次,香港对小贩进行了分类和分区管理。

小贩被分为两大类别:串行小贩和固定小贩。

串行小贩是指那些在市区不同地区巡回摆摊的小贩,如流动摊贩和流动餐车。

固定小贩则是指那些在指定地点设立固定摊位的小贩,如夜市和街头小贩摊位。

根据小贩的不同特点,香港对他们进行了不同的管理。

对于串行小贩,FEHD规定了巡回时间和路线,以确保他们的经营不会对市区交通和环境造成过多的干扰。

对于固定小贩,政府设立了指定区域和摆摊点,以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营。

此外,政府还对小贩进行了数量控制,以避免市区过度拥挤和资源过度竞争。

第三,香港为小贩提供了一系列的培训和支持措施。

政府通过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为小贩提供经营知识和技能。

此外,政府还为小贩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基础设施,例如摊位、货物储存和洗手设施。

这些支持措施旨在提高小贩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需求。

除了基本的管理制度,香港还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政府对小贩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进行了严格监管。

FEHD定期对小贩进行检查,确保他们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小贩,政府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吊销经营许可证。

菲佣对中国大陆家政服务就业的启示 2

菲佣对中国大陆家政服务就业的启示 2

菲佣对中国大陆家政服务就业的启示内容摘要菲佣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目前菲佣已垄断了香港家政服务行业,并已开始向中国大陆渗透。

本文从菲佣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过程及特点出发,论述菲佣的兴盛之道以及同中国大陆家政服务业的比较,尝试探索菲佣对中国大陆家政服务就业的启示。

菲佣,从广义的角度界定就是菲律宾籍的佣人,包括菲律宾国内佣人和对外输出的劳务佣人。

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则是指香港及海外华人、媒体对当今香港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居民家中雇请的菲律宾籍保姆或其他家政护理人员的通称。

本文所指的菲佣为狭义意义上的菲佣。

一、菲佣的产生背景及发展过程菲佣的产生及外输是与菲律宾国内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劳务输出政策分不开的。

20世纪60年代,菲律宾国内经济持续低迷,有限的工作岗位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就业人员的需求。

大量失业人员待业,生活极其穷困。

无奈之下,许多年轻人开始到国外寻找出路。

20世纪60年代初,印尼开发加里曼丹林场,由于国内劳动力短缺需要大批国外劳动力补充,于是许多菲律宾人被组织招募前往。

之后,越战爆发,菲律宾人又被组织到越南、泰国、关岛等地修筑军事工程。

菲律宾劳务输出最初以男性为主,主要从事建筑业等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行业。

20世纪70年代以前,菲律宾政府没有参与劳务输出,主要是由一些国外机构和国内某些私人机构组织进行。

年以后,由于国内经济的长期不景气和失业率长期高居不1974.下。

国内要求政府采取有力措施的呼声日益高涨,政府面临着空前的压力。

为了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转移国内民众的视线,当时的菲律宾政府便开始把劳务输出政策列为其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成立了专门的机构,积极参与劳务输出活动。

从此以后,菲律宾劳务输出便日益兴盛起来,规模日益扩大。

菲律宾女性劳务输出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

当时一些家庭仅靠男性外出劳动难以维系,家庭主妇开始走出家门寻找工作,又由于国内就业岗位的稀缺,一些女性便把眼光投向了国外。

这些女性的共同特点是:缺乏工作经验、擅长家务劳动。

香港雇佣条例

香港雇佣条例

雇傭條例本《條例》只包括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前所作的修訂。

本條例旨在保障雇員之工資、管制有關雇傭及職業介紹所之一般情況,並對一切有關事項加以規定。

(一九六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部 總則第一條 本條例定名為雇傭條例。

第二條 (1)在本條例內,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義者外,下開各詞應解釋如下--“另定假定”指根據第三十九條第(2)款所給予之假日;“年假”指第八甲部所規定之年假;“年假工資”指本條例規定就一段年假而發給之年假工資,以及第四十一D條所規定發給之任何款項;“業務”包括任何人所從事之行業或專業及任何同類活動;“停止”有關第五甲部、第五乙部、第三附表及第六附表而言,指不論由於何種原因而暫時或永久停止:“縮減”亦有上述相應之意義;“兒童”--(a)在一九八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指年齡在十四歲以下之人士;及(b)在一九八零年九月一日以後,指年齡在十五歲以下之人士;“處長”指勞工處處長;“分娩”指產下嬰兒;“雇傭契約”指任何書面或口頭、明言或暗示之協議,由協議之一方同意雇傭另一方,而該另一方則同意受雇為雇員,為雇主服務;此外,亦指學徒合約;“危險藥物”與危險藥物條例所規定之意義相同;“署長”指醫務衛生署署長;“家庭傭工”包括園丁、司機及船工,及性質相似之私人傭工;“雇員”指根據第四條之規定,適用於本條例之雇員;“雇主”指訂立雇傭契約,雇傭他人為雇員之任何人士,及獲此等人士正式授權之代理人、經理人或代管人;“假日”指--(a)任何法定假日;(b)任何另定假日;(c)任何代替假日;或(d)根據第三十九條第(4)款之規定,女姓雇員或青年雇員有權獲得之任何假日;“假日工資”指第四十條所規定之假日工資;“勞資審裁處”指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三條設立之勞資審裁處;“閉廠”之意義與職工會條例第二條所載意義相同;“長期服務金”指雇主根據第三十一R條第(1)款付給雇員之長期服務金;“分娩假期”指女性雇員根據第三部之規定,因懷孕或分娩而毋須上班工作之期間;“分娩假期工資”指根據第十四條之規定,就女性雇員之分娩假期而發給之工資;“流產”指在懷孕二十八個星期前,排出無法於產後生存之胎兒;“外工”指領取物件或物料,在家或在不屬發出物件或物料之人管轄或管理之樓宇內裝配、清理、洗滌、修改、裝飾、加工或修理或改裝出售,以賺取工資或報酬之人;“有薪病假”指雇員有權領取疾病津貼之病假;“認可醫療計劃”指雇主所辦理,並獲得署長為執行本條例之規定而根據第三十四條第(1)款批準之醫療計劃;“有關日期”在將雇員解雇方面而言--(a)如雇傭契約由雇主按照第六條發出通知而終止,指通知期限屆滿之日期;(b)如雇傭契約由雇主按照第七條以工資代替通知而終止,指截止計算工資日期;(c)如雇傭契約並非按照本條例之規定終止,指終止日期;(d)如雇傭契約由雇員按照第十條不給予通知或不以工資代替通知而終止,指契約終止生效日期;及(e)如雇員按定期契約受雇而契約期滿,指期滿之日期;“續訂”包括契約之延長,凡提及續訂契約之處,均作同樣解釋;“休息日”指雇員根據第四部之規定,毋須為雇主工作之一段不少於二十四小時之連續期間;“遣散費”指雇主根據第三十一B條第(1)款付給雇員之遣散費;“疾病津貼”指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疾病津貼;“病假日”指雇員因受傷或患病以致不適宜上班工作之日子;“法定假日”指第三十九條第(1)款指定為假期之假日,或根據第三十九條第(5)或第(8)款而給予之假日;“罷工”之意義與職工會條例第二條所載意義相同;“代替假日”指根據第三十九條第(3)款而給予之假日;“小費及服務費”就工資方面而言,指雇員由於受雇及在雇用期內直接或間接收取之款項,而此等款項--(a)乃由雇主以外之人士付給,或來自雇主以外之人士;及(b)獲雇主承認為雇員工資之一部分;“工資期間”指根據雇傭契約,或根據第二十二條須發給工資之一段期間;“工資”除第(2)及第(3)款另有規定外,指所有能以金錢形式支付予根據雇傭契約工作之雇員之酬金、入息、津貼、小費及服務費,不論其名稱為何或以何種方式計算,但不包括--(a)由雇主提供之居所、教育、食物、燃料、照明、醫療或食水之價值;(b)雇主自願撥作長俸基金或公積金之任何款項;(c)任何交通津貼或交通上優待之價值;(d)發給雇員,俾其支付因工作而須付出之特別開支之任何款項;(da)根據第二甲部支付之年終酬金或其部分;(e)於雇傭契約期滿或終止時支付予雇員之任何酬金;或(f)任何屬於賞贈性質或僅由雇主酌情發給之每年花紅或其部分;“星期”在第五甲及第五乙部而言,指由星期六午夜十二時起至下一個星期六午夜十二時止之一段時間;“青年”--(a)在一九八零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指年齡在十四歲但未滿十八歲之人士;及(b)一九八零年九月一日以後,指年齡在十五歲但未滿十八歲之人士。

《雇佣条例》香港劳动法

《雇佣条例》香港劳动法

雇佣条例简明指南劳工处目录前言 3 第一章《雇佣条例》适用范围4第二章雇佣合约5第三章工资7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9第五章疾病津贴16第六章生育保障19第七章年终酬金22第八章终止雇佣合约24第九章雇佣保障28第十章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31第十一章防止歧视职工会36第十二章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37裁断款项的刑事责任附录一「以12 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有关法定权益」40简介及计算例子附录二查询48前言本指南以浅白的文字,简述香港法例第57 章《雇佣条例》的主要条文。

对有关法例的诠释,应以《雇佣条例》原文为依归。

读者如对条例有任何查询,可利用本处提供的有关服务,详细资料载于附录二。

请注意:《2010 年雇佣(修订)条例》有关将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拖欠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裁断款项列为刑事罪行的条文已由2010 年10 月29 日起生效,详情见第十二章「雇主不支付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裁断款项的刑事责任」。

此外,由2011 年5 月1 日起,雇主必须根据《雇佣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备存相关雇员于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详情请参阅法定最低工资的单张,或浏览.hk。

如雇主欠付法定最低工资,属于违反《雇佣条例》的工资规定。

2013 年2 月第一章:《雇佣条例》适用范围《雇佣条例》适用于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1. 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2. 《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3. 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4. 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所有《雇佣条例》适用的雇员,不论其工作时数,都享有条例下的一些基本保障,例如工资的支付、扣薪的限制及法定假日的给予等。

雇员如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便可享有更多权益,例如休息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等。

香港佣人的工作内容

香港佣人的工作内容

香港佣人的工作内容香港佣人,也被称为外籍家庭佣工,是指来自东南亚国家如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等的婚姻年龄在23-50岁之间的女性,被雇主聘请前往香港从事家庭工作。

香港佣人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日常家务劳动、照顾儿童和照顾家中的老人。

首先,香港佣人的日常家务劳动包括保持整洁与卫生、清理家具与地板、洗刷衣物与碗盘、整理杂物与收拾房间等。

她们需要定期打扫整个住所,清洁厨房和卫生间的各个角落,擦拭家具和电器,收拾整理杂物。

此外,她们还负责洗涤家中的衣物、浴巾和床单,并将其烫平整齐。

保持整洁与卫生,为家庭提供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是香港佣人的重要工作之一。

其次,照顾儿童也是香港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她们需要照顾雇主家的孩子,包括起床、为他们准备早餐和上学所需的物品、帮助他们洗漱和更衣、接送孩子上下学、陪伴他们做作业和玩耍等。

如果雇主工作较忙,她们可能需要独自照看孩子一整天,并负责他们的饮食和安全。

香港佣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儿童抚养经验和技能,以确保孩子的安全与健康。

此外,照顾家中的老人也是香港佣人的工作之一。

随着香港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很多家庭雇佣佣工照顾年迈的父母或祖父母。

她们需要给予老人正确的照料和关怀,包括帮助老人起床、洗漱和更衣、协助老人进食、按时给老人服用药物、陪伴并提供日常的社交支持等。

对于部分行动不便的老人,香港佣人还需要帮助他们进行日常活动,如协助老人上下楼梯、浴室中的洗浴等。

此外,香港佣人还可能需要负责采购家庭所需的食品和日用品,并处理相关的家务事务,如支付水电费、接受快递等。

她们需要具备一定的生活技能和管理能力,以简化家庭事务的运作。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佣人的工作时间较长,一般为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天工作10-12小时。

她们通常只有周日休息,需要在有限的休息时间内处理个人事务。

因此,雇主应尽量为佣人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工资待遇,同时尊重她们的权益和尊严。

总之,香港佣人的工作内容包括日常家务劳动、照顾儿童和照顾家中的老人,她们为雇主提供家庭管理与照料服务,帮助雇主创造一个舒适、清洁和家庭和谐的生活环境。

香港雇佣菲佣的流程指南

香港雇佣菲佣的流程指南

香港雇佣菲佣的流程指南香港雇佣菲佣的流程指南概述在香港,许多家庭选择雇佣菲律宾佣人来提供家庭服务,如照顾孩子、烹饪食物和打理家务。

雇佣菲佣的流程相对简单,但仍需遵守一些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就雇佣菲佣的流程指南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了解和理解这个过程。

一、明确雇主需求在雇佣菲佣之前,雇主应首先明确自己的需求和期望。

需要雇佣菲佣的工作内容、每周工作小时数、佣金和补贴金额以及约定的合同期限等。

明确这些需求可以帮助雇主更好地与菲佣沟通和协商,并找到最适合自己家庭的候选人。

二、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在香港,雇主必须通过注册、合法的中介机构来招聘和雇佣菲佣。

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将为雇主提供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菲佣候选人。

雇主可以通过参考其他人的推荐、上网搜寻和阅读相关评论来选择可靠的中介机构。

三、办理相关手续和文件在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后,雇主需要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文件。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雇主的唯一识别信息明、位置区域证明、家庭成员的唯一识别信息明、家庭收入证明和银行对账单等。

还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四、面试和选择菲佣候选人一旦办理完相关手续和文件,中介机构将提供一些合适的菲佣候选人供雇主面试。

雇主可以通过面试了解候选人的背景、经验和技能,并选择最适合自己家庭需求的菲佣。

在面试过程中,雇主可以询问关于工作经验、家庭服务技能以及态度和性格等方面的问题。

五、签订合同和支付费用当雇主选择了合适的菲佣候选人后,中介机构将协助雇主和菲佣签订雇佣合同。

合同应清楚规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假期和福利等方面的条款。

雇主需要支付相关的中介费用和保证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菲佣的工资和其他费用。

六、办理签证和到港手续菲佣需办理合法的签证才能在香港工作。

雇主需要向劳工处或移民事务处申请劳工签证,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如雇主的唯一识别信息明、雇佣合同、菲佣的护照和签证申请表等。

在获得签证后,菲佣需在入境时办理到港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工处注册。

菲佣工作标准

菲佣工作标准

菲佣公司关于菲佣在雇主家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守则:1、不抽烟,不喝酒;2、不允许兼职包括假日;3、雇主保留对菲佣有薪假日的权利;4、每月假日不固定由业主来支配;5、任何理由不得夜不归宿,需严格遵守;6、不得提前要求支付薪水;7、不允许向任何朋友或财务公司借钱;8、不允许借大额钱款给他人;9、不允许泄露雇主的、地址给你的香港朋友、亲戚;10、不得在中国或海外交任何笔友;11、在雇主家不可以打IDD或对方付费;12、任何私人的IDD只能在假日在外拨打;13、在雇主的生活区域,需要保持个人形象低调;14、节假日必须在晚上10:00之前回到雇主家出于礼貌,离开前请获得雇主同意;15、在抵达中国前,必须把头发剪短;之后,如果想留长发,可接受的长度是齐肩长,且工作时必须扎起来;16、在工作和任何节假日,不允许留长手指甲,脚趾甲,也不允许涂指甲油;17、不可佩戴珠宝,工作时不可化妆;节假日只允许化淡妆;18、在工作和节假日,要有合适低调的着装;19、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起床通常看情况,一般推荐早上7点左右20、不允许把朋友带回雇主家,除非提前得到允许;21、如果在申请个人银行服务或卡服务时,需要用到雇主的,地址作为参考,必须得到雇主的允许;22、护照和合同的备份件是很重要的文件,不得借予他人或作为担保人用途,雇主享有随时翻查文件的权利;23、当雇主不在家时,不得按照自己的决定或是出于任何理由处置房子,除非得到雇主批准;24、不要试图与坏人混在一起,他们会影响和危害你的工作或前途;25、你没有固定的房间,因此只允许有一个小行李箱;必须时时减少你的个人物品,移走不必要的东西;26、不得在雇主的住所收集旧书,杂志,信件,衣服,鞋子;27、雇主有权在你节日离开之前检查购物袋里的物品;28、你的休息区域必须保持干净,整洁;29、在休息区域禁止饮食水除外;30、不得在休息区域存放任何食物,饮料;例如,糖果,饼干,薯片等;31、如果你选择在睡觉前读写,最好控制时间在30-40分钟,不然就在自己的假日进行;32、请不要在工作时唱歌,工作时间不看杂志或故事书;33、工作时,让雇主随时能看到,找到你;不要总是呆在你自己的房间里;34、请谨记中国的文化,习惯;对雇主一家要用礼貌用语“早晨,谢谢,不好意思,请再说一遍”;不可对雇主毫无反应;35、作为一个好的家庭帮手,必须在工作时经常带着微笑;36、对于菲佣的疏忽造成的经济损失,雇主有权在其薪水里扣除作为赔偿;37、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不要试图拿走或借用雇主的东西;38、所有个人的消耗品应按指示使用和收纳;39、要保持好的个人卫生,每天刷牙2次,每天冲凉;建议2-3天洗一次头;起床后应马上洗漱;40、要手洗你的个人用品例如内衣裤,袜子等,应每天冲凉后洗干净41、不可在早上的时候冲凉,尤其是假日的时候;42、你冲凉的时间应不超过15-20分钟;包括清洁和擦干浴室的时间;43、如果你生病了,应马上通知你的雇主;你要照顾好自己的身体健康;44、没有午休或下午休息;45、不可打开或者翻查雇主的信件或抽屉;46、不得出于个人娱乐而打开电视,VCR,HI-FI,CD或电脑;47、好的接听记录的习惯,礼貌;为雇主清楚记下相关信息;48、不得有挑食的习惯不得浪费食物;49、对于剩饭剩菜,必须妥善保存,可供下次食用;50、检查并清楚家电的情况,通知雇主不要在最后一分钟告诉雇主;注意电器的插头,插座,保证安全;51、在用餐时间,要等待雇主的指示,尤其是有客人在的时候;52、不要用餐时间太长;午饭或晚餐53、要友好专业的招待雇主的客人,很好的照顾家里的客人;愿意在必要时,做额外的工作并工作到比较晚;54、要比较上一任雇主和现任雇主提供的工作条件,环境和所给的福利;55、注意任何的东西,记住它,保证其安全;它也许对你的雇主很重要;56、你必须照顾孩子们,耐心地和他们玩耍;不是只让他们看电视;57、你必须清楚孩子们的健康情况,如果有生病或感染症状,应及时通知雇主;58、你必须监护孩子们的家庭功课以及适当的饮食;59、在一般洗涤时,不要戴手套,例如洗碗,洗衣服等;若需接触强腐蚀性的化学试剂除外;60、危险的药物,化学品,刀,必须远离孩子;61、任何原因不得给陌生人开门,例如送礼物等;不得把雇主的家庭信息透露给陌生人和陌生;62、在离开房子或睡觉前,要养成检查安全的好习惯,例如,门窗锁上,煤气关闭,电器安全;63、帮助雇主在资源方面节约,例如省水电煤气,事物,材料,纸巾等;64、要在合适合理的时间彻底清洁厕所,餐具,厨房;65、确保没有硬物,餐巾扔到水槽或马桶,以免发生堵塞;66、定期擦洗鞋子按照雇主指定的方法;67、你早餐可能吃面包,果酱,黄油,茶或咖啡简单且快;如果你喝了软饮料,巧克力,牛奶,请告诉雇主;68、你必须专业的完成你的工作,如果你不确定,请咨询雇主;以下是一些建议:1有色衣物分开洗2羊毛,软织物,丝要手洗3在放进洗衣机前,应去除污渍4如果可以机洗,用洗衣机洗;5熨烫前,分清楚衣物质地6识别每个家庭成员的衣物69、你必须对你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有个计划表,这样你就能计划明天要做什么,以及更系统的优化你的工作;70、每天回顾你一天的工作,这能帮助你提高效率和改进;71、必须记住所学的东西和雇主的指示,不要重复犯错,要会承认错误和马上改正;72、接受中国文化,享受你的工作,例如喝中国茶,吃中国食物,有兴趣烹调中国食物,有必要要记下来;73、作为一个合资格的家庭管家,你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诚实不撒谎2忠心3不自私4尊重雇主-不争执5努力完成雇主的要求6为雇主着想7接受批评-不表示不满,不耐心的态度,要听和遵从8若有必要,要愿意牺牲你的利益9不要骄傲和偏见10喜爱和融入雇主的家庭11不说闲话12完成清洁后,以及要洗婴儿奶瓶或其他婴儿需要时要洗手13不能在雇主的床或者沙发上坐或者休息74 附加规定:1洗东西的时间不要在高峰时间2保留收据3不要把脏水倒入厨房水槽,分开水盆,刀具和案板洗涤指导1、一般来说你在下列情况下,你需要用肥皂洗干净手;例如各种洗涤工作,从外面回来,上完厕所后,再打算进行与孩子相关的工作前;2、洗涤频率:地板:一天一次冰箱+门:两周一次桌椅表面:每天窗户:每月一次厨房炉灶和墙壁:每晚煮饭后抽油烟机和风扇:每月一到两次马桶:每天清洁浴室:每天冲凉完毕清洁擦鞋:黑鞋一周两次,其他的鞋两天一次洗衣机:每月用水冲洗一次换床上用品:每十天一次收拾铺床:每天早上或中午,雇主起床后清洁橱柜:每半年一次烫衣服:每次放入橱柜前3、照顾孩子A 如果雇主不在家,照顾孩子应该优先于家务事;B 如果孩子有任何损伤或与平日不同,都应报告雇主,哪怕只是孩子跌到;4、不要混用抹布厨房清洁用厨房抹布,洗餐具用洗碗布,擦桌椅家具用其他的抹布,厕所抹布清洁厕所;厨房清洁的布只能在厨房清洗,别的抹布可在清洁的盆子里清洗;。

香港雇佣条例和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对比汇总

香港雇佣条例和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对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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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11 在若干情况下的暂停雇用 30/06/1997 (1) 即使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如有以下情况,雇主 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暂停雇用任何雇员一段为期不超过 14天的期间─ (a) 雇主可因某项理由根据第9条终止雇佣合约,而以暂停雇用 作为纪律处分; (b) 雇主对是否根据第9条行使权利终止雇佣合约尚未作出决 定;或 (c) 雇员因其雇佣引起或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遭刑事检控,而该 刑事法律程序尚未有结果︰但如该刑事法律程序在14天内仍未 完结,则暂停雇用期可予延长,直至该刑事法律程序完结为止。 (2) 尽管有第6及7条的规定,根据第(1)款被暂停雇用的雇员可于 暂停雇用期间内,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随时终止其雇佣合 约。 (3) 在不损害第(1)款的规定下,雇主可在雇佣合约内明示议定的 期间或隐含的期间将雇员停工。 (4) 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停工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a)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的期间内正常工作日总数的一半;或 条: 12 产假 30/06/1997 (1) 在紧接根据本部放取任何假期前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女性 雇员,根据本部有权享有产假。 (2) 产假是以下期间的合计日数─ (a) 自以下日期开始计算的一段10个星期的连续期间(该日期亦 包括在内) (i) 根据第12AA条决定的产假开始日期;或 (ii) 确实分娩日期(如在第(i)节所述的开始日期前分娩); (b) 相等于由预计分娩日期翌日起至确实分娩日期止(该翌日及该 确实分娩日期亦包括在内)的日数(如有的话)的另一期间;而此段 产假须在紧接根据(a)段享有的产假后放取;及 (c) 因怀孕或分娩引致疾病或无工作能力的另一期间,以不超过 4个星期为限。 (10) 女性雇员受雇期的连续性,不得因放产假而视为中断。 (11) 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产假是女性雇员在根据本条例有 权享有的年假以外另须获给予的假期;在产假期间的任何休息日 或假日皆作产假的一部分计算,雇员无权要求另给额外或其他休 息日或假日;女性雇员如已就该假日获付给产假薪酬,则无权要 求付给假日薪酬;如并无就该假日获付给产假薪酬,则须就该假 日获付给假日薪酬。 条: 12AA 产假的开始日期 30/06/1997 (1) 在雇主同意下,怀孕雇员可决定其享有的10个星期产假的开 始日期,但该日期须在预计分娩日期前不少于2个星期及不超过 4个星期的期间内。 (2) 怀孕雇员如不行使其决定第(1)款所指的开始日期的选择权, 或未能获得其雇主对其建议中的放假时间表的同意,则产假开始 日期须为紧接预计分娩日期前的4个星期的首日。

香港对员工的管理规定(3篇)

香港对员工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劳动力市场具有高度竞争性和灵活性。

香港政府对员工的管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同时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香港的劳动法、雇佣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与假期、工资支付、福利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解雇与终止合同等方面,详细阐述香港对员工的管理规定。

二、劳动法1. 《香港劳动法》(Labor Ordinance)是香港最重要的劳动法律,于2006年5月1日生效。

该法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雇佣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与假期、工资支付、福利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2. 《香港劳动法》适用于所有在香港境内工作的雇员,无论其国籍、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或残疾状况。

三、雇佣合同1. 雇佣合同是雇佣关系的基础,香港法律规定,雇主必须与雇员签订书面雇佣合同。

2. 雇佣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雇员姓名、雇主名称、雇佣起始日期、雇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方式、工作时间、休息与假期安排、福利保障等。

3. 雇主不得要求雇员签署任何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共利益的条款。

四、工作时间1. 标准工作时间:香港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48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

2. 超时工作:雇主不得要求雇员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但经雇员同意,每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48小时。

3. 超时工资:雇员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工作,雇主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1.5倍的加班费。

五、休息与假期1. 休息日:雇员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日,休息日不得少于连续24小时。

2. 公众假期:香港共有17个公众假期,雇员享有带薪假期。

3. 年假:雇员工作满一年后,享有至少7天带薪年假。

六、工资支付1. 雇主应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2. 工资支付方式:雇主可以选择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工资。

3. 工资构成: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津贴等。

七、福利保障1. 强制性福利: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强制性福利,包括强积金(MPF)、雇员补偿计划(EPS)和雇员医疗保险。

香港雇佣条例 终止合同

香港雇佣条例 终止合同

香港雇佣条例终止合同《香港雇佣条例:终止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制定为了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雇佣关系,维护雇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雇佣关系。

第二章终止合同的条件第三条雇佣双方同意终止合同雇佣双方可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第四条雇主单方面终止合同雇主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一)雇佣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且该条件已经成就;(二)雇佣双方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但雇主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并提前通知雇佣方。

第五条雇员单方面终止合同雇员可以在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雇主。

第六条特殊情况下的终止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如疾病、伤残、失踪等,雇佣双方可以协商终止合同。

第三章终止合同的程序第七条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雇佣双方在终止合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八条通知期限除特殊情况外,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四章终止合同后的权益处理第九条经济补偿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雇主应根据雇员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条社会保险待遇雇员在合同终止后,有权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工龄计算雇员在合同终止后的重新就业,其原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雇佣双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在香港请个菲佣要花多少钱

在香港请个菲佣要花多少钱

在香港请个菲佣要花多少钱在香港请个菲佣菲佣,似乎已成了在香港的25万多名外佣的代名词.其实,菲佣只是外佣的一部分.25万外佣已经在香港人的生活中扎下了根.所谓外佣,ep~l,籍家庭佣工.最为人们所熟悉的当属菲佣,即菲律宾籍佣工.其实,在香港,除了菲佣,还有来自印度尼西亚,泰国,斯里兰卡等国家的佣工.走在香港街头,经常会看见肤色,语言不同于香港人的东南亚女性,或陪伴儿童上学,放学,或陪护老人散步,或在菜市场,便利店购物;而到了星期天或公共假日,不论是维多利亚公园,中环,还是九龙公园,西贡,几乎香港街头的每个角落,都成了她们聚会的场所,或席地而坐,或随兴歌舞,或倾谈心事,或品尝美食……此时你不得社会中外书摘●《香港人如何理财》姚舜着不惊叹,外佣在香港的人数之众.从某种程度上说,25万多名外佣已成为香港人的生活必需,不论是有老人或孩子需要照顾的家庭,还是两人世界,都会请家佣打扫卫生,煮饭做菜,照顾老幼,有的甚至为宠物请外佣..低筑门槛在菲佣刚刚进入香港的20世纪70年代,聘请菲佣的主要是居港的英美人士家庭,当时这还是身份的象征.而在80年代之后,随着经济起飞,香港妇女纷纷走出家门就业,于是外佣不断进入寻常百姓家.足够的经济能力是雇用外佣的第一道门槛.按照香港条例,每雇花多少钱用1名外佣,雇主的家庭收入必须不少于每月15000港元,或雇主拥有金额相当的资产,足以在整个合约期内雇用该名外佣.香港特区政府会根据情况不时对该数额作出调整.设立收入底线,目的当然是防止一些收入不够或不稳定的家庭聘请外佣后,没钱支付工资.但对月均收人1万港元的大部分香港家庭来说,迈过这道门槛并非难事.为了证明自己的收入和财政状况,雇主必须向人境事务处出示证明文件,如税务局发出的最近期评税及缴纳税款通知书,过去三个月月薪自动转账的银行存折或月结单,过去三个月薪俸通知单,出租物业契约,流动资产证明等.除了收入要求,雇主还必须能为外佣提动力比香港大得多,所以有情人因短程出差或长期工作而分开居住, 或者在同一城市各有住所的情况也甚为普遍.这种较独立的生活状态,是都市新兴的一种关系模式.分偶保持恋爱的关系,同时降低了同住的折磨,是在苦恋,等爱以外,较健康的一种恋爱关系.爱情期望值要量化爱情,为爱情成败下结论,人们忙着把爱情成功的元素或失败的原因归纳.热爱统计又爱大造新词的内地媒体,就把爱情的成败指标化为数位表述,从而发现现代爱情最大的问题或令婚姻不能持久的最大原因,是人们的错误预期. 今天,婚姻高峰期出生的一代,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以后的一代,听过太多父母辈的艰苦坚贞;他们同时也广受外国爱情电影,电视剧的冲击,爱情价值观相对模糊.他们对爱情的期望都是听回来看回来的,并不建基于亲身经历和人与人间的关怀体谅.他们一生下来就是家中的红太阳,为自己想得太多,为他人想得太少,不擅与人交际.不错,他们有部分在新开发的商业职场上旗开得胜,但更多可能变成日本人眼中的"下流社会" 青年,对生活提不起什么热情,更遑论用力守护爱情.单孩长大了,应该怎么爱?一77中外书摘社会供"合适和有合理隐私"的住处.香港地少人多,寸土寸金,很难要求每个雇主为外佣提供独立的房间,但至少要在一个固定的房间有固定的床铺,不能是走廊,客厅或厨房的临时床铺,或与异性成年人,青少年共用一个房间.所以除了收人证明,雇主还须提供住址证明.住址证明较为简单.只要是过去三个月内的水电煤账单或房屋租约即可.只要能达到收入底限,能提供合适且有合理隐私的住处,不单是私人物业业主,居住在公屋,居屋或租房的人士,都可以聘请外佣.当然,雇主必须没有不良记录.而且必须是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雇主是否合格,将由入境事务处根据资格准则进行评定.轻松花费外佣,相当于家庭雇工,作为雇主,当然要付出成本,除了食宿,工资,还有其他开支.从2008年7月10日起,外佣的"规定最低工资"由每月3480港元增加至3580港元.雇主付工资不可以少于此,否则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判最高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三年.雇主可以提高工资.有些与雇主关系融洽,长期服务的外佣,工资会远高于"规定最低工资".对这个"规定最低工资",香港政府会定期进行检讨,根据香港的整体经济和就业情况, 包括相关工资和物价的变动,以及劳工市场情况等进行调整.雇主应以现金支付工资,或在外佣同意的情况下,以支票付工资,或把工资存入外佣的银行账户.雇主一般不得扣除外佣的工资,除非缺勤,或损坏,遗失雇主的货品,设备及财物(不得超过300港元),或雇主曾预支,超额支付工资.非法扣除工资也属犯罪,可判罚l0万港元78及监禁一年.另外,如果没有膳食提供给外佣,则膳食津贴不得少于每月300港元.香港法律规定,雇主必须代其购买雇员保险.因为外佣受到的法律保障比较多,所以银行或保险公司推出专门的家佣保险,保障项目比较多.家佣保险的基本保障包括:雇主法律责任保障(保障雇工在受雇期间因工作遭遇意外而受伤或死亡,雇主需依劳工法规要支付的赔偿),医疗费用赔偿(一般包括雇工因生病或意外受伤而需入医院接受治疗之住院及手术费用),遣返费用赔偿(赔偿雇主因雇工伤病或死亡而不能继续工作,遣送该雇员返回原居地之费用),有些保险还会有诚信保障(赔偿雇主因外佣欺诈或不诚实引起的损失,包括财物及金钱损失,以及未经许可的长途电话费用等). 家佣保险的保障期,大部分以一年为一个保障期,每年六七百港元不等,投保两年或网上投保可以享受较便宜的保费.雇主必须负责外佣离开其原居地及进入香港所需的费用,包括飞机票,体检费,入境处签证费,保险费,有关领事馆的核实费用,行政费用或有关政府机构征收的类似费用.目前,对于首份合约,雇主不可以自行办理申请手续,必须由外佣中心作中介,所以要支付外佣公司代理服务费,约两三千港元不等,续约则需一两千港元不等.外佣中心既要取得香港政府颁发的雇佣代理牌照,还要取得办理外佣所属国家发出的认可牌照.外佣中心在外佣到港上任前会提供基本的家务训练课程,上任后帮助雇主和外佣解决一些问题.2003年的"非典"使香港经济受到重刨,财政赤字大幅增长,因此香港政府从2004年起以"雇员再培训征款"的名义向外佣雇主征收外佣税,金额为每名外佣每月400 港元,可一次或分期缴付,两年需9600港元.不过,从2008年8月1 日起,直至2013年7月31日,外佣雇主可享受免征五年的优惠.不论是到期解约或续约,或者期内解聘,雇主必须支付外佣由香港返回原居地的单程机票费用.在二年合约期内,雇主只需付一次来回机票费用.目前来回机票费两三千港元.外佣雇佣合约为二年,在二年内的各项支出摊到二十四个月,大约每月4JDoo港元左右,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家庭都可以负担.严格管理在香港600多万人121中,外佣已经占了近4%.作为香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外佣享有与本地雇员相同的法定权利及福利.不但香港特区政府非常重视保护外佣,而且领事馆也扮演着监管与辅助的角色,不良雇主会被列入黑名单.不容许再聘外佣.雇主聘请外佣时,双方必须签订标准雇佣合约,并须经外佣所属国家的领事馆公证认可.按规定,外佣只可为雇主执行标准雇佣合约内所列的家务,不得为他人从事雇佣工作,包括兼职家务工作;只可在合约订明的雇主住址居住及全职料理家务和照顾合约内订明数目的家庭成员.外佣还享有带薪假期及休息日.外佣每7天至少可休息1天(由雇主指定,不少于24小时),而且享有法定假期.为雇主服务满一年,便可在随后十二个月内享有有薪年假.在受雇的头十二个月内,每受雇满一个月,可享有2天有薪病假,其后每服务满一个月可享有4天有薪病假,有薪病假最高可累积至120天,每日的疾病津贴相当于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要想成为外佣,也必须符合一电梯是个有意思的空间,狭小逼仄,有危险性,有时间局限性,尴尬而必不可少,所以经常出现在影视作品中,动作戏,情感戏,惊悚戏,悬疑戏,激情戏,情色戏,浪漫戏……电梯总能作为场景.更有社会学家,把电梯和公路并列为现代城市规划失败的两大元凶,有了这两样东西,楼越盖越高了,城市越铺越大了.其实电梯没那么神秘.在798厂里混了三年,几乎忘却了电梯这个与工作密不可分的工具.如今已经回归写字楼一年了,逐渐又找回电梯的感觉.动物凶猛有人说,写字楼里的白领们,温文尔雅是从走进写字楼天堂的那一刻开始的.在地铁公交车上,每个人都保持着相当的攻击性.其实不然,在电梯问里的凶猛,才是"动物凶猛".因为那个时候,离打卡的时限最近,是真正的分秒必争,成败在此一举."叮咚"一电梯的过度诠释●《过度诠释》李PP着声,犹如信号枪.电梯间里的人群,都抬头拧脖子,看着周围八部电梯门上方的箭头灯,寻找闪亮的那一个,仿佛饥饿的狼群在找猎物.一旦锁定,就蜂拥到那部电梯的门口,围个水泄不通.梯门开了,门口有一个亭亭玉立的职业女性,脸上摆好恰到好处的微笑……她今天心情不错,交通顺利,早到公司,打卡签到完毕,可以在老板到达以前,到一楼的咖啡厅闲适一把……此时款款迈步,正准备出电梯,就被蜂拥而上的人群挤回到电梯里,贴在了最靠里的墙壁上,可以看到她的腿还在向前迈着,身子却往后移……悬空了.然后柔弱的她又排山倒海地挤了出来(白领女性一般都这么顽强),判若两人,头发乱了,衣服扣开了,回头就骂:"你们丫他妈的没上过电梯啊!先下后上,他妈懂吗!?"忘了哪个缺德杂志说过,如果跟上司同乘一台电梯,这3O秒, 就像面试的两分钟那么重要,因此电梯也是"职业升降机".所以,就能看到这样的场景:下班时间, 电梯门开处,一群女职员欢笑着上来,显然是来自同一家公司的同事.其中一个年龄稍大者,领导模样,带着自己那四五岁的小女儿. 定要求,如没有不良记录,具备至少两年的家庭佣工经验等.外佣在同雇主签订合约后,二年内不得转换雇主,不得回国探亲,就算节假日出外游玩,也得按雇主规定的时间返回.在二年合约期满时,不管是续约,还是换雇主,外佣都必须返回原居地度假(至少7天),而后才可履行新合约.当然,雇主和外佣可以提前终止合约,只要给予对方一个月通知, 或者一个月的代通知金,雇主还须支付外佣应享有的工资,年假,长期服务金,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费用和膳食津贴.如果外佣在受雇期内有蓄意不服从合法且合理的命令, 行为不当,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 经常疏忽职守等情况,雇主可无条件终止合约.而外佣也可以因受雇主苛待等原因无条件终止合约.外佣在香港工作的期间并不视为居留,即使在香港工作满七年或以上,也不能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不同国籍各有优势目前在香港,菲佣和印尼佣居多,均超过l0万人,印尼佣的数量正在逼近菲佣,另外还有少部分来自泰国,斯里兰卡等国.菲佣绝大多数具有高中或大专以上的学历水平,是所有外佣中学历水平最高的.她们普遍英语比较好,很多人雇佣她们,为的是为子女营造一个学习英语的环境.印尼佣的最大优点是比较刻苦,任劳任怨,服从性高,英语虽不及菲佣,但学习广东话的速度快,所以越来越受欢迎.泰佣的优势在于能说流利的广东话,部分人还懂潮州话及普通话,而且煮中国菜的水平较高,所以最受老年人欢迎.一79。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2号【法宝提示】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3.11.30【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2号)《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7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依据香港有关法规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并没有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澳门执业律师,是指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只能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

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澳门法律顾问证。

第五条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一)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二)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三)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香港法律第57章节雇佣法律

香港法律第57章节雇佣法律

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本条例旨在保障雇员之工资、管制有关雇佣及职业介绍所之一般情况,并对一切有关事项加以规定。

(1968年9月27日)第一部总则第一条本条例定名为雇佣条例。

第二条(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各词应解释如下--"另定假定"指根据第39条第(2)款所给予之假日;"年假"指第八甲部所规定之年假;"年假工资"指本条例规定就一段年假而发给之年假工资,以及第41D条所规定发给之任何款项;"业务"包括任何人所从事之行业或专业及任何同类活动;"停止"有关第五甲部、第五乙部、第三附表及第六附表而言,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停止:"缩减"亦有上述相应之意义;"儿童"--(a)在1980年8月31日前,指年龄在14岁以下之人士;及(b)在1980年9月1日以后,指年龄在15岁以下之人士;"处长"指劳工处处长;"分娩"指产下婴儿;"雇佣契约"指任何书面或口头、明言或暗示之协议,由协议之一方同意雇佣另一方,而该另一方则同意受雇为雇员,为雇主服务;此外,亦指学徒合约;"危险药物"与危险药物条例所规定之意义相同;"署长"指医务卫生署署长;"家庭佣工"包括园丁、司机及船工,及性质相似之私人佣工;"雇员"指根据第4条之规定,适用于本条例之雇员;"雇主"指订立雇佣契约,雇佣他人为雇员之任何人士,及获此等人士正式授权之代理人、经理人或代管人;"假日"指--(a)任何法定假日;(b)任何另定假日;(c)任何代替假日;或(d)根据第39条第(4)款之规定,女性雇员或靑年雇员有权获得之任何假日;"假日工资"指第40条所规定之假日工资;"劳资审裁处"指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3条设立之劳资审裁处;"闭厂"之意义与职工会条例第2条所载意义相同;"长期服务金"指雇主根据第31R条第(1)款付给雇员之长期服务金;"分娩假期"指女性雇员根据第三部之规定,因怀孕或分娩而毋须上班工作之期间;"分娩假期工资"指根据第14条之规定,就女性雇员之分娩假期而发给之工资;"流产"指在怀孕28个星期前,排出无法于产后生存之胎儿;"外工"指领取对象或物料,在家或在不属发出对象或物料之人管辖或管理之楼宇内装配、淸理、洗涤、修改、装饰、加工或修理或改装出售,以赚取工资或报酬之人;"有薪病假"指雇员有权领取疾病津贴之病假;"认可医疗计划"指雇主所办理,并获得署长为执行本条例之规定而根据第34条第(1)款批准之医疗计划;"有关日期"在将雇员解雇方面而言--(a)如雇佣契约由雇主按照第6条发出通知而终止,指通知期限届满之日期;(b)如雇佣契约由雇主按照第7条以工资代替通知而终止,指截止计算工资日期;(c)如雇佣契约并非按照本条例之规定终止,指终止日期;(d)如雇佣契约由雇员按照第10条不给予通知或不以工资代替通知而终止,指契约终止生效日期,及(e)如雇员按定期契约受雇而契约期满,指期满之日期;"续订"包括契约之延长,凡提及续订契约之处,均作同样解释;"休息日"指雇员根据第四部之规定,毋须为雇主工作之一段不少于24小时之连续期间;"遣散费"指雇主根据第31B条第(1)款付给雇员之遣散费;"疾病津贴"指第23条规定之疾病津贴;"病假日"指雇员因受伤或患病以致不适宜上班工作之日子;"法定假日"指第39条第(1)款指定为假期之假日,或根据第39条第(5)或第(8)款而给予之假日;"罢工"之意义与职工会条例第2条所载意义相同;"代替假日"指根据第39条第(3)款而给予之假日;"小费及服务费"就工资方面而言,指雇员由于受雇及在雇用期内直接或间接收取之款项,而此等款项--(a)乃由雇主以外之人士付给,或来自雇主以外之人士;及(b)获雇主承认为雇员工资之一部分;"工资期间"指根据雇佣契约,或根据第22条须发给工资之一段期间;"工资"除第(2)及第(3)款另有规定外,指所有能以金钱形式支付予根据雇佣契约工作之雇员之酬金、入息、津贴、小费及服务费,不论其名称为何或以任何方式计算,但不包括--(a)由雇主提供之居所、敎育、食物、燃料、照明、医疗或食水之价値;(b)雇主自愿拨作长俸基金或公积金之任何款项;(C)任何交通津贴或交通上优待之价値;(d)发给雇员,俾其支付因工作而须付出之特别开支之任何款项;(da)根据第2甲部支付之年终酬金或其部分;(e)于雇佣契约期满或终止时支付予雇员之任何酬金;或(f)任何属于赏赠性质或仅由雇主酌情发给之每年花红或其部分;"星期"在第5甲及第5乙部而言,指由星期六午夜12时起至下一个星期六午夜12时止之一段时间;"靑年"--(a)在1980年8月31日前,指年龄在十四岁但未满十八岁之人士;及(b)1980年9月1日以后,指年龄在十五岁但未满十八岁之人士。

驻港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驻港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港员工薪酬管理,保障驻港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香港地区工作的正式员工,包括驻港办事处、分支机构及项目组成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香港地区相关政策,确保薪酬制度的合法性;2. 公平性原则:确保薪酬分配的公平性,使员工获得与其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及工作绩效相匹配的报酬;3. 激励性原则:通过薪酬激励,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4. 可行性原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四条驻港员工薪酬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岗位、职级、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岗位的重要性、工作难度及责任等因素确定;3.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工作绩效、团队贡献等因素确定;4. 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5. 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年假、病假、产假等。

第五条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确定:1. 基本工资按照香港地区同行业、同岗位的平均水平确定;2.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工作难度及责任等因素确定,并参考香港地区同行业、同岗位的薪酬水平。

第六条绩效工资的确定:1.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2. 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公司业绩。

第三章薪酬调整第七条薪酬调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定期调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绩效,每年进行一次薪酬调整;2. 特殊情况调整:因员工晋升、降职、调岗等原因,需对薪酬进行调整;3. 非定期调整:根据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对薪酬进行非定期调整。

第四章薪酬支付第八条薪酬支付方式:1. 按月支付:驻港员工薪酬按月支付,每月底前发放;2. 预算支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部分员工薪酬可按预算支付。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香港雇佣法

香港雇佣法

香港雇佣法
香港雇佣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雇员的权益,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这个法律为雇主和雇员提供了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他们之间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香港雇佣法对于雇佣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工资和工时,假期和休假,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雇佣法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建立必须通过合同来确认,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雇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而雇员则需要按照工作要求和纪律来履行工作职责。

其次,雇佣法规定了工资和工时的标准。

雇主应按时支付工资,并保证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工时也要遵循法定的工时制度,确保雇员的工作时间合理,避免超时工作和过度劳累。

此外,雇佣法还规定了雇员的假期和休假权利。

雇员有权享受带薪年假、病假和公众假期等,雇主在雇佣过程中应尊重并满足这些权
利。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雇员的身心健康,增强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

最后,雇佣法还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当雇佣关系出现纠纷时,雇员可以通过劳工事务处、劳资关系咨询与调解处等法律机构来解决争议。

这些机构将会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调解服务,帮助雇员和雇主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总之,香港雇佣法是保障雇主和雇员权益的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雇佣关系的各项权益和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了保护和支持。

这不仅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也促进了香港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菲佣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细则

菲佣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细则

菲佣工作内容和要求细则总共分以下几部分:A) Bi-monthly Household Chores家务(隔月)B) Weekly Household Chores 每星期工作c) Daily Routines –Households 日常工作指引–家务D) General Tidying 一般整理E) Cooking & Preparing Meals煮餸及准备膳食F) Laundry & Ironing/ 洗衣及熨衫G) Guest Reception 招待客人H) Others 其他I) FOR EMERGENCY SITUATIONS 紧急事故J) Look after the baby照顾小朋友K) Children’s safety / 小孩安全L) Personal Hygiene & Dressing 个人卫生及衣着M) Manners 工作态度A) Bi-monthly Household Chores家务(隔月)1. Clean the roof top and walls using dry cloth when required有需要时可用干布清洁天花板及墙身。

2. Clean interior of all drawers, cabinets and wardrobes when required有需要时清洁抽屉、柜及衣柜里面。

3. Clean the exterior and interior of the refrigerator清洁雪柜里面及外面。

4. Clean the exterior and interior of the kitchen清洁厨房5. Wash the window curtain清洁窗帘B) Weekly Household Chores 每星期工作1. Kitchen 厨房- Clean the wall tiles.清洁墙砖- Clean the window and frames清洁窗及窗框- Clean exhaust fans and smoke hoods清洁抽气扇油- Clean the exterior and interior of the oven, microwave oven and garbage bin. 清洁焗炉、- Clean the exterior of kitchen cabinets清洁厨柜面。

香港劳动法(雇佣条例)

香港劳动法(雇佣条例)
(a) 凡僱員的僱傭合約是按照第6條發出通知而終止的,則指通知期屆滿的日期; (b) 凡僱員的僱傭合約是按照第7條付給代通知金而終止的,則指有關工資計至該日為止的
日期; (c) 凡僱員按照第10條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其僱傭合約,則指合約終止生效的日
期; (d) 凡僱員根據合約受僱一段固定時期,則指該時期屆滿的日期; (e) 凡連續性僱傭合約內指明退休年齡,而僱員於該年齡退休,則指退休的日期; (f) 凡僱員死亡,則指死亡的日期;及 (g) 凡僱員的僱傭合約並非按照本條例的條文而終止的,則指合約終止的日期; (由1988
第 57 章 - 《僱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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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該詞的涵義; (由2006年第16號第2條增補) “註冊牙醫”(registered dentist) 的涵義與《牙醫註冊條例》(第156章)第2(1)條中該詞的涵義
相同; (由1995年第5號第2條增補) “註冊醫生”(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的涵義,與《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第2條
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由1993年第61號第2條增補) “勞資審裁處”(Labour Tribunal) 指由《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3條設立的勞資審裁處;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 “業務”(business) 包括任何人所從事的行業或專業,以及任何同類的活動; (由1985年第76號
年第52號第2條代替) “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權益”(relevant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 benefit),就任何
僱員而言,指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就該僱員而持有的該僱員的累算權益,但不包 括該權益中可歸因於該僱員支付予該計劃的供款的任何部分; (由1998年第4號第5條增補) “有關職業退休計劃利益”(relevant 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 benefit), 就任何僱員而 言,指在該僱員退休、去世、喪失行為能力或終止服務時根據某職業退休計劃須支付的利益, 但不包括該利益中可歸因於該僱員支付予該計劃的供款的任何部分; (由1998年第4號第5條增 補) 侍產假 (paternity leave) 指第IIIA部所規定的侍產假; (由2014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侍產假薪酬 (paternity leave pay) 指就侍產假而須付給的薪酬; (由2014年第21號第3條增補) “青年”(young person) 指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的人; (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代替) “法定假日”(statutory holiday) 指第39(1)條指明為法定假日的假日; (由1973年第39號第2條 增補。由1976年第71號第2條修訂;由1997年第137號第2條修訂) “兒童”(child) 指不足15歲的人; (由1990年第41號第2條代替) “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 指僱主根據第31R條須向僱員支付或根據第31RA條須向有 權領取長期服務金的人支付的長期服務金; (由1985年第76號第2條增補。由1990年第41號第2 條修訂)

本文作者与菲佣相处了三年,终于明白香港人为何热衷于雇请菲佣

本文作者与菲佣相处了三年,终于明白香港人为何热衷于雇请菲佣

本文作者与菲佣相处了三年,终于明白香港人为何热衷于雇请菲佣香港菲佣在街头三五聚会□俞良镛在广州时,我对于香港的菲佣很是好奇:菲佣真的好用吗?能合得来吗?孩子交给她们带能放心吗?但是,当我们老俩口为陪外孙到了香港后,和菲佣相处三年,终于明白香港人为何热衷于雇请菲佣了。

在港菲佣大约有几十万人,每到节假日,在中环、金钟等地的人行隧道、公园及休闲场所,就全是菲佣、印(尼)佣及世界各地外佣们的身影。

她们以老乡为圈相聚,席地而坐聊天、唱歌跳舞、互换食物、庆祝生日,直至傍晚结束。

她们一般自备午饭、晚餐和饮用水,但解散后,场地一切如故,地面不会有扔丢的垃圾,素质相当不错。

香港人雇请菲佣的历史较长,已有相当完善的雇佣制度。

一般来说,若要雇请菲佣,首先要到中介机构进行挑选。

中介是香港政府认可的机构,由出入境事务处发放牌照,有政府专门机构与这些机构联系,掌握着菲佣的出入境记录,以防非法入境的黑劳工混入其中,从源头堵住非正规输入渠道。

中介机构对每一位受聘的菲佣都建有档案,内容详尽,包括受雇人在菲的表现、家庭情况、经济环境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还有菲佣在香港工作的经历,各位雇主对她的评价,每次更换雇主的原因,语言能力(英语、粤语、普通话等及熟练程度),可以接受的工作(照顾小孩、老人、残疾人以及搞清洁、看家、烹调、饲养宠物)以及特长。

这样,雇主对待雇的菲佣的情况便一目了然;初选后还要进行面试,就具体细节进行询问交流。

雇佣双方同意的话,就签合同。

一般是两年一签,谁提前解约谁负责补偿三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合同签成,雇主要付中介费7000港元(菲佣也要付中介费3500港元)。

雇主与菲佣签的合同很细致具体,如每天做什么工作、什么时间休息、哪天发工资、食宿的安排及干活时的交通费用由谁支付等都写得清清楚楚,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都规定得很详尽。

总之,一切按合同来做,雇主与菲佣之间很少出现争执。

三年中,我家的菲佣工资不断上涨,由每月3700港元上升至3900港元直到去年的4210港元。

香港劳工法简要

香港劳工法简要

香港劳工法简要————————————————————————————————作者:————————————————————————————————日期: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雇佣条例》是规管本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

该条例自1968制定以来,经大幅修订,目前为雇员提供全面的雇佣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工资保障•休息日•有薪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雇佣保障•终止雇佣合约•保障雇员不会因参与职工会活动而遭歧视《职业介绍所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职业介绍所规例》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加以规管。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职业介绍的业务之前,必须向劳工处申请牌照;•有关牌照的申请,最迟须于开始营业前一个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劳工处处长提出;•由发牌日起计,牌照的有效期是12个月。

续期的申请最迟须于牌照届满前两个月提出;•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额,不得超过该求职者获安排就业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10%;•任何职业介绍所如违反法例规定,可被检控和撤销牌照。

《雇用儿童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儿童规例》规管在所有行业雇用儿童的事宜。

儿童是指不足15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禁止雇用未满 15 岁的儿童在所有工业经营内工作。

•13 岁及 14 岁的儿童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内工作,但如他们未完成中学三年级课程,则须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条件。

•禁止未满 13 岁的儿童受雇。

然而,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可特别批准儿童受雇为艺员,并订定某些严格的条件。

《雇用儿童规例》不适用于与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注册为学徒的儿童有关的情况。

《雇用青年(工业)规例》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对受雇于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间及一般雇佣条件加以管制。

青年是指年满 15 岁但未满 18 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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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菲佣管理制度
香港的菲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雇主必须为菲佣提供免费食宿,每个合约期一次往返菲律宾探亲
的差旅费,以及医疗保险等。

2.每周休息一天,工作满一定的年限另有7-14天的年假。

3.菲佣必须遵守家规,家规包括一些制度规矩,比如不能做什么,
能做什么,就像是行为准则。

4.在雇主与菲佣签订的合约期满后,双方可以选择续约或者不续约。

5.如果菲佣在合约期内违反了家规或者相关规定,雇主可以向香港
劳工处投诉,劳工处会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

6.雇主和菲佣双方在合约期满后,如果有一方不满意,可以选择不
再续约。

总的来说,香港的菲佣管理制度比较完善,为菲佣提供了良好的生活保障,同时也维护了雇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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