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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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自然科学、
工程技术及其他领域的创作性作品,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
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第四条著作权享有权利的时间为作者终身。作者死后,享有著
作权的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或遗嘱规定的受遗赠人享有,未继承或
未受遗赠的作品,著作权由国家行使。
第五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利用作品的权利。
第六条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和
保护作品不受他人歪曲、篡改和破坏的权利。
第二章著作权的获得
第七条作者的著作权,从其作品完成时开始。
第八条作者的人身权在作者生前不受权利转让的限制,但作者
应当履行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作者享有著作人身权。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第三章著作权的内容
第十条著作权享有的内容包括:
(一)作品的名称、署名、作品标识、作品类别、创作时间等
著作权标识;
(二)作品的原始或者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三)对作品许可使用的权利;
(四)作品修改、翻译和作品的二次创作权;
(五)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六)作品的出租权;
(七)作品的展览权;
(八)作品的表演权;
(九)作品的放映权;
(十)作品的广播权;
(十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十二)其他通过作品获得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著作权的限制
第十一条政府有权对著作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二条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的引用并附注出处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十三条供公众利益需求而进行的作品复制、发行、展览等活动的许可,适用特殊规定。
第五章著作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保护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发现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危害、赔偿损失,或者请求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信息网络播他人的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本法规定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确实需要暂时保全著作权人的权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等措施。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相关法律文件、法规及案例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附件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附件三: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术语解释:
1.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2. 作者:指创作了作品的自然人。
3. 著作人身权: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不受他人歪曲、篡改和破坏的权利。
4. 财产权: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利用作品的权利。
5. 署名权: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署名的权利。
6. 引用:指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引用并附注出处的行为。
7. 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信息网络播他人作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