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云南省地标(报批稿)
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程(试行)
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程二○一○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设计和评审 (1)第三章项目实施计划及资金概算 (11)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基本流程 (15)第五章工程招标和监理 (17)第六章烟水工程、机耕路 (20)第七章烟叶调制设施 (26)第八章烟草农用机械 (29)第九章项目补贴资金管理 (33)第十章项目验收 (36)第十一章程序文件及项目档案 (39)第十二章统计报表 (44)第十三章附则 (47)第十四章附表49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明确项目建设和档案资料编制要求,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规范统一的原则。
本规程力求依据国家局相关要求,规范统一全省项目建设管理和档案资料编制。
(二)可操作性的原则。
本规程力求为基层提供一部方便实用的指导文件,简明扼要,注重可操作性。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
本规程力求总结经验,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管理。
第二章规划设计和评审第四条规划原则(一)统筹兼顾、规划先行的原则。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1 —年度规划要以烟叶生产可持续发展规划、基本烟田规划、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紧紧围绕基本烟田,按照发展现代烟草农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整体规划、系统设计、综合配套、分步实施、创新发展”的建设思路,注重规划的系统性和科学性,重点突出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整县、区域连片规模推进项目区、新烟区开发建设项目区、连片种植规模集中的优质主产烟区和整合资金配套建设的项目区。
(二)集聚力量、整合资金的原则。
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牵头组织下,按照“统一规划、项目管理、共同建设,各投其资、各记其功”的原则,项目建设与农业、水利、国土等相关建设项目有机结合。
(三)坚持标准、注重效益的原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6]14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6]142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条件不断改善,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省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但是,当前全省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全省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云南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烟草生产建筑设计防火规程
烟草生产建筑设计防火规程
为保障烟草生产建筑的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程。
二、设计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烟草生产特点,科学合理地设计防火措施。
2.在烟草生产建筑中,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能够及时发现火灾、控制火势。
3.烟草生产建筑必须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每个分区必须设置完备的消防设施。
4.在烟草存放区、制丝车间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采用防火材料和防火隔离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三、防火措施
1.设立防火墙和防火门,保证防火分区之间的隔离。
2.在烟叶储存区、制丝车间等场所内,应设置合适的通风系统,防止烟尘堆积。
3.使用防火材料,如防火涂料、隔烟板等,提高建筑的防火性能。
4.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器材,保证火灾及时得到控制,避免火灾蔓延。
5.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水管,在火灾现场提供足够的灭火水源。
6.保持室内清洁,防止杂物积累,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四、防火检查
烟草生产建筑必须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责任分工
1.烟草生产企业负责烟草生产建筑的防火工作。
2.设计单位应根据本规程要求,科学合理地设计防火措施。
3.监理单位应对烟草生产建筑的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正确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六、处罚措施
对于未按照本规程要求建设、使用烟草生产建筑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消防委发【2011】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地区在建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本地区所有持证物业管理企业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做好火灾防控工作,按照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开展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消防委发【2011】6号)要求,通过组织实施底数核查、情况排查、重点整治和验收总结等4个阶段具体措施,确保我省高层民用建筑底数准确、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构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和长效机制,结合“质量兴省”战略具体措施,促进云南省建筑质量安全形势的持续好转。
二、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全省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协调、督导验收等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郭五代副厅长成员:张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周葆华住房保障与物业管理处处长陈光瑜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刘学城乡规划处处长朱旗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处长汪巡城市建设处处长张广云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邓宏旭勘察设计处副处长周建平标准定额处处长郭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文国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三、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一)整治范围组织对全省范围内在建高层民用建筑及其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并对无行业主管部门、已依法验收并委托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高层民用建筑组织进行专项整治(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广电等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建筑除外)。
(管理制度)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程(修订版)
(管理制度)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程(修订版)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程(修订)二〇一五年四月前言《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程(试行)》自2010年实施以来,规范统一了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项目档案资料编制要求,全面提升了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随着现代烟草农业的深入推进,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范围、补贴政策和项目管理规定发生了调整和变化,国家局、省局(公司)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工作规程已不适应当前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需要。
为明确和细化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在2014年全国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培训和征求各州(市)公司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对原规程进行了调整、完善、充实,编制了《云南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程(修订)》,请遵照执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1)1.目的意义 (1)2.适用范围 (1)3.基本原则 (1)4.管理责任 (1)第二章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类型 (2)1.烟水工程 (2)2.机耕路 (3)3.烟叶调制设施 (4)4.烟草农业机械 (4)5.育苗设施 (5)6.土地整理 (5)7.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修复 (5)第三章补贴政策 (7)1.补贴对象 (7)2.补贴标准 (7)第四章建设管理流程 (8)1.建设申请 (8)2.申请公示 (9)3.规划设计 (9)4.项目评审 (9)5.上报和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概(预)算 (9)6.建设公示 (10)7.签订补贴合同 (10)8.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协议书 (10)9.成立项目组 (11)10.工程招标和服务采购 (11)11.签订施工(采购)合同 (14)12.建设过程管理 (15)13.补贴资金拨付及管理 (19)14.项目验收 (19)15.工程造价咨询与资金审计 (19)16.补贴资金兑现公示 (19)17.资产、资料移交及项目建后管护 (19)第五章规划设计和评审 (21)1.项目规划设计 (21)2.项目评审 (33)第六章项目计划及资金概(预)算 (37)1.项目计划及资金概(预)算编制 (37)2.项目计划及资金概(预)算的申报 (37)3.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的下达 (37)4.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的变更 (38)第七章烟水工程质量评定 (40)1.单位工程、单元工程、工序工程划分 (40)2.质量评定与验收时的注意事项 (41)3.质量评定与验收表格填写要求 (42)4.水窖质量评定要求 (43)第八章项目补贴资金管理 (44)第九章项目标识制作及安装 (45)1.编码规则 (45)2.项目标识 (46)第十章年度项目验收 (61)1.县级验收 (61)2.州市级验收 (62)3.省级验收 (64)4.项目区现场验收要求 (65)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66)1.档案资料类型及管理要求 (66)2.综合管理档案 (67)3.项目档案 (71)第十二章相关表格基本要素及样式 (84)1.项目建设申请书 (84)2.项目档案卡 (84)3.县级现场验收表 (84)第十三章附则 (86)主要政策依据 (87)附件 (89)附件1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流程 (90)附件2项目建设申请书 (119)附件4项目建设公示 (135)附件5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协议书(样式) (136)附件6法人授权委托书(样式) (138)附件7补贴兑现公示 (139)附件8项目档案卡 (143)附件9县级验收表 (161)附件10档案验收表、现场验收汇总表、验收工作组人员签字表 (180)附件11州市级、省级工程现场质量检查与验收表 (186)附件1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 (200)附件13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01)附件14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02)附件15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 (203)附件16烟田水利设施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 (204)附件17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205)附件18密集烤房设备到货验收 (206)附件19密集烤房设备维修更换项目现场鉴定、抽查审核报告和表格 (211)附件20烟草农业机械产品到货确认单 (215)第一章总则1.目的意义为规范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行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修订本规程。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规范(节选)
• (二)固定动火须经保卫处、科(股)防火安全审核同 意,报经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固定动火证。 应明确动火人防火职责,采取安全措施和配备相 应灭火器具,主管安全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和加强 管理。 • 第三十五条厂区和车间内的蒸汽管道应当定期清 扫,保持清洁,并用难燃材料保温,其保温厚度 以表面不超过50℃为宜。车间内的暖气包、管、 片等0.5米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车间、库房 内的送气、通风、送料、除尘、空调管道应当分 开安装并安装阻火阀,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 第二十一条露天、半露天烟叶堆场的最大储量不得超过2 万吨,超过的应分场堆放。分场堆物,堆场与堆场之间不 应小于40米,每垛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m2,堆高不宜 超过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不应小于1.5米,五垛为一组, 组与组之间不应小于15米。半露天库房支架不得使用易燃 材料。 • 第二十二条厂区、库房、车间、仓库的重点防火部位,防 火标志要醒目。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1000m2的库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各厂及大型卷烟 和烟叶仓库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应当设置与其直通的报 警电话或其他通讯工具,并保障通讯畅通。
• 第二十条库房内成品、半成品、原辅材料 堆放要整齐,并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 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垛 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 • 垛与用于商品养护的电器设备间距不小于1 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每个卷烟堆 垛垛高不得超过八件,烤烟原烟堆垛不得 超过六包,复烤把烟不得超过七包。
1)烟草生产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25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 2)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经常停 留人数不超过15人。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消防管理烟草专卖【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发布日期】1992.09.09【实施日期】1992.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2年9月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草行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将烟草生产、仓储企业作为消防保卫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以及各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行业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同)防火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各卷烟(雪茄烟)厂、复烤厂、烟草分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二人,县烟草公司应配备专(兼)职一人,车间、班组、库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一人。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应协助本单位领导抓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百人以下的企业不少于职工总数的50%;卷烟年生产量在二十万箱以上,复烤烟叶在二万吨以上,贮存物资价值在一亿元以上的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组织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不少于18人。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二)防火宣传教育制度;(三)火源管理制度;(四)电源管理制度;(五)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维修管理制度;(六)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七)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八)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九)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十)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度;(十一)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十二)外来施工单位防火管理制度。
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及相关标准
— 1 —烟草行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及相关标准一、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内容1.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基本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场所要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及烟草行业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器材。
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水泵、备用电源、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具配置达标、有效。
烟草仓库必须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设施,按规定数量和种类配备消防器具。
库区及库房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得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室外消火栓距路边距离不得超过2米,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米。
2.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基本要求:监控设置范围主要包括:单位周围边界、公共作业区域、仓储区域、公共办公场所、重点危险源、人员密集活动场所、重点生产工艺部位以及其他重要监控部位。
监控系统要具有对图像信号采集、传输、切换控制、自动报警、显示、分配、记录和重放的基本功能。
现场探测图像清晰,— 2 —有图像来源、时间和运行状态提示。
视频探测设备应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监测要求时,要配置辅助照明。
监控系统可手动或自动操作,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动作进行遥控。
记录图像数据的保存时间要根据应用场合和管理需要合理确定,一般不少于30日。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基本要求:(1)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报告)齐全;炉体完好、构架牢靠、基础牢固。
锅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完好,相关水位报警装置(极限高、低水位报警器和极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超温、超压报警和联锁等安全装置安装齐全,做到结构完整,安全可靠,动作灵敏。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防爆帽)、压力表、液位计等必须安全有效,泄压防爆装置、指示装置、自控报警装置、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防止容器、管道超温、超压、超负荷。
压力容器及管道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部件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外表面无严重腐蚀现象。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烟草行业作为重要的生产和销售行业,其消防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烟草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建筑物消防设施、烟草储存管理、火灾应急预案等内容。
一、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规定1. 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确保其正常使用。
2. 烟草企业的建筑物应具备以下消防设施:火灾警报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通道等。
3. 烟草企业应制定消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4. 建筑物内部的消防设施应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确保及时控制火灾的扩散。
二、烟草储存管理规定1. 烟草仓库应具备良好的防火性能,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消防器材等。
2. 烟草仓库内部应进行分类存放,根据燃烧性质和数量,分别存放烟叶、成品烟和半成品烟。
3. 烟草仓库应保持整洁干燥,防止积尘、杂物和易燃物品堆放过密,以免引发火灾。
4. 烟草仓库的出入口应保持畅通,设立专门的消防通道,以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的安全性。
三、火灾应急预案规定1. 烟草企业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人员的逃生通道和安全出口位置,并制定详细的逃生和疏散的步骤和措施。
2. 烟草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对其进行维护和检验,以确保其可用性。
3. 烟草企业应组织消防演练,培训员工掌握使用消防器材和逃生自救的技能,提高火灾应急处理的能力。
4. 烟草企业应与附近的消防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并协助消防队进行扑救和救援工作。
四、其他规定1. 烟草企业应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烟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要求。
云南 烤烟房 团体标准
云南烤烟房团体标准
云南烤烟房团体标准是针对云南省内烤烟房建设和使用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烤烟房的质量、安全和效率,以促进云南省烟草行业的持续发展。
以下是关于云南烤烟房团体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基本定义和分类
云南烤烟房团体标准首先明确了烤烟房的基本定义和分类。
根据烟草加工的不同阶段和需求,烤烟房可分为不同类型,如预热房、烘干房、回潮房等。
每种类型的烤烟房都有相应的建设标准和使用规范。
二、建设要求
在建设方面,云南烤烟房团体标准规定了选址、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例如,选址应远离污染源,确保通风良好;设计应符合烟草加工工艺要求,确保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可控;施工应采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确保烤烟房的坚固耐用;验收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烤烟房符合各项要求。
三、使用和管理
在使用和管理方面,云南烤烟房团体标准规定了操作规范、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例如,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练掌握烤烟房的操作技能;应定
期对烤烟房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应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环保和节能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能源成本的上升,云南烤烟房团体标准也强调了环保和节能的重要性。
例如,应采用环保材料和清洁能源,减少污染排放;应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总之,云南烤烟房团体标准是云南省烟草行业的重要规范和要求,对于提高烤烟房的质量、安全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整理)卷烟厂设计规范修改版04-9-261
YC00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卷烟厂设计规范》修订版Code for Design of Cigarette Factory《报批稿》YC0009 ─2004主编部门: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轻工业上海设计院)批准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施行日期:2004年月2004年9月目次1 总则2 名词、术语3 厂址选择4 总平面及运输4.1 一般规定4.2 总平面布置及运输5 工艺5.1 一般规定5.2 原料周转、备料及成组配方5.3 制丝5.4 CO2法膨胀烟丝5.5 卷接包5.6 滤棒成形5.7 辅材备料、成品周转5.8 工艺管道5.9 技术中心和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5.10 物流6 生产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6.1 一般规定6.2 生产自动化6.3 物流自动化6.4 管理信息化7 建筑、结构7.1 一般规定7.2 建筑防火7.3 噪声控制7.4 建筑设计7.5 结构设计7.6 荷载8 电力8.1 一般规定8.2 负荷和电源8.3 动力配电8.4 人工照明8.5 防雷和接地9 给、排水9.1 给水9.2 排水10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除尘10.1 一般规定10.2 采暖10.3 通风10.4 空气调节10.5 除尘11 动力11.1 一般规定11.2 供热方式11.3 锅炉房11.4 压缩空气站11.5 真空泵房12 卷烟厂仓库13 维修14 消防14.1 一般规定14.2 防火等级14.3 消防措施15 节能16 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16.1 环境保护16.2 职业安全卫生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件:《卷烟厂设计规范》修订版YC0009-2004条文说明1 总则1.0.1 卷烟厂工程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行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不断推进技术创新,保证设计质量,为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降低物能消耗、改善劳动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造条件,特对《卷烟厂设计规范》YC0009-93版进行修订。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云南省地标(报批稿)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云南省地标(报批稿)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DBJ 53-13-2012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报批稿)2012-××-××发布2012-××-××实施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经梳理,本规范拟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条文为:第3.0.2、3.0.3、3.0.8、3.0.9、5.1.1、5.1.2、5.1.3、5.1.6、5.1.8、5.1.9、5.2.1、5.3.1、5.3.2、5.3.3、5.3.4、5.3.5、5.3.6、5.3.7、6.1.1、6.1.3、6.2.1、6.3.1、6.3.2、6.3.3、6.3.4、7.0.1、7.0.2、7.0.3、7.0.5、7.0.8、7.0.9、7.0.11、8.1.1、8.1.2、8.2.1、8.2.2、8.3.1、8.3.2、8.4.1、8.4.3、8.5.1、8.5.2、8.5.3、8.5.4、8.5.7、9.1.2、9.1.3、9.1.5、9.2.2(1、2)、9.3.1、9.3.3、9.4.1、9.4.3(3)、9.4.5、9.5.4、10.1.1(1、2、3)、10.1.3、10.1.4、10.2.1(1)、10.2.2、10.3.3、10.3.5、10.3.7、10.3.9(1、2)、10.4.1、10.5.3、10.5.6条(款)。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建设厅)《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08〕248号)的要求,由云南省消防协会和云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3—13—2004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烟草建筑的有关消防要求,根据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合云南省烟草建筑消防设计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定稿。
云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消防专业考试
云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消防专业考试题库目录及部分科目对应题库编码云南省消防协会主编2008年3月10日目录第一部分消防法律法规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1、2 《云南省消防条例》 (4)1、16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1、1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第二部分消防基础理论及基本概念 (6)第三部分消防技术规范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0)3、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05年版) (11)3、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3)3、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4)3、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6)3、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92) (17)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92版和06版 (19)3、9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23)3、10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4)3、1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4)3、1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26)3、13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7)3、1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28)3、15 《石油库设计防火规范》 (30)3、16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32)3、1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92) (33)3、1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34)3、19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5)3、20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5)3、21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6)3、2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37)3、2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 (39)3、2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44)3、2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46)3、2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51)3、27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98) (52)3、28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54)3、29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2004 J363-2004 (55)第五部分云南省地方标准5、3 《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7)5、5 《公路隧道消防技术规程》(DBJ53-14-2005) (59)5、6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规程》DB53/067/1998 (59)。
云南省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内容(除去电气设施外很齐全)
原始记录设施综合说明电气综合说明消防产品检查整改备忘录整改复查记录审核意见建筑设施资料审查(资料清单)建筑防火隧道承重结构体防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建筑防火封堵:消防给水系统市政供水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气压稳压装置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控制柜室外消防给水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喷系统设置要求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喷淋管网直立型、下垂型边墙型仓库喷头湿式系统(系统功能试验)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系统功能试验)干式系统(系统功能试验)大空间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储瓶间、操作与控制灭火剂、贮存容器、集流管贮存装置、选择阀气体驱动装置、输送管道、喷嘴预制式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灭火器消防电源应急电源FEPS自备发电设备线路敷设负荷等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系统供电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线型探测器)红外感烟探测器(线型探测器)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线型探测器)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光纤火焰探测器图像型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柜式报警控制器壁挂式控制器区域显示器联动控制柜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火灾警报装置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非消防电源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和安全标志防排烟系统防烟装置排烟装置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防火卷帘木质防火门钢质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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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DBJ 53-13-2012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报批稿)2012-××-××发布2012-××-××实施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经梳理,本规范拟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条文为:第3.0.2、3.0.3、3.0.8、3.0.9、5.1.1、5.1.2、5.1.3、5.1.6、5.1.8、5.1.9、5.2.1、5.3.1、5.3.2、5.3.3、5.3.4、5.3.5、5.3.6、5.3.7、6.1.1、6.1.3、6.2.1、6.3.1、6.3.2、6.3.3、6.3.4、7.0.1、7.0.2、7.0.3、7.0.5、7.0.8、7.0.9、7.0.11、8.1.1、8.1.2、8.2.1、8.2.2、8.3.1、8.3.2、8.4.1、8.4.3、8.5.1、8.5.2、8.5.3、8.5.4、8.5.7、9.1.2、9.1.3、9.1.5、9.2.2(1、2)、9.3.1、9.3.3、9.4.1、9.4.3(3)、9.4.5、9.5.4、10.1.1(1、2、3)、10.1.3、10.1.4、10.2.1(1)、10.2.2、10.3.3、10.3.5、10.3.7、10.3.9(1、2)、10.4.1、10.5.3、10.5.6条(款)。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建设厅)《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08〕248号)的要求,由云南省消防协会和云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3—13—2004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烟草建筑的有关消防要求,根据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合云南省烟草建筑消防设计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含总则、术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烟叶露天堆场、烟草生产厂房、烟草仓库、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10章和1个附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适用范围新增了烟叶收购联合工房和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两类烟草建筑。
二、定义了避难疏散通道,并对其设置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细化了烟叶露天堆场条文内容。
四、将烟草生产厂房和烟草联合生产工房两章内容归并为烟草生产厂房一章内容。
五、将消防车道一章优化为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
六、新增了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一章内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消防协会负责具体解释。
通信地址:昆明市滇池路223号邮政编码:650228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稿人:主编单位:云南省消防协会云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参编单位: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云南省设计院云南火凤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马定超马志雄闫文华穆雪峰张博为杨勇金毅强王征薛玉李昂朱世华褚娴娟主要审稿人:杨瑞新陈雪峰田锦林木铭马子元邓昭张中天代宏熙孙锐军姜民武赵小骞牛进昆郭刚邓林昆张涛张鹤松戴卫红伍民刘飞目次1总则 (1)2术语 (3)3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 (5)4烟叶露天堆场 (7)4.1一般规定 (7)4.2烟叶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7)4.3烟叶露天堆场的电气和防雷 (8)5烟草生产厂房 (10)5.1烟草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面积和平面布置 (10)5.2烟草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 (13)5.3烟草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 (15)6 烟草仓库 (19)6.1烟草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和平面布置 (19)6.2烟草仓库的防火间距 (20)6.3烟草仓库的安全疏散 (21)7 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 (23)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25)8.1一般规定 (25)8.2室外消防给水 (26)8.3室内消防给水 (29)8.4灭火设施 (33)8.5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34)9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 (37)9.1一般规定 (37)9.2自然排烟 (38)9.3机械防烟 (39)9.4机械排烟 (40)9.5 通风和空气调节 (43)10 电气 (46)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6)10.2输配电线路的敷设 (47)10.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8)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0)10.5 消防控制室 (51)本规范用词说明 (54)附:条文说明 (55)1 总则1.0.1 为防止和减少本省烟草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烟草建筑消防设计,根据国家和行业对烟草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烟草企业的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
1.0.2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下列烟草建筑:1 烟草生产厂房;2 烟草仓库及辅料仓库;3 烟叶露天堆场;4 烟叶收购联合工房;5 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烟草企业的行政、后勤、生活、服务等建筑以及临时性建筑和场所。
1.0.5 烟叶露天堆场在设计、建设时,应按照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的原则,设置消防、安防设施。
1.0.6 烟草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1.0.7 本省烟草建筑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烟草建筑烟草企业用于生产、物流、储存的厂房、仓库以及烟叶露天堆场等建筑(设施)。
2.0.2 烟草生产厂房供烟草企业的打叶复烤、制丝、卷接包、滤嘴棒成型、烟草薄片、烟丝膨胀等生产过程使用的厂房。
2.0.3 烟草仓库供烟草企业的烟草制品、烟用材料及零配件等储存使用的仓库。
2.0.4 卷烟生产联合厂房由制丝、卷接包、高架库、膨胀烟丝、打叶复烤、烟草薄片、原辅料库及成品暂存库等两种以上使用功能构成,以达到生产连续、物料运输距离短和集中管理目的的烟草建筑。
2.0.5 烟叶收购联合工房由收购区、仓储区组成,用于烟叶收购、成包、堆放以及农用物资仓储的烟草建筑。
2.0.6 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由卷烟进货整理区、仓储区、分拣区、发货暂存区、辅房等组成,用于卷烟进货整理、仓储、分拣、发货暂存以及配送的烟草建筑。
2.0.7 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8 不燃烧体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9 难燃烧体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10 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11 避难疏散通道设置在烟草生产厂房内部,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火、防烟等设施,用于人员安全疏散至室内外安全区域的通道。
3 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3.0.1 烟草建筑生产及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
3.0.2 烟草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 烟草仓库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 3.0.2的规定提高1.00 h。
3.0.4 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0.2的规定降低0.50 h。
3.0.5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6 采用钢结构构件的烟草建筑,其钢结构构件应进行防火处理,经处理后,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7 二级耐火等级的烟草生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 h。
3.0.8 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烟草生产厂房和多层烟草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 h。
3.0.9 烟草生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和 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烟草生产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 h。
二级耐火等级烟草生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0.10 烟草生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 烟叶露天堆场4.1 一般规定4.1.1 烟叶露天堆场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并宜设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2 烟叶露天堆场不应设置在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存在较大火灾危险场所的周边区域。
4.1.3 独立设置的烟叶露天堆场应在外围设置不低于3 m的实体围墙与周边区域进行分隔。
4.2 烟叶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4.2.1 烟叶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烟叶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1 防火间距应从堆垛边缘算起。
2 堆场与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 m。
3 吸烟室应设置在堆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堆场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 m。
4.2.2 一个烟叶露天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 t时,应分场堆放,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 m。
各堆场之间沿防火间距中心线设置高度不低于3.0 m的实体墙分隔时,防火间距可减少25%,且不应小于30 m。
4.2.3 烟叶露天堆场与高层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
4.2.4 烟叶露天堆场内的烟叶应分垛堆放,每个堆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 m²,堆高不应大于5 m,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每个堆垛至少有一侧与不小于4 m的通道相连接。
4.2.5 烟叶露天堆场内的变配电设备必须设置在室内,变配电室(站)与堆垛的防火间距按照表4.2.1的规定确定。
4.3 烟叶露天堆场的电气和防雷4.3.1 烟叶露天堆场内不得设置天桥、栈桥、管架等架空设施,采用地下沟井敷设电气线路时,宜靠外侧围墙设置,且不得与可燃流体管道和热力管道同沟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