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云南省地标(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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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 53-13-2012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报批稿)

2012-××-××发布2012-××-××实施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经梳理,本规范拟提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强制性条文为:第3.0.2、3.0.3、3.0.8、3.0.9、5.1.1、5.1.2、5.1.3、5.1.6、

5.1.8、5.1.9、5.2.1、5.3.1、5.3.2、5.3.3、5.3.4、5.3.5、5.3.6、5.3.7、

6.1.1、6.1.3、6.2.1、6.3.1、6.3.2、6.3.3、6.3.4、

7.0.1、7.0.2、7.0.3、

7.0.5、7.0.8、7.0.9、7.0.11、8.1.1、8.1.2、8.2.1、8.2.2、8.3.1、8.3.2、

8.4.1、8.4.3、8.5.1、8.5.2、8.5.3、8.5.4、8.5.7、9.1.2、9.1.3、9.1.5、

9.2.2(1、2)、9.3.1、9.3.3、9.4.1、9.4.3(3)、9.4.5、9.5.4、10.1.1(1、2、3)、10.1.3、10.1.4、10.2.1(1)、10.2.2、10.3.3、10.3.5、10.3.7、10.3.9(1、2)、10.4.1、10.5.3、10.5.6条(款)。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建设厅)《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云建标〔2008〕248号)的要求,由云南省消防协会和云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会同有关单位对《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BJ—53—13—2004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烟草建筑的有关消防要求,根据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合云南省烟草建筑消防设计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包含总则、术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烟叶露天堆场、烟草生产厂房、烟草仓库、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10章和1个附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新增了烟叶收购联合工房和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两类烟草建筑。

二、定义了避难疏散通道,并对其设置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细化了烟叶露天堆场条文内容。

四、将烟草生产厂房和烟草联合生产工房两章内容归并为烟草生产厂房一章内容。

五、将消防车道一章优化为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

六、新增了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一章内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云南省消防协会负责具体解释。通信地址:昆明市滇池路223号邮政编码:650228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稿人:

主编单位:云南省消防协会

云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参编单位: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

云南火凤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同泰火安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马定超马志雄闫文华穆雪峰张博为

杨勇金毅强王征薛玉李昂

朱世华褚娴娟

主要审稿人:杨瑞新陈雪峰田锦林木铭马子元

邓昭张中天代宏熙孙锐军姜民武

赵小骞牛进昆郭刚邓林昆张涛

张鹤松戴卫红伍民刘飞

目次

1总则 (1)

2术语 (3)

3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建筑耐火等级 (5)

4烟叶露天堆场 (7)

4.1一般规定 (7)

4.2烟叶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7)

4.3烟叶露天堆场的电气和防雷 (8)

5烟草生产厂房 (10)

5.1烟草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面积和平面布置 (10)

5.2烟草生产厂房的防火间距 (13)

5.3烟草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 (15)

6 烟草仓库 (19)

6.1烟草仓库的耐火等级、面积和平面布置 (19)

6.2烟草仓库的防火间距 (20)

6.3烟草仓库的安全疏散 (21)

7 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 (23)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25)

8.1一般规定 (25)

8.2室外消防给水 (26)

8.3室内消防给水 (29)

8.4灭火设施 (33)

8.5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34)

9防烟与排烟及通风和空气调节 (37)

9.1一般规定 (37)

9.2自然排烟 (38)

9.3机械防烟 (39)

9.4机械排烟 (40)

9.5 通风和空气调节 (43)

10 电气 (46)

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46)

10.2输配电线路的敷设 (47)

10.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灯具、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8)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0)

10.5 消防控制室 (51)

本规范用词说明 (54)

附:条文说明 (55)

1 总则

1.0.1 为防止和减少本省烟草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烟草建筑消防设计,根据国家和行业对烟草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烟草企业的实际情况,修订本规范。

1.0.2 烟草建筑消防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下列烟草建筑:

1 烟草生产厂房;

2 烟草仓库及辅料仓库;

3 烟叶露天堆场;

4 烟叶收购联合工房;

5 卷烟仓储分拣联合工房。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烟草企业的行政、后勤、生活、服务等建筑以及临时性建筑和场所。

1.0.5 烟叶露天堆场在设计、建设时,应按照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的原则,设置消防、安防设施。

1.0.6 烟草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1.0.7 本省烟草建筑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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