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层住宅政策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摘要《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是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现状调整而制定的一份总体性文件,旨在推动本市住宅建设和管理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本文主要从住宅结构、管理、能耗及建筑装修四个方面对《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进行详细介绍。
一、住宅结构1.1 住宅类型《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规定,普通住宅应包括自住公寓、普通住宅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住宅类型。
住宅楼及小区应遵循城市覆盖率、容积率和标准建筑面积等相关规定,保障设计合理、经济实用的规模尺寸,按照城市不同特点和开发程度,结合住宅建设的特点,分设合理的住宅范围。
二、住宅管理2.1 增加社区物业管理《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规定,要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立小区物业服务产品,提高物业服务管理质量,为住户提供优质的消费体验。
2.2 对拆迁安置宿舍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安管理《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明确,对拆迁安置宿舍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安管理应加强。
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住宅物业管理体系,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家庭验收,依据安全责任制安排巡查,加强应急管理和应对能力,确保宿舍安全。
三、住宅能耗3.1 节能与环保《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提出,住宅建筑要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技术方案,实行低能耗低碳造建筑,推行低耗能建筑评价标准,创建节能环保型低碳社区。
3.2 节能技术应用《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提出,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应用,采用新型节能建筑技术应用方案,使用环保型照明系统、节水节能设备、低噪音、节能建材等,实行用电、用水和发电节能管理,充分发挥环保科技成果在住宅建筑领域的作用。
四、建筑装修4.1 环境保护《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规定,住宅建筑应采取各种有利于环境的施工和装饰措施,使社区空气清新,噪声低,水质纯净,地表整洁,景观优美,实现室外环境卫生的改善。
4.2 建筑装饰《上海普通住宅标准2023》规定,住宅建筑应充分考虑建筑与环境的关系,追求简洁、大方、新颖的建筑形式,采用外墙壁装饰材料,以突出一定的建筑风格,搭配色调,保持建筑整体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2010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4.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沪地委[1997]字第5号
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它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名称管理规定(沪地委[1997]字第5号1997年4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建筑物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在24米以上或层数在8层以上的综合性物业、办公大楼、高层住宅。
住宅区和其他建筑物是指不同大小范围内的多层住宅区(包括该区内的高层住宅,不包括故居、旧址等纪念地名称)和商住楼。
第三条命名、更名必须遵循下列规定:(一)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同音(包括同音方言);(二)体现规划、反映特征、含义健康、有利团结、通俗易懂、照顾习惯;(三)体现我国民族自尊、自强、自信,坚持中国特色;(四)名实相符,用字准确、简明、规范,符合我国语言习惯,不用生僻字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五)不得以有损于我国国家尊严、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复古崇洋、格调低下、古怪离奇、任意拔高等不良倾向的词语命名;(六)一般不以人的姓名命名;(七)不得以外国地名和未收入我国词语的外国语读音命名地名;(八)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名称;(九)名称应与高层建筑、住宅区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合,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时,应先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十)凡以行政区划名、区片地名作专名的名称,应在上述地名范围之内(凡由省、市政府投资的项目,用其省、市作专名的除外),以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十一)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书写。
上海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上海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在上海,非普通住宅是指与传统住宅不同的居住形式,包括公寓、别墅、洋房、公寓式酒店等。
而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是对这些非传统住宅进行识别和确认的规定。
下面将具体介绍上海市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建筑形式和结构上海市非普通住宅的建筑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是高层楼房、中高层楼房、独立别墅等。
不同的建筑形式有不同的结构,如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
此外,非普通住宅的建筑风格可以是现代风格、欧式风格、美式风格等,具有独特的特色。
二、面积标准上海市非普通住宅的面积标准一般要大于传统住宅的面积。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高层住宅的非普通住宅面积标准至少为120平方米,中高层住宅的面积标准至少为150平方米,别墅的面积标准至少为300平方米。
三、户型设计非普通住宅的户型设计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一般来说,非普通住宅的户型要考虑到居住者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例如,非普通住宅的户型设计可以考虑到每个房间的采光情况,每个房间的空间布局是否合理等。
此外,非普通住宅的户型设计也要考虑到不同群体的需求,比如老年人、残疾人等。
四、物业配套上海市非普通住宅还需要具备相应的物业配套设施。
物业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停车位、绿化带、儿童游乐设施、健身房、游泳池等。
这些设施能够提供居住者生活的便利和舒适度。
五、环境条件非普通住宅所在的环境条件也是认定标准的要求之一。
例如,非普通住宅所在的小区或片区应该具备较好的周边环境,包括绿化率、公共交通设施的便利程度等。
此外,非普通住宅的周边应该有一定的商业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方便居住者的日常生活。
六、价格水平非普通住宅的价格水平也是认定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般来说,非普通住宅的价格水平要高于传统住宅的价格水平。
这主要是由于非普通住宅的建筑质量、装修水平和配置设施较高,以及其所处的地段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决定的。
总结起来,上海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形式和结构、面积标准、户型设计、物业配套、环境条件和价格水平等。
上海住房标准
上海住房标准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国际大都市,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标准,以保障市民的居住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上海住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市民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住房面积标准。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规定,住房面积标准是指住房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之间的比例关系。
一般来说,每个居民的住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5平方米。
对于不同家庭人口数量的住房面积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单身居民、夫妻或有子女的家庭等,都有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此外,上海市政府还规定了住房的最小起居室面积、厨房面积和卫生间面积,以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住房质量标准。
上海市政府对住房的质量也有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建筑结构、采光通风、供水供电、防火设施等方面。
住房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规范,保证房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采光通风要求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新和光线充足;供水供电设施要保证正常运行,不得存在漏水、漏电等安全隐患;此外,住房还必须配备完善的防火设施,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三、住房配套设施标准。
除了住房本身的标准外,上海市政府还规定了住房配套设施的标准,包括小区绿化率、停车位配备、垃圾处理设施等。
小区绿化率要求每个小区都要有一定比例的绿地和植被覆盖,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停车位配备要求每个住房都有相应数量的停车位,方便居民停放车辆;垃圾处理设施要求每个小区都要有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四、住房价格标准。
上海市政府对住房价格也有一定的管理和调控,确保住房价格合理、稳定。
一方面,上海市政府对商品房的价格进行管控,避免房价过高导致居民无法承担;另一方面,上海市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为低收入家庭提供贴息贷款、租金补贴等帮助,确保他们能够有合适的住房。
总之,上海住房标准是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市民们在购房或租房时,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的住房标准,同时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适合的住房类型,共同建设美好的上海家园。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层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沪府发[1999]44号)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推动个人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作以下规定。
一、扩大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一)扩大范围将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纳入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二)价格1.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公寓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97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24元。
2.独用成套混合结构及砖木结构的公寓住房、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元,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2元。
除上述价格规定和新式里弄住房不计层次增减率外,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其他折扣优惠政策,均按本市1999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规定执行。
(三)维修基金1.装有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2%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取100元的住宅电梯和水泵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2.未装电梯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及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时,出售人应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6%缴付房屋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付20元的街坊公共设施维修基金。
购房人在购房时,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1.5%缴付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普通住宅 上海 标准
普通住宅上海标准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政策规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房子属于5层及5层以上的多高层住宅,或者是5层以下的老式公寓、新旧式里弄等。
2. 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3.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倍以下。
具体来说,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45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31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230万元/套。
此外,普通住宅在房子的税费方面可以享受相关优惠,而非普通住宅通常不能减免,有些税费征收价格会高于普通住宅。
例如,出售满五年家庭唯一住宅,房子属于普通住宅,个人所得税可以免征;房子属于非普通住宅,需按规定缴纳成交价格1%的个税。
产权登记费普通住宅80元/本,而非普通住宅550元/本。
请注意,普通住宅标准是政府部门例行管理工作,会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进行调整。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了解最新标准,建议咨询相关人士。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责任明晰、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财政、公安、消防、国资、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民防、机关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和街镇职责)区人民政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事务,并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上海2024普通住宅认定标准
上海2024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上海市2024年的普通住宅认定标准是指在上海市范围内,对于普通住宅项目的认定准则。
这些准则是为了确保上海市的住宅建筑质量和居住环境的提升而制定的。
在上海市,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筑面积、外墙保温、隔声降噪、采光通风、节能、安全等。
首先,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认定标准是指对于住宅项目的建筑面积限制。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应在一定的范围内,以确保住宅项目的合理规模和居住面积。
同时,对于高层住宅项目,还会有相应的高度限制,以保证住宅的安全性和空间利用率。
其次,外墙保温是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上海市提倡节能减排和低碳环保的建筑理念,因此,在普通住宅项目中,外墙保温是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外墙保温材料和技术的使用可以有效地减少室内能量损失,提高住宅的能源利用效率。
隔声降噪是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中的另一项重要指标。
上海市的城市发展速度快,交通和人口流动频繁,因此,住宅的隔音效果对于提高居住质量至关重要。
普通住宅项目需要采用隔音材料和技术,确保住宅内部的舒适性和静谧性。
此外,采光通风也是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内容之一。
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对于住宅居民的健康和舒适性至关重要。
因此,在普通住宅项目中,需要充分考虑采光面积和通风装置的设置,以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节能是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中的另一个重要要求。
上海市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和节能技术的应用,普通住宅项目也不例外。
住宅项目需要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注重节能技术的应用,以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最后,普通住宅的安全性也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住宅项目需要满足相关的安全法规和规范要求,包括建筑结构的抗震能力、防火安全等方面。
这些要求可以有效地保障住宅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总之,上海市2024年的普通住宅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建筑面积、外墙保温、隔声降噪、采光通风、节能和安全等几个方面。
通过这些标准的要求,可以提高普通住宅项目的质量和居住环境,为居民提供舒适、安全、健康的住房条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上海自11月20日起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委托公证费
300元/套
内环内:静安区普通住宅房源几乎绝迹
看着静安区北京路上的中介一条街橱窗里的房源挂牌信息,你会发现,要选择一套90平方米,且符合普通住宅标准内环内330万元/套的房源,几乎都看不到。
内外环间:虹口区普通住宅基本都超15年房龄
位于虹口区的凉城板块,一直是刚需客户的主战场,如果想在这里选择一套90平方米,售价200万元/套的房源,其选择面只能定在90年代竣工的老房子了。
买入差额5.55%
未满五年
总价5.55%
满五年
/
满五年
买入差额5.55%
土地增值税
/
总价0.5%
上海二手房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纳税对比
普通住房
非普通住房
卖方
营业税
未满5年
差额*5.55%
未满5年
总价5.55%
满5年
/
满5年
差额*5.55%
个人所得税
房价*1% 或 差价*20%
(满5年且生活用房唯一免征)
房价*2% 或 差价*20%
(满5年且生活用房唯一免征)
买方
契税
<90㎡
(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
总价1%
>140㎡
总价3%
90 -140㎡
总价1.5%
交易手续费
建筑面积*2.5元/㎡
交易登记税
80元
配图费
25元
权证印花税
5元
抵押登记费
80元
公证费
买卖合同公证
房价*0.25%+250元
贷款合同公证
普通住房标准之不变
住房条件
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8.04•【字号】沪房地物[1995]418号•【施行日期】199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的通知(沪房地物[1995]418号1995年8月4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委、办、局及各大型(集团)公司房屋管理部门:现将《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附:1、业主公约(样本)2、业主管委会章程(样本)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样本)4、房屋使用公约(样本)贯彻实施《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若干规定及说明一、关于房屋管理组织(一)《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所称的“出售率”计算标准是: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与该幢或该住宅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之比。
(二)《办法》第六条所指的住宅区域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可以自然街坊和公共设施的相关程度及房屋总面积予以确定。
其中一个住宅区域范围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五万平方米。
(三)在住宅区域范围内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该区域的管委会由出售前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占多数的单位牵头组建,其他单位配合。
组建中发生矛盾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负责协调。
(四)《办法》第七条所指的管房小组成员的产生,由本幢房屋内业主按公、私房屋业主拥有的产业面积产生相应比例的房管小组成员,代表本幢房屋业主行使权利。
其中,房管小组成员中的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委派。
房管小组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在同一个住宅区域的,高层住宅房管小组成员数以高层住宅与多层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产生。
上海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面宽控制管理》的通知-沪规法[2002]257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面宽控制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面宽控制管理》的通知(沪规法[2002]257号)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农场局规划管理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处、机场规划管理处:为了优化城市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我局曾发出《关于印发<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1)947号),通知规定适用范围限于外环线以内的建设项目。
经过一段时间的施行,该规定对合理控制建筑面宽、优化空间环境的效果较好。
现决定进一步扩大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即: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面宽均需符合沪规法[2001]947号文提出的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
特此通知附:《关于印发<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1]947号)上海市城市规划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规定(沪规法(2001)947号)在本市中心城(外环线以内)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面宽,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大于8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大于65米。
特殊情况执上述规定确有困难的,须报经市规划局同意,方可审批。
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本规定执行前,规划管理部门已经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仍按原核定的内容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结束——。
上海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认定
上海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认定引言在上海这座繁华的大都市,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房屋市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来认定上海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政策。
1. 上海普通住宅的认定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普通住宅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符合国家规划、建设、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相应审批程序才能建设、销售或出租的住房。
下面是普通住宅的主要认定标准:1.1 房屋用途普通住宅主要用于居民居住,不包括商业用途、办公用途等非居住性质的用途。
在房屋设计和规划中,需要明确将房屋划分为居民使用的功能区域。
1.2 建筑面积限制上海市对于普通住宅的建筑面积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而言,建筑面积不应超过限定范围,以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具体的建筑面积限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房屋而有所不同。
1.3 建筑结构和质量要求普通住宅的建筑结构和质量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这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隔热等方面的要求。
1.4 房屋产权普通住宅的产权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应手续登记。
产权证明是购房者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凭证。
2. 非普通住宅的认定相对于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是指那些用途特殊或功能丰富,超出了居民生活需求范围的房屋。
下面是非普通住宅常见的认定标准:2.1 商业用途非普通住宅中常见的一类是商业用途的房屋,例如商铺、写字楼等。
这类房屋通常用于经营商业活动,如零售、办公、餐饮等。
2.2 特殊功能非普通住宅还包括一些具有特殊功能的房屋,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等。
这些房屋提供的服务和功能超出了普通住宅的范畴。
2.3 豪华住宅一些高档、豪华的住宅也被认定为非普通住宅。
这类房屋在设计和装修方面更加注重品质和舒适度,常常配备豪华设施和服务。
3. 相关政策和措施为了保障上海市民的住房需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规范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建设和销售:3.1 房地产市场调控上海市通过限购、限贷等手段来控制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发展,防止投机炒房现象。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
上海普通住宅标准一、用地标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区内的普通住宅用地标准为临时提供面积不少于建筑用地总面积的18%。
此外,建设单位还应根据户型结构、住宅面积等因素,提供适当比例的住宅户型布局,并确保提供足够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建筑规划标准1.容积率:根据建筑物高度、绿地率、建筑用地面积,上海市的普通住宅容积率一般不超过2.8、根据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还可以有所调整。
2.建筑高度:一般情况下,上海市的普通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45米。
超过这个高度的建筑需要经过特别审批。
3.绿地率:在普通住宅用地内,要求有一定比例的绿地率。
具体绿地率的要求会根据不同的城区以及开发建设具体规划进行调整。
三、住宅建筑设计标准2.空间布局:普通住宅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布局,保证居住者的生活舒适度。
一般要求房屋内部有宽敞的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并合理设置门窗,保证通风和采光。
3.装饰装修:普通住宅的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害物质释放限值。
同时,装饰材料的使用也应考虑环保性,避免使用严重污染的材料。
四、住宅交付标准1.建筑质量:普通住宅的建筑质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水电等设施:住宅交付之前,应进行水、电、煤气等设施的验收,保证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3.配套设施:普通住宅交付时,要求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如电梯、供暖、照明、消防设施等。
同时还应建设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小区绿化、停车场、儿童活动场所等。
总之,上海普通住宅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的,旨在保证住宅的安全性、舒适度和环境质量。
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建造和交付使用,普通住宅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定为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的增减系数(详见附件)和成新折扣。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按规定给予1.2%的优惠。
工龄可以新配房职工、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及其配偶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2022年上海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沪九条分析
2022年上海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沪九条分析作为一座特大型城市,上海与很多国际大都市一样,始终面临着人口、交通、环境、住房等共性问题的巨大挑战。
2022年下半年以来,特殊是进入2022年,本市房地产市场消失了非理性过热的心情,房价形成了加速上涨的趋势。
上海将依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2022年最新上海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沪九条分析详情如下:上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若干看法》今日公布,《若干看法》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从紧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依据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上海出台政策措施。
今日上午,上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顾金山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进展的若干看法》相关状况。
《若干看法》共有九条,明确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一般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一般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年限,从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更多最新上海房地产行业政策分析信息请查阅发布的《2022-2022年中国上海房地产行业进展分析及投资潜力讨论报告》。
长期以来,上海聚焦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为主、以一般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切实将推动住房保障、服务百姓安居作为本市住房进展的主线和首要任务,基本形成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房“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保持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进展。
会议透露,去年下半年以来,特殊是进入2022年,本市房地产市场消失了非理性过热的心情,房价形成了加速上涨的趋势,同时也有投资投机性需求回潮、部分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等一些新状况、新问题,广阔市民和社会各方非常关注,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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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层住宅政策
上海市高层住宅政策研究
一、高层住宅的定义及特点
高层住宅是指建筑高度超过一定范围(一般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
相较于低层住宅,高层住宅具有较高的建筑密度和土地利用率,能够节约土地资源,缓解城市用地紧张的问题。
同时,高层住宅的建筑设计和配套设施更加现代化,居住环境更加舒适,生活便利性更高。
然而,高层住宅的建设和管理难度较大,需要更加严格的政策和技术支持。
二、上海市高层住宅发展现状和趋势
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具国际化和现代化特色的城市之一,高层住宅的建设数量和规模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近年来,随着上海市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的不断增长,高层住宅的需求量持续增加。
上海市政府也在政策上积极推动高层住宅的发展,以提升城市的居住品质和土地利用效率。
未来,上海市高层住宅的数量和规模仍将继续扩大。
三、政策背景及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和推动上海市高层住宅的发展,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这些政策的制定旨在确保高层住宅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性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居住环境的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供应与建设规划管理政策
为了合理规划高层住宅的建设布局和规模,上海市政府加强了对土地供应和建设规划的管理。
在土地供应方面,政府通过土地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土地资源分配给有实力、有经验、有良好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建设规划方面,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规划标准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高层住宅的建设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住宅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管政策
为了保障高层住宅的建设质量和安全性能,上海市政府加强了对住宅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管的管理。
在设计方面,政府要求高层住宅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在施工方面,政府实施了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施工企业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质量监管方面,政府加强了对高层住宅的质量检测和验收管理,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或拆除。
六、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政策
为了提升高层住宅的居住环境和社区品质,上海市政府加强了对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管理。
在物业管理方面,政府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经验,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提供服务。
在社区建设方面,政府鼓励居民参与社区自治和管理,推动社区文化的建设和发展。
通过加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可以有效提升高层住宅的居住环境和社区品质。
七、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提升措施
随着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理念的普及,上海市政府也加强了对高层住宅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的管理。
在节能环保方面,政府要求高层住宅必须符合绿色建筑标准,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技术。
在安全性能方面,政府加强对高层住宅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实施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提升措施可以有效提升高层住宅的性能指标和使用价值。
八、实例分析——以上海市某高层住宅小区为例
以上海市某高层住宅小区为例,该小区位于上海市中心地带,总建筑面积达30万平方米。
在该小区的开发建设中,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
策措施:合理规划土地供应,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性能;加强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管;实施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推广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提升措施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和应用,该小区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建筑质量优良、居住环境舒适、社区氛围和谐;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得到了有效提升;同时,也为上海市高层住宅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九、面临挑战与未来发展方向探讨
虽然上海市高层住宅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如何平衡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如何推进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建设等。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未来发展方向包括: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加强利益相关方合作与沟通;推广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市建设理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