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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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5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促进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现就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守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规范增员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三)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三、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

(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

(三)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四)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至少给保险营销员一份原件。

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丢失或者损毁的,应保险营销员的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提供合同文本。

四、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行为,维护保险营销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的职责和权利一、保险营销员的职责1.向潜在客户进行合理的保险销售及咨询服务;2.协助客户理解及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3.提供关于保险产品、条款、保额、保费等方面的有关信息。

二、保险营销员的权利1.在保险的范围内有权为客户咨询、签单和索赔;2.经授权,有权查阅客户的保险资料。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的资格1.保险营销员必须经过特定机构授权,才能从事保险销售工作;2.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考试或培训而获得资质;3.保险营销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4.保险营销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从业证书。

二、保险营销员的考核1.保险营销员必须参加规定的考核,以维持从业资格;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销售技巧等方面;3.保险营销员在考试不合格后,需重新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复业。

三、保险营销员的薪酬1.保险营销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多个部分;2.保险营销员的收入分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四、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1.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定期进行;2.保险营销员的考核和评定应当充分考虑其工作成绩、业务能力、职业素质等方面,公正公平;3.保险营销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晋升、聘任、调整薪酬、解聘等相关决策的参考依据。

五、保险营销员的义务1.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2.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政策的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3.保险营销员不得违反法律和规定,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和销售低层次、无用甚至有害的保险产品等违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第四章外籍保险营销员管理1.外籍保险营销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和规定;2.外籍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等工作;3.公司应当加强对外籍保险营销员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一、监管责任1.1 总则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管责任。

1.2 职责分工保险公司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准入与资格2.1 岗前培训保险公司应规定保险营销员入岗前需接受规范的培训,详细介绍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及行为规范。

2.2 资格审查对报名参加保险营销员工作的人员,保险公司应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及法规规定。

2.3 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应及时颁发合格的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确保营销员持证上岗。

三、管理制度3.1 绩效考核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考核评定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表现。

3.2 奖惩机制针对营销员的工作表现,设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激励其积极性,促进业务发展。

四、人员培训4.1 定期培训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知识、销售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4.2 情境模拟通过情境模拟培训,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应变能力及专业水平,提升服务品质。

五、合规管理5.1 风险防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风险防控,规范其行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5.2 投诉处理对于保险营销员的投诉,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6.1 监督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定期对保险营销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法规的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七、附则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保险公司需遵守实施。

7.2 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完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各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执行,确保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公司对拟录用的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个人信用记录等。

第六条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保险营销员,公司将与其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培训管理第七条公司建立完善的保险营销员培训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等。

第八条入职培训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在职培训根据保险营销员的业务发展需求和市场变化,不定期组织开展,内容涵盖新产品推广、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

第十条晋升培训为有晋升意愿和潜力的保险营销员提供更高级别的管理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欺骗投保人。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指导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对投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标准收取保险费,并及时交回公司。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当为投保人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理赔、解答疑问等。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保险营销员行为,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营销员的资格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犯罪记录;3.具有保险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4.经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5.在保险公司正式登记注册,并签订劳动合同。

三、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规范1.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违反保险合同,不得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夺取客户利益;2.必须了解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制定合适的保险方案,不得向客户隐瞒或虚构信息;3.必须对客户提供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漏信息;4.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保险信息和宣传材料,不得欺骗或误导客户;5.必须严格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得擅自代理或转包保险业务,不得泄漏或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个人利益;6.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进行及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得参与虚假宣传和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行为;7.必须随时接受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履行保险营销员的承诺和责任。

四、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1.对每一位保险营销员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2.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考核,建立业绩评价机制;3.对保险行业乱象加强监管,防范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4.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办法1.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进行内部惩戒,对情节较重的,可注销其保险营销员资格;2.监管部门对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给予相应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3.如涉及法律问题,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1.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在保险公司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推介等业务的自然人。

2.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一、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定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个人。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一)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社保部门的规定进行缴费。

(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佣金收入达到税务部门规定标准的还须缴纳营业税。

保险公司有代扣代缴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三、保险公司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一)保险公司应制定规范统一的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面试标准和流程,涉及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明确告知,并建立签字确认制度。

保险公司不得允许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单独面试他人;不得允许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单独举办招聘推介会、发布招聘信息;不得授权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

(二)保险公司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作为成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必要条件。

(三)保险公司应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四)代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保险公司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和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者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收取的方式、收取的目的、退还时间与退还条件,并向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出具押金收据,加盖公司印章,不得因约定外的其他理由扣减押金。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护股东和客户的利益,制定以下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营销员资格1.保险公司在招聘营销员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同时对资格进行核验;2.营销员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在保险公司从事销售工作;3.营销员必须签订《保险营销员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薪酬、工作保险等方面的细节。

第二条工作范围1.保险营销员的主要工作是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其他非法活动;2.保险公司可以对营销员的工作范围进行限制,禁止其在公司外从事保险销售。

第三条薪酬制度1.保险公司按照营销员的工作量和质量,给予相应的薪酬,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2.营销员不得从客户处受贿,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险费用或其他待遇。

第四条保险产品宣传1.营销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不得夸大或隐瞒产品的任何信息;2.营销员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应当尊重客户的意愿,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制约。

第五条营销行为1.营销员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约定;2.营销员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销售行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第六条违约责任1.营销员在工作过程中,符合聘用合同和相关规定,不违反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涉嫌侵害客户合法权益,不受到任何违约责任;2.营销员因侵权等原因被保险公司辞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监督管理1.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制定完善的评估机制,公正、客观地评价营销员的工作;2.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第八条附则1.本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营销员;2.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代理制营销员管理,提高代理制营销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订立本规定。

二、管理标准1. 代理制营销员的条件和要求(1)代理制营销员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合法身份和民事行为本领;—具备相关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无不良记录,没有犯罪行为;—对公司产品有充分的了解和认同。

(2)代理制营销员的要求:—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相关规定;—必需完成公司对其指定的培训和考试;—在代理范围内推广公司产品和服务,并供应专业的咨询和建议;—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乐观参加市场推广和销售活动;—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沟通会议。

2. 代理制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 —享有按规定供应的佣金和嘉奖;—获得公司供应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参加公司的培训和沟通活动;—依据工作业绩和本领提升薪资和职务。

(2)义务: —必需以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工作;—遵守公司和保险行业的相关规定;—供应准确、全面的产品和服务信息;—维护客户权益,勤勉、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泄露客户和公司保密信息。

3. 代理制营销员的考核标准公司将依据代理制营销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或惩罚措施。

(1)考核指标:—业绩考核:考核代理制营销员推广公司产品和服务的业绩,包含销售额、服务质量等。

—客户满意度:考核代理制营销员的客户满意度,包含客户投诉率、续保率等。

—培训情况:考核代理制营销员参加公司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2)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季度,即每个季度末,对前三个月的工作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优秀:实现优秀考核标准的代理制营销员将获得额外嘉奖和晋升机会。

—合格:实现合格考核标准的代理制营销员将保持原有工资水平和职务。

—不合格:达不到合格考核标准的代理制营销员将接受培训或降低薪资、解除合同等相应惩罚。

三、考核标准的执行和监督1. 考核标准的执行公司将设立特地的考核组织进行代理制营销员的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确保营销活动的合法性和专业性,提高销售绩效和客户满意度,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全部代理制营销员。

第三条定义1.代理制营销员: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或机构,代理公司产品的销售和推广。

2.保险公司:指本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3.团队经理:指负责管理一组代理制营销员的专业经理人员。

4.保险产品:指保险公司所供应的各类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第四条代理资格认定1.代理制营销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年龄,并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代理制营销员应通过本公司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分数。

第五条代理合同签订1.代理制营销员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方可进行销售活动。

2.代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保险产品的销售提成、市场拓展范围等内容。

3.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进行续签手续。

第六条团队经理的要求1.团队经理应具备良好的管理本领和业务引导本领,以推动团队业绩的提升。

2.团队经理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团队业绩情况,并接受上级引导和监督。

第七条代理制营销员的考核与奖惩1.代理制营销员应按公司要求完成销售业绩指标,并定期进行考核。

2.代理制营销员实现销售业绩指标的,可享受相应的销售提成和嘉奖。

3.代理制营销员未实现销售业绩指标的,应依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条代理制营销员的权益保障1.代理制营销员享有定时结算工资和提成的权利。

2.代理制营销员享有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沟通活动的权利。

第三章保险产品推广与销售第九条保险产品宣传和推广1.代理制营销员在推广保险产品时,应遵从法律法规,并依据客户需求供应专业的理财规划和风险评估。

2.代理制营销员在宣传和推广保险产品时,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产品的特点、保障范围、费用情况等内容。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保险销售及相关业务的保险营销员。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应本着诚实守信、积极健康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保险营销员资格第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知识和职业道德,能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保险营销员应具备资格证书,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保险营销员在获得保险业务资格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执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保险营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并记录培训和考核情况。

未达标的保险营销员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应取消其保险职业资格。

第三章保险营销员行为规范第九条保险营销员应遵循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不得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或夸大保险产品的利益,不得隐瞒保险产品的风险和缺陷。

第十二条保险营销员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不得以低保费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保险营销员应确保其销售的保险产品真实、合法、有效,并遵守保险公司制定的销售规程。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不得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不得将个人利益置于消费者利益之上。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详细信息和要求消费者提供的材料,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保险产品。

第四章保险公司责任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保险营销员的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培训和考核的监督,确保保险营销员的业务水平符合要求。

2024年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2024年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2024年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自然人。

第二章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资格与注册第四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三)获得保险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注册程序:(一)申请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二)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通过资格考试;(三)合格的申请人获得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四)持有保险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申请成为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

第三章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职责与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的权威解释和咨询服务;(二)协助投保人办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保险费的缴纳;(三)及时、准确地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四)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开展销售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义务包括:(一)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二)按照从业规范和道德标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三)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四)自觉遵守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

第四章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代理制营销员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代理制营销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估,并针对不同层次的代理制营销员开展相应的培训和提升计划。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一、总则为明确保险营销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根据《保险法》、《保险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认证1. 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认证程序,并将认证结果纳入相关人事档案。

2. 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经过认证的身份证件,并按公司要求进行录取、培训和考核。

3. 保险营销员的身份证明中应当注明所在公司名称、工作内容和职责,并在业务范围内代表公司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三、保险营销员的职责1. 坚守职业道德,恪守承诺,诚实守信,奉行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

2. 帮助客户了解保险产品的基本情况,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诚恳的咨询和建议,协助客户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执行公司制定的销售计划,实现个人业绩目标。

3. 德才兼备,积极学习保险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保险营销员的权利1. 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考核,了解公司业务、产品、市场和行业动态,提高业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 有权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并销售公司授权的保险产品,按照公司规定获得酬金、提成或其他奖励。

3. 在开展保险销售活动时,有权使用公司提供的销售工具和宣传资料。

五、保险营销员的义务1.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法》、《保险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遵循市场规则,维护行业形象。

2. 必须贯彻公司的营销方针和策略,认真执行公司的销售计划,并按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3. 必须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尊重客户权利,诚实守信,规范销售行为,杜绝不良商业行为。

4. 必须遵守公司内部制度和保密规定,保守客户信息,防范保险资金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5. 必须定期向公司汇报销售情况和工作进展,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六、保险营销员的禁止行为1. 禁止以虚假、误导的方式进行销售宣传,误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保险中介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营销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形象,促进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等规定,特制定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在我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第三条保险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转型、星级评定、手续费或佣金的领取、合同解除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营销员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综合行政部;依据本办法对营销员进行逐级管理;第五条公司综合行政部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办法;二、规划营销员总体管理模式;三、监控营销员队伍品质与业务规模;第六条分公司综合市场部主要职责一、指导所辖各机构开展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合规合法性;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销员招募、日常管理、合同解除等流程,对营销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四、负责营销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及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五、组织营销员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六、办理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审批手续;第七条营业部市场部主要职责一、负责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合同解除见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等工作,并向分公司市场部及时报备;二、指导营销员开展各项展业活动,确保营销员的行为合规合法;三、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个人资料档案,同时将要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的营销员信息材料及申请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审批并录入;四、每月10日前,将营销员的人员异动状况统计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见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五、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业务档案,及时、准确统计营销员的业绩、手续费等报表见附表5、6、7;六、积极收集营销员所代理的大客户或重要客户资料,随时将客户重要资料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七、组织营销员日常培训工作;八、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初审工作,并报分公司市场部审核,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第三章营销员招募第八条营销员招募条件一、基本条件一年龄:18周岁以上;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人际关系良好;五未受过重大行政纪律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募为公司营销员:一因赌博、吸毒、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的;二违反有关规定,被监管机关吊销资格证书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止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四违反有关规定,被同业其它公司解除代理关系的;五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和营销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前,营销员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二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获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近期一寸免冠照三张;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四、营销员实行双担保人制度一营销员为我公司代理业务,须有一名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及相应的担保经济能力的人为其经济担保人,并签订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见附件1;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资格,担保人或营销员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二营销员的直接主管也须成为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其直接主管离职或发生调整时,则由新接任的直接主管作为其经济担保人;三担保人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四营销员之间不得互为担保人;五、营销员的招募要遵守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有关规定;第九条营销员招募流程一、有意愿为本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人员,填写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二、对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公司市场部组织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组织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中心支公司与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符合营销员招募条件的人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该人员须同时提交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二份;三、分公司市场部为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资格证四、分公司市场部将营销员信息准确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进行角色维护;第四章营销员日常管理第一节资格证书考试与展业证发放管理第十条资格证书考试管理一、分公司市场部负责组织所辖各机构业务员及营销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报名工作;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复印件;三学历证复印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三、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第十一条展业证发放管理一、分公司市场部组织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和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展业证是营销员代表我公司从事保险活动的证明,严禁为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二、展业证有效期与资格证的有效期一致,其使用期限从核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展业证使用期满30天前向分公司市场部申请换发;展业证内容事项发生变更,需提前10天向分公司市场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对营销员申请换发展业证的要求做出是否给予换发的决定,若决定不予换发的,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原展业证,并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四、营销员遗失展业证后,应当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遗失启示后,再申请补发;五、申请展业证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三保险营销员培训合格的证书或记录;四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五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第二节营销员培训管理第十二条分公司市场部拟定保险营销员整体培训计划,指导和监督所辖各机构组织实施营销员日常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三条营销员日常培训包括以下内容:一、向营销员宣讲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目标,增强对公司的认知度;二、规范其展业行为和加强诚信经营的教育;三、加强对营销员进行新产品的条款、费率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营销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增强其为客户服务的能力;四、加强对营销员的保险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思想;五、对营销员进行销售技巧、仪容仪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加强其自身修养;第十四条营销员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是指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专业培训;一、分公司定期组织未持证人员报名参加保险从业资格证考试、考前培训,确保100%持证上岗率;二、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十五条营销员后续教育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专业培训;分公司每年组织对持证营销员进行培训;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第三节营销员档案管理第十六条分公司及所辖各机构市场部应由专人负责对营销员的代理合同及基本档案进行归档管理;第十七条营销员个人档案资料包括: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和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营销员转型为业务员申请表、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营销员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营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受到的奖励及违法违纪情况的详尽记录等;营销员业务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业绩月统计台帐、个人代理手续费台帐等;第十八条营销员代理合同的管理一、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和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文本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分公司印刷;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保险代理合同格式和内容;二、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所辖机构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和解除等工作;三、代理合同编号要求:与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维护的编码一致;四、分公司市场部应每半年对营销员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否按规定险种代理业务;二是否按要求交纳保险费及相关款项,有无拖欠、挪用、侵占、坐支保险费等情况;三有无出现营销员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委托机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发生;四代理活动是否在约定期限内;五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第十九条营销员的合同解除管理一、解除代理合同的处理程序一营销员填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见附表3,经团队经理、所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中心支公司审批,报备至分公司市场部;二分公司市场部依据签署的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将其在公司销售管理系统中进行停用操作;三营销员持经相关机构领导审批同意的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到各相关部门结清手续;四综合销售团队经理负责收回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注明终止代理合同的日期,并由相应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还营销员;五分公司市场部应将解除代理合同人员的二级档案归档,保留二年后可销毁;二、营销员因违法违纪或因违反公司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机构一律不得重新再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第五章营销员业务管理第二十条营销员业务范围营销员代理销售的产品险种为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及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所授权的产品险种;第二十一条营销员的展业方式主要为面向客户的直接销售;第二十二条营销员的保费结算原则上,营销员的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保费到帐后方可出具保单和发票;第二十三条退保业务处理一、营销员所代理的业务一旦发生退保,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从该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中抵扣相应的数额,抵扣金额按照财务的有关规定计算;二、发生退保后,核保人员应在当日通知营销员及其所属团队经理办理返还退保差额代理手续费;第二十四条业务数据统计及管理一、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建立营销员代理业务的手工台帐电子台账,并定期作好汇总统计工作;二、营销员的业务数据统计以其在销售管理系统中的维护信息为依据;第六章营销员收入第二十五条营销员的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和奖励收入,按月结算;营销员的手续费佣金=实收保费×手续费比例;营销员奖励参照本办法第七章内容;第二十六条手续费佣金支付一、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结合所辖各机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或调整营销员手续费标准;二、分公司向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销员的相关税金;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购买代理人发票,作为营销员代理手续费佣金的凭证;四、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向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时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登记、存档备查工作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电子台帐及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签领汇总表见附表11及附表12;五、代理手续费佣金构成及个人所得税计算暂按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执行:一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二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三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四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第七章营销员考核与激励管理第二十七条营销员考核一、营销员考核指标由分公司所辖各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备分公司市场部;一营销员分类:营销员分为出勤营销员和不出勤营销员;其中出勤营销员是暂未达到业务员招聘条件、但有意愿成为公司业务员,自愿接受公司相关管理的营销员;二出勤营销员的考核指标为: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应收率、出勤、日常管理;出勤营销员的奖励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月度考核分值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60应收率20出勤10日常管理参加公司要求的培训、例会等10备注:1、出勤营销员:指每个工作日参加机构考勤管理的营销员;2、出勤营销员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考核指标才予以发放奖励;三不出勤营销员的考核指标为: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和应收率;不出勤营销员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月度考核分值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70应收率30四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当月实收保费/实收保费任务;实收保费任务由机构下达,最低不得低于10000元/月;二、对出勤营销员奖励办法由机构确定,定期发放,鼓励营销员尽快转型为业务员;三、营销员连续三个月未能通过考核者,机构可与其解除代理合同;第二十八条营销员激励一、营销员星级评定依据有限公司综合销售团队管理办法中激励管理的星级评定标准执行;二、营销员转型营销员转型为公司业务员的条件:一代理期6个月以上;二申请转正前6个月累计的实收保费达到综合销售团队业务员转正标准;依据有限公司综合销售管理办法标准执行三本人提交营销员转为正式业务员申请表见附表2;四参照正式业务员的定级标准予以定级,无需试用期;五其他条件;第八章营销员展业行为准则第二十九条营销员的展业行为准则依据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标准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第三十一条公司将根据营销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营销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不断完善,以适应业务发展和营销员的成长需要;第三十二条公司无分支机构、营业部的,相应职责由公司综合行政部履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章附件附件1: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附表1: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附表2:营销员转为正式业务员申请表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每月10日前上报附表5:营销员业绩统计表月每月10日前上报附表6: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电子台账附表7: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签领汇总表附件1:正面: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致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根据你公司与营销员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号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一、本保证人姓名: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背面说明: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模版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保险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的所有代理制营销员及其相关工作。

三、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平等、公正和公平的管理,不得歧视或限制其职业发展和权益。

2. 优质服务原则:代理制营销员应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风险控制原则:保险公司需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防范各类风险。

四、代理制营销员的资格要求1. 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保险从业资格证书。

2. 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有效与客户进行沟通和推销保险产品。

3. 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市场开拓能力,能够积极开展业务推广和推销活动。

五、代理制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 享有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待遇;(2) 获得公司提供的培训和业务支持;(3) 获得按时支付的报酬和福利待遇;(4) 参与公司相关活动和决策的权利。

2. 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各项规定;(2) 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和指标要求;(3) 维护保险公司的形象和声誉;(4) 不得泄露和利用客户信息谋取私利。

六、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措施1. 考核评估:(1) 设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代理制营销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2) 根据考核结果,采取奖励和处罚等措施,激励优秀代理制营销员,对表现不佳者进行提醒和培训。

2. 培训支持:(1) 为代理制营销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专业技能提升机会;(2) 提供相关的资源和支持,帮助代理制营销员更好地开展业务。

3. 信息管理:(1) 管理代理制营销员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资料、从业经历、业绩情况等;(2) 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信息更新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4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4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行为,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提供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工作,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的代理制营销员。

第四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具备相应的保险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代理制营销员的培训制度,定期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对其职业道德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为代理制营销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二章代理制营销员的准入和退出第八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准入要求如下:(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二)年满18周岁;(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没有违法犯罪记录;(五)通过保险公司的面试和考核;第九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退出有以下情形:(一)代理制营销员自愿退出;(二)代理制营销员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三)代理制营销员的业绩长期低于公司要求;(四)代理制营销员违反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五)代理制营销员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三章代理制营销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公司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二)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三)获得公司提供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四)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五)享受公司提供的商业保险;(六)获得公司的尊重和信任。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遵守以下义务:(一)忠实履行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二)积极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业务任务;(四)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五)客观、真实、准确地向客户传递产品信息;(六)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产品推荐;(七)对客户提出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和反馈。

2023年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2023年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

2023年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代理制营销员资格第四条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岁;(二)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三)取得国家认可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诚信记录;(五)身体健康,无不适合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疾病;(六)通过保险公司的面试和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三章代理制营销员培训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保险知识、市场营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培训考核制度,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培训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代理制营销员应自觉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否则将被暂停代理资格。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记录代理制营销员的培训情况,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代理制营销员职责第九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准确、真实地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条代理制营销员应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推荐,并解答相关疑问。

第十一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协助被保险人填写投保申请表,并确保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理赔手续,并保持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营销行为。

第五章代理制营销员激励和约束措施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设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奖励,包括提供更高的佣金、职称晋升等。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违约处罚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司规定的代理制营销员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解除合作等。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定期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业绩和符合规定的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6•【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13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六年四月六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2篇)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2篇)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第三十六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三)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四)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对保险产品的红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七)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八)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九)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十)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十一)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十二)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十三)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十四)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十五)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十六)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十七)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十八)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十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二十)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二十一)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二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2)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36条,保险营销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保险营销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保险营销技能和知识,并通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获取必要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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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一、引言
保险营销员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对于公司的发展和销售业绩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其素质和业绩,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

本文将围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展开论述。

二、招聘和培训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销售需求,确立保险营销员招聘的标准、程序和要求。

招聘程序应注重考察营销员的专业知识、销售经验、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全面系统的培训,包括产品知识培训、销售技巧培训和理赔知识培训等方面,以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综合素质。

三、绩效考核
为了鼓励保险营销员积极主动地开展销售工作,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应综合考量保险销售业务、客户满意度、保险代理服务以及团队合作等方面。

通过绩效考核,既可以评价保险营销员的业绩,也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提高销售能力。

四、激励机制
为了激发保险营销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销售额奖金、提供业绩排名奖励、设立
荣誉奖励等。

激励机制不仅能够激发保险营销员的工作热情,还可以
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提高销售业绩。

五、规范行为
保险营销员的形象和行为直接关系到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和认可。

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具体要求包括:保
险营销员应遵守公司的行为准则,保护客户隐私,不得以违法手段获
取销售业绩等。

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监督,
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六、发展机会
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应为他们提供广阔
的发展机会。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提供广泛的
培训机会,开展轮岗实践等。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激励保险营销员不
断提升自己,实现个人和公司的共同发展。

七、总结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办法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
招聘和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规范行为和发展机会等方面的管理,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管理保险营销员队伍,提高销售业绩,增强
公司的竞争力。

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办法,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同样,保险营销员也
应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全文共计约1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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