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论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及提升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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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 1 (上)
管齐下, 统筹规划, 方能取得理想效果。具体来说: 根据法官法的规定, 法官要有良好的政治、 业务素质和良好 的品行。法官上述品质的培养, 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是 完善法官招录和考核机制。 严格通过地方公务员考试招录法官, 设置法官资格条件, 严把面试环节, 保证法官招录过程的公开透 明, 确保法官文化素质满足审判业务需要。 同时适当提高法官的 工资待遇, 吸引优秀人才报考。 在日常考核方面, 量化考核指标, 明确承办法官责任, 使案件承办人制度落到实处。 其次是建立法 官职业培训教育制度。 定期举行法律知识培训, 邀请专家学者和 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传授法律理论和裁判技巧, 交流心得体会, 撰写培训总结, 进行培训考核, 确保培训取得良好效果。再次是 深化法官品行教育, 以培训、 会议、 视频、 宣传画等形式开展法官 品行教育, 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促 进法官明确公正、 高效、 廉洁司法的重要性, 保持司法中立, 排除 外界干扰, 保证法官在司法活动和业外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 维 护法官的公正廉洁形象。 (二) 构建科学的司法管理模式 人员配置方面, 采取措施确保法官资源的高效合理分布。 与 政府人力资源部门协商争取人员编制支持。在一线审判部门配 备优秀的法律人才, 未经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工作人员或未接触审 判实务的人员可以先安排到非审判部门工作或在审判部门实践 锻炼。 一定限度内允许法官根据所学专业及爱好选择审判部门, 以此促进法官积极投身审判事业。 精简非审判部门人员数量, 将 多余编制用于招录优秀法律人才。 人员管理方面, 完善内部监管 机制。 纪检部门应不定期开展案件评查, 对评查中发现的实体及 程序问题归纳总结, 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员, 督促他们改进工作。 建立反腐举报热线和信箱, 对当事人检举揭发的法官违法乱纪行 为要调查核实, 对违法乱纪的法官应依法查处, 绝不姑息。 (三) 建立法院与媒体互动机制 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是新时期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点。 引导并非意志强迫, 而是法院主动与新闻媒体接触, 主动沟通交 流, 主动接受监督, 及时解答民众疑惑, 引导民众理性定位司法作 用, 完善自身工作。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宣传平台, 将法院日常工 作公之于众, 保证民众的知情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而获得民众 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信任。具体来说, 要打造阳光司法平台, 利用 好法院门户网站。及时在网站公布法院最新工作动态及便民服 务新举措, 并以典型案例为手段开展网络普法宣传, 提高民众法 律素养。 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机制, 对依法应予公开的案件裁判文 书上传至网络, 接受媒体及民众监督, 同时亦能增强法官的办案 责任感。 设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 对涉法新闻及时召开发布会 公布调查结果, 澄清案件真相, 纠正民众误解。建立网络舆情监 测部门, 搜集民众意见, 倾听民众呼声, 采纳合理建议。 推行重大 案件庭审网络直播制度, 促进审判公开及庭审透明度。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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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司法公信力就像一座大厦的根基,要是根基不稳,那大厦可就摇摇欲坠啦。
咱今儿个就来唠唠这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和对策。
咱先说说这原因吧。
有一个挺重要的方面就是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你想啊,司法人员就像是足球比赛里的裁判,要是裁判本身就不公平,这比赛还能好好进行吗?有的司法人员可能业务能力不够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运用不够精准,就像一个厨师,连菜谱都没看明白就开始做菜,那做出来的菜能好吃吗?还有些司法人员啊,可能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被一些利益给蒙蔽了双眼,就像一只小老鼠掉进了米缸,只想着自己捞好处,而忘了自己公正的职责。
这时候,民众看到这些情况,心里肯定会想,这司法还能相信吗?再一个原因呢,就是司法公开透明程度还不够。
司法过程就好比是一场魔术表演,如果魔术师总是遮遮掩掩的,观众心里就会犯嘀咕,是不是有什么猫腻啊?如果民众不能很好地了解司法的过程,就容易产生怀疑。
比如说一个案子,从立案到审判,中间的环节如果都不公开,就像一个黑盒子一样,那大家就会觉得这里面肯定有问题。
这就好像你去买东西,商家把商品的来源、成分什么的都藏着掖着,你还敢放心买吗?那对策呢?首先就得从司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入手。
选拔的时候就得像挑选美玉一样,精挑细选,找那些既有专业能力又有良好品德的人。
培训也不能少啊,要让他们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就像给汽车加油一样,得让他们时刻保持能量满满。
而且还要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职责就像守护灯塔的人,必须坚守公正。
在司法公开透明方面呢,要把司法过程像打开书本一样展示在民众面前。
从立案开始,每一个步骤、每一个决定都能让民众看到。
比如说现在的庭审直播就特别好,就像把法庭搬到了大家的手机屏幕上,让大家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整个审判过程。
这就像把魔术的秘密都公开了,大家心里就踏实多了。
另外啊,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教育也很重要。
民众如果对法律一知半解,就像在黑暗中走路一样,很容易迷失方向。
浅析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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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前,司法公正的现状尚未能完全符合社会各⽅⾯的期待,司法公信⼒在当前时期不⾼成为⼀种客观事实。
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道防线,确保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导作⽤决定了必须对影响当前司法公正因素的探讨和分析。
本⽂将对此进⾏浅析:⼀、司法的现实承受能⼒⽆法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案件数量的⾼速增长及难度增加加剧“案多⼈少”的⽭盾 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盾及利益纠葛突出,⼤量的社会⽭盾以案件形式进⼊法院。
特别是伴随着⽴案登记制的实施,“⽴案难”的问题得到最⼤程度的解决,案件的⾼增长态势成为法院⼯作的新常态,“案多⼈少”的⽭盾也随之加剧。
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幅度的增加与司法能⼒的相对不⾜,直接导致个案司法处理周期的拖延,司法的效率⽆从得到最佳发挥,总体效率不⾼。
⼀线办案法官办理的案件受理只增不减,长期⾼强度超负荷⼯作,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
新类型案件进⼊法院,涉及跨专业的问题直接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处理起来,压⼒不少。
(⼆)处理的案件背后隐藏着社会结深层次⽭盾 现今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蕴含着社会转型阶段的深层次和结构性⽭盾,在诉讼主体纠纷的背后潜引着社会阶层间、群体间的对抗和冲突。
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社会地位⾼低不⼀、⽂化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匮乏,对司法的公正认知有着不同的差异理解。
当司法热点案件进⼊法院之后,社会群众固有的思维⽅式会将其进⾏“阶层识别”贴上标签,先⼊为主的归⼊“阶层对决”之中。
个案(具体)的司法公正评价体系异化,脱离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和理性的法律谈论,特别是近年来的某些热点案件的处理结果被群众视为“平民的胜利”或者“阶层的胜利”。
⼆、司法公正的⾼质量规则资源依然匮乏 ⽬前,我国已经初步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规范社会主体⾏为,解决社会纠纷⽭盾发挥着重要作⽤。
但是,法律体系内部的系统化融合暂时没有形成,⽴法的知道思想依然是“宜粗不宜细”,⽴法技术和⽴法经验的不⾜导致的⽴法不够完善在所难免。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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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作者:罗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摘要现代社会,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
司法不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作者简介:罗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254-02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司法是政府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豍第一,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
司法公信力的外在表现集中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一种主观期待和信任渴求。
能被公众所渴求的东西,必定是为其所折服和向往,没有信任渴求,司法公信力就不可能产生。
第二,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
司法公信力是受众通过可以信赖的正当程序,对法官执法过程的权威性产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的程度。
在这里,受众的法律意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官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处理,从而理解到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什么样的裁判是可以接受的。
第三,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法院判决的自觉遵守。
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必然以民众对法院判决的自觉遵守为前提。
司法公信力对司法机关而言,表现为责任义务的绝对履行和自觉服从,而对一般公众而言,表现为公众对法律秩序的自觉遵守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
二、导致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司法不独立——制度因素制度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层面,司法公信力更多的靠先进的司法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来塑造和体现。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概括起来为“三化”,即“行政化”、“地方化”和“非独立化”。
论司法公信力的理念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2
![论司法公信力的理念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2](https://img.taocdn.com/s3/m/1d223ba9f524ccbff121844c.png)
论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内容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社会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必须要有公信力,因为这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面对和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
本文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入手,通过对司法公信力的道德价值进行分析,找出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主要因素,然后对的决定因素及其缺失根源这一问题作浅显的分析、探讨,进而就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提出了自己构想。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裁判的信任程度,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近年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引起广泛的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学者和法官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
在专家学者看来,由于司法体制上的弊端,加上极少数法官的裁判不公、贪赃枉法,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也使得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从而可能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着力从司法公正与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入手,特别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全面启动,使得司法透明度得到进一步增加;在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的前提下,规范法官行为,及时纠正错案等等,从而使我国司法公信力有了长足的进展。
然而,由于中国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临时的任期、不固定的身份、低廉的待遇及人身、物质保障的不足对法官的影响‛ [1],使得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或耽于人情,或通过司法权的寻租受贿,知法而不公正判决时有发生,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二、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所谓司法,从其狭义涵义上是指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定纷止争的活动,是将制度上的法律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过程,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所界定的正义的具体实现依赖于公正的司法。
所谓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及其从事所产生的认同及服从的心理状态,当社会公众对某一公共权利及其从事产生‚信‛时,则这一公共权利及其从事就具有了公信力。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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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在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状中,司法不公是普遍存在的。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著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本文对我国的司法不公现象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 司法公正; 司法权; 司法独立随着社会改革开放领域的扩大,司法领域内也在进行着一场破除保守、封闭、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构建健全、开放、带有国际色彩特征新制度的改革运动。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司法不公是司法体制的顽疾,也是各种复杂社会现象的表现,是多因一果,它既存在于政治法律领域,又根植于日常生活之中。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著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在当事人反映突出的不公现象中,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风险大、执行难、司法腐败等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
这其中,既有制度性因素和司法系统内因素,其存在又有思想文化根基。
试图从司法力量内部或单一的外界来克服不公现象,都将是徒劳的。
一、司法不公的异质文化背景中国传统崇尚“礼”与“刑”,出礼则入刑,礼又是高度伦理化和道德化的产物,还是“身份社会”的象征;在政治领域,农业社会的实践和君主制的弊端产生了“官本位”思想,重实用主义;在行为意识领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奉行中庸之道。
这都使整个社会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私法不发达,人们之间“依规则之治”意识淡漠。
良法之治,尤其是程序规则不是精神权威,公正只是人们头脑中美好、朴素的品格,由加之法律知识的欠缺,人们对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解已经带上了主观价值判断的有色眼镜,依法作出的判决因不符合道德习惯,而成了不公正的裁判,正义已经被抽空,而不是近现代所指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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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个反映司法机关权威性和公正性的指标。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公信力逐渐受到质疑,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机关的人员质量不高司法人员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他们的素质是决定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
但现实中,不少地方的司法机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行为不端的问题时有发生。
因此,在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和评级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考评,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司法程序存在的问题司法程序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公正的主要途径,而如果司法程序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诸如立案难、审理缓慢、判决不公等问题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于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和制约,让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手段监督司法程序、防止其出现失误。
三、司法机关的权力过大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机构,但如果权力过大,就会容易造成不公正的现象,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失去信心。
这里面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政府部门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并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限制司法机关权力,强制约束司法机关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性得到维护。
四、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勾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会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当司法机关无法真正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而是受到政治干扰时,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切断司法机关与政治利益的联系,让司法机关真正地起到维护公正司法的作用。
以上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那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以下是几点对策建议:一、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其工作素质评估,同时还需提高新一轮司法人员的素质要求,促进司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职业道德建设,从而保障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能力。
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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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学院政法学院专业法学年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08 年 4 月教务处制申请答辩者的承诺我郑重承诺,本人提交政法学院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并申请答辩的以下论文:为本人独立撰写,并未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全部或部分地剽窃或抄袭他人著述(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版著作、论文、调查报告、图表等),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如有任何违背前述承诺之事实,本人愿意承担由此而致之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修改、部分或全部重写、丧失答辩资格以及其他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承担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不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过渡独立、法制宣传、系统培养入手,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能动司法。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独立;法律观念;法官素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机制,是法律权威得到保证的最后关口,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将司法置于崇高的地位。
司法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
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将极其严重。
这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河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也败坏了。
”[1]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可与信任程度,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提升司法公信力。
[2] 因此,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和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不失为一个探讨当前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实用性课题。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
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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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及提升建议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和权威,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效力和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
然而,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断受到挑战,其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
本文尝试从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一些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司法独立的保障不够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之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受到了一些影响。
例如,在一些地方,政治、经济等利益因素对于司法的干预较为严重。
这样,就会出现一些不公正的司法判决以及公众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建议:加强司法独立的保障,详细规定司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二、法律透明度不够法律规定的透明度是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某个案件发生时,公众对于法律的解释和执行过程应该是清晰明了的,如果法律规定的透明度不够,则公众可能会产生对于判决的怀疑和不信任。
建议:加强法律规定的透明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可以更加清晰的了解司法的执行过程和法律的解释规定。
三、司法质量需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之一。
如果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或者司法判决存在问题,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就会下降。
建议: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于司法判决进行问责和追责,提高司法的专业素质和创新思维。
四、司法效率需提升司法效率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如果司法效率低下,公众需要等待很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就会产生不满和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
建议: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案件处理的效率,适当简化和优化司法程序。
同时,加强和改善司法设施和设备,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五、司法权威需加强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之一。
如果司法权威不足,司法部门的决定可能会被公众质疑和否定。
建议:加强司法权威的建设,提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a3331f76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d3.png)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
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
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这一基本原则。
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
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
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一、目前司法公正状况的初步估价在1998年4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指出:应该肯定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院干警是好的,目前这支法院队伍经历了许多考验,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战斗力,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
但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法院队伍中间确实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
一段时期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的人数逐年上升。
在违法违纪案件中,出现“四多”现象,即:执法中发生的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经济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增多;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的庭长、院长等领导干部增多;经济犯罪个案的数额增多;在被处理的人员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增多。
虽然相对法院队伍的主流而言,这些违法违纪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尽快得到彻底整治。
这一估价是非常中肯的,从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是完全符合现实状况的。
身处审判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默默无闻地,殚精竭虑,枵腹从公,献身审判事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涌现出许许多多的“谭彦”、“李开华”、“尚秀云”。
然而,不可否认,在普通的老百姓心里,司法权威在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在下降。
这一不容回避的严酷的现实状况,应引起党和国家及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二、影响司法公正内、外部因素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
从人民法院的内部来看主要有:1、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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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论文提要: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实现,是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作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
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广义的司法公正指的是公安、法院、检查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公正执法。
狭义的司法公正仅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要求。
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但要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公正和正义的精神。
不公正的裁判会损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和司法诉求的热情,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影响社会稳定;而公正的司法,会增加人们对国家法津,对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期待,,消除人们对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疑虑及对判决的抵触心理,使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和司法工作者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也在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是人类在迈向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或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在这里,司法活动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
公正的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
司法公正既要求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要求参与审判的法官要以正直无私的态度,以尊重事实和遵守法律为准则,努力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法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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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决 ,甚 至 不 通 过合 法 方 式解 决 ,对 于判 决 的合 理 性 、合 法 性 有 所 怀 疑 ,对 判决 的执 行 力 与确 定 性 不信 任 。例 如 医疗 纠 纷 中 的 “ 医 闹” ,拆 迁 纠 纷 中 的暴 力 抗 法 等 问题 层 出不 穷 。这 些 都 严 重 影 响到 社 会 的稳 定 性 。在 法 律 层 面 上 , 由于法 律 制 度 的 制 定 滞后 于社 会 发 展这 一 规 律 ,其 存 在 的合 理 性 受 到质 疑 ;司法 人 员 的专 业 水平 不 足 ;司法 监 督 体 制不 完 善 等 原 因都 导 致 了 司 法公信力 的缺失。当法律失去信仰 ,自觉 的约束将不复存在 , 仅 仅依 靠 国家 强 制力 无 法 支撑 法 律 的运 行 。 因而 , 司法 公信 力 的 建设 已成 为 重要 的任 务 ,它 在 实 践 中 的缺 失 对相 关 的 理论 研 究 提出 了迫切 的要 求 。 二 、影响司法公信力 的相关 因素 1 . 法律制度本 身的合理性 提 升 司法 公 信 力 的前 提 是 法 律 本 身被 公 众 所认 可 。法 律并 非 一成 不 变 ,在 一 定 社会 时期 内 ,也 会 随 着 社会 经 济 的 发展 有 所 调 整 ,不 同 时期 有 着 完 全不 同乃 至 截 然 相反 的法 律 。 “ 法律 应 该 以社 会 为基 础。 法 律应 该 是 社 会共 同 的 、由一 定 物 质生 活 方式所 产 生 的利益 和需 要 的表现 。” 生产 力 的发展 推 动了生 产 、
引言
当今 的 中 国社 会 正处 在 激 烈 的 变革 与 发 展 时期 ,各 种矛 盾 层 出 不穷 ,新 的社 会 问 题 也不 断 涌 现 ,其 中最 为 严 峻 的 挑 战之 就是如何维护社会 的稳定性 ,合理而迅速地解决 纠纷。法律 作 为 调整 人 们 行 为 的社 会 规 范 , 自产生 之 日起 就具 有 定 分止 争 的作 用 。从 某 种层 面 上 讲 ,当今控 制 社 会 最 主要 的方 式仍 是 依 靠暴 力 ,但 这并 非法 律 唯 一 的支 持 。 同时 ,司法 公 信力 也 因其 对社 会 成 员 心 理 的作 用 ,影 响 到社 会 的稳 定性 与有 序 性 。更 为 重要 的是 ,司法 机 关 能够 获 得 公众 自觉 的认 同 ,从 制度 到运 行 都 被 理性 认 可 ,树 立 法 律 自身 权 威 性 。相 反 ,取 而 代 之 的将 是 价 值 的混 乱 ,秩 序 的丧 失 。当 代表 正 义 的 国家 司法 机关 不 再 被 大众 信 任时 , 私 力救 济将 代替 公力 救济 , 个 体站 在 自己 的立场 上 , 采 取 任意 手 段 解 决 问题 ,社 会 就会 陷入 弱 肉强食 的混 乱 ,并 因 此 陷 入恶 性 循 环 。 因此 ,司法 公信 力 的建 设 ,直 接 关 系 到社 会 的稳 定 ,关 系到 我 国依 法 治 国的进程 。 司法 公 信 力 的 定 义 及 其 现 状 1 . 何 为 司 法公 信 力 司法 ,在 中国 古代 是 掌 管 刑律 之 意 。古 代 封 建 社会 行 政 与 司 法相 混 合 ,笼 统 地 指 与法 律 相 关 的所 有 活 动 ,包 括 设 立 、运 用法 律 、进 行 审判 等 一 系列 活 动 。现 代 的 司法 概 念 基 于近 代 西 方 三权 分 立 学 说 ,作 为 国家 权 力 的构 成 部 分 之一 与 立 法 、行 政 相 对立 。这 一理 论 的滥觞 在 古 希腊 ,亚 里 士多 德 将 政治 权 力 分 为 “ 议事机能 ,行政机能,审判机能”三要素 。今 日,司法在 不同的语境下被赋予不 同的内涵 ,但一般认为,司法的本质是 判 断权⑦ 。 公信力, 《 现代汉语词典 》里对其的解释是 “ 使公众信任 的力 量 ” 。信任 ,就 是在 无 强 制作 用 力 的干 预 下 ,对处 在 特 定 的具 体环 境 下 的 对象 的某 种可 能 行 为所 持 有 的 积极 态 度 。 即在 某 种 特定 的情 形 下 ,对 他人 某 种 可 能行 为 的 积极 性 所 做 出 的预 估 。信 任 的 主体 可 以是个 人 ,也可 以是 群 体 ;对 象 同样 可 以是 任意个人或群体。当信任主体为群体时 , 就出现了群体性信任 。 司法公信力正是这种集体信任 的一部分。其信任主体是社 会 全 体公 众 ,信 任 对 象 是 司法 部 门 。在 现 代社 会 ,对 于法 律 的 制定 、 解释 、 执 行集 中于专 门机构 , 一 般社会 公众 并 不专 门 了解 , 接 触 或参 与 。 因此 对 于 司法 行 为 的评 价 只 能 主要 来 自于 大众 对 动态的司法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后果的接触与感知。当司法活动 的过 程及 结 果 符 合公 众 对 之 的理 性 预期 时 ,就 会 自然 产 生对 司 法 机 关 的信 任 ,包 括 过 程 符合 法 定 程 序 、公 开 、透 明等 ,运 用 法 律 公平 、公 正 ,结 果合 情 合 理 。但 需 要 指 出 的是 法律 始 终 有 其 时 代性 ,是 随 着社 会 的 发展 而 发 展 的 ,不 同 时代 、不 同地 区 的人对于公平正义也有着不同的理解 。因此,对公信力 的讨论 始终 是 在 一 定 时期 、一定 范 围之 内 的。 当法 律 制 度 本身 符 合 主 体公 众 的认可 ,它就具 备 了让人 信赖 的基础 。
浅议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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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影响司法公正的若干因素及其对策论文摘要党的十五大提出并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之后,几年来的实践,使法治的基本精神有逐渐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求助于国家司法活动,以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仍在于司法是否公正。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活动也存在执行法不严、办案不公、甚至是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
这些现象虽然发生在极少的害群之马身上,表现在个别案件之中,却令人深恶痛绝,极大影响和伤害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和热情。
因此,正视现实,排除障碍,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
本文结合当前法官队伍建设及司法活动状况,对司法公正的内涵,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及实现司法公正的对策作以粗浅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1年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一法治化的科学命题。
高度概括了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要求,揭示了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
自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并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之后,几年来的实践,使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
当林林总总的利益集团取舍失衡失序,公民与个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争议,矛盾激化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学会求助于国家司法活动,以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仍在于司法是否公正。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活动也存在执法不严、办案不公、甚至是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现象。
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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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活动就是要对社会中存在的遭到破坏和扭曲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矫正,对已经出现的冲突予以合理的公正的解决,从而消除和预防冲突的发生。
现就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司法不公;存在原因;解决措施司法不公,一方面从根本上否认了司法机构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使司法活动丧失了公信力,消灭了人们对裁判的期望,使人们不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进而对守法的意义产生质疑,损害了法的权威性。
所以,找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从而消除这一顽症,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稳固,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1 评价司法不公的标准司法不公,正如司法公正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一样,也可以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具体说来,有如下几个标准:1.1不严格适用实体法。
司法人员裁决〔广义,指裁判、决定等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处理〕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决必须依据实体法做出,即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实体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此外,还包括司法人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及在法律表现出滞后性和不完善性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正确的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努力实现裁决的公正。
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达不到这些要求时,就会出现司法不公。
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能够到达前两个要求,监督者也往往重视审查前两方面,但是,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及法律存在漏洞时最容易存在、也是较多存在司法不公的地方,也往往成为监督的盲点和弱点。
1.2不独立、不廉洁、不效率。
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必须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
如果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屈从权势,徇私情,其司法活动必然是不公正的。
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抗各种腐败行为。
只有坚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https://img.taocdn.com/s3/m/cdce6076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5b.png)
浅谈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及实现途径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有很多,如政治环境、法治文化、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素质、司法程序等。
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包括制定公正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确立公正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监督等。
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可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
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环境和法治文化。
政治环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政治干预司法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政治干预司法可能表现为政府对司法行政的干涉、对具体案件的定性指导、对司法压力的施加等。
法治文化的缺失是司法公正的根本问题,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全社会对法治的共同追求。
内部因素主要包括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素质和司法程序。
司法体制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司法体制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体制的重要内容包括司法独立、司法权责清晰、司法权力制衡等。
司法人员素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具备独立、公正、廉洁的品质。
司法程序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司法程序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正严肃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公正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要推动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对证据的审查、对刑事犯罪的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二,加强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要完善司法独立的制度机制,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任命制度、终身制等。
第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应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教育,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和执法水平,确保司法人员能够忠诚于法律、公正执法。
第四,确立公正的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应制定科学合理、公正严肃的司法程序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还应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防止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发生。
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原因及相应对策
![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原因及相应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00c7753110a6f524ccbf8553.png)
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原因及相应对策何为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就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它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更有法院外部的原因,也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相应地,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诸如加强队伍建设,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司法创新,强化司法宣传,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都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凝聚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信任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必将对司法工作、政治体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道德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它既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之所在。
俗话说人无信不立,在权利意识高涨,利益多元博弈的今天,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利益格局、社会结构深刻调整,各种观念交织酝酿,从而导致民意呈现出多元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而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又处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低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通过对该问题的思索,从几方面进行浅在的探究,在此拿出来与大家共研。
一、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从整体上讲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司法公信力也会在不断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权威也日益显现出来。
但不能回避的是,现阶段基层法院尤其是经济、文化相对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还处在较低层面上,并受到来自不同方面的挑战,致使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损失。
那些败诉方当事人单独或纠集宗族群体来法院缠诉、闹访甚至围攻的事件时有发生,每当此时基层法院更显得缺乏可供应急使用的信用资源,无论法院怎样劝解,这些当事人就是不听、不信。
也很少能得不到社会公众的支持,法院往往处于劣势的尴尬境地。
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面对聚集起来威胁、辱骂法官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更是惊慌失措、进退失据,只能躲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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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提要: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原因;对策。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的整体印象和评价。
司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程度与信赖程度。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司法公信力是建立诚信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等专项教育活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环节和方面。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
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
由于个别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
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办案部门处理案件不果断,怕承担责任,或者碍于部门之间的情面,不能及时终结诉讼,反复研究,层层汇报请示,迟迟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相互推诿,浪费诉讼资源。
4、司法公开力度不够,当事人的知情权缺失。
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取信于民,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但是,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任务重、人员少、认识不足等原因,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内容没有及时公开,当事人对执法的公正性存有疑虑。
当事人缺乏知情权,对案件进行的环节,每一环节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缺乏必要的了解,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即使案件处理得当程序合法,也不能被当事人和社会所理解、接受。
5、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现象。
政法队伍是一支执法为民,党和人民信赖的队伍,但是,也不能否认,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政治觉悟不高,执法犯法的现象,甚至有的的以权谋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违规插手经济民事纠纷,利用国家赋予的司法权,谋取个人或者部门利益,严重败坏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问题发生的原因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不高,是个别执法人员执法观念落后,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司法机关监督管理不力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观念落后,执法为民意识淡薄。
部分司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
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陈旧的执法观念。
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公正、为民、文明、高效的理念还没有内化为指导司法行为的内驱力。
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不文明执法等消极思想在特定的环境下就会表现出来,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2、司法保障不力,诉讼效率低下。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较多,刑事犯罪高发。
由于受经济发展和政治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司法机关普遍存在人员少,任务重,装备落后的现象,办案期限普遍较长,有的案件不能及时投入警力办理,复杂疑难案件往往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办结。
导致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羁押时间较长,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3、个别执法人员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随着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步,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执法方式、执法艺术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但是,由于文化基础,岗位特点、年龄等原因,部分司法人员不注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凭经验主义办案,不能适应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新期待。
由于个别司法人员的认识判断能力不强,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司法公正。
4、特权思想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少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特权思想,错误地认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受约束和监督制约,可以为所欲为,工作中作风粗暴,执法行为不文明、不规范,工作方法简单,不注重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司法救济不畅,赔偿兑现难。
由于法律规定不够详尽,当事人举证难,司法机关特权思想作祟,缺乏责任意识等原因,司法机关不愿承认执法工作中的错误行为,或者即使承认错误也以种种理由推诿,对当事人的赔偿迟迟不予确认,有的虽然承认执法过程中的错误也不兑现赔偿,致使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长期往返于司法机关之间,正当权益再次受到侵害。
三、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对策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采取加强教育培训、严格监督制约、规范执法程序等多种措施,司法机关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
对司法人员而言,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
要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维护司法公正就必须不断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工作,使每一名司法人员都能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使公正、文明、为民、高效的理念转化为指导司法实践的准则。
始终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积极勇敢地同各种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作斗争,积极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始终坚持党的的事业至上、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2、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
各级司法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活泼,卓有成效的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专业水平。
不断提高司法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处理复杂社会矛盾的能力。
对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重点学习,以便于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需要。
通过达标考试,业务技能比武、规范化建设等措施让广大司法人员积极参与,共同提高。
3、严格执法,切实提高办案质量。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是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关键所在。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一定要以对法律、对司法机关、对案件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办理每一起案件,严格执行每一个办案程序,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办案中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等规定,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强司法文书的说理性,对犯罪事实的认定、罪名的确认、适用法律的选择、影响处罚的情节进行详细的论述,使当事人和社会都明白司法机关据以定案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注重保护发案单位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充分运用司法机关在恢复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及时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司法保障,提高诉讼效率。
国家要不断增加对司法工作的经费投入,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建立科学的经费递增机制,不断改善司法机关的办公和办案条件,改善装备条件。
提高办案工作的科技含量,向科技要警力。
同时又要注意节约司法资源,力争以较小的司法投入,取得较大的执法效果。
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一步强化效率意识,合理安排,统筹兼顾,尽量缩短办理期限,通过人来人往,及时沟通,相互支持配合,尽量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次数,司法机关业务领导机构和上级领导机关及时研究案件,作出处理决定,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5、严肃查处执法犯法行为,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违法办案,虽然仅是个别现象,却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
因此,各级司法机关都要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强司法队伍的廉洁自律建设,把廉政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加强对司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司法权被滥用,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加强对司法人员,特别是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造成冤案错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自律意识不强,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做好预防纠偏工作,对不适合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辞退或者调离,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信力。
6、坚持执法必严,有错必纠。
严格执法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然而,受各种条件的制约,个别案件质量存有瑕疵是客观的。
对存有瑕疵的案件,甚至发生的错案,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应当及时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补救,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对确定为错案的,要及时按照法律规定查清责任,对失职渎职的司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赔偿或者补偿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尽快兑现,防止因司法机关的推诿、拖沓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
负有责任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当事人承认过错,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兑现赔偿,防止当事人重复申诉,越级信访,影响司法机关形象。
7、大力加强法律文化建设,为司法机关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
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权威,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文化成熟的标志。
有关部门要积极倡导并重视法律文化建设,引领社会形成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教育广大公民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依法处置各种社会矛盾,积极惩治各种不正之风,防止不正之风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侵蚀,提高司法人员抵御各种不正之风侵蚀的能力,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以高质量、高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