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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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摘要:随着公司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和职业经理人出现,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

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权力加以扩张,伴随着相关商事立法从不同角度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制约,董事面临着职业责任风险,这一风险随着法律赋予股东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各种权利而日益增大。

但是董事责任过重也有负面效应,不利于董事放开手脚履行职务,这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背离。

对于董事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风险转移机制,减轻董事的职业责任风险。

董事责任保险为平衡董事责任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关键词:责任保险董事责任制度构建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概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为勤勉尽责的董事转移风险,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更好地为股东服务;在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通过激励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公司的社会化和开放性程度加深,在董事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时,通过董事责任保险的赔付可以减少广大投资者的损失,维护公众利益。

1.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责任保险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的上位概念,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责任保险又被叫做第三人保险。

[1]责任保险的出现是传统侵权法矫正正义理念向分配正义理念发展的成果,分析董事责任保险需要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作为支撑,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所在。

1.1.1责任保险之特殊的保险标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仅包括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其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各国保险法均作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这也导致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比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要小。

1.1.2责任保险之赔偿限额在保险人承保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尚未发生且难以确定,因此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通过约定赔偿限额赋予民事赔偿责任实体价值,同时也是对自身营业风险的评估。

论国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论国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务 保证 。 以上 这 些规 定 与 《 民法 通 则》 《 境保 护 、环
人在一般 民事活动中对第三者造成 的民事损害赔 偿 ,而不承保被保 险人的刑事责任 以及在故意犯 罪活动中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 听责任保险制度 在英 、 法 、 瑞典等 国家广为盛行 , 美、 德、 已经渗透 到了各个领域,这些领域包括核能事故,工业事
其在各 国的具 体 名称均 有不 同 , 英 国称 之 为环 境 如
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 的利
益, 责任 保 险制 度应 运 而生 。 任 保 险制 度 使社 会 责
分担了一部分本应 由企业承担 的损害赔偿,避免 了企业因为巨额赔偿而破产 ,同时又可 以给受害 者快速、 有效的救济。 以其成为西方国家一种强 所 有力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各个领域发挥着极其重
关键词
环境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污染
赔偿制度
Ab ta t Bae n te p ee tt n o o si tts o n u n e s se fre vrn n ep n iiie n ic s n p o lms sr c sd o h rs nai fd me t sau fi s r c y tm o n io me trs o sblt sa d dsusi o r be o c a i on e itn i n i n na d su e , te e e st t p r t n ua c sse xsig n e vr me tl ip t s h n c si o o f is r n e y tm fr e vrn n rs o sblt s n k o -h w fr ovn o y c e o n i me t e p n i i i a d n w o ie o o s lig e l mn na ds ue wee peene ,o heoh fh n n tr fo esa x e in e a d d me t tts o u g sin r d o nvr e t o l ip t r rs td n t te a d i ems o vre s ep re c n o si sau ,s me s g e t s wee ma e t c o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环 境 责 任 保 险制 度概 述 所谓 的责 任 保 险是 指 保 险 人 与 被保 险 人 约 定 , 由被 保 险 人 向保


险人 支 付 一 定 数额 的保 险 费 , 被保 险人 因 自 己的 行 为 造 成 第 三 人 当 人 身或 财 产 损 失 时 , 由保 险 人 承 担 对 第 三 人 的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属 它 于 广 义 的财 产保 险范 畴 , 一 种 无 形 的 、 实 体 的财 产 保 险 。责 任 是 非 保 险产 生 于 1 世 纪 中后 期 的法 国 , 在 英 国 、 国 、 国 、 国等 国 9 现 美 法 德 家在 核 能 事故 、 通事 故 、 疗 事 故 、 品 责 任 、 境 事 故 等 也 建 立 交 医 产 环 了责任 保 险 制 度 。 自 2 世 纪 中叶 以来 , 着 环 境 问题 的 日益 凸显 和 0 随 公众 环境 意识 的增 强 , 境 问 题 已 经成 为 制 约 经 济 发 展 的 大 问题 , 环 因 此责 任保 险就 被 引入环 境 污染 事故 领域 , 形成 了环境 责任 保险 。 环境 责 任 保 险 是 指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 保 人 向 保 投 险 人 支 付 一 定 数 额 的保 险 费 , 被 保 险人 从 事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业 务 当 活动导致环境 污染而应 当承担环境 赔偿和治 理责任 时, 由保 险 人 在 约 定 的 责任 范 围 内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保 险 。环 境 责 任 保 险 既 具有 责任 保 险 的 一 般 性 , 有 其 特 殊 之 处 , 具 有 公 益 性 、 也 它 承 包 范 围特 定性 、 偿 责 任 范 围 的不 确 定 性 、 险 合 同 内容 特 定 性 等 赔 保 特 征 。环 境 责 任保 险 制 度 的基 本 模 式 有 以下 几 种 : 制 责 任 保 险 强 模 式 、 制 责 任 保 险 与 政 府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相 结 合 的模 式 、 强 以任 意 责

浅论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三、 我 国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的 反 思 及 其 完 善
和服务 的提供者 ) 、 投保 人 ( 保 险产 品购买 者 ) 、 被保 险人 ( 责任 风险转 嫁者 ) 和政 府机构 ( 市 场规则制 订者 ) 。
二、 责任保 险制度产 生与发展 的条件
( 一) 我 国责任保 险的发展 现状
中 图分 类号 : F 8 3 2 . 5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7 — 7 4一 O 3


责 任 保 险 与 责 任 保 险 制 度
造财富 的同时 , 也为社 会造 了 比以往 任何 时候都 更多 、 规模
器” 的责任保 险业却难 显其效 。 究其成 因 , 责任保 险制度 的缺 陷 , 已严 重掣肘 了责任保 险 业务的发展 和 功能发挥 。 所 以, 完善 我 国 现行 责任保 险 制度 , 发挥 责任保 险社会 管理 功 能的作 用 , 促 进和谐 社会 建设显 得尤 为重要 。
关键词 : 责任保 险制度 ; 责任 保 险 ; 政府 职能 ; 法律 环境
诞 生和不 断完 善 。l 9世 纪 中叶 ,英 国产生 了过失侵 权 ( n e l f i —
人承担 的经 济赔 偿责任 和 因赔 偿 纠纷引起 的诉讼 、律 师费用 及其他 事先 经保险公 司 同意 支付 的费用 。都可 以 由 保 险公 司 根据保 险合 同的约定 承担 。 依 据责任保 险承保 的范围和 对象划 分为 :场所类 责任保 险、 雇主 责任 保险 、 职业责 任保 险 、 产 品责 任保 险 以及 特定行 为 责任保 险等五类 。 依 据实施 方式划分 , 又可 以分 为 自愿保 险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论建筑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和意义一、法律背景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要求建筑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简称“国十条”)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通过立法和强制手段发展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内的责任保险业务。

2006年9月27日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颁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大力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发展的有效结合,充分利用责任保险的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形势。

201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利用经济杠杆和多元化的责任保险产品解决民事责任纠纷。

2014年8月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第48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论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

论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

论责任保险在高校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摘要近年来,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也逐渐增多,高校的各种风险事件不断发生。

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不足以救助高校频发的大规模侵权受害者,而将责任保险机制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有助于校园秩序的稳定与维护,有助于和谐校园的构建。

高校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应在模式选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上进行合理设计。

关键词高校群体性事件大规模侵权风险社会责任保险作者简介:林杰,大学本科,法学学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85-03一、问题的提出高校是一个与社会有着紧密联系却又有不同于社会的特殊社区,近年来更是突发事件高发之地。

近几年各地高校相继发生大规模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如2006年广州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发生学生食物中毒事件、2008年上外虹口校区发生中日学生暴力冲突事件、2009年湖南湘乡中学踩踏事件、2009年全国部分高校“甲流”爆发事件以及部分高校出现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等,这些事件不但严重损害高校师生的人身权益,而且也严重影响我国高校的发展与稳定。

目前我国高校突发事件与大规模侵权的管理机制主要以行政途径为主,很少适用法律机制。

鉴于高校学生突发的大规模侵权事件逐年增多、情况日益复杂、处置预案不完善、缺乏法律法规支持、处置成本攀高等困境,本文尝试从分析高校的大规模侵权之风险入手,以期构建立一套初步的高校大规模侵权的责任保险机制,以期高校大规模侵权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

二、高校群体性事件中的大规模侵权(一)高校群体性事件与大规模侵权的内在关联近年来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生生源更加复杂化,办学受社会因素影响增多,高校的各种风险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不断发生,并且呈多发性趋势。

这类高校突发群体性事件可分为由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人身安全类、以及学校管理等引发的事件。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 责任往往没有落 实,污染受害人 不能及时获得补偿 ,引发 了很多社会矛盾 。这种 “ 企业违
法污 染获利 ,环境损 害大家买单 ”的现状不 能再持续下去 了,建立有效 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迫在眉睫。
12社会公众对环境权重视的加强 . 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 公众 对生活环境 的条件和标 准不
为 ,社会 公众 依靠 宪法和法律赋予 的各种权利 ,通过各种 合法 的救济途 径,积极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 利,要求损害赔
偿。
13 传统救济方式之不足 . 以往 ,由侵权行为 引起 的损 害,一般通过侵权损害赔 偿 的方式 , 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解 决双方纠纷 ,弥补受 害人 的损 失。而随着环境侵权行 为的发生,尤其是重大环 境侵权行 为的 出现时 ,传统救济 方式的不足便开始显现 出
来。
究其原因在于环境侵权行 为导致 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 目往往很 大 。例如 ,2 0 年 1月2 日,重庆 东北角的开县 03 2 3 突然 发生中石油东北气矿特大井 喷事 故,虽然经多方全力 抢救 ,但 仍然有2 3 3人死 亡、40 多人 受伤 ,6 00 万多人被疏 散转移 、9 3 .万多人受灾,给当地群众 的生命和财 产带来 了
环境而应当承担 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 的 责任保险 。
种可能侵害 自己环 境权 利的行为 ;另一方面 ,对于 已经对 自己环境 权利 和 民事权 利构 成侵 害和 造成损 失 的侵权 行
1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 国,环 境侵 权行为作 为一种 新型的特殊 民事侵权 行 为。其 有关 的赔 偿法 律制 度还 存在 着许 多 的不完 善之 处 ,仅靠传统 的民事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方式 ,无法达 到全 面保护受害人 的同时也兼顾到侵权方 的需要 。环境责任保 险制度作 为一种特 殊 的赔偿制度 ,是对 传统赔偿方式 的突 破 ,在我 国建立 和完善环境责任保 险制 度 ,将有利于完 善 整个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体系 。 1 1环境侵权事故的频发 . 据统计 ,目前我国75 个大型重化工业项 目中,8% 55 1布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例(六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例(六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例1、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流程,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3、职责划分(1)本制度由……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

(2)……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协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及工伤待遇,协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处理因事故导致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3)……是工伤职工医疗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与相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关系,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4)……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统一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

协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

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5)……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6)……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4、内容(1)……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

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2)……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妥善进行安抚工作。

(3)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照《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4)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5)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6)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7)相关记录应永久保存。

5、附则(1)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例(二)第一条: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

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旨在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

论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

论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社会管理功能

【 摘 要 】 年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来 , 医 疗 、 会 保 障 、 全 生 产 、 态环 境 等 热 点 领 域 , 体 性 事 件 和 恶 性 极 端 事 件 有 增 多 的 近 在 社 安 生 群
趋 势 。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已 是 当 今 社 会 最 受 关 注 的 话 题 之 一 。 今 年 初 , 锦 涛 总 书 记 在 中 央 党 校 省 部 级 主 加 胡 要 领 导 干部 专题 研 讨 班 开班 式上 强 调 , 加 强 和创 新社 会 管理 , 高社 会 管理 科 学化 水 平 , 护人 民群 众权 应 提 维 益 , 进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 持 社 会 良好 秩 序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不 仅 是 当前 我 国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需 要 认 真 研 促 保 讨 的 重 要 课 题 . 是 理 论 界 深 入 研 究 的 前 沿 性 课 题 。 责 任 保 险 不 仅 具 有 积 极 的 社 会 管 理 功 能 , 且 是 一 项 重 也 而 要 的法律 制 度 。 因此 , 入 研 究和探 讨社 会 管 理功 能 、 断 完善 我 国责 任保 险 法律 制 度 , 其在 安 定 社 会秩 深 不 使 序 、 进 社 会 文 明 进 步 方 面 发 挥 更 积 极 的 作 用 , 有 重要 的 理 论 价 值 与 现 实 意 义 。 促 具
随着现 代社 会 的发 展 、 律 的进 步 , 逐 渐 出现 法 已 “ 失 承 担 的社 会 化 ” 趋 势 。 损 害 的 发 生不 再 仅 损 的 即 仅 是 受 害 人 的 损 失 或 仅 由加 害 人 给 予 补 偿 ,而 是 通 过 责 任 保 险 的行 使 将 损 害 分 摊 到 社 会 大 众 ,事 故 成

试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及功 能
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 因违反法律
外。” 由此可见 , 国董事责任保险的 我
董事责任保 险, 是指以董事、 高管
为对公司、股东及第三人产生的民事
二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 的责任除
我国立法最先提及董事 责任保 险 投 保 人 亦 为 公 司 。
要 紧是厘清 以下几个问题。
( 投 保 人 一)
董 事 责任 保 险 的作
然而 , 凡事都有其两面性 , 对董事
文 用, 将董事、 高管人 苛 以严格 的义务与责任有其积极 的效
就各国有关董事责任保 险的立法
员的 风 险转移 至 保 果 , 与 此 同 时 , 也导 致 了 董事 从 业 而言 , 但 它 投保 人不外乎有两类主体。 一为
二 高 花 险公司对这些人员 心 态 的保 守 化 ,在 正常 的商 业 风 险面 公 司 , 为 董 事 、 管人 员 自身 。何 者 耕 而言实为雪中送炭。 前董 事往往谨 小慎微 ,造成 公司在瞬 为投保人即意 味着 谁为董事责任保险 但 我 国 现 行 立 法 对 息万变 的商事 活动 中坐失 良机 ,公司 买 单 。2 纪 8 代 后 期 , 国 的 许 0世 0年 美 面 此方 面 的规 定 不尽 竞争力急剧下 降。 多州法律都 明确规定 了公司可以为董
自己的优势地 位在公 司中饱私囊 , 将 及 《虫 意 见 《 理 准 贝) 『董 与 c 『 台 l 的规 定 极 J )
公 在 尤 其 是 中 小 投 资 者 本应属于公司的财产 、交易机会据为 其 原 则 。新 司法 公 司 治理 方 面
已有 , 而股 东在这一 场“ 夺” 掠 过程 中 进 行 了大 幅 度 修 缮 ,尤 其是 大 大 增 加 董事义务 , 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且

论责任保险

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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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也被之为“ 第一人保险” 而责任保险则不尽然。 。 责任
第 2 卷第 4 2 期
20 年 l 09 2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un l f o r a o HUB ors o d n eUnv ri EI r p n e c iest C e y
V0. 2N0. 1 . 4 2
De .0 9 c2 o
论 责 任 保 险
定 ,责任保险是 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 负的赔偿责任为 在这里 ,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以订立保险合同, 之所 其直接 目的 保险标的的保险” 依照责任保险合同制度 , 。 投保人( 投保人投 就是通过利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其 自 身免受意外造成损 害
保后其身份即变为被保险人)按约定的数额向保险人支付保 须受的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 这也是此种保险又被之为“ 第三 险费, 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 由保 人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 的原因所在。当然, 无论是责任保 险人在合 同约定 的 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支付赔偿金的义务。 保 险还是一般 的财产保 险 , 其基本 目的都是 为了分散责任 , 消化
保 险人 的人身或财产 ( 身利益 ) 自 为保险标 的, 以意外事故为 其次 , 险标 的不 同。 保 一般财产保 险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 承保危险的保险。 被保险人利用第 一人保险的 目的, 在于保护 财富 , 与物质财富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 , 虽然也在其保 险范 围 其 自身免受意外事件造成 的经济上的不利后果 ,该意外事件 之列 , 但这些只能是 附加在有形财产上的保 险,不能单独存

第二组论述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组论述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天津大学大网络教育经济法第二组作业答案第二组:一、论述题(每小题30分,共60分)1、论述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生产和销售的产品造成产品使用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意义:1、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责任保险从理论上分析,其最具有社会积极意义的是产品责任事故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

尽管现代社会消费者因缺陷产品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现实中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必须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负有赔偿责任的致害人因经济状况各异,赔偿能力亦不相同。

赔偿责任虽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它并不能改变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基于此,受害人并不一定能获得全部赔偿,其所获赔偿额多寡受制于致害人的经济状况。

办理产品责任保险,用收取保险费积聚保险金的办法,可以使受害人即消费者的利益,在产品责任的加害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这样既维护了法律严肃性,使有关法律精神得以贯彻,也为稳定社会秩序创造了条件,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鼓励和维护生产商、销售商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1)有利于企业提高承担产品责任的能力;(2)有利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3)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3、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产品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将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增强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受害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而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体现着对受害人利益的直接保护,安定了社会秩序。

2、试论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摘要】董事是在公司中因占有大比例股份,获得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决定性权利、并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民商事行为主体的总称。

对于企业而言,公司董事在决策机构所发表的任何关于公司战略的意见,以及代表公司做出的职务行为,对公司运行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旦董事的行为有所偏差,都会使得公司蒙受巨大的损失,为了减少这样的损失,规避因个人给整体带来的风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损害减轻一、董事责任保险的性质(一)董事责任保险是财产损害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归属于财产损害保险。

财产损害保险以保险利益为标的,“对整个损害保险而言,保险利益之定义可为一种特定之关系,基于此种关系,某特定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将遭受财产上之不利”。

[1]董事责任保险之所以应当归属于财产损害保险的类型,正是因为董事责任保险符合了“填补损害”的保险理论,在这个保险理论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在于防范未知的财产损失,并且这个损失是有可能造成除自己以外的第三方主体的损失的,为了在因自己过错造成他人损失,从而要由自己负担对于他人的损害赔偿时加大自己的压力,借助保险的赔偿,来转嫁损失的危机。

在这个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一旦察觉自己的利益因为投保人的过错而遭遇损失,并且这样的过错是在可保行为范围以内,那么投保人可以并且应当得到因投保人投保而产生的保险金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都不能从这个保险关系中获取到额外的利益,这个财产损害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保险利益或者补偿的利益都将以损害发生后可掌控或者应当掌控的数值为限,任何一方不得以损害赔偿请求为由,从保险关系中谋取损害之外的利益。

这里面还涉及到一个期待利益的问题,具体说来,当被保险人因为投保人的过错,导致了自己本应当获取的各项利益有所减损,或者期限届满未能兑现,那么就会发生期待利益损害的问题,是否也属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范畴呢?有学者认为,应当将这样一种利益包含在内,这是正确的。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公司控制权从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各国纷纷强化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加强董事责任的同时也应强调对其利益的保护。

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优秀的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西
方国家公司法往往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当董事及高级管理者在任职期间因过失导致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与董事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在约定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内在地需要董事责任保险法律机制。

责任的加重是对经营者的约束,风险的转移则是对经营者的激励,这是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
本要求。

在建立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应尽可能地立足于我国现有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吸收、移植国外的立法成就和实践经验,从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董事责任保险机制。

本文从董事的民事义务和责任开始分析,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一些基本理论和相关的法律问题,阐述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对在我国国情下
设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障碍和缺陷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尝试着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企业为保障员工安全和企业自身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用于承担由安全事故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购买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条件,企业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缴纳保费,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细则和操作办法由保险单位自行制定,并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上级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而导致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二)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善、监督不力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三)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职业病和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赔偿员工因安全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二)赔偿员工因工作意外事故、职业病导致的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三)赔偿企业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生产停工、设备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四)赔偿企业因安全事故导致的名誉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保险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并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购买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员工安全和企业自身的安全。

第十条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

第十一条保险单位与企业按照约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保险责任的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违规使用保险金,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例文(六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例文(六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例文第一条为有效整合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与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双重功能,实现风险管理的专业性与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度融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控机制,旨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的持续优化,并提升公司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与处置能力。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内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员工群体。

第三条投保办理方式1. 遵循安全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细致划分高风险作业领域,明确界定高风险岗位,并对高风险岗位实施针对性保险安排;低风险岗位则采取不记名方式,按最低人数要求统一投保。

2. 新入职员工若被核定为高风险岗位,需在入职时向行政部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健康证明等相关文件。

3. 行政部需在新员工入职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具体天数需明确),前往保险部门完成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 每月固定日期前,行政部需负责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的续保手续,并同步更新退保人员信息。

5. 低风险岗位员工的参保比例需根据公司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科学确定,合理设定投保数量与金额。

第四条安全责任保险投保条款拟定1. 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时,应明确条款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在确保证明文件有效的基础上,简化理赔流程,确保理赔过程迅速且高效。

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同等级,设定相应的赔付时限。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开展查勘定损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缩短赔付周期,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结案,有效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转移公司的责任风险,最大化利用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功能。

第五条事故处理1. 现场处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需立即向行政部报告。

行政部应在接到报告后迅速(如五分钟内)抵达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事故上报事故发生的部门负责人需在规定时间(如24小时内)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事故责任分析、事故损失评估、受伤人员病历资料、疾病诊断证明或住院通知等文件一并提交至行政部。

论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论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是 可 以担任 破产 管理 人 的 。笔 者认 为 ,破 产管 理人 如果 为 自然
人, 不仅有 利于 提 高破产 案件 的效 率 , 确破产 程序 中的责任 归 明 属 , 有利 于节约 破产成 本 , 对于 国家 、 还 这 企业职 工和债 权人 等都 有 着积 极 的意义 。
更会 抑制 管理 人的 从业热 情 。 且破产 管 理人 工 而 目前在我 国 , 尚未 建立 完善 的个 人信 用 制度 , 人承 担责 任 执 业 责任 保险 , 个 的 能 力相对 较差 。而 且破 产事 务 管理 工 作涉 及到 法律 、会 计等 多 方面 的专 业知识 , 工作量 大 , 个人 的 知识 储备 及工 作能 力 毕竟 有限, 恐难 以适应 其 要求 。为防 范破 产管 理 人 的道 德 风 险, 强化
优 先 拨付 ,报酬 数 额相 对 比较可 观 。破产 企 业 的债 务负 担本 身
已经 很重 , 如果 再 负担 管理 人的投 保 费用 , 业职 工 、国家和 破 企
其在 其执 行职 务之 前 ,需 要 向法 院提 交一 份保 证诚 实 履 行
务 并维护 国家利 益 的保证 金 。高 额 的保 证金 足 以威慑 并迫 使 破
管理 人执 业 责任 保险 的被保 险 人是 从事 破产 管理 人职 业 的
核心 角 色, 其承担 责任 的 能力值 得 关注 。本文 对 如何 建立 完善 的破产 管理 人执 业 责任保 险 制度作 了简要 的论 述 。
关键 词 中 图分类 号 : 9 2 8 D 2. 2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 业破 产法》 以下 简称 《 产法》 于 2 0 ( 破 ) 07 年 6 1 月 日起 正式 施行 , 为我 国 第一部 市场 经济 下 的破产 法 , 作 确 实实现 了很 大 的创新与 突 破 。 如扩 大 了破产 法 的适用 范围 、 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方的安全,健全企业安全防范体系,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各级管理人员、员工和外来人员,不论是否经过临时工、实习生等形式进入公司。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依据,所有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自身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通过保险机构购买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保障企业在事故发生时的经济赔偿能力。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流程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机构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流程。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流程包括:责任划分、保险购买、事故报告、理赔申请和赔付等环节。

第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在该责任范围内购买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在企业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配合保险机构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应的赔偿标准,对事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包括:保险合同管理、保险费用管理、赔付管理和保险资料管理等方面。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管理,确保合同履行的合法、正当和有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升职工安全保障意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保障受到损害的职工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二、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身体伤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2. 免责条款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a) 职工自身故意损伤或自伤情形;b) 职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c) 职工故意不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d) 职工携带物品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

三、保险费支付1. 保险费额度企业应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工作岗位风险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责任的充分覆盖。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以每月固定金额方式支付,由企业按时足额缴纳。

四、保险责任范围确认1. 事故鉴定当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情形时,企业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保险公司。

2. 保险公司认定保险公司根据事故鉴定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并及时通知企业相关信息。

五、理赔程序1. 理赔申请受害职工及其家属应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向企业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企业审核企业应及时核实受害职工及其家属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真实有效,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交审核材料。

3. 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应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理赔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确保理赔工作的快速进行。

保险公司审核意见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企业答复。

4. 理赔额度确认保险公司确认理赔责任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受害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具体的理赔额度,在支付前与受害职工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和协商。

5. 理赔支付理赔支付应在理赔额度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应按时支付给受害职工及其家属。

六、保险责任调整1. 保险责任调整原因保险责任调整可能因受害职工及其家属提供虚假资料、索赔方式不当等原因进行调整。

责任险管理制度

责任险管理制度

责任险管理制度一、引言责任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涵盖了个人或机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责任。

责任险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责任险的投保、理赔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活动而制定的一套制度和流程。

本文档旨在介绍和解释责任险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二、责任险的分类责任险可分为三类:个人责任险、企业责任险和专业责任险。

2.1 个人责任险个人责任险主要针对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进行保险。

例如,家庭责任险保障家庭成员在家中和户外活动中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2 企业责任险企业责任险是为企业及其雇员在工作中可能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设计的保险形式。

企业责任险可以分为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等。

2.3 专业责任险专业责任险主要面向从事专业服务行业的个人或机构,保障其因提供的专业服务导致的错误或疏漏造成的财务损失和法律责任。

常见的专业责任险包括医疗责任险和律师责任险等。

三、责任险管理制度的要求3.1 保险合同的签订和管理负责责任险管理的机构应确保保险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并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3.2 保险费及时缴纳与核算被保险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并保证缴费记录的准确性。

责任险管理机构需做好保险费的核算和记录。

3.3 理赔申请和处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及时提出理赔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责任险管理机构应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3.4 风险控制措施责任险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例如,在风险较大的行业,责任险管理机构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加强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3.5 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责任险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与责任险相关的信息,包括产品特点、保险费率和理赔流程等。

同时,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解答客户疑问,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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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制度论; 文; 摘; 要责任风险是普遍存在的。

无论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商场、影剧院、运动场、各类职业人员等,均有可能因生产、营业等各种活动而出现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致使责任人不得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索赔行为日益增多,法院的判决往往更加有利于受害人,使责任者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

一旦发生责任事故,面对赔偿、诉讼,将致经营者陷入困境,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大不相同,对于巨额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些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可以全部承担,有些小本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则可能根本无法承受,赔偿一次责任事故的损失就有可能导致倾家荡产、破产倒闭。

参加责任保险,将这些无法确定、巨额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责任保险通过集中风险、分散风险承担众多致害人的责任,使其免除后顾之忧,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保持生活安定。

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相对滞后。

加快发展责任险,应加强国家法制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保险公司责任险经营水平;加强对责任险的风险分散支持;优化责任险发展的环境。

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不仅为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也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责任保险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索赔意识不断增强,自然人、法人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的需求不断上升。

任何企业、团体或个人在从事各种活动中都不可能完全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致害人就必须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但是,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决定了其赔偿能力的大小,同时,刑事责任又仅仅是对致害人的一种事后惩罚,对受害人无法在经济上进行赔偿,若只把致害人投入监狱,对受害人而言也无济于事。

这些都是外来突发的损失,急需有商业的责任保险产品来补偿此处的损失,有保险人承担起民事损害责任风险,则可以可靠地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有效地维持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连续和稳定。

因此,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受害人能否获得经济赔偿,并无确切保证,从而极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无论对于法源还是实际生活,商业性的责任保险都有着切实的市场需求和积极的保障作用。

;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和分类(一)责任保险的概念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

保险关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而对方则承担其因意外事故出现所致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

; 所谓“责任保险者,谓责任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负赔偿责任之保险也。

”“凡公司,企业或个人,在从事各项业务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应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投保有关的责任保险。

” 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主要有两项:(1)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对他人的民事改善人民生活责任”; 即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均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责任保险转嫁的是责任风险,而风险的一般含义是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因此可以说责任风险是指与责任有关或由责任引起的损失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

“责任保险一方须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付赔偿之责任,他方又须被保险人受赔偿之请求,二者缺一不可;而一般财产保险则较单纯,一般是财物之毁损灭失。

”; 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为民事责任,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一般限于法定责任即法律直接规定应由行为人承担的包括过失责任在内之侵权责任。

; (三)责任保险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责任保险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和对象划分,可以分为企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以发生效力的方式划分,可以分为自愿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以责任保险承保的险别划分,可以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 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车辆第三者责任心、工程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少数险种上。

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责任险在部分地区虽已开办,但还没有形成规模。

二、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一)国际上责任险的发展现状责任保险是随着科学进步、社会发展,特别是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而发展起来的。

它最早开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由于近代工业革命使社会进入机器工业的时代,这在极大提高社会生产率的同时,也使得各种各样的工业事故后果越来越严重。

但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变化相对经济基础的发展而言,一般是滞后的。

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的过程中,也没有一次性完成法制化建设,随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逐步衰落,法制社会的思想逐步建立。

相应的,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初几十年,并没有得到飞速的发展。

直至20世纪中叶以后,在完成了工业化的国家逐步完善法制社会建设以后,责任保险才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虽然责任保险发展的时间相对其它保险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经成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险种。

有关资料显示,美国的责任保险市场自20世纪后期即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在欧洲国家则占30%左右。

; (二)我国责任险的发展现状上世纪80年代,我国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责任险业务也随之起步和发展起来。

1984年,人保武汉分公司出具了国内第一张独立的责任保险单,开创了国内单独的责任保险先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责任险业务在国内得到了逐步的建立和发展。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责任险发展不很理想。

2004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不含附加在其他险种上的责任险)为30多亿元,占财产保险业务的4%左右,相对国际平均水平10%有很大差距。

而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有的高达40%,责任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我国责任保险与国际平均水平相差悬殊。

我国每年侵权案件共计470多万件,涉案金额5900多亿元,而这些风险和涉案金额大多属于责任险承保的范围。

然而,潜力巨大的市场目前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

以责任险的主要险种公众责任险为例,国内保险公司在90年代中期为了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减轻商家和业主的经营压力而推出了该险种。

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投保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也适时地对公众责任险进行了推销。

但这一险种的发展却很不理想。

据《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的调查分析,除极个别单位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外,90%以上的经营者只对投保企业财产险感兴趣,而对公众责任险却讳莫如深。

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密虹公园元宵灯会因一游人在公园桥上跌倒,引起身后游人拥挤,造成踩死、挤伤游人的特大恶性事故,死亡37人,受伤15人。

在这场骤降的惨剧中,具备风险转移职能的商业保险并没有发挥应用的作用。

因为,主办者密虹公园并未购买任何一种公共场所责任保险。

这不仅反映了灯会组织者保险意识的明显缺位,也反映了我国保险法制体系的不健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实体和民事活动急剧增加,责任保险因可覆盖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而使其拥有广阔无限的市场前景。

我国《保险法》第50条、51条、92条从法律层面给责任保险提供了框架,但还不够充分,责任保险法律体系仍处于建设中。

;三、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一)责任保险模式从目前发达国家的责任保险模式看,主要有强制性保险和非强制保险。

对于有些险种应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以及环境责任保险等。

强制责任保险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适应严格责任制度的出现以及某些严重的社会责任的发展的需要。

强制责任保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又叫普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基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 强制责任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虽然在功能上类似于社会保险,但是却又不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指国家基于社会安全政策,以法律规定强制实施之保险。

”; “社会保险是通过税收或者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公共基金和个人帐户,用以帮助公民克服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

”; 强制责任保险正是“利用了社会保险的本质功能。

”; “它是国家为了达到贯彻保险政策、推行社会公众的法律保障目的,而借用了社会保险的强制属性,要求保险公司直接经营与自愿保险相对的商业保险业务。

因此,它是除了社会保险以外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

” 适度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是加速责任保险市场化的重要途径; (二)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责任保险的主要特征具体体现为: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金额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万,其他责任险赔偿限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责任风险大小及实际需要协商确定累计赔偿限额、每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保。

根据我国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因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如损害估价费、鉴定费等)3、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其所负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上有关经济赔偿责任,不承担加害人的其他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三)除外责任不同的责任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除外责任不尽相同,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绝对责任免除,即保险人不能承保的风险,如故意行为,依据法律的解释,故意行为是指明知会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等引起的任何损害事故,这类风险责任难以测定,一般造成的损失较大,因此,不为责任保险所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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