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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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是指由政府或者其他有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收回或者收购,预期用于未来的发展和建设的土地。

储备土地的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目的是为了有效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

为了做好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我国制定了《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一、概述《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文件。

该办法的发布旨在解决储备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平性。

二、储备土地的分类与管理根据用途的不同,储备土地可分为建设用地储备和产业用地储备两种类型。

建设用地储备主要包括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

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划定各类建设用地储备,并且定期进行土地供应计划的调整,以满足城市建设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产业用地储备主要用于发展新兴产业、扶持优势产业等。

政府应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和机构投资并利用产业用地储备,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储备土地的收回与收购根据《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政府可以通过收回和收购的方式获取储备土地。

收回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已划定为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则是以市场价格或者协商价格购买已有的土地使用权。

政府在收回和收购时应进行公平的流程和程序,保证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场需求,进行合理的出让和分配,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储备土地的出让程序应透明公正,涉及市场价格的确定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等事项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储备土地的管理与监督是保障储备土地规范利用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定期对储备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储备土地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以及有效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土地储备的定义与目的土地储备,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在于:1、保障土地供应的稳定性和计划性,满足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需求。

通过有计划地储备土地,可以确保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各类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能够及时获得所需土地,避免因土地供应不足而影响项目的推进。

2、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将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纳入储备,并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开发,使其能够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3、稳定土地市场,调控土地价格。

在土地市场过热时,通过增加土地供应来平抑价格;在市场低迷时,适当减少供应,保持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明确土地储备的范围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前提。

一般来说,以下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比如因公共利益需要、闲置土地等原因被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2、收购的土地,包括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企业自愿出售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例如当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土地纳入储备。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如因继承、赠予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

三、土地储备的程序1、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这是土地储备工作的首要环节,需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位置和用途,并明确年度储备计划。

2、土地收储。

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进行收回、收购或取得。

在这个过程中,要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保障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前期开发。

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如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使其具备供应条件。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2009-05-07 16:50:21 浏览次数:1858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自贡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自贡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自府法规〔200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自贡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自贡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贡市市区(即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下同)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整理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土地供应前原则上应先进入储备机构备案。

第五条自贡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自贡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监管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财政、计划、经贸、建设、规划、房产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下列土地属于储备范围:㈠市区范围内的国有空地;㈡依法征用的土地和原依法征用土地后的超计税面积土地;㈢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㈣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国有土地;㈤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㈦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购的土地;㈧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㈨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

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九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

第十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土地的储备、管理和利用,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本文将从土地储备的必要性、储备土地的管理要点以及储备土地的利用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土地储备的必要性1. 保障城镇扩张: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面临土地资源匮乏的问题。

土地储备可以为城镇规划提供足够的用地空间,确保城镇的合理扩张。

2. 保护农田资源:农田是国家的粮食安全重要保障。

通过储备土地,可以有效保护农田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无序利用对农田资源的破坏。

3. 促进国土空间整合:土地储备可以使国土空间的利用更加合理、高效。

通过统一管理和科学规划,减少空间碎片化,实现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

三、储备土地的管理要点1. 确定储备土地范围: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确定储备土地的具体范围。

同时,在确定储备土地时,需综合考虑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确保储备土地的优质性和可利用性。

2. 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储备土地需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并加强对土地使用者的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

3. 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科学、完善的土地储备信息管理系统,对储备土地的详细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和更新。

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及时监测储备土地的利用情况,并进行合理调配。

4. 加强储备土地的保护:储备土地管理要注重对土地资源的保护。

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日常巡视和监管,防止违法占用和破坏储备土地。

四、储备土地的利用方式1. 城市扩展用地:储备土地可以用于满足城市现有土地不足的需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区建设等。

2. 农田保护利用:储备土地也可以用于农田保护和农业生产,通过科学规划和农田整治,提高农田资源的利用效率。

3. 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部分储备土地可以用于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增加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能力。

4. 创新创业用地:一部分储备土地可以提供给创新型企业和创业团队使用,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是指由政府依据国家规划和需要,在建设用地外划定或购买的并未用于建设的土地。

储备土地作为国家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建设和发展价值。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储备土地,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首先是储备土地的分类。

一般来说,储备土地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储备的土地,也就是已经确定用途,但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暂时留作储备的土地;另一类是部分储备的土地,也就是未来确定用途但需要留作储备的土地。

这两类土地都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其开发和利用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关于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合理、科学的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制度,明确储备土地用途和开发条件;二是建立储备土地供应、流转和收益分配机制,确保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和收益最大化;三是强化土地管理和监管,确保储备土地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反对违法占用、挪用和转让;四是加强政府和公众对储备土地的参与和监督,营造公正、公平、透明的土地管理环境。

在具体实践中,储备土地管理办法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

首先是政策环境。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在土地资源管理中要遵循“开放、合作、共赢”的原则,鼓励国内外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土地资源的投资、开发和流转。

同时,在储备土地管理中还需要注意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建立长效的政策机制,减少不必要的政策调整和政策风险。

其次是市场需求。

储备土地的管理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采取适当的供应策略,避免供过于求或是供不应求的情况。

同时,政府还需要考虑土地的区位、规划和环境等因素,以使储备土地的利用更符合市场需求。

最后是技术支持。

随着科技的发展,土地管理和利用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政府需要对土地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更新,使其跟上技术的步伐,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建立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管理制度,以促进储备土地的有效开发和利用,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所称土地储备项目是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拟收储或入库土地按照宗地、区域、工作时序、资金平衡等条件适当划分并纳入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后形成的管理基本单元。

土地储备项目可以包含一宗地或多宗地;包含多宗地的,应当符合地域相近、整体推进的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土地储备项目从拟收储到供应涉及的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

(一)总体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预期土地出让收入能够覆盖债务本息等成本。

(二)年度收支平衡,是指项目年度资金来源覆盖年度支出。

第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是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的编制主体,通过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专用报表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专门反映土地储备资产评估价值、政府为其举借的债务、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等信息的辅助报表。

第七条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风险管控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管理已纳入预算和拟纳入预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库,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1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1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1【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针对当前土地利用与保护问题提出的一项管理措施。

近年来,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张,土地利用效率亟待提高,因此制定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旨在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与分类1. 储备土地的定义:储备土地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购置或划拨的、用于后续开发利用的未进行城市建设的土地。

2. 储备土地的分类:a. 农用土地储备:主要用于农田保护、农业规划、农村发展等。

b. 城镇建设用地储备:用于城市建设、新区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等。

c. 自然保护用地储备: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野生动植物等。

d. 其他储备土地:根据具体情况划分,如工业用地储备、交通用地储备等。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与目标1. 原则:a. 合理规划:结合土地资源的特点,科学规划储备土地的布局与数量。

b. 透明公开:储备土地的征收、划拨等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

c. 依法管理: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强化监督与管理。

d. 兼顾效益与公益: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益。

2. 目标:a. 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的规模效益和产出效益。

b. 保护环境: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c. 提升品质:完善储备土地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d. 促进发展:储备土地的有效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储备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1. 储备土地管理的程序:a. 征收程序:明确征收范围、标准与程序,并根据不同土地用途分类做出安排。

b. 划拨程序:建立储备土地划拨的政策和标准,并明确划拨程序与要求。

c. 监督管理:建立储备土地的台账管理制度,强化对储备土地的监督与管理。

2. 储备土地开发利用的要求:a. 综合规划:制定储备土地的开发利用规划,考虑土地用途、功能配套等。

b. 高效利用:推动科学、节约、环保的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c. 基础设施:加强对储备土地开发前期的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范文3篇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范文3篇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范文3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划拨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的土地储备工作,在昆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与昆明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下,代表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并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和开发。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囤积或炒买、倒卖土地。

第七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八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三)因单位撤销、迁移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五)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七)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十)市政府指令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指为了满足城市规划、国家发展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而进行土地储备的一种经济手段和管理方式。

它在城市化进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既能够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又能够提高国家的土地利用效率。

首先,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的设计要兼顾国家和地方各方面的利益。

在国家层面上,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要能够支持和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地方层面上,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要能够保证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需要相关管理机构和政府部门制定出一系列科学合理的政策和规划,从而实现国家和地方的共赢。

其次,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要具备充分的可行性和灵活性。

在土地储备过程中,不同的地区和项目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和挑战,因此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要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它需要有足够的弹性,以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项目的需求。

同时,它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可行性,即能够在实际中得到有效的操作和实施。

第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要能够保护农民和土地流转相关方的权益。

土地储备过程中,农民和土地流转相关方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应该明确规定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保障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并加强对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还应该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在土地储备和开发过程中,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应该规定土地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资源利用效率,并加强对土地开发项目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和保护。

最后,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为了确保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相关机构和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政府和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管理和操作水平。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政策,旨在解决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发展中需要用地的紧迫性问题。

为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解决我国土地资源供应不足、用地不平衡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发展的加快,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增长,但土地供应总量有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合理规划、储备土地资源,保障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需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推动城市化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

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土地储备的范围和分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明确土地储备的范围和分类,包括农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各类用地储备。

2.土地储备的来源和渠道:规定土地储备的来源和渠道,包括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保障土地储备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土地储备的程序和流程:明确土地储备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土地调查、土地估价、土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环节,保证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土地储备的管理与监督:规定土地储备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包括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对土地储备项目的跟踪和监督,加强对土地储备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等。

5.土地储备的利用和开发:明确土地储备的利用和开发方式,包括批量出让、分批次出让、协议出让等多种方式,鼓励创新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促进城市化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优化土地供应结构:通过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针对性地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土地供应的质量和数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发展需要。

2.增强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了土地储备工作的程序和流程,提高了土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减少了行政干预和不合理的土地使用行为。

分宜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分宜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分宜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分宜县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宜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活动。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县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置换等纳入储备,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三)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四)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土地储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分宜县土地储备中心是本县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土地储备计划;(二)组织实施土地收购、收回、置换;(三)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四)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五)组织实施储备土地的供应;(六)对储备土地进行管理、维护和临时利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土地储备计划第七条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储备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二)储备土地的用途;(三)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计划;(四)储备土地的供应计划;(五)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土地储备程序第九条土地储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土地储备方案;(二)依法进行土地权属核查;(三)制定土地收购、收回、置换方案;(四)签订土地收购、收回、置换协议;(五)办理土地权属转移登记;(六)实施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七)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

第五章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第十条土地储备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8 CC市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效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产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本辖区内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按照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对本辖区的的土地,通过收购(回)、征收(用)、前期开发整理、管理、储备和经营(营运)等方式,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性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导政府指定或授权土地储备机构,对根据城市规划功能确定的建设用地(主要指经营性土地),进行收购(回)、征收(用)、开放整理、储备和经营的行为。

第二条土地储备要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供求情况,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收购(回)、征收(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第三条XX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供应的重大事项,是土地储备的决策机关。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XX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土地储备的监管机关。

XX。

《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本辖区内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按照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对本辖区的的土地,通过收购(回)、征收(用)、前期开发整理、管理、储备和经营(营运)等方式,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性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导政府指定或授权土地储备机构,对根据城市规划功能确定的建设用地(主要指经营性土地),进行收购(回)、征收(用)、开放整理、储备和经营的行为。

第二条土地储备要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供求情况,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收购(回)、征收(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第五条储备的土地要优先用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

进行房地产、商业、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依法采取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出让。

第二章储备的范围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储备范围:1、可收购的国有土地。

包括。

(1)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由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3)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4)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5)政府特殊需要购买的其他土地。

2、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1)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2)依法没收的土地;(3)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土地;(4)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房地产、娱乐等各类经营性用地;(5)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土地;(6)公路、矿场等核准报废闲置的土地;(7)依法收回的其它土地(如无主的土地使用权)。

3、征收(用)的集体土地。

4、其它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三章土地收购(回)、征(收)用程序与开发利用第八条土地补偿按以下方式确定: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2、涉及房屋(农房)拆迁依据有关拆迁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补偿;4、征收(用)集体土地,要按照有关的法规法规、政策和法定征地程序的要求,各种征地费用要全额支付,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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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增强土地市场调控能力,提高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防范土地储备债务风险,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XX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县政府批准,由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过渡期内,依据城乡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县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资金使用、入库管理、土地供应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收储土地的征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管护等工作。

县发改、科技经信、财政、住建、文旅、审计、税务、金融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县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县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组织完成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报上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实际情况,县土地收储中心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专业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各项计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下列土地通过依法无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一)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士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二)依法应当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四)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国有土地;(五)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下列土地可以通过有偿收回方式纳入土地储备:(一)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二)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划拨土地;(三)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收购方式纳入土地储备:(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效率较低的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回,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可盘活利用的土地;(二)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国有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土地;(三)因其他需要依法收购的土地。

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完成土地征收后纳入储备范围。

第九条以收回、征收方式储备土地的,储备程序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利用工作。

禁止土地使用权人故意闲置土地以申请收购取得土地补偿收益。

第十一条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收购。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县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

规划收购范围内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的,经各土地使用权人书面同意,可以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统一办理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权属。

县土地收储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不动产抵押、查封等情况进行勘查和验核,核查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

(三)规划用途。

县土地收储中心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出具拟收购土地的规划用途和规划设计条件。

(四)测算价格。

县土地收储中心、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测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价格。

并参照评估价格,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或县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商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财政、住建、审计、司法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五)方案报批。

县土地收储中心依据以上审核结果拟订土地收购方案,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土地收购方案应当包括:拟收购土地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收购成本确定方式、补偿费用数额及支付进度、土地交付时间及标准、土地管护要求等。

(六)签订合同。

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县土地收储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费用支付。

县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八)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收购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15日内,应当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人逾期不申请办理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依法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

申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按照申报价格依法予以收购,并按前款第八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后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政府储备)”,登记的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登记后依法办理入库。

第十三条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

县土地收储中心需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十四条收储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疑似污染场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供前管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对储备的土地进行供前管护,应当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做好储备土地扬尘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十六条经县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可对已储备的土地进行临时使用,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确定临时使用人。

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临时使用期间,需要搭建临时建(构)筑物的,应当征得县土地收储中心同意,并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但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经营性设施。

临时使用需要缴纳临时使用费,所取得的零星收入按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相关规定进行第十七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土地收购合同约定,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拆除(规划要求需要保留的除外)等工作;县土地收储中心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必要的前期开发工作,为土地供应提供必要保障。

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地块内的杆线迁移、土方清运、场地平整、围挡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地下隐蔽工程处理等。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组织土地供应。

具体招拍挂前期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县土地收储中心完成。

供应已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由县土地收储中心申请注销其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向县土地收储中心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资料,并会同县土地收储中心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应当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第二十一条县土地收储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所需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按照年度总量控制、项目调剂使用、计划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

县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度,在年度预算安排总额内按月编制储备资金用款计划,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二)县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三)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土地储备需要支付的收回、收购、补偿费用;(二)土地储备的前期开发费用;(三)偿还土地储备存量贷款本金和利息支出;(四)与土地储备有关的支出,包括土地储备计划方案研究与编制、市场调查与分析、地籍与权属核查、土地测绘与登记、土地与房屋价格评估、土地看护及库存储备土地污染防治等支出;(五)经县政府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县土地收储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县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年终,县土地收储中心向县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县财政局审核或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土地储备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并建立健全土地收储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制度,保障储备土地按期上市供应,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

第二十七条土地收储各责任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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