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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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
【发布部门】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
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保重点工作及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1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全力抓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
(一)强力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突出减排重点领域。

强化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强
化水泥、化工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加大工程减排力度。

“十二五”期间,全市所有县城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岷江、大渡河、青衣江等重点流域沿江乡镇和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建制镇基本建成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未达标的实施脱硝改造,确保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落实减排目标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预警调控,完善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减排财政投入,健全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市人民政府将开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大力推进规划环评。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凡依法应当开展环评的规划,规划环评是项目环评受理的前置条件。

凡已经通过环评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

凡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评,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风
险评价体系,风险不可控的项目、风险应急体系不完备的项目一律从严审批;对环评管理及“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违法严重的地区,其建设项目一律从严审批。

强化项目环评审批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核准、银行贷款、证照办理的前置要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预先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城区三产类建设项目严格实行“先环评、后证照”制度。

强化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和环保验收。

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对涉及环境敏感区、环境风险高、污染较重、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开展环境监理试点,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进行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全面加强污染防治。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

继续实施电镀、化工、造纸、制革、钢铁等重污染企业挂牌整治,对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示范推广体系,培育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

全面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将“双超双有”企业和涉重金属企业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水污染物处置与管控体系,完善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着力提高直排水体的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到2015年,全市县级以上各类工业园区中,20%达到省级以上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加强城市污染综合治理。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积极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鼓励城市餐厨垃圾实施减量化处理,加强城市(镇)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

争取开工建设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全面推行机动
车环保标志管理,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监测,开展环保定期检验,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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