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 第2章电子商务主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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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网络公司
主要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内容服务和 其它的服务的依赖网络生存发展的在线企业, 实际上,在线超市,在线商城,在线交易中心, 在线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和信息服务公司都可以 称为网络公司。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的设立
(一)网站是互联网的一个站点,通常是指WEB服务器。
(二)网站分类
1.按照设立人的性质进行分类
电子商务的主体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
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 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在多数法律关系中,双 方当事人既是权利百度文库体也是义务主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 以是多数的。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指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 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特征: 1、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 3、电子商务是一种具体的电子商务权利义务关系; 4、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5、复合性,违反电子商务法不但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 及刑事责任
3、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提供者 的义务和责任
(1)提示身份的义务(备案号) (2)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 (3)不得发布非法信息并删除非法信息的义务 (4)信息监控的义务 (5)记录信息的义务 (6)保密的义务
4、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a.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b.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c.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 义务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 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 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6)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 5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的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2、 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
A、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 员和管理人员 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3、 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主要知识点:
•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设立的相关规范 • 从事国际互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
应具备的条件 • 注册域名相关规范、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以及工商局
备案问题 •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 互联网服务商的侵权责任 • 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与服务质量责任
3.从事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办法》第9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 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 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4.经营性互联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 条例》中被划为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根据 《办法》第6条和《电信条例》第13条,举办经 营性网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按照功能进行分类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商)
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网络接入服务商)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 商)
IMP(Internet Media Provider,网上媒体提供商)
补充、在线自然人用户
(一)、在线个人用户的概念
所谓在线个人用户是指通过向网站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 付费或免费获得网站提供的信息或信息传输服务的个人 (阅读协议,格式合同,现在要从网站获得服务,一般要 求注册成为会员)
(二)、在线个人身份制度
由于在线个人用户以数字或网页等电子化方式表现出来, 由于网上注册登记非现场面对面进行,如果服务提供商不 要求注册人提供身份号码等,当出现违约或侵权时就难以 找到真正的当事人,因此,建立个人用户制度公示十分重 要。要求在线个人用户必须在网上显示其真实主体。
三、主体的特征
1.主体表现的虚拟性
主体是否真实存在、主体是谁、有的企业以网站形 式出现,通过计算机软、硬件构筑网络平台,形成 电子营业场所,有的企业通过页面形式设立在线商 店,进行网上交易
2.主体属性的不确定性
国别、住所地、企业资信等情况不容易确定
3.数量和种类多于传统交易
每次商事活动至少要有三个以上的主体参与才能完 成,除了直接主体之外,还城要间接主体,如交易 平台,认证机构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参与,这种 复杂的多方法律关系导致责任认定更加复杂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合法经营义务 2)身份明示义务 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 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 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 义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
(1)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 (2)提示身份的义务 (备案号) (3)保证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 (4)记录所提供信息的义务 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 及域名,记录备份应该保存60天。 (5)停止传输非法信息并报告的义务
1、身份真实性原则
2、主体公示原则
(三)、在线自然人用户的能力制度 (一)民事权利能力 1.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能力是指其参与电子商 务法律关系,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 称资格)。 2.传统的民事法律特征仍然符合在线的自然人用 户。 3.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具体包括:(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 信息产品与信息权利 电子书刊、电脑软件、影音资 料、 如:电子书刊、电脑软件、影音资料、游戏等
二、主体的分类
电子商务企业内型不同,主体的分为 (一)企业型 (二)网上银行 (三)网上商店和网上购物、拍卖等 (四)网络服务 (五)其他
以主体的法律属性为标准分为在线自然人用户和 电子商务企业
政府机构设立的网站即是政府网站,企业、金融机 构等设立的即为商业网站,科研机构设立即为科研网站、 教育机构设立即为教育网站,如此等等。
2.按照是否盈利进行分类
2000年9月25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下称《办法》)没有区分网站的种类,而是针对 主体进行管制,并将网站服务行为区分为经营性和非经 营两类,进行行为管制。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第二节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义务 第三节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一、主体:指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 义务的人,即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与人,如企业网 站、在线商店、在线商城、在线交易中心、网络公司 等。还有顾客个人及第三方等。
设立的程序
1)办理互联网信息增 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2)办理企业登记,分 别按拟成立的不同的 企业提交不同的文件。
3)网站名称注册 领 取《网站名称注册证 书》
4、 注册域名相关规范
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
(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
4.跨地域性
对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带来了重要的影响,也带来了网络环境下管辖权难 以确定或者管辖权的冲突,也可能导致不同区域和 国家间的法律冲突,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私 法规则的适用。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1、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A、是依法成立的公司 B、有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C、有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D、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所享有 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1、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 2、主体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 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主义务与从义务 3、电子商务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 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有形商品,数字化商品或信 息商品,知识产权和信息产权,在线服务等四类。
1.在线自然人用户是利用网络进行电子商务法律 关系行为的自然人。
2.电子商务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具体包 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以是否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为标准分为直接主体和 间接主体。 1.直接主体是指直接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当 事人。这方面的问题多数可以通过传统法律来调 整 2.间接主体是指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 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可分为三 类: 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具体分为网络内容服务提 供商(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ISP),ISP 又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AP)和主机服务提 供商。 二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 三是在线金融服务提供商
A、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B、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 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制度。 C、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 条规定,已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1.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备案制度
从事非经营性的网络服务的网站只需要到主管部 门进行备案,即可以开站运营。
(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 的条款
(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注册人的联系信 息公出于注册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 付诸商业性使用
(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或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程序 和约束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设立规范
5、工商局备案问题
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管制大致分以下四 种情形:
IEP(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网络设备提 供商)
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网络平台提供 商)
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应用服务 提供商)
OSP(Online Service Provider,在线服务提供商)
1.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我国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分类以及劳动行 为能力。 3.我国民事行为能力与定约和代理的有关规定。 4.网络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事先判定的困难,尤其 在线购物情形。 5.有必要降低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无行为 能力由10岁降到7岁)。
2.特种行业信息服务审批制度
从事新闻、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 信息服务的,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 必须在申请办理网站设立备案或许可前办理必要的审核 批准手续,也就是这种审批是一种前置程序。此外,不 管是经营性信息服务,还是公益性或非经营性信息服务 如果涉及这些行业,都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节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企业的种类
一)按照设立人的性质进行分类 1、企业网站 如企业的官方网站 2、在线商店 分为在线超市和在线专卖店 3、在线商城 相当于现实生活中出租摊位或店面 而形成的商城,只是它是由专业的网络公司为商 家或个人提供的虚拟经营场所,在线商城不直接 提供产品买卖,从事的营业本质上是网络服务。
4、在线交易中心 专用于某一个行业或某种性质的商品交易。与 在线商城不同的是,在线交易中心一般只是促 成其会员之间达成交易,为他们提供信息及技 术服务,而不负责所缔结合同的履行,充当的 是经纪人或居间人角色,一般是由行业协会, 大型企业设立,以吸引该行业的企事业入驻交 易中心,建立虚拟市场,实现行业的交易,如 中昊化工网交易中心,上海医药交易中心,都 是这一类。
4.法规上的分类
除了从事B2C或B2B等在线交易或提供在线交易平 台服务明显具有经营性特征的信息服务外,从事 广告服务、有偿信息服务和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 也应属于经营性信息服务,而除此之外的均属于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1、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1)独立运营的权利 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 3)违约求偿权 4)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