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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4]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7
【实施日期】2004.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及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领导的分工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现有的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予以保留和撤销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名单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予以保留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
(一)冯顺桥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2个)。
1.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主任:冯顺桥
2.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冯顺桥
(二)陈国平副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4个)。 3.省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联络组组长:陈国平
4.浙江省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组长:陈国平
5.省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组长:陈国平
6.“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协调小组组长:陈国平
(三)王小玲副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5个)。 7.省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王小玲
8.省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王小玲
9.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