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负责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负责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浙政办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负责人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冯飞常务副省长任省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组长;任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朱从玖副省长任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浙江省·静冈、福井县经济交流促进机构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代表,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浙江·新加坡经贸理事会联合主席,省台商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长,义乌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省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促进委员会主任,省外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服务贸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中欧(义新欧)班列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省贸易救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任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王双全副省长任省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小组组长,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由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主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整合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清理规范全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精简整合我省政府和职能部门驻各直辖市(北京市除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保留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保留宁波、温州、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6个市政府和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杭州办事机构,以及丽水市政府驻宁波办事机构。
保留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丽水等8个市政府和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上海办事机构,以及金华市政府驻深圳和厦门办事机构、丽水市政府驻新疆和福州办事机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驻上海办事机构、义乌市政府驻上海和广州办事机构、嵊泗县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
二、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浙江省商务厅驻上海办事处整合到浙江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杭州市驻沪招商办事处整合到杭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深圳)办事处。
德清、长兴、平湖、海宁、桐乡、上虞、东阳、XXX、武义、定海、普陀、岱山、温岭、玉环、天台等15个县级政府及诸暨市建管局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整合到所属市市级政府(舟山群岛新区管委会)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义乌市人民政府驻南京办事处整合到义乌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2000〕8号)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省政府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市(地)、县(市、区)、乡(镇)也要认真做好准备,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相继开展机构改革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0年3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国务院机构大体协调的省政府组织机构框架,构建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体现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
加强行政组织立法,逐步实现地方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省政府主要履行区域经济调节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区域性社会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政策指导、行政执法和监督、组织协调,保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浙政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的反走私、海防和口岸管理的职责。
(二)增加指导和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职责。
(四)增加协调、督促地方电子口岸建设的职责。
(五)不再管理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请示省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受省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省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提出建议。
(五)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省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内外事活动安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浙政办发[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省政府第二届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现将专家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陈荣(省政府办公厅巡视员)成员(各类别专家按姓氏笔划为序):(一)自然灾害类(10人)朱汤君(省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长)伍远康(省水文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宋新初(省地震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陆建新(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赵建康(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总工程师、副院长、教授级高工)施德(省植物保护检疫局防治管理科高级农艺师)姚月伟(省防指办原常务副主任、教授级高工)郑雄伟(省水电勘察设计院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蒋平(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教授级高工)冀春晓(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所长)(二)事故灾难类(17人)王峰涛(巨化集团总经理)卞钧霈(省交通运输厅原总工程师)吕耀宏(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高级工程师)朱月龙(秦山核电公司教授级高工)朱松强(省能源集团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孙永革(浙江大学地球科学系教授)孙伯春(省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李玉杏(中石化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李明革(国航浙江公司副总经理、二级飞行员)李海翔(省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吴华(杭州铁路办事处安监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汪小泉(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教授级高工)宋晓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张安运(浙江大学化学与生物工程系研究室主任、教授)周荣祥(浙江海事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钱耀敏(长广集团副总工程师)雷乐成(浙江大学化工系教授)(三)公共卫生类(11人)丁钢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马建青(浙江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方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重症监护室主任)叶兴乾(浙江大学生工食品学院教授)李兰娟(中国工程院院士、浙医一院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李林法(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主任)陈坤(浙江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主任、教授)陈恩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学专家)赵国秋(省心理卫生协会会长、教授)徐美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主任医师)徐辉(省动物疫病防治中心主任)(四)社会安全类(7人)朱国振(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杜红阳(省公安厅反恐怖总队政委)陈朝华(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金雪军(浙江大学应用经济管理中心主任、教授)高幼苏(省军区参谋长)蒋仲山(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副教授级高级经济师)蔡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总工程师)(五)综合管理类(5人)朱新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张新建(中国电信浙江公司党组书记、教授级高工)陈国权(浙江大学地方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项仲平(浙江传媒学院副院长、教授)施泉明(浙江广电集团副总编、高级记者)秘书长:华瑞创(省应急办综合协调处处长)副秘书长:赵法元(省防指办副主任)左爱彬(省公安厅指挥中心副主任)赵峰(省卫生厅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杨少华(省安监局应急救援处处长)附件: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附件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依法、科学决策机制,推进应急管理理论、技术研究和应用,保障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说明
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的说明2019-08-21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省⼈⼤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修改的必要性⼈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浙江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作⼈员条例》(以下简称任免条例)于1999年12⽉28⽇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7⽉29⽇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了修订。
多年来,任免条例对省⼈⼤常委会依法⾏使⼈事任免权,促进⼈事任免⼯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党组织推荐的⼈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员,发挥了重要的作⽤。
监督法出台以后,任免条例⼀些表述与上位法不⼀致,同时,我省⼈⼤常委会⼈事任免⼯作也出现了⼀些新情况、新做法。
为进⼀步规范和完善省⼈⼤常委会⼈事任免⼯作,对任免条例进⾏修改是必要的。
⼆、修改的过程为适应监督法和我省实际⼯作要求,省⼗⼆届⼈⼤常委会将任免条例修改⼯作摆上今年的重要议事⽇程。
今年3⽉,省⼈⼤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作委员会启动任免条例修改相关⼯作,在深⼊调研和⼴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任免条例修改稿。
4⽉下旬,法制⼯作委员会在进⼀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修改决定草案。
5⽉6⽇,法制⼯作委员会会同代表与选举任免⼯作委员会联合印发修改决定草案,向各设区的市⼈⼤常委会,部分省⼈⼤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专门(⼯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意见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
5⽉10⽇,省⼈⼤法制委员会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了审议。
5⽉20⽇,省⼈⼤常委会主任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了讨论,决定提请省⼈⼤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何国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何国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2.08
•【字号】浙政干〔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何国强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24〕22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何国强任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谢斌任浙江省教育厅副厅长(挂职一年);
免去张雪林的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徐伟伟的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汪浩瀚的宁波大学副校长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1997]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1997]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文规定(一)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省政府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行文要少而精、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向省政府的请示,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凡同时主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省政府办公厅需待省委办公厅批办后才予办理。
如涉及党的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
(三)行文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或报告。
(四)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请示解决的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应用抄送形式,并先行协商。
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包括附件)一般报送15份。
内容单一的请示件可报送5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浙委办[2011]2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16【实施日期】2011.03.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2011]23号)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也是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中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一年。
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对于妥善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深刻变化,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实施“人人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富民强省、社会和谐为根本目的,按照“抓发展机遇、谋开篇布局,抓重点突破、促转型升级,抓社会管理、重惠民富民,抓集中换后、强党建保证”的工作要求,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各项重点工作的责任人、协调人和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和职能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在年中和年终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反馈落实与完成情况。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在年终对全省落实与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3月16日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根据省委常委、副省长的工作分工,省委书记赵洪祝和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为2011年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第一责任人,省委副书记、省委常委、副省长为各自分管与联系重点工作的责任人,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相关重点工作的协调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浙政办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条办法”,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省政府决定对现有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和调整。
现将清理和调整后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通知如下:一、予以保留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一)李强省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
1.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李强副主任:毛光烈;2.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蔡奇;3.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蔡奇;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毛光烈、熊建平;5.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郑继伟;6.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蔡奇;7.省海防委员会主任:李强副组长:蔡奇、李大清;8.省国家农村信息化科技示范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黄旭明;9.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强副组长:毛光烈。
(二)蔡奇常务副省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省级议事协调机构。
1.省海洋经济与国防海防建设融合发展军地协调小组组长:蔡奇;2.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和小城市培育试点领导小组组长:蔡奇副组长:王建满;3.省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奇;4.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蔡奇;5.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蔡奇第一副组长:王建满;6.炼化一体化项目浙江省推进领导小组组长:蔡奇;7.省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奇;8.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蔡奇副主任:黄旭明、郑继伟、朱从玖;9.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主任:蔡奇;10.省级机关后勤事务联席会议召集人:蔡奇;11.省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奇;12.省扩大有效投资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原名: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小组、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蔡奇;13.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协调小组(原名:省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工作协调小组)组长:蔡奇副组长:熊建平、郑继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浙政发〔20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1月31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领导下,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
第三条 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 省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第六条 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重要事项要及时向省长报告。
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省长商量决定。
第八条 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保健委员会等机构领导和成员职务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保健委员会等机构领导和成员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浙委办[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保健委员会等机构领导和成员职务的通知(浙委办[2010]3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委、省政府决定:李强同志任省保健委员会主任。
葛慧君同志任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农村指导员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浙江省对台农业交流与合作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省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不再担任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委互联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省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
茅临生同志任省委省政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副主任、省青少年工作领导小组(省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副组长 (副主任)、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副组长、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委互联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浙江省红色旅游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省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协调小组组长,不再担任浙江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农村指导员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浙江省对台农业交流与合作指导委员会副主任、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省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浙江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浙政办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省政府领导的分工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作如下分工:李卫宁秘书长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
协助省长处理财政、审计方面工作。
联系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
王晓峰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日常工作。
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人民武装、机关事务方面的工作。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文秘、保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省应急办。
李云林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省社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红十字会。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教卫处。
张水堂副秘书长分管接待工作。
领导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
联系省警卫局。
夏海伟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海防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08•【字号】浙政办[1997]14号•【施行日期】1997.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浙政办[1997]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为确保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一)主要内容1、传送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方针、政策的重大决策;2、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3、通报有关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4、讨论其他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出席范围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厅局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省长召集。
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中央驻省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视情邀请省政府顾问、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民主党派省级组织和有关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三)工作程序1、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厅综合处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省政府秘书长审定。
2、会场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落实,包括会场安排、录音、照相;省政府值班室负责会议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通知,并将参加会议人员落实情况反馈给秘书处。
3、会议材料准备由办公厅研究室、综合处负责,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综合处共同负责,并将人员到会等情况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2•【字号】浙政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浙政发[2003]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2003年2月10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本届政府工作,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
(三)坚决维护省委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依法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支持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四)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助理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五)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六)按照“清醒有为、团结高效、勤政廉洁、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作用。
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坚决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虚夸浮躁、急功近利的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政府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政府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浙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浙江省政府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要求,以“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为抓手,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省政府决定成立浙江省政府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浙江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相关职能纳入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省长李强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省长袁家军、省政府秘书长李卫宁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王晓峰和省政府副秘书长李云林、夏海伟、刘援利、孟刚、陈广胜、王纲,省编委办主任鞠建林,省发改委主任谢力群,省财政厅厅长钱巨炎,省人力社保厅厅长吴顺江,省工商局局长冯水华,省法制办主任孙志丹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市县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组、行政审批及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及专家组3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从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必要时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浙江省政府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省政府领导的分工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作如下分工:李卫宁 秘书长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
协助省长处理财政、审计方面工作。
联系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咨询委。
王晓峰 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主持办公厅日常工作。
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人民武装、机关事务方面的工作。
联系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预备役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文秘、保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省应急办。
李云林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社科研究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食安办、省人口计生委、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文物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浙江广电集团、省社科院、省社联、省文联、省作协、省红十字会。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教卫处。
张水堂 副秘书长分管接待工作。
领导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
联系省警卫局。
夏海伟 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处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监察、司法、税务、民族宗教、法制、海防等方面工作。
联系省信访局、省档案局、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能源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发展规划研究院、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处、海防管理处。
丁敏哲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金融方面工作。
联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
裘东耀 副秘书长负责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工作。
陈 龙 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省长处理国土资源、农村、农业、林业、水利、粮食、海洋与渔业、扶贫等方面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沈坚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浙政干[2014]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沈坚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沈坚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浙政干〔2014〕10号)
省政府研究决定:
沈坚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免去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职务;
马岳利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朱海鸥任浙江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楼冰任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杨献国任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巡视员;
杨绍敏任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巡视员;
沈燕萍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徐华江任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免去张水堂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职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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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4]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7
【实施日期】2004.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及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领导的分工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现有的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部门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予以保留和撤销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名单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予以保留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
(一)冯顺桥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2个)。
1.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主任:冯顺桥
2.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冯顺桥
(二)陈国平副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4个)。
3.省沪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联络组组长:陈国平
4.浙江省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小组组长:陈国平
5.省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协调小组组长:陈国平
6.“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协调小组组长:陈国平
(三)王小玲副秘书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共5个)。
7.省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王小玲
8.省企业基础信息交换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王小玲
9.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