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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青人社办字[2014]305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4]305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管理,提升质量和成效,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和《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现将有关规范外国专家项目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非外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计划聘请外国专家并申请国家、省、市引智专项经费的,均可提出申请。
青岛市外国专家局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山东省外国专家局部署,每年组织一次下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申报工作。
各项目单位根据本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选择项目类别,填写相应申请表,提出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立项和经费申请,经各区(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正式材料和电子版上报市外国专家局。
申报国家外专局引智项目的单位,需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证件管理系统"和"引智工作与成果共享体系管理平台"完成登记注册。
青岛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各单位申报的项目类别,分别推报国家和省外专局。
二、项目执行青岛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省、市批复意见向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下达年度引进外国专家项目计划。
各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工作目标、外国专家来青工作计划、实施进度、预期效益、组织保障、项目主管责任人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青人社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8号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人才引进,激发人才队伍活力,畅通人才成长渠道,满足事业单位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岗位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在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第四条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实行人岗合一。
设置总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5个。
第五条特设岗位的等级应当根据事业单位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员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技能技术等级等确定。
第六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事业单位通过人才引进程序引进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前3位完成人;享誉国内外的经济学家、大师级文化艺术名家和知名人士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与缴费(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青公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公发〔2019〕19号各区(市)公安(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优良招才引智环境。
现就人才在青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6]31号【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31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称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讲诚信、重管理的医疗护理保障服务体系,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健康有序运行,切实维护失能人员医疗护理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协议(以下称服务协议),为失能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等。
第三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青人社字〔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青人社字〔2024〕40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打造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决定建立劳动争议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力争将80%以上符合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纳入案前调解,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源头治理。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坚持依法调解。
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做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
(三)坚持自愿调解。
运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不得诱导、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坚持灵活高效。
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14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职业培训机构(企业):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以及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方式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技能培训(一)培训招生。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认定的培训类别、培训专业自主招生。
招生时,应将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告知报名人员(包括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等)。
对已享受过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再次参加培训报名时,须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开班备案。
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报名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每班次人数不超过50人)应及时开班,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培训人员信息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并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确认。
未经网上申报备案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
(三)过程管理。
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就业技能培训的监管,对每个培训班次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抽查。
主要抽查培训内容、时间是否与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一致,查验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及对培训效果的满意度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有关情况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有关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6.29
•【字号】青人社字〔2020〕77号
•【施行日期】202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3号)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有关情况通知如下:根据人社部发〔2020〕30号文件、鲁人社字〔2020〕63号文件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24个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12个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我市从2020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执行稳岗返还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对截止日期前申请并受理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要尽快将稳岗返还资金足额
发放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从其规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9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青人社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劳动关系确认(一)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待岗人员以及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视为同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用人单位招用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其从业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二、劳动合同订立(五)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中、外文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的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一方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双方均未署明签字或者盖章日期的,以劳动合同期限开始时间为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21•【字号】青人社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12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3〕27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实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青就业见习,增强青年就业能力,现就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和期限(一)见习对象。
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下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
(二)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视作基层工作经历。
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二、就业见习基地设立(一)设立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事务所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二)设立条件。
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不得在劳务派遣岗位上实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青人社字〔2020〕78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规定,现就部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四、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用人单位和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不断优化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10日附件。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高层次人才岗位及项目需求征集工作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高层次人才岗位及项目需求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青人社办字[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高层次人才岗位及项目需求征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2〕96号)各区、市党委组织部,各区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处:为加快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来青创新创业,打造独具青岛特色的“蓝色人才硅谷”,为率先科学发展、实现蓝色跨越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拟于今年5月份,在上海、北京举办“青岛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推介会”(以下简称“推介会”)。
推介会在大力宣传青岛优质发展资源和良好人才政策的同时,将在国内外重要媒体发布一批青岛高层次人才岗位及项目需求,现将征集人才岗位及项目需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全市区域内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民营、三资企业;医疗、教育、金融机构;创业园区、孵化器等各类用人单位,凡有意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项目的,均可积极申报相关需求信息。
二、征集条件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和项目需求,应紧紧围绕我市加快西海岸经济新区和蓝色硅谷建设、推进高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等重点工作的实际需求。
各用人单位申报并纳入本次推介活动的岗位信息要坚持高标准、体现高层次,要相对待遇优厚、真实有效,对岗位要求的描述应准确、具体,且能提供相对优越的事业发展平台和工作环境。
(一)基本条件1、原则上应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者应在相关领域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有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了较突出的业绩。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青人社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本办法。
中央驻青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青人社字[2014]71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4]71号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经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为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激发引才融智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外国专家局)与海外非政府组织签约设立的引才引智机构。
青岛国际工商中心有限公司派驻境外的各“青岛工商中心”,经批准后可加挂“青岛市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牌子,在引智引才方面接受市委组织部、市外国专家局的统一指导。
第三条工作站由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设立和日常管理,并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工作站的设立第四条凡有意成为工作站的海外组织或机构,应当向市外国专家局提出设站申请。
第五条提出申请的海外非政府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对我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
(二)具备从事开展国际人才智力交流业务必备的人员、场所和设施。
其中全职工作人员不低于3人,在所在城市中心城区或科研机构、高科技产业聚集地带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具有与当地政府、科研机构、知名企业良好的沟通能力,了解当地人才智力资源的相关情况。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青人社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青人社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32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青岛市技师工作站建设,规范技师工作站管理,切实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承、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青政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发挥骨干作用,使其立足本行业企业并面向社会开展技术革新、技术交流、技艺传承、技能培训等活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技师工作站)是围绕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由政府引导,以行业企业为主体,以高技能领军人才为核心,在企业或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设立的技能攻关和人才培养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技能领军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主要包括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市首席技师、技能型拔尖人才、市级以上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以及其他行业公认具有绝技绝活的技师和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
高技能领军人才是进入技师工作站的主体。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青人社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落实青政发〔2020〕6号文件加快落实稳就业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2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落实有关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一、援企稳岗返还政策(一)范围和条件。
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的各类企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对职工总人数 30 人及以下的企业放宽到20%)的,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暂定执行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 年和 2019 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 70%范围内、2019 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30%至 70%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中小企业”),按照困难中小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执行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二)返还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参保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末 6 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国家、省对返还标准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三)资金来源。
援企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或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青人社办字[2012]247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检查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2〕247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检查的通知》(鲁人社字〔2012〕219号)要求,定于今年下半年在全市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二、检查内容㈠用人单位了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㈡招用单位按照国家《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招收录用的情况;㈢对必须持证上岗职业(工种)的在岗人员和转岗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培训和考核鉴定的情况。
三、检查职业(工种)及检查方式本次检查的职业(工种)为:车工、钳工、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变电设备安装工、中式烹调师等10个职业(工种)。
检查工作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今年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情况同步纳入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年检范围。
四、时间安排㈠自查自纠阶段(7月25日-8月10日)各用人单位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自查,填报《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自查表》(见附件2),组织未持证人员职业培训和制定考核鉴定计划。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0.25•【字号】青人社规〔2019〕17 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2019 年10 月25 日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 号)以及《关于实行“三口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9〕4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用人单位的其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以登记注册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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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办字〔2012〕12号
关于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有关咨询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市直和驻青有关单位人事处:
按照山东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2年度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投资建设项目治理师、环境阻碍评判工程师、广告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咨询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咨询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刻及科目
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5月26日、27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刻为:
5月26日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合同治理
下午:14:00—17:00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操纵
5月27日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监理差不多理论与有关法规
下午:14:00—18:00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二、报名条件
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详见附件1。
三、报名方法
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审查后退还);
2、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3、《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报名材料汇总的时刻与地点由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务必认真认真,若因自身缘故报错级不、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责任自负。
(二)现场确认
资格审查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
请各主管部门于2012年2月13日至2月17日,到青岛市人事考试中心(贵州路69 号军转干部培训中心)办理现场确认,按规定确认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签字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2、报考人员的各种证件原件(现场审查后退还)及复印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3、《资格考试汇总表》见附件3;
请各位考生考后妥善保管准考证,可于考试终止后一周内持准考证领取考务费发票(贵州路69号321室)。
四、其它事项
(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治理考试,滚动周期为两年)即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二)考试的考点设置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按照报名情形确定。
(三)客观题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或主客观题混合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纳运算机网络阅卷。
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时,考生应注意:1. 答题前要认真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必须使用考试规定作答用笔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运算器。
附件:1.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2.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3.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考试考务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办公室2012年1月17日印发
附件1: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躯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三)1970年(含70年)往常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治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操纵》两科。
(一)1970年(含70年)往常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三)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治理工作满15年;
(四)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附件2: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兹证明同志在我单位(及其他单位)
从事工作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注:本表一式两份,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社局考试中心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考试汇总表(四科级不)
注:1.本表一式两份,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考试中心一份,单位留存一份;2.将新、老考生分不造表;
3.考生对应所报考科目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