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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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八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概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及特点(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居间、代理)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管理内容(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1)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制度(2)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包括高级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采取备案、资质分级、资信评价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一般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一般按成交价格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比例一般为0.5%~3%。

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第二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组织形式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采取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和备案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范本

房地产中介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源发布、信息查询、房屋买卖、租赁等。

第三条本公司秉持诚信、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全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

二、机构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立房地产中介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员,包括业务员、市场分析师、客服人员等。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部门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业务管理第七条房地产中介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2. 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3. 保密原则,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4. 服务原则,为客户提供热情、耐心、细致的服务。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业务流程:1. 接受客户委托,了解客户需求,制定合理的服务方案;2. 搜集、整理、发布房源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3. 推荐房源,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助客户与业主达成交易;4. 交易过程中,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5. 交易完成后,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中介业务禁止行为:1.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2.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3. 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4.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财务管理第十条房地产中介业务收入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业务费用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报销,不得虚报、冒领。

五、员工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对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中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

中介公司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公司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及兼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人力资源、教育培训、咨询等行业的中介服务。

第三条本公司服务宗旨:诚信、专业、高效、客户至上。

第二章服务原则第四条诚信原则:中介公司及其员工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欺诈客户。

第五条专业原则:中介公司应具备专业资质,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专业、准确的服务。

第六条高效原则:中介公司应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服务周期,确保客户需求得到及时满足。

第七条客户至上原则:中介公司应将客户利益放在首位,关注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1. 提供房屋买卖、租赁、抵押、评估等服务;2. 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3. 提供市场分析、价格咨询等服务;4.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第九条人力资源中介服务:1. 提供招聘、猎头、培训等服务;2. 协助企业选拔、培养人才;3. 为求职者提供职业规划、就业指导等服务;4.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第十条教育培训中介服务:1. 提供各类教育培训课程;2. 协助学员报名、缴费;3. 提供学习资料、辅导服务;4.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咨询中介服务:1. 提供市场调研、行业分析、战略规划等服务;2. 协助客户解决实际问题;3. 做好客户关系维护工作。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二条服务咨询:客户向中介公司提出服务需求,公司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三条服务洽谈:双方就服务内容、费用、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服务实施: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服务验收:客户对服务成果进行验收,对不满意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服务反馈:中介公司及时了解客户对服务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房产中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房产中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中介行业管理,规范房产中介服务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产中介机构应遵循诚信、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的房产中介服务。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第四条房产中介机构应设立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房产中介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职责:(一)建立健全房产中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二)对房产中介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服务质量;(三)对房产中介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四)受理客户投诉,对投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客户权益;(五)定期对房产中介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内容第六条房产中介机构应确保以下服务质量:(一)房源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误导性信息;(二)提供的服务内容、流程、收费标准公开、透明;(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四)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房产中介服务。

第七条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一)具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二)熟悉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章质量考核与奖惩第八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直至调离岗位。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房产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房产中介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6篇

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6篇

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6篇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6篇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有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和纪律处分程序,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执行结果的公正性。

现在随着小编一起往下看看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希望你喜欢。

房地产中介公司规章制度(篇1)总则一在公司内,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

二上下班时,必须谨记打考勤卡,不得代打。

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下班时间到后,必须整理好物品下班。

四工作期间应认真工作,不允许串岗聊天和在工作区内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开展业务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可阅读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报杂志。

五工作时,不打非业务性电话,接非业务性电话时应尽量缩短时间。

六必须履行对公司机密、业务上的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公司业务及营销信息泄露给他人。

不打听,不传播与本人无关的,不该打听不该传播的事项。

七不得将公司资料、设备、器材用作私用,如需携带外出须得到批准。

八与工作无关的私物不得随意带入公司,工作场地非经许可不得进行各类娱乐活动。

九员工个人所借用的工具、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或改装。

若出现故障须及时向上级申报。

十无操作资格者不得操作公司的有关设备、器具等。

十一客人来访原则上应有预约,并在指定场所接待。

非工作人员不经许可不得进入工作场所。

十二公司员工间及对公司外的人员,必须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

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团结、帮助。

十三公司员工上班一定要佩戴胸卡,如有遗失应尽快申请补办。

十四员工着装应以反映良好的精神面貌为原则。

男职员着装要清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田径裤。

女职员穿着要大方得体,不浓妆艳抹,不准单穿吊带衫、凉拖鞋。

十五随时注意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蒂、不乱涂乱画。

雨具、雨鞋一律放置在规定存放处。

十六除在指定场所、时间外,不允许饮食、吸烟。

十七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品。

安全用电,爱护灯管、插座、开关等电路设施。

房屋中介公司管理规定

房屋中介公司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价员。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入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介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3、资质证书和有效期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
作废后,申请补办。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为3年。
4、资质核准延续程序 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估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程序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 (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材料。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 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告; ❖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各资质等级相应标准 1级 ❖ 时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
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 注册资本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
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 股东或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房产中介服务水平,保障房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产中介所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保证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符合规模和业务需求的管理组织架构。

第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等机构,明确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市场部、运营部、客服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聘用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规范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行为,保证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包括客户接待、信息采集、市场分析、合同洽谈等环节。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所应当确保所提供的房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房产中介所应当依法履行监管义务,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和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对客户提供的委托协议和合同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房产中介所应当按照客户的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方案,并及时跟进服务进展。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信息和需求,随时掌握客户动态。

第十八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房源档案,记录房产信息和交易条件,保证房源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财务制度,规范收支管理,保证账目清晰明了。

第二十条房产中介所应当遵守税法规定,及时缴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产中介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潜在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

中介服务费管理制度

中介服务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服务费管理,保障中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开展的所有中介服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中介、人力资源中介、法律中介、技术中介等。

第三条本机构中介服务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服务费标准第四条中介服务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难度、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如下:1.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1)住宅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成交价格的1%-3%。

(2)商业地产买卖、租赁中介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成交价格的1.5%-3%。

2.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费:(1)招聘中介服务费:按招聘成功后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0%-20%。

(2)猎头服务费:按猎头服务成功后的年薪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年薪的20%-30%。

3. 法律中介服务费:(1)诉讼代理费:按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标的额的1%-5%。

(2)非诉讼代理费:按服务内容和工作量收取,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4. 技术中介服务费:(1)技术转让中介服务费:按技术转让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为合同金额的2%-5%。

(2)技术服务中介服务费:按技术服务内容和工作量收取,具体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本机构可根据市场变化、服务成本等因素,对中介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并提前通知相关服务方。

第三章中介服务费收取第六条中介服务费收取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中介服务费应在服务完成后收取,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 收取中介服务费时,应向服务方出具正规发票,发票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等。

3. 收取中介服务费时,应确保收费透明、公开,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9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9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9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是为了规范和监管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下面是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的一些内容,超过1200字。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1.中介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中介机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注册备案,同时满足相关经营条件和资质要求,才能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违法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将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2.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从业人员,包括持有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等。

同时,中介机构应达到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以确保机构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能力。

3.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行为规范:中介机构在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暴力威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还需要明确规定经纪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保证价格公平合理,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4.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中介机构需要及时向社会披露自身的基本信息、资质证书、业绩情况等内容,方便公众了解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

同时,中介机构需要遵守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不得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5.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进行整改,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政策1.限制中介机构的市场份额:为了避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对中介机构的市场份额进行限制,设定一定的市场份额上限,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这样可以保证市场上有竞争,消费者有多样选择的机会。

2.加强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为了提升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

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服务意识,同时对中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0号]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0号)《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屋中介客户管理制度

房屋中介客户管理制度

房屋中介客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房屋中介客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中介机构良好声誉,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业务执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房屋中介客户管理,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对与其发生各类合同关系的客户实行开发、保护、管理等一整套服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房屋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房屋中介客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客户管理制度』),确保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

第五条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客户管理制度向公众公开。

第六条各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要对本制度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各级房地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中介服务机构的客户管理制度的监管。

第二章客户管理的基本规则第八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公开招聘持证人员,员工持有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进行业务培训和持证从业,保证业务人员的服务质量。

第九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客户开发管理程序,确保对客户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第十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对向其委托房屋中介业务的客户应当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并尽快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第十一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全面了解客户提供的信息,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客户信息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合理的建议,并协助客户进行房屋中介业务资料审核,以保障信息真实性。

第十三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管理制度,对接受委托的房屋中介业务存在纠纷的客户,必须接受客户的投诉和调解。

第十四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自身渠道和互联网平台,对经营活动进行公开透明,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十五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如实履约,并接受客户的监督。

第十六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客户满意度开展调查,总结经验,改进服务,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实度。

第三章客户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十七条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房屋中介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全面记录客户信息,维护、更新客户数据,保护客户隐私。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doc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doc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中介市场秩序,加强房产中介业行为管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

房产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买卖、租赁、评估、代理等业务。

第三条房产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维护中介市场秩序。

第四条房产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内部监管机制,保证业务操作规范、公开、透明。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第五条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取得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从业人员的条件,有专业人员从事实际操作,有合格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资金实力,保障房产交易的风险。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客户隐私信息。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履行诚信义务,诚实信用经营。

第三章中介从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坚守职业操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从事与房产中介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从事工作。

第十四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激励员工提高服务品质。

第十六条中介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章中介行为的规范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公开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确保服务费用合理合法。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房产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者虚假宣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两篇)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两篇)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保障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交易提供信息、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保守客户隐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不得偷逃税款。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经营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正文:---------------------------------------------------------------------------------------------------------------------------------------------------- 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产中介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经纪等项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中介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第六条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程序:(一)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房产中介服务资质证明;(二)凭市房产主管部门的中介服务资质证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和营业执照;(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一)一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从事房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房屋中介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房屋中介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运作,提高业务水平,保障公司和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门店经理、业务员、客服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业务流程的规范、高效,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第二章业务人员职责第四条业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五条业务人员应熟悉房地产法律法规,了解房地产市场动态,掌握各类房源信息。

第六条业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安排,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

第七条业务人员应定期向客户反馈业务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客户问题,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八条业务人员应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公司内部信息。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第九条新房源接入1. 业务人员应将新房源信息录入公司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 门店经理对房源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条线索管理1. 业务人员应详细记录客户信息,包括联系方式、需求等,并录入公司系统。

2. 门店经理定期对线索进行梳理,提高线索转化率。

第十一条客户接待1. 业务人员应热情接待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合适的房源。

2. 业务人员应引导客户签订看房协议,确保看房过程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签约与交易1. 业务人员应协助客户与卖方或买方签订购房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业务人员应协助客户办理过户、贷款等手续,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1. 业务人员应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客户满意度,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2. 业务人员应跟踪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后续服务。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十四条公司对业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绩、客户满意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业务人员,公司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房产中介门店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门店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门店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和规范房产中介门店的管理,维护门店的正常经营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介门店指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依法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房产中介门店的管理工作,负责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遵守各级政府有关政策,维护行业声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房产交易活动的安全、合法和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流程,规范业务行为。

第七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激励和约束员工的工作表现。

第八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十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员工职业安全,保障客户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信息管理,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定期对本规定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和完善规章制度,以适应不同时期的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中介门店,将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房产中介门店负责人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流程。

第三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合理分配工作任务。

第四条房产中介门店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激励和约束员工。

房产中介的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的管理规章制度

房产中介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经纪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内部
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确组织机构设置,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素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确保房产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杜绝贪污腐败现象。

第九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各类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第十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遵守行业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一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保持制度的有效
性和适应性。

第十二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违反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房产中介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
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房产中介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严格执行,如有违反将受
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房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各位同事认真执行,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牌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牌

房产中介规章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中介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经纪公司、房产中介网站等。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信经营原则,依法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维护行业良性竞争秩序。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行业准则、服务规范、违规处理等,具体要求如下。

第二章中介机构资格要求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并在规定范围内设立门店或办公场所。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正常运作。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确保注册公司全体股东无不良行为记录,无经济犯罪记录,无法律诉讼纠纷,保证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服务质量监督机制,设立质量监督部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资质,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服务,保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保护客户隐私,禁止泄露客户信息。

第三章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证书,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一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规范化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职责无关的行为,确保服务规范。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不得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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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管理、消费等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在租赁双方、买卖双方、资金供需双方、房地产纠纷双方、物业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为当事人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居间服务活动的总称。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内容
一个完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体系按服务的内容可分为房地产金融中介,包括存贷、投资、信托、保险、抵押、贴现、承兑、代理发行房地产证券、结算、审计等;房地产法律中介,包括司法公证、法律仲裁、法律保护等;房地产服务中介,包括信息咨询、价格评估、物业管理、经纪代理等。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主要由专业性金融机构承办,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金融中介机构还未建立;房地产法律中介还处于起步阶段;而房地产服务中介发展相对较快。

本书论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仅指房地产的服务中介,即指为辅助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实现而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项有偿服务的活动。

目前,我国房地产服务中介主要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业务。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管理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具体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专业知识的经营、技术人员。

例如,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的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程序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邻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房地产行政管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法律禁止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托合同以外的酬金和其它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有关人员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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