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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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法规、国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

二、申报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置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学员管理、结业考核、教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及档案管理等部门。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设立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结业考核员、安全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计算机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1.教学车辆数量

(1)不提供或者仅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的,一级机动车

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80辆,二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40辆,三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总数应不少于20辆;

(2)除提供或者仅提供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培训服务,还提供其他车型服务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等车型教练车数量应不少于5辆,且其他车型教练车数量应满足(1)项要求。

2.教练车技术参数

相关车型车辆技术参数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9.3要求。

3.教练车技术状况与配置

(1)教练车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GB18565的技术要求,达到JT/T198中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

(2)教练车应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车载计时计程终端、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4.教学设施设备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备计算机单机或网络教学系统,满足多媒体和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的要求;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使用多媒体教学软件进行理论教学。多媒体教学软件的内容应满足教学大纲的要求,并具有集文字、图片、声音、动画和视频为一体的功能。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教学设备(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表4)

5.教练场地

(1)场地规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场地总面积与单车道总长度应满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表3要求(2)场地训练项目设置及设施配置要求

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

三、申报材料

1.请求实地查验书面报告;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办驾培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达标查验的可不提供);

3.科目二培训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即:产权证或三年以上租用合同和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同意用为驾校用地的意见);

4.科目二培训场地面积的确认证明(第三方有《地籍测量资质证书》的测量单位进行测量,并出具证明);

5.教室、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产权证和三年以上租用合同(在科目二场地建设的临时用房可不提供);

6.驾培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7.驾培机构负责人参加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培训的证明或申请;

8.理论教学负责人身份证明、教练员证明复印件;

9.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身份证明、教练员证复印件;

10.理论教练员证复印件;

11.所有驾驶操作教练员证、驾驶证复印件;

12.二级教练员职业资格证;

13.计算机管理员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14.对照两项国家标准自查后,提交《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

15.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申请人报请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确认训练路线的书面文本—《关于指定xx驾校(或筹建)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技能培训训练路线的复函》(参考标题);

16.车辆等级评定报告单。

四、办理程序

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五、办理时限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责任单位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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