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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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关联交易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

2018年5月3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保险监管规定和政策导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监管机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关联方定义】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

中银保险临时信息披露报告(重大关联交易)2018年5号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关于与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报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的规定,现将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法再北分”)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一)关联交易概述2018年我司独立董事王真女士任法国再保险集团独立董事,法国再保险集团及旗下分、子公司成为我司关联方。

法再北分自2010年起参与我公司DMTM业务分保安排。

2010年法再北分首次与我司签署DMTM成数分出合约,每年1月1日续转。

2018年,我司与法再北分继续履行DMTM成数分出合约,预估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公司2018年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2018年DMTM成数分出合约,合约分出险种为中银意外安心保障计划,合约结构为成数分保,分出比例为50%。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0.75亿元人民币。

根据目前的发展趋势,至2018年底,该合同项下预估关联交易分出保费金额将超过1.42亿元人民币。

二、交易对手情况(一)关联法人名称: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二)企业类型:分公司。

(三)经营范围:一、人寿再保险业务:(一)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二)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三)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一)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二)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三)国际再保险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四)与保险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我司独立董事王真女士同时担任法国再保险集团独立董事。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28006683。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一)2018年DMTM成数分出合约,合同期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约分出险种为中银意外安心保障计划,合约结构为成数分保,分出比例为50%。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18第2季度关联交易合并披露公告根据原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及相关规定,现将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第2季度需分类合并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一、本季度各类关联交易总量及明细表12018年2季度,公司未发生需按季度合并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年度各类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此处关联交易不包括集团公司与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保险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通知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此处累计金额不包括集团公司与保险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金额。

三、统一交易协议执行情况1.《短期健康险转分保框架协议》2018年1季度公司与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短期健康险转分保框架协议》,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交易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截至本季度末,其项下未发生交易。

2.预约转分保业务合同2018年1季度,公司与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预约转分保业务合同》,交易金额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截至本季度末,其项下发生1笔交易,交易金额约为142.6亿元人民币。

3.再保险第三方增值服务(1)2013年根据市场价格,公司分别与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签署了《紧急救援服务三方协议》与《重大疾病保险合作增值服务三方协议》,目前双方已达成终止协议的意向,终止函正在履行公司内部签批手续。

中材科技:关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中材科技:关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002080 证券简称:中材科技公告编号:2019—066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公告一、关联交易概述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

上述事项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能力,提高风险管控能力,降低资金运营成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益,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继续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业务。

本次金融服务交易对方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0%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李新华、薛忠民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2号楼9层法定代表人:徐卫兵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642X5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74H211000001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出资3.5亿元,占比70%;中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亿元,占比30%。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编号:临2018-073 债券代码:136236 债券简称:16复药01债券代码:143020 债券简称:17复药01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投资标的:广州迪会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8%的股权●投资金额:人民币40,600万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由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复星医药”)执行董事、董事长陈启宇先生兼任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诊断”)之董事,而迪安诊断能够对本次交易转让方杭州迪桂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迪桂”)实施重大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证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杭州迪桂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本集团(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与迪安诊断及其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未经审计)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除本次交易外,本公告日前12个月内,本集团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主要包括:(1)2017年10月24日,本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复星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健控”)共同投资设立上海复拓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拓生物”);复拓生物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万元,其中:本公司及复星健控拟分别现金出资人民币4,590万元及4,41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的51%和49%。

(2)2017年11月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宏汉霖”)与其控股子公司汉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霖生技”)的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他8家法人股东分别签订《股份收购买卖契约书》,其中:复宏汉霖拟出资约1,647万美元受让关联方Hermeda Industrial Co.,Limited所持有的汉霖生技918万股股份。

上市公司复杂关联交易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复杂关联交易案例研究

上市公司复杂关联交易案例研究作者:柴燕来源:《国际商务财会》2023年第15期【摘要】隋田力通过其控股的21家公司,与密切关联人构建了一张硕大的关联网络,以“专网”业务为由,通过融资性贸易方式制造了震惊证券市场的上千亿骗局。

文章梳理了因“专网”业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的10家上市公司的相关资料,以新海宜为例,从压力和机会两方面对其财务造假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并对新海宜审计报告中“专网”业务收入、成本及毛利率及“专网”业务客户、供应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防范上市公司复杂关联交易造假的五条建议。

【关键词】“专网”业务;融资性贸易;财务造假;关联交易【中图分类号】F275一、引言2021年5月30日,上海电气发布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披露其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普遍逾期,存在大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1 ],由此揭开了“专网”业务造假的盖子。

截至2023年6月30日,因隋田力“专网”业务诈骗案涉及的上市公司达25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有14家,被证监会处罚的公司达10家,具体被处罚公司如表1所示。

从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告知书中得知,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众多上市公司以生产型企业的名义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其真实身份是作为垫资方,以先向上游供应商支付大部分预付款(80%~100%),向下游客户收取少许预付款(10%),根据合同规定伪造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单据,并没有进行“专网”业务的实际生产,物流单据也是没有货物流的空转,导致收入、利润虚增。

最早涉足“专网”业务造假的是江苏舜天,从2009年到2021年长达13年时间连续造假,其累计虚增营业收入为103.33亿元;造假金额最大的公司是凯乐科技,2016年到2020年的5年时间,其造假金额高达512.25亿元。

华讯方舟、凯乐科技、泽达易盛因虚假信息披露被强制退市。

二、新海宜“专网”业务造假的案例简介苏州新海宜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的前身是成立于1997年的海乐公司,2006年在深交所成功上市,主要专注于通信业务,后逐步在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链进行投资布局。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近年来,股权和关联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屡见不鲜,但为了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对股权和关联交易进行了严格的管理。

为了确保企业股权及关联交易合规,国家证监会于2018年6月27日印发了《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要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要求,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对股权和关联交易进行清查并出具自查报告。

本文将结合这一通知,阐述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股权和关联交易?股权交易是指在股票市场上进行的股票买卖行为。

企业的股权交易流程包括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员进行交易、结算中心进行清算、证券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进行撮合等。

在投资者发出买卖指令并按照市场价格交易时,股权交易完成。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之间发生的交易或其他关系的行为。

关联交易有可能被用来转移资产、转移利益、掩盖真实业绩等,对投资者和公司本身都会产生危害。

二、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的要求为了规范股权和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国家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并报告自查结果。

自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法律结构和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在公司治理方面是否存在漏洞和短板;2.是否违反了股权交易的相关法规和证券法规,是否进行了未经批准的股权交易;3.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进行违法的行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不公平或不公正的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4.公司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股权交易和关联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建立并完善相关监管管理的制度和流程。

上市公司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并公告。

如果发现存在股权或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情况。

三、自查报告对企业的意义自查报告是上市公司在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必要过程,也是一种对企业管理水平和诚信度的检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8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流程和职责,根据《某某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包神集团财〔2017〕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严格实行先申请后交易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四条公司负责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公司设立关联交易小组,负责管理公司关联交易事务。

公司关联交易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计划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综合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室(站区、中心)的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组成。

其中,董事长为关联交易小组组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关联交易小组成员。

关联交易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一)计划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工作指导、鉴定和识别把关工作,对没有把握的关联交易应及时上报某某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进行识别;负责关联交易合同的审核并办理有关签署程序;负责关联交易的额度控制、统计、上报、分析工作;负责下年度关联交易预测及上报工作;负责新发生关联交易的申请工作。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向关联交易小组及时提报其所管理的采购、运输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并按照关联交易处理方案的要求,管控采购、运输交易中的关联交易;负责生产费用中关联交易合同的起草和审核工作;配合计划财务部对下年度关联交易额度进行预测。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关联交易小组及时提报其所管理的采购、会议等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负责办公费用中关联交易合同的起草和审核工作;配合计划财务部对下年度关联交易额度进行预测。

(四)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关联交易协议的谈判与执行,并负责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按月核对关联交易发生额,向计划财务部提供信息。

日常关联交易怎么做?了解一下!(附一周合规问答)

日常关联交易怎么做?了解一下!(附一周合规问答)

⽇常关联交易怎么做?了解⼀下!(附⼀周合规问答)⼤家周五好呀,年关将⾄,有些公司已经陆陆续续开始放假了,不管⼩伙伴是选择就地过年还是回家过年,易董君作为董办⼈的坚强后盾,会⼀直陪伴⼤家的,这周我们就来学习⼀下⽇常关联交易吧~⼀、⽇常关联交易范围⽇常关联交易范围相关法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销售产品、商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0.1.1、10.2.11(⼀)购买与⽇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三)虽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1中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修订)》 7.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销售产品、商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五)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六)与关联⼈共同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修订)》 10.1.1、10.2.1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修订)》 7.1.1⼆、⽇常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董事会+披露股东⼤会+披露深主板中⼩板1.上市公司与关联⾃然⼈发⽣的交易⾦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发⽣的交易⾦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上市公司与关联⼈发⽣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2.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六)偿付能力信息;(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八)重大事项信息;(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解读: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一、行业及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暴露情况日益凸显,银保监会持续加强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监管工作,尤其以保险资金运用为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监管的重点。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快速发展,关联交易类型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同时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关联交易引发风险暴露情况时有发生,为此,银保监会基于防风险和强监管的原则,结合保险机构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完善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监管制度体系,防范不当关联交易风险,尤其以保险资金运用为监管重点。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监管政策的颁布和制定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7年—2017年),原保监会多次颁布并修订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监管政策,涉及关联交易监管框架、细则、比例、报告披露及穿透原则等多项制度;第二阶段(2019年—2021年),银保监会于2019年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从关联交易认定、监管指标、穿透原则、内控、问责机制、信息披露、监管职能等六个方面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同时,废除之前年度各项监管政策;第三阶段(2022年至今),2022年1月,银保监会颁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号令”),取代了原《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号令覆盖银保监会监管的各类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明晰关联方认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且在分类监管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同时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禁止行为。

2022年以来,银保监会配套开展关联交易专项检查,持续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

具体如下:2022年1月,银保监会首次专门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关联交易制度机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审查、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行为四个方面,重点关注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公司或隐形金控平台,以及多元发展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为股东的中小型保险机构;2022年5月,银保监会开展2022年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持续查处股权和关联交易高风险问题,包括存在通过信贷、债券、贴现等方式实施违规关联交易,甚至套取资金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保险公司模糊资金真实投向、隐匿资金最终流向、模糊业务实质等各种不当手段或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3.27•【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2018年3月27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上市公司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其影响和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10.1.1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上市公司发生放弃权利事项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切实落实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完善交易和关联交易的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在交易存续期间,公司应对交易进展及其影响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并在交易取得重大进展、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交易及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存在导致或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等情形。

相关交易及关联交易不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自然人阻隔”“信托阻隔”等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采用“委托开发与实施项目”或通过非真实交易背景的“第三方中转交易”等方式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季度报告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季度报告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季度报告报告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送时间:2018年4月20日一、关联交易情况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36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文件要求,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2018年一季度关联交易的发生情况进行了梳理。

经排查,我公司2018年一季度发生关联交易共计33笔,金额共计4996.25万元,具体详情如下:一季度我公司与子公司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15笔,金额共计1295.14万元,其中向其支付手续费11笔,金额共计1043.17万元;为其代垫工资4笔,金额共计251.97万元。

向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手续费4笔,金额共计961.21万元。

向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手续费3笔,金额共计419.61万元。

向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手续费4笔,金额共计1483.38万元。

向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手续费3笔,金额共计305.25万元。

一季度我公司与子公司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久盈”)发生关联交易3笔,金额共计50.71万元。

具体为我公司向华夏久盈支付1笔代理清算费用,金额共计23.44万元;华夏久盈向我公司购买2笔团体保险,我公司收取保费,金额共计27.27万元。

两者冲抵后金额共计3.83万元。

一季度我公司与子公司天津津滨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滨茂业”)发生关联交易1笔,具体为我公司向津滨茂业预付2018年物业费,金额共计480.94万元。

本季度另有5笔之前已报告关联交易的还款行为,具体为子公司华夏在线保险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笔,共计人民币568.69万元,以及子公司华夏保险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笔,人民币20万元。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66证券简称:中国长城公告编号:2018-110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建(构)筑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释义: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公司”: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指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电源”:指武汉长江电源有限公司,为中国电子全资子公司“中原电子”:指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长江科技”:指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原电子全资子公司“瀚兴日月”:指武汉瀚兴日月电源有限公司,为中原电子全资子公司一、概述1、长江科技为保障生产经营场所的稳定,夯实资产基础,同时关联方长江电源意向出售,经双方友好协商,拟就长江科技购买长江电源所拥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兴三路231号土地使用权及该宗土地上房屋建(构)筑物事宜签署《不动产转让合同》。

根据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和[2018]评字第80018号),截止2018年7月31日长江电源拟转让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4,277.20万元,其中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28,347.30平方米,评估值为975万元;房屋建(构)筑物共计18项建筑面积合计23,087.39平方米,评估值为3,302.20万元;在此基础上,拟定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277.20万元。

2、鉴于本公司与长江电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电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事项已经2018年12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5票,关联董事陈小军先生、李峻先生、孔雪屏女士、吕宝利先生和张志勇先生回避表决。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下文介绍。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动额
折现率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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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99 号公告
(7)现有股权结构情况: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下属公司。 2、与本公司关联关系:中国电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3、失信被执行人情况: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 中国电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冻结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中元股份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
9、收购完成前后股权关系变化
序号
股东名称
收购前持股比例 收购后持股比例
1 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75.72%
94.40%
2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8.68%
--
3 武汉工业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4.98%
4.98%
[2018]第 000835 号),以 2018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中元股份净资产账
面价值 231,589.68 万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14,638.66 万
元,评估情况详见“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中的相关介绍。
6、前次权益变动评估情况
2017 年 1 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中元股份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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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099 号公告
万元,评估价值为 248,408.03 万元,评估增值 16,818.35 万元,增值率 7.26%。
评估结果详细情况见下表(单位:万元):
项目
流动资产
1
非流动资产

关于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几个问题

关于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几个问题

关于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几个问题作者:尹小平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34期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日益白热化竞争的出现,并购、联合等关联交易也随之增多,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均希望通过一系列关联交易手段促进企业发展,以此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而关联方交易是指主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以自身为基本点的利益主体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复杂的经济事项。

但是伴随着关联交易的增多,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在国内企业进行的经营活动中也随之浮现。

对于相关关联方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也存在着注入信息披露不完全、透明度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内市场的健康的发展。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在结合国内现状的情况下,提出了对规范国内企业关联交易的几点建议,以期对国内关联交易起到一定的改善。

关键词:关联交易;披露;现状问题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关联方交易也就逐步成为企业内不容忽视的关键点。

在关联方交易过程中,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发展起到诸如降低公司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有助于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但是目前关联交易中存在着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从而导致相关信息的真实度不足,这是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

虽然有关监管部门相继出台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但有关此类交易的违规行为还是层出不穷,而且面临着越发隐蔽,形式越加复杂化的现状,暴露出现阶段相关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本文基于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的现状,从关联交易的基础概念着手,结合关联交易现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与探讨,从而提出一些见解。

一、关联交易的相关理论( 一)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存在资金交易,关联方之间交易的资源与义务的转移价格是关联方交易的关键。

按照2006 年出台的《企业跨级准则第36 号-- 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所谓的关联方,一般指据有关联交易的双方或者多方,而关联方关系是指关联方之间的内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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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公告编号:2019-035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补充公告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1.董事会表决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4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5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8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真实有效,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允性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无异议。

预计关联交易标的按市场原则定价,符合公司实际,未对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害。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5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根据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18年全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额1585万元,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总额364.58万元,为预计数额的23.00%。

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3500万元,超过董事会审议范围,《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中玮投资合伙企业、徐建国、陈寅镐、袁少岚。

(二)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单位:万元(三)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类别和金额单位:万元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一)基本情况(1)关联人名称:白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8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吕伯安住所: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81号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牧草杂交狼尾草、草种;环境工程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桥梁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桩基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体育场地设施的施工及工程设计、矿山覆绿工程(以上范围凭资质经营);机械租赁;消防技术咨询、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水电机械设备安装;销售:消防器材、金属材料、五金交电、花岗岩石材墓料、石雕工艺品;自有房屋出租;生产销售:草制品。

(2)关联人名称:浙江新昌白云山庄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8年10月15日法定代表人:吴刚住所: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西路115号主营业务:经营:宾馆;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零售:预包装食品、卷烟、雪茄烟。

销售:日用百货,商品服务;收购: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坚果、茶叶、肉类、蛋类、水产品)(3)关联方名称:绍兴市上虞白云宾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1年10月25日法定代表人:王亚明住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营业务:餐饮服务: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含凉菜,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裱花蛋糕);预包装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旅店、浴室(含浴池)、桑拿中心服务。

(以上凭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会务服务、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4)关联方名称:新昌县白云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0年7月18日法定代表人:吴刚住所:新昌县七星街道沿江中路8号主营业务:宾馆、茶座;零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零售: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

(5)关联人名称:浙江大齐机械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10月12日法定代表人:陈菊英住所:新昌县羽林街道新岩路3号。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石化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制冷设备及配件、法兰、金属制品、五金配件、环保设备及配件、液压油缸、紧固件、液压零部件、标准件、非标准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6)关联人名称:新昌县白云文化艺术村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5年5月11日法定代表人:郑文科住所:新昌县人民西路164号1-3幢主营业务: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烟草制品零售;文化艺术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电子商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茶室服务;销售:食用农产品(毛茶)、花卉、古玩、艺术品、字画(以上不含文物)、金属材料、针纺织品、纺织原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教用品;票务服务、旅游信息咨询、代订客房;音乐、美术、书法、语言、舞蹈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

(7)关联人名称: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10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郑志国住所: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5号主营业务:原料药、片剂制造(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有机中间体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医药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及其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医药化工产品技术研究、咨询服务。

(8)关联人名称:浙江华颀安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利注册资本:1000万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阜溪街道长虹东街926号1幢(莫干山国家高新区)主营业务:安全生产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安全评价。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白云建设法定代表人吕伯安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建国的妹夫,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款规定的关联情形;新昌白云山庄是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情形;白云宾馆是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孙公司,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情形;白云大酒店是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情形;白云艺术村是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孙公司,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情形;大齐机械法定代表人陈菊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陈寅镐的姐姐,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5条第四款规定的关联情形;奥翔药业是公司独立董事张福利在该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情形;浙江华颀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独立董事张福利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规定的公司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能够履行和公司达成的各项协议,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上述公司与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属于正常经营往来。

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具体由双方根据交易商品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做相应调整,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上述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根据交易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并根据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的进展及时签署具体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和市场选择行为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部交易是在公平原则下合理进行的市场化行为,交易价格公允,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

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公司预计的2019年度关联交易符合实际经营需求,遵循了平等、自愿和有偿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业务经营的正常运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子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子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保荐机构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1、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是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独立进行,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保荐机构对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无异议。

4、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述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核查意见;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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