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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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

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6.24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修

正)

为了严厉禁止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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