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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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及其在教育中的适用
2011-04-09 10:15:19 晴
(1)教育性原则。要将学生真正当成“人”来看。这一点并不容易做到。
很多时候,我们对学生并不够尊重。
(2)教育惩戒的平等原则
老师经常用有色眼镜去看待学生。而不是真正的平等。要将“学生
所犯的错误行为”与“犯错误的学生”分开来。不能等同起来看。
(3)不当联结禁止原则
是平等原则的一个延伸。不能因学生在家不孝敬父母而让学生退
学。不能因一个人犯了错误而罚一个班(组)。
惩戒概念,是指具有惩戒权的主体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品德行为
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其目的在于控制或促使改正不良品德行
为。而教育惩戒则是在教育过程这一特殊、具体的情境中的一种
惩戒,是学校或教师惩戒违反校规的学生的权力。教育惩戒权是
教育权力的一个下位权力。n1.扬善惩恶是教育惩戒权的人性
动因。n2.惩戒既是教育学生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持学校教育教
学秩序的重要管理措施。n3.惩戒是学生受教育权利充分实现
的可靠保障.
教师要合理合法的惩戒学生
杨芳群
在当今中小学教育界,“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等,成为教育的亮点和主流选择,而与此同时,惩戒似乎成了教育教学中教师们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之名,加之一些媒体对因体罚学生而引发的学生弃学、离校出走、自杀或杀人等恶性事件一再披露,不时地在向教师们传达这样一种信息:教育似乎不应该有惩戒。
近年来,中国教育界在反思尊重学生的过程中,又走进了重表扬轻批评的误区,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批评教育”。的确,教育以表扬为主,正面引导,这是符合人的成长规律的,但是,以表扬为主,并非以表扬为唯一的、全部的方法。教育是讲究分寸的,适当为佳,过之或不及均不能取得理想效果。我们看到,与表扬相对的批评,与奖励相对的惩戒,对于每一个人尤其是成长中的学生具有特殊的意义。
完整的教育不能没有惩戒,马卡连柯也说:对学生合理的惩戒制度不仅是合法而且也是必要的。“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其全面发展,惩戒是为了让学生知道,什么事不该做,做了不该做的事后应该承担责任。
那什么叫“惩戒”呢?——惩戒,顾名思义,包括“惩”和“戒”两层含义,“惩”即处罚,是一种手段,“戒”是警告,劝戒以使其改正错误,是这种行为期望达到的目的。一句话,惩戒意味着手段和目的的统一,教育惩戒除了也具备这种统一之外,更为重要的它是一种教育方式,虽然是一种特别的教育,但在本质上同期望、激励、表扬等方式一样指向学生的进步。
相应的,教师具有对学生的惩戒权,来源于对学生的管理、指导权,是教育教学的重要权利,可是结合我们的实际,我们的老师有时做得并不够,有的老师对学生很纵容、放任,即使是批评,也只是面向大多数轻描淡写、说现象;有的老师在学生犯了错误后,他也不管,弄得班风不正,班上没有正气,邪气自然上升;还有的老师他上课有人睡觉、有人迟到、有人讲话、有人吃零食,他都不激动,只顾讲自己的,还笑称自己已一点脾气也没有,事实上,学生对这样的老师并不领情。无怪乎,长期在这样的班上学习的有正义感的同学便坐不住了,有同学甚至要求我们的老师发发火,行使批评学生的权力。
造成有的老师对学生放任不管,不愿惩戒学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条就是怕惹麻烦,怕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所以一些老师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取不作为的消极态度。可是,当老师的都知道,对那些特别差的学生,老师如果没有强而有力的惩戒手段,不能有效地控制这一小部分“捣蛋者”的行为,那么最终受害的可能是大部分好学生。所以,教育不能没有恰当的惩戒。
惩戒手段虽可应用,但需慎重,因为教师的违法与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对学生的惩戒中。所以,要讲究惩戒的艺术,因此,使用惩戒一定要慎之又慎,把握好一个“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为施惩方的老师要明确体罚和惩戒的差异。教育惩戒是指老师不以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教育惩戒首先应该是教育,其次是处罚,属于批评教育的一种方式,对学生处罚合理合法,就不属于体罚范围,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心悦诚服地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体罚是惩戒中最极端的一种,既不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又严重违背教育人道主义根本原则,因而是违法行为。体罚是给予学生身体的痛苦或疲劳的惩罚或者是剥夺学生应有的权利,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即“体”罚与“心”罚,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是否侵犯了学生个体的权利。二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讲究艺术、技巧。因人施惩,有的学生被老师当众批评,回家自杀了,有的学生被老师当众羞辱,知耻后勇,走上了成功之路,同样的惩戒却有不一样的结果。因此,惩戒学生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注意根据受惩者的性格因素、身心特点的差异进行惩戒,只有基于尊重的惩戒,抱着爱学生的态度对犯错误的学生的惩戒,才是学生能接受的惩戒。
三是惩戒要符合相关程序和规范,并做到公开、公正。程序是为了保护个体免受专断或非法的管理行为受侵害而设定的一种保护措施,它要求惩戒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作出决定的步骤和手段要公平,特别是作出诸如停学、留察、劝退、开除等较为严重的惩戒决定时,要尽一切可能使过程公开、透明,真正做
到过程民主、决策科学。
满足上述几个条件之后,教师可拥有针对学生越轨行为较多的自由裁量权,可选择以下惩戒方式:
1、言语责备。指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是惩戒行为中最轻微的一种。
2、隔离措施。将学生从其扰乱背景中,分离出来以控制学生的行为,如我们有时叫一个打架闹事的学生停课或回家反省,就是采取的隔离措施。
3、剥夺某种特权。被剥夺的特权必须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如不能评先,操行等级不合格等。
4、没收。没收与越轨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如手机、不利学习的课外书、玩具等。
5、处分。较严重的责备方式,属于全校范围内的惩戒批评方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察、劝退、开除学籍等级别。
6、停学。将学生排除于学校教育活动之外的一种惩戒手段,只能是短期的停学,这种惩戒决定程序应比较严格。
目前,中国教育的一大毛病是“缺钙”,而病因之一就是缺乏教育惩戒,缺乏真正的唤醒,一个学生对学校来说可能是百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一的希望,但对一个家庭来说是百分之百的期望,那样一味的褒扬、哄着、顺着学生的做法除了对尊重教育对象的理解有失偏颇外,也反映少数教师对学生不负责的态度,既然是人,难免犯错,惩戒的适当实施,犹如对幼树的修剪,对粗糙零件的打磨,我们不妨冷静下来,重温古人“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的遗训。正确合理合法地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让学生在体验中得到感悟,在感悟中得到进步。使惩戒升华到一个更高的崭新境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教育艺术和艺术的教育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