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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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较大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危险较大工程管理办法

深建协字(2012)第038号深圳建筑业协会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除外,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提供的专家论证工作是协会提供的一项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方案评审按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及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方案论证范围第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深圳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深圳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深圳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管理,防止、避免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和深圳市建设局颁布的《深圳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深建规〔2007〕14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所列出的如下内容:(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提供的专家论证工作是协会提供的一项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和管理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由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深圳建筑业协会工程技术管理部。

第六条工作程序:1.施工企业向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申请方案论证,论证方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2)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公司技术与安全部门共同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3)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方案进行审核合格后,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2.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组织论证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论证。

3。

论证专家组对方案审查后,将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并应附有专家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业、联系电话及专家证复印件。

深基坑开挖工程监理细则

深基坑开挖工程监理细则

深基坑开挖工程监理细则
是为了保障深基坑开挖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监理工作的进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细则:
1. 监理人员要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监理工作,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2. 监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得到落实。

3. 监理人员要对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行抽检,并查验材料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4. 监理人员要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运行良好,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5. 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计划进行,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6. 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土方开挖的坡度、平整度等,确保达到设计要求。

7. 监理人员要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处理措施。

8. 监理人员要定期向业主报告工程的进展情况,包括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情况。

9. 监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

10. 监理人员要做好施工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包括施工图纸、质量检测记录、施工日志等。

上述细则仅是一些可能的内容,具体的深基坑开挖工程监理细则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的决定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3.01.24
【实施日期】2003.01.2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
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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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可编辑(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可编辑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

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深基坑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深基坑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目录一、工程概况 (2)二、保证安全技术办法 (2)(一)保证安全生产制度 (2)(二)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 (4)一、施工机具安全防护 (4)2、钢筋制作安全技术办法 (5)3、施工用电安全要点 (5)4、配电箱和开关箱 (6)5 、电工均持证上岗,跟班作业,随叫随到,并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7)6、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办法和制度 (7)7、治安办法 (9)8、其他安全办法 (9)三、文明施工现场办法 (9)(一)现场文明卫生办法 (10)(二)文明施工生产办法 (12)一、工程概况幸福港湾尚品居土石方、基坑支护及地基与基础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与兴业路交汇处,基坑西南侧和东北侧别离与西乡大道和兴业路相邻,此两条市政道路散布有燃气管、电力缆线、通信光缆、给水管、雨水管、排洪厢涵等,埋深~。

幸福港湾尚品居设三层地下室,±相当于绝对标高+米,基坑开挖周长约522米,地下室结构底板顶标高为绝对标高-米,考虑米厚的底板及米厚的垫层,基坑开挖深度约米。

按照周边条件,基坑安全品级为一级,设计利用年限为两年。

二、保证安全技术办法为了增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国标JGJ59-9九、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增强领导,成立安全监督机构,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形成全方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做到:“一管”、“二定”、“三检查”、“四不放过”。

一管:设专职安全员管理安全。

二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技术办法。

三检查:按期检查安全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违章作业;检查冬雨季施工安全生产办法。

四不放过:麻痹思想不放过;事故苗头不放过;违章作业不放过;安全漏洞不放过。

保证职工在施工进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一)保证安全生产制度一、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的决定【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3.01.24【实施日期】1996.08.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颁发《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废止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实施《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1996年8月18日深建字[1996]234号)各施工企业:现将《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深圳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项目特种机械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评价桩机、人工挖孔桩的使用和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依据国家及建设部的有关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而编制。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建筑施工的各类桩机、人工挖孔桩的检查和评价,适合国营、集体、中外合资、股份制、私营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使用。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建法[2003]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日期】2003.01.24【实施日期】2003.0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28日)重新发布【失效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1995年11月9日深建字[1995]206号)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深圳市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深府[1995]151号),加强墙改保证金、墙改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墙改办必须设立墙改保证金专户,对其征收与退还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条凡建设工程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者,在墙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可向市墙改办申请退还墙改保证金。

逾期不办理申请退还者,保证金全部转入墙改基金。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退还保证金,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深基坑支护的超期使用与加固(word版)

深基坑支护的超期使用与加固(word版)

深基坑支护的超期使用与加固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深基坑支护的超期使用与加固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根据《深圳地区建筑深基坑支护技术规范》(SJG05-96)第3.0.1条要求, 除有特殊要求外, 深基坑支护结构均应按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一年的临时性构筑物设计, 但根据施工情况看, 大部分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实际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而且深基坑支护结构作为临时性措施, 设计水平差异甚大, 给施工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

本文通过对深基坑支护的超期使用与加固, 提出一些具体的处理措施, 供大家参考。

1、工程概况某综合楼由四栋塔楼组成, 一栋三十_大, 是主要的含水地层, 属上层滞水~潜水类型, 受大气降水及地表补给, 水位变化因季节而变;下层赋存于燕山晚期花岗岩中, 属基岩裂隙水, 受大气降水及上层地下水补给。

本工程除冲洪积层中粗砂层为强透水性地层外, 其余均为弱透水性地层, 地下水混合稳定水位埋藏深度为0.5~4.6m。

地下水在强透水性地层中对砼结构具有弱腐蚀性。

3、基坑支护情况根据基坑支护设计, 北面坡度1:0.2, 采用土钉墙支护结构, 设8排φ22土钉, 长7~12m, 间距1100, 水平夹角10度;第二、三排加设预应力锚杆, 锚杆为3×7φ5、1860MPa级高强度钢绞线, 长16米, 间距2200, 水平夹角15度。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建质〔2010〕7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壹日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壹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壹体化。

建设单位能够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壹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之上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深圳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深圳市建筑工程的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境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建筑工程安全是最重要的底线,任何事项都应以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预先制定安全措施和预防控制手段,减少事故和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3. 综合治理原则:建立健全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到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工程质量与安全双管齐下的机制。

四、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责任:(1)明确安全目标,并列入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中;(2)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3)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4)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责任,并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5)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情况。

2. 施工单位责任:(1)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合理安排施工活动;(2)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3)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作业符合规范要求;(4)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和维护;(5)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3. 监理单位责任:(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提供技术指导;(2)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3)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4)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的设置和使用情况。

五、安全管理措施1. 工程设计阶段:(1)编制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建筑结构和防火设计方案;(2)确定合理的安全疏散通道和紧急疏散设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3)合理布局消防设施和器材,提供有效的消防保护。

2. 施工阶段:(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划定各区域的责任范围;(2)确保承包商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施工作业;(3)加强对高空、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和安全防护;(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8〕5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8〕5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一)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能,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及装配式产品,提升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三)提升现场设施设置标准,打造整洁、美观的外观形象,实现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四)兼顾经济实用性和建设项目分类适用性,集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推广智能化与信息化技术。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其计价标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市交通、水务等部门可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本行业工程特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条建设、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造价审计等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食品安全、人力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建设工地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深基坑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基坑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管控、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深基坑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并遵守职业操守,履行管理职责,确保施工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管理处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深基坑施工前,应当对工程现场进行综合勘察,并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合理、安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前期的安全评估,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确保各个施工工种的操作人员具有相关的技术和安全知识,做好员工安全教育。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合作机制,保持通畅的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规范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无隐患。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控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艺流程,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施工管理机制,对施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施工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施工管理档案,对施工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施工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001]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001]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规范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本办法所称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二条【适用范围】取得行政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工竣工期限】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行政划拨和出让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具体竣工期限按照实际建筑体量确定)。

(二)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按下表规则确定。

*表格所称开工期限、竣工期限,均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三)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地下室≥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以在前款规定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四)项目如期开工后,因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签订补充协议时,按照总建筑规模量参照上表重新核定竣工期限。

(五)出让用地存在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等其他特殊情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组织论证后,可对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再另行约定。

第四条【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土地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时开工和竣工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期限,并对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原因进行说明并举证。

第五条【政府原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的原因(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包括:(一)因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三)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订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五)因军事管制、文化保护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深圳市建设局1993年2月15日深建字[1993]38号)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的设计与施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者或地质情况较复杂其深度不足5米者。

第三条深基坑的设计(一)深基坑的设计一般应由对岩土工程设计有经验的持证单位进行。

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虽未超过10米的软土地基深基坑应由经验丰富的岩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二)深基坑的设计应在初步设计审定后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负责提供设计深基坑必需的下列基础资料:1.沿基坑周边岩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对土层要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准确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及基础类型、尺寸、埋深以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邻近基坑的管线及道路等详细情况。

(四)深基坑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

需要进行降水的,应慎重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五)深基坑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进行。

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通过计算确定,采用大开挖方式的边坡亦需通过稳定验算。

深基坑设计宜有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济和便于施工方面进行优化。

设计图纸尚应提出施工注意事项及施工期间的监测要求。

(六)当采用支护桩型式时,应提供桩的计算简图、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不同挖土深度时桩顶的位移计算数值。

当采用支护结构与地下室联合工作型式时,桩顶位移值应控制在地下室设计许可值之内。

(七)当采用锚杆作为桩、墙的弹性支承时,应先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场,取得可靠的数据。

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位获得的数据修正原来的设计。

(八)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期间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建设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一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含有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从市建设局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各方主体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当对方案认真论证,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修改设计、施工方案。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来源:深圳建设局(征求意见稿) 2006年8月14日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建设、监理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四章施工第五章监测、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物体是指距离深基坑边2倍深度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其相关的工程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有关活动,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托行政执法公告》的有关规定,并在深基坑工程活动中接受地铁营运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建设、监理第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完成深基坑施工图专家评审工作。

第七条申请深基坑工程施工许可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如下资料:1.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2. 深基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 深基坑施工图专家评审意见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评审监督意见;4.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第八条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勘察前,对相邻物体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九条当深基坑一倍深度范围内有市政、燃气、供电、通讯等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向上述相关单位介绍深基坑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对相邻物体进行核查。

邀请既有建筑物或公用设施的产权人,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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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

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在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综合管廊运营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深基坑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及防范措施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修改,并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建设单位组织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考虑支护体系结构选型、基坑开挖及降水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安全因素。

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勘察文件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过程中涉及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的重要设计方案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变更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基坑边3倍基坑深度或者3倍降水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及场地等进行裂缝及结构体系调查,测量初始倾斜值,并将测量数据和现状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相关单位或者业主。

深基坑开挖前和开挖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可能受到影响的相邻设施,或者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做好观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单位或者业主。

深基坑施工或者降水可能损害相邻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造成相邻设施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有关责任单位与受损方进行协商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联合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深基坑工程及周边设施的安全应急预案,对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人,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和相邻设施进行巡查。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严重威胁相邻设施安全的险情时,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对于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渣土,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与施工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相邻设施进行监测。

当深基坑监测数据达到控制值时,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分析原因,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岩土工程专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当深基坑周边地面沉降超控制值且出现变形开裂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孔洞探测,并依据探测结果采取预防地面塌陷措施。

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深基坑工程在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继续委托第三方进行巡查、监测;停工后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深基坑质量安全现状进行评估。

第三章勘察单位职责第十三条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方案、勘察过程、勘察报告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勘察点数量、布置、勘测深度、勘察指标和精确度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勘察报告应当对支护结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深基坑施工对相邻设施的影响、开挖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勘察成果报告应当经勘察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技术交底,定期到工地现场进行查勘,协助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参加深基坑工程的验收。

当发现场地和周边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或者工程条件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勘,勘察单位应当出具补充勘察报告。

第四章设计单位职责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

设计人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

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加盖设计单位图章和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执业章。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充分掌握相邻设施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确定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后,设计单位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施工图。

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的施工场地布置、施工工况、作业流程及使用年限复核支护结构的安全性。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台风、暴雨、周边动静荷载及基础施工对深基坑安全的影响。

设计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当不能确定周边建(构)筑物基础形式及埋深时,应当按最不利基础条件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深基坑施工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深基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支护结构设计,监测要求,支护结构及相邻设施变形预警值和控制值,相邻设施保护措施,深基坑周边地面允许荷载,深基坑内外地表水排放系统,地下水位控制,支护结构施工,土方开挖,基本试验和检测,应急措施等。

深基坑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审查后,设计单位应当落实审查机构和评审专家对深基坑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出具落实情况书面说明;一级深基坑评审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书面说明,应当经审查机构确认。

第十八条采用土钉或者锚杆(索),设计文件应当说明是否伸入相邻建(构)筑物红线范围、地铁安保区或者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

当土钉或者锚索需伸入相邻建(构)筑物红线范围、地铁安保区或者燃气管道(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时,设计方案应当经相邻建(构)筑物物权人或者地铁建设及管线运营单位的认可。

天然地基或者浅基础建(构)筑物基础下,以及其他周边相邻设施对变形控制要求特别严格的地段和部位,禁止采用土钉或者锚杆(索)。

第十九条当深基坑周边存在对地下水位变化敏感的相邻设施时,应当采用可靠的封闭截水措施,在进行截水设计前应当进行地下水渗流分析,评估坑内地下水位的下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当临近地铁或者天然地基基础建筑物时,应当采用混凝土连续墙或者咬合桩截水措施。

第二十条深基坑支护结构采用与主体结构相结合的支护形式的,设计时还应当结合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变形的适应性。

负责主体结构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参与深基坑图纸会审,并出具书面会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参与审查其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

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对现场定期巡查,对重要部位的施工提出指导意见,及时按施工现场的地质和施工实际情况处理相应的设计问题。

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随时掌握深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情况,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监测值达到预警值时,应当分析原因,对原设计进行重新验算或者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审查机构职责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应当由与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审图机构应当具有勘察文件审查资质。

审查人员应当有1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为依据,将深基坑工程安全和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作为审查重点。

当深基坑为一级基坑时,审查机构还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进行专家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当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一级基坑应当附上专家评审意见书。

专家评审意见书应当由专家签名,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审查机构图章。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当加盖审查机构图章。

第六章施工单位职责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岩土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深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本规定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环节,施工机具,材料保障,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控制措施,相邻设施的保护、监控措施,出现异常或者险情时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离深基坑边1倍基坑深度范围内,不应当建造生活或者办公临时设施。

必须建造时,应当经深基坑设计单位复核,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当深基坑周边有对地下水位变化敏感的相邻设施时,深基坑开挖前应当进行局部降水试验,以检查截水效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形成检查记录,如不符合的,应当采取补充措施,直至达到设计要求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注意开挖深度和支护时间的关系,及时施工支护结构。

严禁超挖或者超过设计允许荷载值在深基坑周边堆载;严禁在锚杆未经抗拔检验或者未张拉锁定的情况下开挖下层土方。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对相邻设施和基坑变化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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