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5213417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03.png)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业务范围广泛,所承载的风险也较高,因此防控各类案件至关重要。
在这个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被广泛采用。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概念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共同防范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而成立的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派遣代表,专门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讨论协调,以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全面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意识,保护银行用户和银行机构的权益,提升整个金融行业的安全水平。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组成包括以下部分:1、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组成的专业工作小组。
该小组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派遣相应人员组成,负责讨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并制定相应的预案和救援方案。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安全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
这部分人员是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安全管理及案件防控的重要角色,需要及时报告各种安全异常情况,并定期参加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协助小组制订及视情况修改相应的策略及措施。
3、公安、安全、司法等部门相关负责人。
这部分人员主要负责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案件防控工作,传达政策和法规,对存在风险的区域进行安全巡逻等相关工作。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1、完善各方协作机制,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形成协作合作的激励机制,有效地实现合作与共赢。
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网络与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确保联防联控的工作模式高效运转。
2、归纳各高发领域案件的类型与方法,策略以及措施的制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分析当前各种类型的案件或进攻手段的高发领域,负责制定相应的策略和措施,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防控并预案演练。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921ec3f705cc175527097a.png)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 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 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 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 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 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 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 台账。
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 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 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 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 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
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 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 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 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法宝联想:中央法规 2 篇地方法规 1 篇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模板)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6d1e893b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00.png)
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银行案防工作例会制度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81c3c439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97.png)
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为加强区政府职能部门与金融业界的信息沟通和工作互动,进一步完善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建设,实现我区金融产业的稳定发展、创新发展和引领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联席会议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我区建设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为契机,以建设金融强区为目标,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协调与合作,切实提升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性,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全面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努力实现金融产业稳定高效发展。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一)建立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人员组成详见《关于建立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府办〔201X〕147号)。
(二)联席会议实施开放式管理,主要结合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机构进驻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的情况,根据机构自身的意向来吸收新的成员。
三、联席会议的任务(一)根据南海区金融稳定发展实际,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压滤机滤布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措施;(二)组织召开南海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加强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经济界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与对话;(三)研究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供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四)组建南海区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制定金融业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五)督促金融机构及配套机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持有序、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六)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与境内外同类团体和金融机构的联系与交流;(七)举办各类金融研讨会、金融产品推介会,组织业务培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八)研究南海区产业、行业风险和企业信用风险,并定期向成员发布,组织联合打击金融欺诈行为,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九)加强经济、金融统计部门、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疏通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和经济金融信息的报送渠道;(十)开展符合金融业发展的其他工作和活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a003003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77.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1•【文号】银监办发[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67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提高安防水平,经银监会领导同意,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银监会发起,银行业协会予以支持。
第三条全国性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是联席会议的当然成员单位。
区域性或省级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凡书面申请参加联席会议的,经召集人核准后,成为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第四条银监会银行业安全保卫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并确定联络员与联席会议办公室保持联系。
第五条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有:(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二)调查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研究银行业务外包和社会化中涉及的安全问题以及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的对策措施;(三)研究探索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高效实用的宣教培训体系、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应对有力的监测预警体系等方面的问题;(四)通报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犯罪案件的情况、特点及典型案例,推动物防、技防设备和技术的应用与创新,收集、汇总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并予以推广;(五)组织成员单位与国外同行开展安全保卫方面的学习、考察、交流与合作;(六)组织成员单位就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事宜进行维权;(七)银监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d497d35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a6.png)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金融业的国际化程度也越来越高,金融领域的风险和挑战日益复杂多样化。
为了加强金融领域的合作和协调,推动金融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同时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变得愈发重要。
一、什么是金融联席会议制度?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是统筹协调各金融管理部门职责,推动金融政策协调、风险监测、危机应对等方面合作的机制。
该机制由国内各大金融管理部门领导、行业机构负责人等代表组成,会议召开形式高效、定期、制度化,具有综合协调、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等功能。
以此促使各金融机构之间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内部风控呈现形式和业务拓展方向等,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发展。
二、为什么需要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能够起到以下几个重要作用。
1、加强宏观经济管理。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是对于各金融管理机构的一种重要补充,它的设立大大提高了宏观经济管理的水平。
该制度能够协助政府更好地制定金融政策,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同时强化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控能力,协助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2、保障消费者权益。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协同各金融机构,共同出台规定,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一些金融诈骗、暴力讨债等事件发生时,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协同各金融机构快速处理,联合打击不法行为,为广大消费者保障资产安全。
3、加强金融监管。
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金融风险也日益复杂多样化,为了保障金融安全,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在金融监管方面起到关键作用。
该制度能够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定位,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工作,以更加高效的方式运作,尽早把握金融监管所需要的信息,根据金融市场的风险形势,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挑战。
三、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运作机制1、会议定期召开。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时间和议题先行清楚规划。
2、成立办公机构。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不宜直接参与日常监管工作。
成立办公机构,作为日常运行的指挥与协调中心。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1bf92fe3c1ec5da51e2705b.png)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
这些信息包括:(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f25a7dc2960590c69ec376f2.png)
银行业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监管需要,提高监管有效性,规范案防督导工作程序,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银监局)各部门及宁波银监局各县(市)区监管办事处(以下简称监管办)和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3000万元以上授信或贷款的大客户)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欺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五条案件处置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贯彻落实案防制度,强化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质量及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质量,规范案件处置流程,全面推进责任清晰、协调有序、科学高效的工作体系建设。
第六条案件处置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
第二章案件防控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第七条宁波银监局案件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案防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案防工作的统一部署、全面指导和协调工作。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592b8ec2ad02de80d4d840f6.png)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
第一部分
基本内容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
办法》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上述三项制度由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 >有关问 题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1〕232号):自2011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银监办发 〔2009〕17号文,案件定义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第 三条为准。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三条:取消了一类案件和二类案件的划 分。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 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 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 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四)报送内容(续)
➢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说明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主要包括:一是不存 在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外部侵害;二是不存在内部人员独立 或参与作案;三是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反映的情况被证实不存在。
四、 报送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 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银行业金融机构故意瞒报、错报相关信息的,参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 理。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9c68705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19.png)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意义和必要性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在不断增加。
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金融市场涉及的领域众多,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需要一个机制来加强金融业各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出现正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是由各个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会议机构,旨在加强金融业各方的协作和合作,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首先,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可以提高金融业各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金融行业中的各个机构之间存在着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可以为各方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以便更好地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
通过定期的会议,各个金融机构可以了解彼此的需求和意见,协调各自的行动,进而推动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可以促进金融业之间的合作。
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而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可以为各方提供一个合作的框架。
通过共同商讨和协商,各个金融机构可以形成合作共识,共同制定和推动金融市场的政策和措施。
此外,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还可以增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市场涉及的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而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可以为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一个机会,以便更好地交流和协调监管政策。
通过定期的会议,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了解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需求和意见,加强监管协调,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最后,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还可以提升金融机构的响应能力。
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随时可能发生。
而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可以为各个金融机构提供一个机制,以便更快地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
通过及时的会议和沟通,金融机构可以共同研究和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提升自身的应对能力。
总的来说,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必要性。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加强金融业各相关方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金融业之间的合作,提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提升金融机构的响应能力。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268dece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bb.png)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是指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共同开展合作、协商和决策的机制。
其目的是加强金融监管的一体化、协同化和有效性,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需要以下步骤:
1.确定参与机构:确定参与金融联席会议的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如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2.明确目标和职责:明确金融联席会议的目标和职责,包括加强信息共享、协调监管政策、应对金融风险等。
3.制定规章制度:制定金融联席会议的规章制度,包括会议召开频率、会议组织方式、决策程序等。
4.选取主席和秘书处:根据金融联席会议的组织结构,选取主席和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会议的工作。
5.制定议程和工作计划:制定金融联席会议的议程和工作计划,确定会议的重点议题和时间安排。
6.召开会议:按照规定的频率召开金融联席会议,讨论和决策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并落实决策结果。
7.加强协作和合作:金融联席会议的成员需要加强协作和合作,在信息共享、政策配合、风险监测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8.监督和评估:建立金融联席会议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金融联席会议的工作效果和成果。
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效应,避免监管的盲区和重叠,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搞好金融系统案件查办工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搞好金融系统案件查办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4e57fbdb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2c.png)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搞好金融系统案件查办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华北金融》
【年(卷),期】1995(000)009
【摘要】天津市金融系统与市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已经三年了。
三年来,联席会议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深化,有效地加强了双方工作上的协调与配合,加快了金融系统办案的进度、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国家经济损失,支持了天津经济与金融事业的发展。
在改革的大潮中,查办金融案件成为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1993年,天津市金融系统出现了案件高峰,1—10月,万元以上的案件占同期案件总数的62%;
【总页数】3页(P45-46,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厅际联席会议制度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J], ;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等4个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J], ;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郑州市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J], ;
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J], 无;
5.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本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0a90304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3a.png)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本金融联席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金融联席会议是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商机制,致力于解决金融领域的重要政策问题。
第三条金融联席会议的组织机构为主席团、秘书处、各专门工作组。
第四条金融联席会议的任务是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研究金融业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条金融联席会议的工作原则是统筹协调、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依法行政。
第六条金融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各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金融行业协会和机构等。
第七条金融联席会议按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并进行工作评估。
第二章金融联席会议的主席团第八条金融联席会议设主席团,主席团由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金融联席会议主席团的职责是:(一)组织和召集金融联席会议会议,研究和讨论重大问题;(二)决定金融联席会议的工作事项和重大事项;(三)对金融联席会议的工作进行总体协调和评估;(四)对金融联席会议中的重要决策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条金融联席会议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金融联席会议主席团会议的主要议程内容有:(一)研究和解决金融领域的重要问题;(二)审议和批准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三)决定金融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事项;(四)研究和决定金融业务相关的政策措施等。
第三章金融联席会议的秘书处第十二条金融联席会议设秘书处,由由一名秘书长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各金融监管部门轮流出任。
第十三条金融联席会议秘书处的职责是:(一)负责金融联席会议会议的组织、筹备和实施;(二)负责金融联席会议文件和档案的管理;(三)负责金融联席会议的表决、记录和通知工作;(四)协助主席团进行金融联席会议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第十四条金融联席会议秘书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3b9d77d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08.png)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录一、总则 (2)1.1 制度背景 (2)1.2 制度目的 (3)1.3 制度适用范围 (3)二、组织架构 (4)2.1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2.2 联席会议办公室 (5)2.3 工作机构设置 (6)三、工作机制 (7)3.1 联席会议召开机制 (8)3.2 信息共享机制 (9)3.3 联合执法机制 (10)3.4 协调联动机制 (11)四、职责分工 (12)4.1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3)4.2 成员单位职责 (14)4.3 工作机构职责 (14)五、工作程序 (15)5.1 信息收集与报告 (16)5.2 案件协调与处理 (17)5.3 督促检查与评估 (18)5.4 重大事项报告 (19)六、信息管理 (19)6.1 信息保密 (21)6.2 信息共享 (21)6.3 信息使用 (22)七、监督与评估 (23)7.1 监督机制 (24)7.2 评估办法 (25)7.3 责任追究 (26)八、附则 (27)8.1 制度解释 (27)8.2 制度修订 (28)8.3 生效日期 (29)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金融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是在国家层面成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委组成的联合协调机制。
第三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旨在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虚假金融广告、互联网金融风险、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等。
第五条本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召开和决策机制、职责分工、会议频率、工作流程等,将由各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确保制度运行顺畅高效。
1.1 制度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体系日益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日益增长。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f3e06e628ea81c758f578eb.png)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对接,建立和完善金融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政府决定建立全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加强金融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领导,政府成立了全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办,主任:(兼),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的金融工作,同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务于年1月30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至金融办(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电话: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落实政策。
贯彻执行上级金融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落实委、政府对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全金融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
(二)分析形势。
研究分析金融运行态势,了解掌握各金融机构运行情况,加强对金融业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提出决策参考意见及建议。
(三)对接信息。
直相关部门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产业发展形势;金融办通报政府和重点企业的融资需要,以及各成员单位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金融机构通报本部门运行情况、信贷投放方向、重点支持领域、融资项目对接情况及风险状况等。
(四)解决问题。
研究解决金融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金融机构需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商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为提高联席会议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联席会议确定以下工作制度:(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由金融办提出会议内容,报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负责召集。
出席会议的人员范围根据议事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根据需要可邀请盟金融办和委、政府其他领导,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人要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提前告知金融办,并委托代表参加会议。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ff476781dd3383c4bb4cd250.png)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问的协调机制。
第八条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本(2篇)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613e7a01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21.png)
成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加强金融领域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的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金融联席会议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金融领域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旨在促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推动金融体系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1. 金融联席会议设立金融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协调组织联席会议事务。
2. 金融联席会议的主要组成成员为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和金融机构代表,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3. 金融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主席担任会议主持,主席由各相关部门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三、会议内容1. 金融联席会议按照需要定期召开,会议议程由主席和相关成员协商确定,并提前通知各成员。
2. 金融联席会议主要讨论以下事项:- 金融监管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解释和调整;- 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问题;- 金融风险的预警和处置;- 金融创新和科技应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等。
四、会议流程1. 金融联席会议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召集会议:主席在会议前通知各成员,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开幕:由主席主持,介绍与会人员,确认出席成员,宣布会议开始;- 主题发言: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会议议题分别发表主旨讲话;- 讨论交流:就各议题展开讨论,各成员针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决策与协调:主席就各议题进行汇总总结,达成协商一致决策;- 会议记录:由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并制定会议纪要;- 闭幕:主席宣布会议结束,交流会议纪要并指示下一步工作安排。
五、工作机制1. 金融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联席会议的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2. 金融联席会议对会议议题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应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和执行计划,追踪和评估决策的实施效果。
3. 金融联席会议应促进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建设和优化金融监管体系。
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及相关知识百题问答银监编
![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及相关知识百题问答银监编](https://img.taocdn.com/s3/m/a9b308e8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b0.png)
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及相关知识百题问答银监编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案件处置三项制度及相关知识百题问答1、案件处置三项制度是指哪三项制度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案件处置三项制度从何时起执行答:2011年1月1日.3、银监会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的目的是什么答: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统一.4、哪些机构和部门在案件处置工作中要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答:1银监会机关各部门;2各银监局;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案件”指什么答: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6、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哪四个环节答:包括1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2案件调查;3案件审结;4后续处置.7、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什么责任答:负直接责任.8、银监会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对吗答:不对.案件处置工作的监管责任由案发所在地的银监局担负.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9、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中,银监局的职责是什么答: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10、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答: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按照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督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工作,必要是可以直接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11、银监系统各部门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协调答: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12、案件发生后,案件处置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答:首先,各级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实行专案负责制.第三,各级银监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专案督导检查组,负责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13、银监部门如何组成专案督导检查组答:银监部门专案督导检查组的组成原则是:①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对口监管部门牵头组成督查组,必要时案件稽查等部门参加.②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案件稽查部门牵头组成由机构监管部门参加的督导组.案件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机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14、案件发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先应采取什么措施答:首先应采取的措施是:1向银监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2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八条的规定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工作.15、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职责是什么答:①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②调查涉及人员,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控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③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及时向银监局书面报告.④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⑤总结案发原因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16、银监部门在接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采取什么措施答:应按照规程第八条的规定:1迅速指定该案件的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督导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工作.17、银监部门督查组在案件调查阶段的职责是什么答:①指导、督促并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协调做好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直接介入调查或延伸调查.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按照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及时移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③上报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意见,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8、银监部门案件调查、督查报告的路径是什么答:①银监对口监管部门或案件稽查部门单独派出的督查组向本部门报告案件调查情况,并向分管领导报告.②银监对口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向联席会议报告案件调查情况,由牵头部门向分管领导报告.③下一级银监部门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送上一级银监部门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19、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具备哪些要素答:1案件性质明确,2涉案金额确定,3初步判定风险.20、案件调查和督查中,应如何收集证据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2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案件督查过程中,可否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答:不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2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什么时候、向谁提交案件审结报告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向银监部门提交案件审结报告.23、案件审结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监部门报送哪些材料答:1案件审结报告;2整改方案;3责任人追究意见;4案例材料.24、银监部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案件审结材料后,应如何处理答: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报送上一级银监部门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例材料报送上一级银监部门的案件稽查部门.2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档案应如何管理答: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应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2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何做好案件后续处置工作答:①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银监部门报告.②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要按照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填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案件报表相应内容,作为有关案件的最终统计结论.27、银监部门应如何做好案件后续处置工作答:①对口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下阶段案防防控工作安排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价.②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对整个案件处置工作过程进行评价,有关情况通过联席会议反馈给对口监管部门.③对口监管部门将案件发生、处置、风险化解、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对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审批、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28、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按照哪个办法执行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执行.29、银监会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3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哪两类答: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简称案件信息.3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所指案件信息包括哪些答: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3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规定的两类案件是指哪两类案件答: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客户的资金或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应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一类案件.2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简称第二类案件.33、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有关信息是否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所指的案件信息答: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发生的除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不在本制度统计范围之内.”3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所指案件风险信息包括哪些答: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3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原则是什么答:及时、真实.36、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规定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线路是什么答:案件风险信息实行双线报送:①银监部门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②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37、银监部门应如何做好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答:银监部门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应由对口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38、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什么答: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39、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流程是什么答: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4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答: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以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41、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案件审结时的金额为准,对吗答:不对,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时,案件尚未确认和审结,因此,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42、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迅速采取什么措施答:应当迅速采取以下措施:1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2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①对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②对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在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43、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是什么答: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44、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是否纳入案件统计系统答: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45、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如何上报案件信息答: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在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46、案件的确认标准是什么答: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47、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答:应当包括: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48、案件涉及金额以何为准答: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49、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如何管理案件风险信息答:1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信息;2建立案件风险信息台账,登记有关内容.50、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哪两类答: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51、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52、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①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②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③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④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53、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或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部门应如何变换台账信息答:1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部门应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2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部门应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54、案件风险信息台账的登记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一致.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既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55、案件风险信息台账是否纳入案件处置档案答:纳入纳入案件处置档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5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什么时候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答:应当在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57、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时,案件性质与金额以什么为准答: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58、当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时,以什么为准填报案件统计信息答: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59、有关单位瞒报、漏报、迟报、错报案件风险信息,或漏登、迟登、错登案件风险信息的,银监部门依据什么法律给予处罚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60、银监会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目的是什么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61、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由哪些部门组成答: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由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各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62、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是不是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答:不是.但必要时可以列席联席会议.6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是哪个部门答: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部门.6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是如何设置的其职责是什么答:银监会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6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采取定期的方式召开,对吗答:不对.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66、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要在会议召开前多少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答:三个工作日.67、什么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答: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①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②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68、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答:可以采取以下3种组成形式:①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②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③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机构,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69、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是什么答: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①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②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③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④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⑤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7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之间案件防控信息实行相互保密,对吗答:不对.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7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实现共享的案件防控信息包括哪些答:①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③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④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⑤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⑦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7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参加会议,应当派出什么样的参会代表答:应当派出与会议议题相适宜的代表参加会议.7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各参会代表有无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的权利答:有.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的权利.7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决定以什么形式发送各参会单位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75、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对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可以不履行吗答:不可以.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义务.76、谁有权变更、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答:联席会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十条规定,变更、撤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联席会议通过.77、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由谁负责答:银监会办公厅.78、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由银监会负责,对吗答:不对.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79、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是什么答:①金融挤兑事件;②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指南]
![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42674b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2f.png)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00银监办发〔2013〕257号00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00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0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002013年11月1日00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00第一章总则00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00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0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00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00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00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00第二章组织架构00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00(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00(二)监事会职责;00(三)高级管理层职责;00(四)适当的组织架构;00(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00(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范文(2篇)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范文(2篇)](https://img.taocdn.com/s3/m/12e049ec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49.png)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范文明确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在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中,我县联社认真坚持“分类治理、预防为主、查纠结合、严格问责”的原则,着力构筑“健全制度、执行有力、内控严密、持续有效”的案件防控体系,全面建立“查、防、堵、惩、教”相结合的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农村信用社健康、安全、有序运营。
努力实现____年“零案件”目标。
健全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体系一是强加组织领导。
县联社成立由理事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防控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由主要领导总牵头,并由前台业务部门、中后台管理、稽核保卫等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建设组织架构,进一步提高案件防控组织领导能力;各信用社、分社同时成立相应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同时建立案件防控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总结案件防控工作。
二是落实案防责任。
强化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责任意识,建立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责任制。
联社各职能部室各负其责,按职责加强督导督查;同时相应明确各基层网点(信用社、分社)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责任目标,实行分工负责制,负责细化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目标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三是加强与监管机构和地方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指导和支持,创新案件防控工作机制,优化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环境。
落实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措施一是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的合规经营意识和自觉性。
加强对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制度观念、法纪意识和案例警示教育,积极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员工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岗位制约监督作用,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二是建立“制度定期评价机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同时狠抓规章制度落实,全面提升制度执行力,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定期评价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认真梳理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和时效性,对无章可循或规章制度不能适应业务发展和管理实际的,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和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办公厅、法律部门、各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及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组成,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办案机构列席会议。
第三条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是联席会议召集人。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案件稽查局,负责安排联席会议的召开,保障联席会议工作有效运转,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议,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开。
第五条召开联席会议的提议原则上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提出并书面提交会议议题。
接到国务院或银监会领导批办的案件,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相配合事项时,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其他特殊情况下,经有关与会单位同意,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第六条根据会议议题,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相关组成单位共同举行。
联席会议的组成可以采取以下形式:案件稽查部门与某一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若干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及相关银监局,以及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提议参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举行。
第七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报案件形势,分析案件特点,做出案件预判,提示案件风险;
(二)剖析典型案例,研究案防措施,提出工作要求,统筹工作安排;
(三)组织办案队伍,部署案件调查,确定案件性质,组织案件处置;
(四)确定问责尺度,督导后续整改,安排专项检查,组织后续评估;
(五)评估案防工作,总结工作经验,交流工作思路,制定工作规划。
第八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有义务主动通报、交流相关工作信息,实现案件防控工作信息共享。
这些信息包括:
(一)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会议情况及相关文件资料;(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规划和安排;
(三)银行业案件统计与分析资料;
(四)银行业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快报;
(五)重大案件案情调查报告及案例分析;
(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相关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七)其他应当通报的信息。
第九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应当派出与会议议题相适宜的代表参加会议,参会代表应当获得授权代表本部门发表意见。
第十条联席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送各参会单位,联席会议各参会单位有履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义务。
变更、撤销联席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由联席会议通过。
附件一:
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快报应含以下内容:
一、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风险情况、金额损失预判。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附件二: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认报告号:××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案件信息应含以下内容:
一、案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
二、涉及人员及情况。
三、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
四、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已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信息确认。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三: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撤销报告号:××年××期
签发人: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
据此情况,我单位认为此事件不构成案件,特此报告进行案件风险信息撤销。
承办部门:
主办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