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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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发文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7-3

执行日期:2006-7-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为有效评价各地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的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情况。

第五条综合评价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地区评价。

第六条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征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三)综合评价工作组提前2个月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综合评价工作组应认真听取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考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有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馈评价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综合评价工作组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

(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各地综合评价结果,征求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省政府;

(八)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省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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