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地方志书人物志的收录标准和编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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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地方志书人物志的收录标准和编写要求
一、收录标准
(一)《湖北省志》(1979~2000)
分传、录、表3种,均为断限内去世人物。传和录(录收录的标准略低于传)收录党军政企业副省、副军职以上干部(含国民党时期),著名烈士,院士、学部委员、国务院直管专家或本系统有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表,收录军政企业副厅、副师职以上干部,正高以上职称和在本系统获得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
(二)《荆州市志》(1994~2005)
分传、录、表3种,均为断限内去世人物。传与录(录收录的标准略低于传)收录党政军企业副厅、副师职以上干部,著名烈士,国家级的战斗英雄、劳动模范、先进人物,正高职称以上各类科教文卫工程技术人员,其他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人物。表,收录党政军企业正处正团职以上干部,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各类人物。
(三)《石首市志》(1986~2005)
分传、简介、表3种。
1.传,限断限内去世人物。收录石首本地工作副县职以上干部(含国民党时期、文革等建国后各个时期)、正高职称等各类专业人员、烈士,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著名的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石首籍在外军政企业正厅正师职以上干部,获正高职称,并在某一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各类科教文卫工程技术人员等。
2.人物简介,主要收录断限内在世人物。收录石首本地工作正县职以上干部、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著名私营企业老板;石首籍在外军政企业正厅正师职以上干部,获正高职称,并在某一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各类科教文卫工程技术人员,著名企业家等。
3.表,分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人物表,职官表,正高职称表和石首籍在外人物表。收录标准和基本要素见表格。正高职称表由人事局统一收录。
二、编写要求
(一)编写内容
省、荆州二级地方志书中的传、录、表(非表格,属于简要的文字记述),《石首市志》中的传,均应记清人物的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籍贯、民族、学历、政治面貌、职业职称职务、生卒日期等基本要素,以及生平事迹、主要成果、曾获荣誉、组织结论等。要求生平完整,突出重要事迹和关键环节,揭示人物成功或失败的命运。不要写成履历表、流水帐,不要把人物动植物化,不溢美,不掩恶,不空发议论。《石首市志》中的人物简介,除了记述人物的基本要素外,还需简要记述人物的学习、工作经历,突出主要成果和感人事迹,不要祥记生平。
(二)文字规模
《湖北省志》传,1500~3000字;录,800~1500字;表,150~300字。《荆州市志》传,1000字;录,500字;表,100字。《石首市志》传,1500~3000字,简介,1000字左右。
(三)其他要求
除《石首市志》人物表外,其它各级地方志书的各类人物,每个人均应附登记照一幅,还可以配制其它重要史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