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概论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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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概论试卷

(2002年)

(当堂开卷考试,可以看教材、笔记和其他资料,但不得讨论)

一、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解放;

2、样态

3、家外人

4、空虚所有权

5、遗留

二、简述(共2题,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恶意诈欺的抗辩制度

2、自权人收养及其法律效力

三、论述题(共4题,任选两题,每题20分)

1、论优士丁尼改善血亲地位的措施

2、论罗马法中的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

3、论罗马法中的破产制度

4、论解放自由人的地位

四、文本评释(共2题,任选1题,每题20分)

1、I.2.1.11

然而,物以许多方式成为个人的。事实上,我们根据自然法--如同朕说过的,它被称作万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我们根据市民法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因此,从更古老的法律开始更为方便。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因为它是由自然与人类本身同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

2、I.1.2.6

但元首决定之事也有法律的效力,因为人民已以被颁布的关于其谕令权的王权法,把自己的一切谕令权和权力授予给他和其个人。因此,皇帝以书信规定的任何事情,或在审理中决定的任何事情,或以告示命令的任何事情,显然就是法律。这些就是被叫作敕令的法律。显然,这些规定中某些是针对人的具体情况的,也不被取作先例,因为元首无意如此。事实上,由于某人的功劳而容许他的东西、或如果裁决处以某人刑罚、或如果不作为先例地救济某人,都不超出该人。然而,其他决定,在它们具有普遍性的情况下,毫无疑问,约束所有的人。

3、I.2.1.29

在某人于自己的土地上以他人的材料为建筑的情况下,该人被认为是建筑物的所有人,因为在土地上被建筑的一切,添附于土地。而材料的前所有人并不因此停止作为其所有人,但此时,因为十二表法,他既不能要求返还它们,也不能就出示它们起诉,该法规定:某人不得被迫拆除已被联结在其建筑物中的他人的粱木,但他由于被称作已造横粱之诉(然而,“粱木”的名称,指一切据以营造建筑物的材料)的诉权,要为此提供双倍的【罚金】。之所以如此规定,乃是为了不必拆毁建筑物。但如果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毁坏,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尚未诉追双倍【罚金】,则可要求返还它们并就出示它们提起诉讼。

四、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4分,共20分)

1、自然法

2、补充继承人

3、债

4、正义

五、简述(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

3、罗马法中法的分类理论

4、罗马法中债的发生根据

5、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与我国的亲等计算法的换算

6、取得时效制度的社会性

六、论述题(共4题,任选两题,每题20分)

5、论万民法上的取得方式

6、论罗马法中的继承权依据

7、论罗马法对军人的保护

8、论监护制度与保佐制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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