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作业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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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 等的。就整个社 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 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 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 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 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 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 限,而义务的范围也 就是权利的界限。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 标,但是,单纯 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 无所谓义务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 间、权利与义务 之间、 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 互相影响的关系。 一方面, 从个人 与国家的关系上讲, 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 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 形成。例如,立法导致守法义务的产生,生存权导致 国家对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提供福利保障的义务。另一方面, 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 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如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权受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所赋 予它的职责和义务的制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权,都受到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义务的 制约。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 能处于同等重要 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 法律关系;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 处于主要地位,如所有权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调 整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在于保护和实现人们 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就整个法律关 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 手段,义务的设定以 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2. 答:现代化是一个表征社会文化发展的范畴,泛指从传统的农耕文明向工商文明社会的变迁及其相关问 题。 现代化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其根本动力源于社会内部基本矛盾的运动。 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性,各国现代化的进程有快慢之别和先后之分。其社会变迁过程也有自然 演进与政府推进等不同模式。 中国社会自明朝末期开始自发启动了近代化过程, 后因政治原因而发生进程变化, 导致基于外部压力而由政 府推动现代化进程,并出现了从重技术到重制度再到重文化的不同现代经 推进模式。 法学现代化是基于社会生产方式由农业文明向工商文明的转变而在法学研究领域发生的 进步发展状态。法 学现代化的原因一方面来源于社会生产方式变迁引发的法制现代化的 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不同国家法律文 化交流和传播所导致的学习与借鉴。 3. 答:自人权有制度以来,大致采用如下五种方式: 其一是人权宣告制度,即人权宣言。宣告权 利的直接作用是为国家权力设定运行界限,当宣告某项权利是 人权时,同时也就宣告了该领 域内国家权力禁止介入。权利宣告并非可有可无,即使以习惯法为渊源的国家, 也在人权问 题上采用宣告制,其目的即是为了明晰公私权利的相互界限。 其二是公权力制衡的机制。当全部公权力集中到一个机关行使时,其力量之大是人权无法抵御的。而当公权 力分别由不同 的机关行使且公权力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则一权力对人权的侵害会同时受到其它机关的否定,
《法学导论》 作业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 3C; 4C; 5B; 6B; 7D; 8A 9B; 10C; 11A; 12B; 13A; 14D; 15A; 16D; 17B; 18A; 19B; 20A; 21 B; 22D; 23B; 24C; 25A; 26B; 27D; 28C; 29C; 30D; 31C; 32A; 33C; 34B; 35A; 36C; 37 B; 38C; 39B; 40B; 41A; 42B; 43B; 44 B; 45 D; 46 B; 47 C;48C; 49B; 50A; 51B; 52A 53A; 54 D; 55 C;56 C; 57D; 58C; 59A; 60B; 70C; 71C; 72D; 73A; 74D; 75C; 61A; 62A; 63A; 64D; 65D; 66B; 67C; 68B; 69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ACD; 5.AB; 6.AB; 7.ABCD; 8.ABCD; 9.ABC; 10.AC; 11.ABC; 12.ABCD; 13.ABC;14.ABD;15.ABCD;16.ABCD;17.BC;18.ABCD;19.CD;20.ABC; 21.ABC;22.ABC; 23.ABC; 24.ABCD; 25.ACD;26.BCD; 27.AB; 28.ABC;29.ABD;30.ABD; 31.ABD; 32.ABC; 33.ABD; 34.AC;35.ABCD; 36.ABCD; 37.ABD; 38.ABCD; 三、名词解释 1.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群体(共同体)特有的处理法律专业问题的意识模型和心理态势,是法律意识的 特殊形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感性材料进行分析和综合,通过 概念 、判 断、推理等形式,所形成的合乎逻辑、反映法律现象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法律思 维方 式的产生是法治进 化的标志,是法学走向独立、法律事务日益专业化的必然产物,它伴随着 法律职业群体(共同体)的出现而形成。 2.法学体系即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知识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具体说,是指在 一定原则指导下,由 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 相互依存的整体。 法学内部出现分支学科始于古罗马。 法学内部有明确的学科 划分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3.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 态。法律意识 属于历史范畴,它伴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发展而变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阶级 性与共同性相统一、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结合、历史性与现 实性相结合等特征。根据法律意识主体不同可以分为 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根据法律 意识 的内容的专业化程度不同,Baidu Nhomakorabea以分为职业法律意 识和公众法律意识。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地 位不同可以分为占统治地位(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从属地位的法 律意识。 4.判例法指法官或法院在处理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它是法官所创立 的法律规则。具有针 对性和灵活性。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是规范和指引人们的 现时行为的准则,未公布前,人们不可能明了将来的法允许哪些行为、禁止哪 些行为,也谈不上去按尚未制定 的法去行为。因此,一般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 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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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答(1)法学具有价值性:法学是正义之学,反映人类追求理想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的愿望。 对人的价值的 关怀,对人性问题的关注,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关切,是法学发展的普遍规律和特征。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进路 就是价值法学。 (2)法学具有科学性:法学的科学性是指它是实事求是的,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检 验和发展。法学的科学性总是通过其理论性表现出来的,法学有其揭示法律现象和规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它们记载着人类认识法律现象的智慧和成果,是在长期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的。 (3)法学具有实践性: 一方面,法学来源于社会实践包括法律实践,又转而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得以检验和 发展。另一方面,法学所研究的法或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明显的实践应用性。从科学知识的分类 上讲,法学属于应用科学,不属于理论科学和技术科学。 (4)法学具有阶级性: 为一定阶级服务的目的性。 不存在超阶级的法学。 法学的阶级性决定于两个客观因素。 一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具有明显的阶级性, 二是法学研究者总有自己的阶级立场、政治立场、政治倾向, 这也就决定了不同立场的人,观点和思想也有差别。 2.答:语义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来 对法律或法律规范的结构 进行解释的方法。语义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是由于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功能不仅 是一般地交流思想,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正是 通过语言来划定权利与义务的权限,来宣告和推行国家意志。 因此,正确地使用和解释法律 用语,就直接与人们的自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了。另外,在构建法学理论、表述学 术观 点的学术活动中,如果不能准确、合理地使用各种概念和术语,并建立统一的职业法律家的 话语系统,就 会引起思想交流的阻碍和理论的混乱,使本来不应发生的争论而由于话语系统 的差异旷日持久。可见,运用语 义分析方法,找出同一词语、概念、命题的语义和语境差异 ,并建立职业法律家集团(或共同体)的话语系统就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 法律后果,法律 责任应当由法律规则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 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 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a )人的行为与损害 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 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 (b)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 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 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 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3)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大小、 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 或违约行为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4)责任自负原则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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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 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 相株连。 4.答:法律关系演变的含义及条件: 法律关系是社会与法律的理性结合。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关系也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完全固定的法 律关系是不存在的。所谓法律关系的演变,就是指法律关系的形成 、变更和消灭。其中,法律关系形成指人与 人之间建立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 变更指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 客体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发生变化, 法律关系的消灭指主体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灭失。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 规则的规定;二 是法律事实。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 有一定的法律规则就不会有相应的 法律关系。但法律规则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 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 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或现象。也就是 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化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 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 作是法律事实。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 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 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 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5.答: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则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 同方法等所划 分的不同法律规则的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该是: (1)法律规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否 则,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部门就 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 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一部门的。 因为这种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则的性质。 (2)法律规则的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规则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如 可将凡属以刑罚制 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则划分为刑法部门,将以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法律 规则划分为民法法律部门,等等。 此外,国内有些法学论著还提出以法规的数量为依据和方便归类等标准。 五、论述题 1. 答: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地位及相互关系,反映着法 律调整的 文明程度。宏观上讲,权利和义务之间在历史进程中曾经有过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具有对立统一关系,功能上 具有互补关系,总体数量上具有等值关系。运行上具有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具有主次关系。 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在那里 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 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 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并对立起来,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 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 ;一个是主动的, 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 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 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 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 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 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 点,如公民劳动的 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等。
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 等的。就整个社 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 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 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 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 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 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 限,而义务的范围也 就是权利的界限。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 标,但是,单纯 的权利并不足以使利益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 无所谓义务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 间、权利与义务 之间、 权利与权力之间权力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 互相影响的关系。 一方面, 从个人 与国家的关系上讲, 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 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 形成。例如,立法导致守法义务的产生,生存权导致 国家对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提供福利保障的义务。另一方面, 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 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如国务院的行政管理权受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所赋 予它的职责和义务的制约。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职权,都受到为人民服务这一基本义务的 制约。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可 能处于同等重要 的地位,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如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税收 法律关系;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 处于主要地位,如所有权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调 整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在于保护和实现人们 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就整个法律关 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 手段,义务的设定以 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2. 答:现代化是一个表征社会文化发展的范畴,泛指从传统的农耕文明向工商文明社会的变迁及其相关问 题。 现代化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其根本动力源于社会内部基本矛盾的运动。 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性,各国现代化的进程有快慢之别和先后之分。其社会变迁过程也有自然 演进与政府推进等不同模式。 中国社会自明朝末期开始自发启动了近代化过程, 后因政治原因而发生进程变化, 导致基于外部压力而由政 府推动现代化进程,并出现了从重技术到重制度再到重文化的不同现代经 推进模式。 法学现代化是基于社会生产方式由农业文明向工商文明的转变而在法学研究领域发生的 进步发展状态。法 学现代化的原因一方面来源于社会生产方式变迁引发的法制现代化的 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不同国家法律文 化交流和传播所导致的学习与借鉴。 3. 答:自人权有制度以来,大致采用如下五种方式: 其一是人权宣告制度,即人权宣言。宣告权 利的直接作用是为国家权力设定运行界限,当宣告某项权利是 人权时,同时也就宣告了该领 域内国家权力禁止介入。权利宣告并非可有可无,即使以习惯法为渊源的国家, 也在人权问 题上采用宣告制,其目的即是为了明晰公私权利的相互界限。 其二是公权力制衡的机制。当全部公权力集中到一个机关行使时,其力量之大是人权无法抵御的。而当公权 力分别由不同 的机关行使且公权力间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 则一权力对人权的侵害会同时受到其它机关的否定,
《法学导论》 作业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 3C; 4C; 5B; 6B; 7D; 8A 9B; 10C; 11A; 12B; 13A; 14D; 15A; 16D; 17B; 18A; 19B; 20A; 21 B; 22D; 23B; 24C; 25A; 26B; 27D; 28C; 29C; 30D; 31C; 32A; 33C; 34B; 35A; 36C; 37 B; 38C; 39B; 40B; 41A; 42B; 43B; 44 B; 45 D; 46 B; 47 C;48C; 49B; 50A; 51B; 52A 53A; 54 D; 55 C;56 C; 57D; 58C; 59A; 60B; 70C; 71C; 72D; 73A; 74D; 75C; 61A; 62A; 63A; 64D; 65D; 66B; 67C; 68B; 69D;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ABCD; 4.ACD; 5.AB; 6.AB; 7.ABCD; 8.ABCD; 9.ABC; 10.AC; 11.ABC; 12.ABCD; 13.ABC;14.ABD;15.ABCD;16.ABCD;17.BC;18.ABCD;19.CD;20.ABC; 21.ABC;22.ABC; 23.ABC; 24.ABCD; 25.ACD;26.BCD; 27.AB; 28.ABC;29.ABD;30.ABD; 31.ABD; 32.ABC; 33.ABD; 34.AC;35.ABCD; 36.ABCD; 37.ABD; 38.ABCD; 三、名词解释 1.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群体(共同体)特有的处理法律专业问题的意识模型和心理态势,是法律意识的 特殊形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感性材料进行分析和综合,通过 概念 、判 断、推理等形式,所形成的合乎逻辑、反映法律现象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法律思 维方 式的产生是法治进 化的标志,是法学走向独立、法律事务日益专业化的必然产物,它伴随着 法律职业群体(共同体)的出现而形成。 2.法学体系即法律科学体系或法学知识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具体说,是指在 一定原则指导下,由 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 相互依存的整体。 法学内部出现分支学科始于古罗马。 法学内部有明确的学科 划分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 3.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 态。法律意识 属于历史范畴,它伴随着法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法的发展而变化的。法律意识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阶级 性与共同性相统一、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结合、历史性与现 实性相结合等特征。根据法律意识主体不同可以分为 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根据法律 意识 的内容的专业化程度不同,Baidu Nhomakorabea以分为职业法律意 识和公众法律意识。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地 位不同可以分为占统治地位(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从属地位的法 律意识。 4.判例法指法官或法院在处理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它是法官所创立 的法律规则。具有针 对性和灵活性。 5.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是规范和指引人们的 现时行为的准则,未公布前,人们不可能明了将来的法允许哪些行为、禁止哪 些行为,也谈不上去按尚未制定 的法去行为。因此,一般说法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行为,不应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 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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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答(1)法学具有价值性:法学是正义之学,反映人类追求理想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的愿望。 对人的价值的 关怀,对人性问题的关注,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关切,是法学发展的普遍规律和特征。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进路 就是价值法学。 (2)法学具有科学性:法学的科学性是指它是实事求是的,是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并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检 验和发展。法学的科学性总是通过其理论性表现出来的,法学有其揭示法律现象和规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它们记载着人类认识法律现象的智慧和成果,是在长期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的。 (3)法学具有实践性: 一方面,法学来源于社会实践包括法律实践,又转而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得以检验和 发展。另一方面,法学所研究的法或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明显的实践应用性。从科学知识的分类 上讲,法学属于应用科学,不属于理论科学和技术科学。 (4)法学具有阶级性: 为一定阶级服务的目的性。 不存在超阶级的法学。 法学的阶级性决定于两个客观因素。 一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具有明显的阶级性, 二是法学研究者总有自己的阶级立场、政治立场、政治倾向, 这也就决定了不同立场的人,观点和思想也有差别。 2.答:语义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来 对法律或法律规范的结构 进行解释的方法。语义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这是由于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功能不仅 是一般地交流思想,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正是 通过语言来划定权利与义务的权限,来宣告和推行国家意志。 因此,正确地使用和解释法律 用语,就直接与人们的自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了。另外,在构建法学理论、表述学 术观 点的学术活动中,如果不能准确、合理地使用各种概念和术语,并建立统一的职业法律家的 话语系统,就 会引起思想交流的阻碍和理论的混乱,使本来不应发生的争论而由于话语系统 的差异旷日持久。可见,运用语 义分析方法,找出同一词语、概念、命题的语义和语境差异 ,并建立职业法律家集团(或共同体)的话语系统就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 法律后果,法律 责任应当由法律规则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 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 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a )人的行为与损害 结果或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 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 (b)人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 的因果联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 或违约行为是否是由行为人内心主 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3)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大小、 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 或违约行为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4)责任自负原则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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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者虽有血缘等关 系而无违法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防止株连或变 相株连。 4.答:法律关系演变的含义及条件: 法律关系是社会与法律的理性结合。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关系也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完全固定的法 律关系是不存在的。所谓法律关系的演变,就是指法律关系的形成 、变更和消灭。其中,法律关系形成指人与 人之间建立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 变更指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 客体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发生变化, 法律关系的消灭指主体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灭失。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 规则的规定;二 是法律事实。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 有一定的法律规则就不会有相应的 法律关系。但法律规则的规定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 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 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 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或现象。也就是 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化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 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 作是法律事实。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 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 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 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5.答: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则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 同方法等所划 分的不同法律规则的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该是: (1)法律规则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否 则,就不成其为法律。法律部门就 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 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一部门的。 因为这种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的内容决定着法律规则的性质。 (2)法律规则的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规则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如 可将凡属以刑罚制 裁方法为特征的法律规则划分为刑法部门,将以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法律 规则划分为民法法律部门,等等。 此外,国内有些法学论著还提出以法规的数量为依据和方便归类等标准。 五、论述题 1. 答: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地位及相互关系,反映着法 律调整的 文明程度。宏观上讲,权利和义务之间在历史进程中曾经有过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具有对立统一关系,功能上 具有互补关系,总体数量上具有等值关系。运行上具有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具有主次关系。 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在那里 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入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 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 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并对立起来,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 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 ;一个是主动的, 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 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 这种互相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 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 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 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 点,如公民劳动的 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