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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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企业制度

制度类型:合同管理类版次:第一版

制度编号:发放范围:全公司

贵州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贵州美富力能源有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各下属集团公司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切实执行本《制度》,做好永茂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企业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一切由公司、各部门对内、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二章合同洽谈

第四条:签订合同或协议前必须选择两家以上合作单位进行对比选择(特殊行业例外),本企业相关负责人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合同或协议的洽谈工作。

第五条:公司行政人事部相关负责人组织拟定合同或协议,必须按照合同的基本要素来进行;如工程类合同必须按照:工程范围及工程价款、工期及质量安全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修金及保证金的扣留等。

第六条:合同所含的条款必须能为企业减少损失和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又能为合作方所接受。(注:如工程合同中按工程进度支付款项、乙方必须交纳保证金等条款)

第三章合同审核权限、审核流程

第七条:非工程类的合同或协议,须由公司财务部、法律顾问和其他相关部门召集会议商议,进行审核和修改,在上述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字后,按照合同金额大小报上级领导审批:

第八条:公司合同或协议的审核权限及流程:

注:由公司总经理最终审核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合同订立管理

第九条:合同审核必须认真履行审查义务,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既要考虑本方的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十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审核流程进行签订,并加盖企业印章。第十一条:在工程合同审批过程中,因工程工期等紧急、审核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公司的情况下,可由公司相关负责人将工程合同直接总经理签字生效,免除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对于重要合同,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公司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采用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使用防伪印记等方法对合同文书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当事人任意增减、修改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它部门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第十四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合同订立后,经办公司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及相关审核资料返还合同履行部门履行和财会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查;合同正本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保管,并按本制度第六章之规定和要求及时归档。

第五章合同履行管理

第十九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二十条:签约后履行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工程进度、验收到结算等及时跟踪、管理。合同履行经办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二十二条:公司行政人事部定期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一经发现对方有不履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汇报;对其中的重大合同,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汇报。

第二十三条:对合同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严重受损,合同经办人必须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符合签订合同条件而未签订合同的,或验收未通过的业务,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对方违约的情形,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企业损失时,应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凡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者,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自身违约的情形,应当由合同经办人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经办人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效内,及时与对方协商谈判。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经办人及企业法律顾问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企业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的须经总经理授权。

第二十九条:纠纷处理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企业总经理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企业对合同实行一级管理、二级监察管理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合同的一级管理和二级监察具体是:

一级:各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合同经办人对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行政人事部。

二级监察:一级为行政人事部对对合同履行部门进行监察,二级监察由公司总经理指派专人对各部门签订和履行的合同进行监察。

第三十二条:行政人事部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集团各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各部门签订的合同负责审核,对各部门签订的合同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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