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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规避安全生产责任,维护公司利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术语

1、承包方:指为本厂各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技改项目)、检修项目提供施工、设备(施)安装服务的单位。

2、资质证明:指供应商、承包方从事某领域的产品设计、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条件,并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批准。

三、职责

1、公司发包部门是相关方安全管理的主管单位,各发包或出租部门负责承包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管理,负责审核各类证件和资格、建档、签订合同,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审核;负责会同精益生产管理部安全办公室组织签订或审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负责对外包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负责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负责相关方事故的调查或备案等工作。

2、生产性项目承包方所在地各事业部(公司)的安全管理机构履行对属地承包方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担属地主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协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其它项目主管单位和施工所在地主管单位按照责任归属共同履行承包方施工期间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中,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所在地主管单位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协助配合项目主管单位,做好辅助性工作。承包方要服从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精益生产部安全办公室负责相关方资质的抽查;负责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的审批;负责对相关方的日常安全管理的抽查;负责监督各部门对相关方的管理。

四、外来施工承包方安全管理

1、各发包或业务部门必须对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2、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发包部门组织,安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3、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发包部门组织承包方落实详细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联系安全办公室、项目所在地单位等相关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现场评审。

4、评审通过后,发包部门组织安全办公室、项目所在地单位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协议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并报安全办公室备案。

5、安全办公室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6、发包部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7、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人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

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报安全办公室审核存档备案。

8、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发包方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现场施工人员按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办公室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企业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五、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管理

1、公司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由负责出租业务的部门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管理资格认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公司在与承租或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由出租业务部门、相关部门、承租单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协义)签订后,应向安全办公室部门备案。

3、公司应为承租或承包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出租单位或其授权的资产监管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或承包单位租赁(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

4、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5、承租或承包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由公司汇通置业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安全办公室,由安全办公室进行施工安全审核,并办理开工证后,方可实施。

6、发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安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六、考核

1、对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经公司或安全办公室查出相关方的违章行为,除对相关方实施考核外,还要对其主管或发包方、出租方按安全奖惩规定考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施工)项目外包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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