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判定[指南]
临床法医学
存在的问题
发展趋势
1.临床法医学的建立是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2.临床法医学的建立反映了学科发展的需要
的特点
1.临床法医学是一门特殊的应用医学临床法医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其职责和任务却截然不同。 2.临床法医学涉及的面广、难度大临床法医学内容包括人出生以后到死亡前所有涉及到法律所要解决的医学 问题,它涉及到医学的各个领域。 3.社会因素、人为因素复杂临床法医学鉴定时,鉴定人将面对委托人和
一,鉴定时限问题 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原则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的鉴定. 2.根据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来掌握鉴定时限.一般鉴定时限可控制在三个月,少数可延迟至一年以上. 二,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问题 1.单纯由损伤引起→轻重伤鉴定. 2.单纯由疾病引起→不进行损伤鉴定. 3.以损伤为主,疾病为辅→直接鉴定,但在分析说明中对疾病情况进行说明. 4.以疾病为主,损伤作为诱因→不宜进行损伤鉴定,在分析说明中说明. 三,医疗对损伤后果的影响 部分损伤不论治疗的效果如何,按其原发损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失血性休克,胸外伤后呼吸困难.
第二节
一,局部表现 1.一般性局部表现 2.特殊的局部表现二,全身表现 1.脉搏,血压和呼吸 2.体温改变 3.尿量减少 4.休克 5.挤压综合征 三,创伤愈合 1.一期愈合 2.二期愈合
第三节
一,皮肤瘢痕的类型 1.浅表性瘢痕 位置表浅,局部平而软,皮肤切划创愈合后留下的疤痕呈线条状,与皮下组织无粘连,不会发生功能障碍.2.增 殖性瘢痕 形成瘢痕面积大,瘢痕肥厚,常常高出皮肤表面有时可高达1~2cm.与皮下组织粘连不紧. 若以关节附近可对关节功能产生影响. 3.瘢痕疙瘩 瘢痕增生超过原来的创面,向周围正常皮肤扩张,边缘明显隆起. 与增殖性瘢痕不同.瘢痕疙瘩具有肿瘤样纤维组织增生的特性,形成的瘢痕组织大于原创口的面积. 4.萎缩性瘢痕 皮肤大面积损伤,全层皮肤缺损,未经植皮,常形成萎缩性瘢痕.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哪些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哪些法医临床鉴定包括哪些“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它包括以下内容,律师咨询网来为大家解析: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
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
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
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
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伪装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毁损自己或授意别人毁损自己造成的损伤或疾病。
活体损伤鉴定,主要是根据伤病的具体情况选择应用相应的临床医学诊断方法,如采用视觉、听觉脑干诱发电位、ct、核磁共振、pet等检查方法,但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医学鉴定中被检查者出于各自的动机,有可能夸大病情或伤情,也有可能隐匿病情或伤情,所以,要以客观检查为主,探讨各种症状,对被检查者的陈述和症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
法医临床学重点.(DOC)
法医临床学第一章绪论1. 法医临床学:法医临床学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知识及其他自然科学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是现代法医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
2. 法医临床学任务(1)为刑事案件提供科学证据(2)为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提供科学证据(3)为行政案件处理提供科学证据(4)为人身保险理赔提供科学证据(5)研究并制定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3. 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知识和技能,通过现场勘验、活体检查、物证检验和书证审查,对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所进行的鉴别、认定或判定。
4. 法医临床学鉴定人:法医临床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聘请或司法鉴定部门指派,具有法医临床学知识和司法鉴定权,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的人。
第二章活体损伤总论5. 损伤的分类(1)根据损伤部位分为颅脑损伤、眼损伤、耳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四肢损伤等。
(2)根据损伤的组织器官分为软组织损伤(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创)、骨与关节损伤(骨折、关节脱位)和脏器损伤(器质性损伤和功能性损伤、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3)根据损伤的病理基础和机制分为原发性损伤(损伤直接所致的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和功能障碍,如骨折、脑挫裂伤等)、继发性损伤(损伤后继发或并发的组织结构的破坏和功能障碍,如出血、感染、栓塞等)和迟发性损伤(损伤早期无明显组织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而经过一段时间出现原发性损伤或继发性损伤的临床表现,一般仅指脑、脾等,如迟发性颅内血肿)。
(6)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出现的时间分为急性损伤、亚急性损伤和慢性损伤。
(7)根据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
6. 瘢痕的分类、特点【选择】(1)浅表性瘢痕:指浅表的切创、浅Ⅱ度的烧伤或浅的皮肤挫裂创等在没有感染的情况下愈合后留下的瘢痕。
特点是:位置表浅,局部平而软,与皮下组织无粘连,不引起功能障碍。
(2)增殖性瘢痕:指形成瘢痕面积大,瘢痕肥厚,常高出皮肤表面,有时可高达1~2cm。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一、名词解释:1.损伤程度鉴定:①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②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定,③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2.诈病(simulation): ①健康无病的人②假装患病称为诈病。
共2个要点,各为1.5分。
3.造作病(artificial disease):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疾病者称为造作病。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4.造作伤 (artificial injury): ①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方法,②自己(或授意他人)故意损害自己身体,③造成自身损伤者称为造作伤,也称自残。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5.虐待:①凡是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②故意造成的③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
共3个要点,各为1分。
二、填空1. 重伤:两院两部的[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第22条规定,造成轻微伤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佰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简述题:1.临床法医学鉴定:答:①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接受委托方的委托,②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③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做出鉴定结论的过程。
共三个要点,各为1分。
2.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答:①案件受理: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民事纠纷可接受单位、妇联、医学会等委托;自诉案件可由被告人单位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②案情了解: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受伤及其诊治的经过。
上课用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2013
➢ 三、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1.案件的受理
刑事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方可受理, 而不得接受个人的包括原告或被告的委 托。民事纠纷可接受其他单位、妇联、 民政部门等委托。自诉案件,有的可由 被害人单位、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委托。 委托时应明确提出委托的目的和鉴定要 求。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007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临床法医学检查
按照临床常规检查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应作 全面系统检查。对损伤检查应作详细记录,包 括损伤的部位、性状、大小及数目、方向和颜 色,有无异物遗留,伤与伤的关系等。测量要 准确,记录要规范。由于活体损伤因检查时间 不同常有差异,因此除文字记录外应拍照。
在实际案件鉴定工作中,一般临床医学检查 常常不能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还需要进行实 验室和其他的特殊仪器检查。综合各种检查结 果后鉴定人可以确定损伤部位、损伤类型和程 度、是否有诈病及夸大伤情、也可以动态观察 伤情,以便作出科学鉴定结论。
④引起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的损伤
1、视力丧失; 2、听力丧失; 3、喉损伤后致不能恢复的失音或声音严重嘶哑; 4、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 5、尿道损伤后引起尿道狭窄致排尿困难; 6、阴茎损伤致缺损或严重畸形使其功能严重障碍; 7、阴道损伤致瘘管形成或者瘢痕形成使其功能严重障 碍; 8、肛管损伤致严重大便失禁或者严重肛管狭窄; 9、颌骨骨折或舌缺损引起张口、语言、咀嚼及吞咽功 能明显障碍。
法医学据此将损伤是划分致命伤与非致命 伤。若为非致命伤(Nonfatal injury)又划分 重伤、轻伤、轻微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 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 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 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法医临床鉴定项目介绍
法医临床鉴定项目介绍法医临床鉴定项目是一项重要的法医学工作,它通过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为司法机关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司法案件的侦查、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下面将从法医临床鉴定的定义、作用、流程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法医临床鉴定的定义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通过对被鉴定人的尸体、活体和相关材料进行检验、观察、测量、分析和评价,结合法医学理论和方法,确定死因、伤情、鉴定对象的身份、鉴定对象的损伤程度等问题的一种科学鉴定活动。
它是法医学的重要分支,对于解决各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医临床鉴定的作用1. 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法医临床鉴定可以确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和伤情程度,为侦破案件和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2. 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法医临床鉴定可以评估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和残疾程度,为受害人索赔提供科学依据。
3. 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法医临床鉴定可以判断工伤或职业病的原因和程度,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三、法医临床鉴定的流程1. 接受委托:法医临床鉴定是由司法机关委托进行的,需要接受委托书并明确鉴定要求和范围。
2. 收集材料:收集相关的案件材料、病历、尸检报告等,为后续的检验和鉴定提供依据。
3. 实施检验:根据鉴定要求,进行尸体解剖、活体检查、病理学检查、毒物学分析等科学检验工作。
4. 数据分析:对检验所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结合法医学理论和方法,得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5. 编写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论,撰写详细的鉴定报告,包括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结果等内容。
6. 提交报告和答疑:将鉴定报告提交给委托方,对于委托方提出的疑问和质疑进行答复和解释。
四、法医临床鉴定的实施方法1. 尸体解剖:通过对尸体进行解剖,确定死因、估计死亡时间、鉴定伤情等。
2. 活体检查:对活体被鉴定人进行检查,观察外伤痕迹、损伤程度等。
3. 病理学检查:通过对组织标本进行显微镜下的观察,确定病变类型、病理机制等。
临床法医学鉴定ppt课件
4.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1989年民政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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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与陪偿:
人身损害赔偿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 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赔偿内容:
①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②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③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④工伤和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⑤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⑥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⑦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
❖ 案情摘要:包括事件发生的缘由、时间、地点、 人物、致伤物、经过、伤害部位、症状等。
❖ 病历摘录:包括急诊、门诊、住院病历,各种辅 助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病情介绍等。应注明 医院名称,门诊号、住院号、就诊日期、入院日 期、出院日期、手术日期、手术名称等。主诉、 现在史、体检、病程记录、辅助检查(名称、编号、 检查日期、检查所见及结论)、诊断、会诊意见、 出院小结等。
❖ 思维内容障碍:
• 妄想特征:①与事实不符②不能说服纠正其想 法③不能为 常人所理解。
• 有被害、关系、疑病、嫉护、钟情、罪恶妄想等,可伤害 自己,攻击他人,反复诬告、扰乱治安。
❖ 思维形式障碍:
思维奔速、迟缓、贫乏、散漫和破裂性、逻辑倒错性和强制 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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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知觉障碍:
❖ 幻觉是无相应客观刺激下出现的感知体验, 是一种虚幻的知觉。
❖ 补充鉴定:委托人认为临床法医学鉴定的论 据不足或发现了新资料,提交原鉴定人,行 补充鉴定。
❖ 再鉴定:委托方或当事人对原鉴定有疑义时, 委托其他专家重新鉴定。
❖ 联合鉴定:聘请有关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 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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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法医学签定书项目及程序
第八章 临床法医学鉴定
损伤程度鉴定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重伤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 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属于尚 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
损伤与赔偿
赔偿: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责任人或犯
罪人以自己的 资财弥补受害人的物质损 失,以消除由于其受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损害后果。
人身损害赔偿
1、定义: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依
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内容:[1]侵害身体权的损害赔偿 [2]侵害健康权的损害赔偿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4]工伤及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5]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6]医疗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 [7]食品、药品及环境因素致身体损害赔偿 [8]人寿及健康保险的赔偿
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
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由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继续完成本职工
作 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伤病治疗终结后劳动能力仍不能恢复,或需经过长久时期才
能部分恢复,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作。
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1、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能履行其他无损于健康的较轻
第八章临床法医学与法医神经病学
概述临床法医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和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是法医学的一门重要的学科分支。
损伤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致伤性质、致伤工具、致伤方式、损伤类型、损伤程度、伤残、后期医治费用。
研究的内容损伤方面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其它方面临床法医学的任务1提供罪与非罪的证据(例) 2为揭露犯法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例)3正确处置人民内部矛盾 4为医疗纠纷的处置提供依据5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法规临床法医学鉴定人受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委托,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进程称为临床法医学鉴定,而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人就称为临床法医学鉴定人。
临床法医学鉴定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担任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有以下四种:一、司法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法医技术部门的法医技术人员。
二、医学院校和政法院校的法医学教师 3、担任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
4、司法机关就案件的某些特殊问题聘请的临床专家。
鉴定人的义务坚持原那么,廉洁奉公,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故意弄虚作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鉴定书提交司法机关以前对案情、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保密;有义务出庭作证,同意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询问质证;有义务解答司法人员针对鉴定书中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完善保管所有鉴定资料料鉴定人的权利有权了解全数案情及所有相关资料,有权检查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权拒绝承担鉴定人的技术条件或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有权拒绝承担提供的资料不足、又无法弥补而阻碍鉴定结论的鉴定;几名鉴定人如鉴定意见不一致时,鉴定人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临床法医学鉴定人与案件两边之一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1案件的受理2了解案情3临床法医学检查4现场勘验5制作鉴定书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1.案件的受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临床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公安、检察和法院等司法机关提出委托,鉴定人第一了解案件的鉴定目的和要求,案件材料是不是齐全,可否查验鉴定,决定是不是受理或退回。
临床法医学鉴定课件
第四节 精神状态鉴定
• 一、鉴定的任务 • 1、怀疑被告有精神疾病,需要鉴定作案时的精神状态,
并提出有无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 2、被告在犯罪后或在施行刑罚的过程中,出现精神异
常需要进行鉴定,根据精神疾病的性质和程度决定惩 罚的减免或者保外就医 • 3、如果对被害人和证人在精神健全问题上持有怀疑是, 也需要进行鉴定,以确定犯罪的情节以及证词的法律 效力 • 4、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怀疑当事人有精神病,需要进 行鉴定,以确定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是否需要确定监护人。 • 5、如果确定为精神病,需要采取何种医疗措施也应提 出意见供司法部门参考。
检查是否大体一致,有无重大矛盾,整个过程 是否符合精神病的一般规律 • 3、深入细致地了解违法行为的详细过程,以便 从中发现破绽 • 4、对当事人进行仔细观察与分析 • 5、必要时可隔离观察,同时用假治疗、真治疗 对照, • 6、伪装的程度常常与伪装的动机有关
(三)伪装精神病与癔症的鉴别
• 1、癔症多有癔症性格,如高度情感性,感情色彩浓厚, 暗示性强,疑心大等;而伪装精神病者可无特殊
第一节概述
• 一、概念及内容 • 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
理等医学问题都应该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 • 临床法医学鉴定内容广泛:人身伤害、残废、
劳动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或造作病、虐 待、性功能和性犯罪等医学问题
二、鉴定程序和种类
• (一)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 1、案件受理 • 2、了解案情 • 3、活体检查 • 4、现场勘查 • 5、制作鉴定书 • (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 • 1、临床法医学鉴定 • 2、补充鉴定 • 3、再鉴定 • 4、联合鉴定
• (二)诈病的常见表现 • 1、伪装疼痛 • 2、伪装视觉、听觉和语言功能障碍 • 3、伪装运动功能障碍 • 4、伪装内脏疾病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临床的意义:1.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损伤的原因(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性质(他伤、自伤、诈伤、意外伤等)2.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3.为民事调解提供技术支持:鉴定主要内容(各种类型的损伤如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伤、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损伤等伤者在临床治疗终结后遗留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的鉴定等)主要内容:1.损伤程度:重伤鉴定,轻伤鉴定和轻微伤鉴定2.伤残程度: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3.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定4.损伤时间推定,根据皮肤软组织创面的愈合过程、皮肤颜色、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推断皮肤软组织损伤或者骨折的时间:新形成的皮肤擦伤,创面低于周围皮肤且较湿润,则大约未超过2小时。
伤面干燥结痂,在伤后3-5小时伤面已与周围皮肤一样高,在12-48小时之间痂皮周围开始翘起,在伤后3-7日结痂完全脱落,在伤后7-12日新鲜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端锐利骨折线模糊,骨折处已有密度较淡的纤维性骨痂影像是,骨折的发生已有2周以上骨折处已形成骨性骨痂的影像时,骨痂的发生已3个月左右;前两类为非新鲜骨折骨折处骨痂已愈合并重新塑形者,骨折的发生一般在6个月左右,此为陈旧性骨折5.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类型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参与度参考均值具体划分方法没有作用不存在因果关系 0-4% 0% 轻微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 5-15% 12.5% 次要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 16-44% 25% 同等作用“临界型”因果关系45-55% 50% 主要作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56-95% 75% 完全作用直接因果关系 96-100% 1006.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7.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各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
依据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04月05日劳动和社会能力保障部发布)法医学劳动能力鉴定主要见于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临床医学五年制法医学课程教学大纲
临床医学五年制法医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码:100105课程名称:法医学英文名称:Forensic Medicine开课学期:学年第二学期学时/学分:30/ 3课程类型:必修开课专业:临床医学五年制选用教材: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王保捷2001年9月第3版主要参考书:法医学科学出版社张益鹄2003年4月实用法医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郭景元1984年10月法医病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祝家镇主编 1998年10月临床法医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宋嗣荣主编 1999年6月法医毒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黄光照主编 1998年9月法医物证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吴梅筠主编 2001年1月执笔人:卢英强宣兆艳一、课程性质、目的与任务《法医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必修课,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人死后尸体现象的形态及发生发展规律;对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伤、急死、中毒等临床表现的认识,掌握各种暴力性死亡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对各种生物性检材DNA 多态性分析,科学评估生物检材的检验结果;医疗事故发生原因、预防措施等。
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系统学习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扩展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
了解鉴定人和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掌握在临床工作中维护患者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同时,根据五年制临床医学学生的特点,我们还就本学科的新发展和新成就做相应的讲座,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知识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更好的为社会服务。
二、教学基本要求本课程在课堂教学中主要采用与实践相结合的手段,将教学内容附加在问题、案例及幻灯画面上,并根据学生已掌握的医学内容,给学生提出问题,然后由教师给予评价、引导和讲解,并辅以实验、讲座及案例讨论,使学生充分掌握法医学内容,考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
三、各章节内容及学时分配第一章绪论(2学时)【目的与要求】1.掌握法医学的定义。
2.熟悉法医学的任务。
3.了解法医学与医学的关系、现场勘验、尸体剖验、物证检验、活体检验和书证审查的内容,法医学的分科及法医学鉴定书的书写及法医学史。
法医学讲座
法医学讲稿第八章临床法医学鉴定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及内容1.概念:是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做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2.内容:涉及活体所要解决的与法律有关的人身伤害、残废、劳动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与造作病(伤)、虐待、性功能或性犯罪等。
二、鉴定程序和种类(一)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1.案件受理2.案情了解3.活体检查4.现场勘察5.制作鉴定书(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种类1.临床法医学鉴定2.补充鉴定3.再鉴定4.联合鉴定三、鉴定的特点1.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目的是为法律诉讼提供证据,为法律制定提供依据。
2.临床法医学检查和鉴定,要具备三性(合法性、相关性、可信性)原则。
3.临床法医学鉴定涉及的面广、难度大,对鉴定人知识储备要求高。
鉴定人必须具备活体法医学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要掌握临床医学各科的知识。
4.对鉴定时限有严格的要求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必须按法律诉讼程序及委托机关所提供的鉴定事项,对人身进行检查分析、诊断做出鉴定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提交给委托机关,而不得交给原告或被告人。
(2)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查阅、询问卷宗和有关情况,但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失秘或外传。
(3)临床法医学鉴定人应是法医师或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法医专业对口人员。
(4)在鉴定工作中应按相应的法规、标准执行。
(5)应用临床资料时,鉴定人必须以自己和检查结果去和病历记载的伤情相印证,对各种检查应该审核,只有与伤情符合时才可以引用。
(6)遵纪守法,尊重事实,实事求是。
第二节损伤程度鉴定活体损伤是指机体受外界因素作用,导致组织器官结构或功能障碍。
各种非致命性伤依据其对人体影响程度不同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
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往往是法律上给予当事人刑事处罚、民事处罚及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一、概念及依据(一)概念:是法医工作者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被鉴定人的非致命伤进行检验,再依据我国现行公布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做出此非致命伤是重伤、轻伤或者是轻微伤的判断过程。
临床法医学鉴定
第八章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是依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做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而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人就称为临床法医学鉴定人。
【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有以下四种】★☆★☆::①公安、检察和法院技术部门的法医技术人员;②医学院校和政法院校的法医学教师;③担任临床法医学鉴定的临床医生;④司法机关就案件中的某些特殊问题聘请的临床医学专家。
【非致命伤法医鉴定内容】■□■□:人身伤害、残废、劳动能力、精神异常状态、诈病、造作并、虐待、性功能、性犯罪【鉴定人的义务】★☆★☆: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奉公,不受外界因素干扰,而故意弄虚作假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在鉴定书提交委托机关以前,必须对案情、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保密;有义务出庭作证,接受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询问质证;有义务解答司法人员针对鉴定书中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有义务保管所有的鉴定资料。
【鉴定人的权利】★☆★☆:有权了解全部案情及所有相关资料,有权检查和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有权拒绝承担鉴定人的技术条件或水平无法解决的问题;有权拒绝承担提供的资料不足、又无法弥补而影响鉴定结论的鉴定;几名鉴定人如鉴定意见不一致时,鉴定人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临床法医学鉴定人与案件双方之一有某种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活体损伤】★☆★☆:机体受外界因素作用,导致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称为活体损伤。
【重伤】★☆★☆:是指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结构破坏或严重的功能障碍。
【轻伤】★☆★☆:指不论损伤当时或者伤后其程度都不危及生命的损伤。
【轻微伤】★☆★☆:指造成组织器官的轻微损伤,经治疗后恢复不遗留任何功能障碍。
【鉴定的原则及注意事项有哪些?】★☆★☆:1.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