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合集下载

气体灭火系统检测实施细则

气体灭火系统检测实施细则

气体灭火系统检测实施细则1.目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过程中的检测参数、要点、方法、应用标准等的选用和实施进行指导。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过程中,各检测参数的具体检测要点和方法的实施及控制。

3.引用标准3.1 GA 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3.2 上海市消防局1999.08 《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3.3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4 GB 50045-19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3.5 GB 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3.6 GB 50193-199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999年版)3.7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4.检测仪器及工具4.1检测仪器4.2检测工具5.检测参数5.1防护区设置检测5.2贮瓶间设置检测5.3灭火剂贮存容器检测5.4集流管检测5.5高压软管和单向阀检测5.6选择阀检测5.7阀驱动装置及功能检测5.8喷嘴检测5.9灭火剂输送管道检测5.10灭火控制器功能检测5.11系统功能检测6.检测程序6.1防护区设置检测要点:(1)防护区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

一个防护区的面积。

容积大小、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等均应符合气体灭火系统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2)防护区的门窗及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kPa。

(3)密封防护区内应有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

泄压口的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测方法:查看防护区结构,用卷尺测量防护区面积,泄压口设置的高度。

测量泄压口的面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2贮瓶间设置检测要点:(1)贮瓶间应靠近防护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

(2)贮瓶间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通道。

贮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地下贮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

(3)室内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贮瓶间应设有应急照明装置。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T1207-2000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1 总则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项目及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或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本规程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项目在整个气体灭火系统中,对系统运行的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项(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项(主要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气体灭火系统功能的项目。

C类项(一般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1.5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2.1 在施工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检验申请;b)设计图样、设计变更单及竣工图;c)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意见书;d)地下及隐蔽工程记录;e)系统调试报告;f)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功能不全,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检验项目及分类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及分类见表1。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

0。

8(3)、4。

2.1、4.2.4、4。

3。

2、5.2.2、5.2.7、5。

4.6、5。

5。

4、6。

1。

5、7.1.2、8。

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云南天宵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威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广东卫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坚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东靖飞宋旭东马恒沈纹石守文田野伍建许汪映标林凯前陈雪峰高振锡岳大可陆曦刘庭全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进场检验74。

co2灭火系统操作规程3篇

co2灭火系统操作规程3篇

co2灭火系统操作规程3篇【第1篇】co2灭火系统平安操作规程一、目的为保证煤粉制备区域内的设备和人身平安,检查并准时处理灭火系统设备隐患,确保灭火系统工作的牢靠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1、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包括灭火剂储藏装置、各种控制阀、电气控制柜、喷头、管道等设备的巡检、维护、保养工作)。

2、本规程适用于全厂全部员工。

三、工作内容(一)、巡检内容1、定期检查co2的供给源即co2储藏容器,包括液位、压力、制冷机和平安阀状态是否正常等。

假如co2的储藏量削减10%时,应立刻补充充装。

2、检查火灾探测系统、启动控制系统(包括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声光报警系统以及平安信号、标志等。

3、检查管道、挑选阀、喷嘴组件有无损坏、移位或被杂物堆放等。

4、查看防护对象、封闭空间状况有无变化,走道是否畅通,门能否自动关闭,通风设备状态是否正常,以及有其它不利情况。

(二)、常规检查、保养和修理内容1、修理人员必需持证上岗,严格根据《电气平安操作规程》举行作业。

2、把握设备的控制原理、结构特点、修理要点;娴熟运用修理工器具,修理技能满足修理需要。

3、维护和修理质量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返修率为零。

4、正确使用工器具、节省材料、修旧利废,完成成本指标。

5、时刻观看各个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6、除了常常性检查外,每年至少要作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某些组件和部件的检查可在不作喷放的状况下完成,须要时可对部分系统作一次喷放实验。

喷放实验时要注重操作平安程序。

假如发觉任何部件有损缺,应立刻修复,排解故障。

四、平安对策1、必需按国家有规定和设计图纸施工,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co2的储存压力。

2、低温co2储罐上必需配置液位计、压力计和最高允许压力和最低容许压力报警仪器以及压力泄放设施。

3、忌做co2延续释放实验:遇有误喷应快速找出缘由,制止再次误喷。

同时向co2储罐准时(要求30小时)以内充装co2到原定充装液位,不得超量。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T1207-2000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1 总则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项目及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或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项目在整个气体灭火系统中,对系统运行的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项(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项(主要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气体灭火系统功能的项目。

C类项(一般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1.5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2-25批准2001-03-01实施2 一般规定2.1 在施工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检验申请;b)设计图样、设计变更单及竣工图;c)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意见书;d)地下及隐蔽工程记录;e)系统调试报告;f)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功能不全,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 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1总则1.0.1为统一气体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保障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1.0.3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坚持过程控制、完善手段、强化验收的原则。

1.0.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及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气体灭火系统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以气体为主要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2.0.2惰性气体灭火系统inert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为惰性气体的气体灭火系统。

2.0.3卤代烷灭火系统halocarbon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为卤代烷的气体灭火系统。

2.0.4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high-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0.5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low-pressure carbon dioxide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剂在-18℃~ -20℃低温下储存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2.0.6组合分配系统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s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0.7单元独立系统unit independent system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0.8预制灭火系统pre-engineered systems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气体灭火系统(常见有七氟丙烷、IG541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瓶组由阀门、钢瓶、压力表、虹吸管等组成。

阀门和钢瓶都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下,造成阀门及钢瓶处于疲劳状态,而且阀门内部构造采用尼龙或聚四氟乙烯材料进行密封,都属于易损件,长期疲劳容易损坏,造成密封不严,发生泄漏。

气体灭火系统其灭火剂储存容器(即钢瓶)均为高压容器应进行相应气瓶定期检验及评定标准才可使用。

因此气体灭火瓶组必须进行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依据1.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4.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5.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6.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7.《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根据以上标准,一旦气体灭火瓶组超过质保期壹年就必须进行相关检测,以确保瓶组及灭火安全。

附录一定期检测规定节选附表一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附录二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作流程附录三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艺流程(框图)附录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第二章“火灾预防”中的第十六条中的第(二)条款中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三)条款中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依据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8.0.6.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6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3-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参编单位,共同对《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的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国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ISO和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外相关标准,对GB 50263—97做了补充和修改。

增加了IG 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内容,补充了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删除了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

本规范的修订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有关部门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6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及系统组件进场、安装、调试、系统工程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负责具体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请各个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及时把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气体灭火系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气体灭火系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气体灭火系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气体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装置,用于灭火时通过释放压缩的气体将氧气稀释到达到火灭的效果。

为了确保气体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需要对其进行调试检验和质量验收。

下面是一份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供参考。

一、项目背景根据项目需求,为确保场所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采用气体灭火系统作为灭火装置。

系统由灭火瓶、喷头、泄压阀、控制器等组成,采用惰性气体为灭火介质,通过释放压缩气体来达到灭火目的。

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达到设计要求,需要进行调试检验和质量验收。

二、调试检验内容1.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的设备清单,包括灭火瓶、喷头、泄压阀、控制器等,是否齐全,并与设计文件进行比对。

2.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的布置、管道连接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漏气、松动等情况。

3.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器设置,包括报警、联动等功能是否正常,调试控制器的参数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4.检查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瓶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测灭火瓶压力传感器的准确性。

5.进行系统的模拟测试,验证控制器的工作稳定性和准确性。

6.检验喷头的正常工作状态,包括喷雾范围、喷射力度等。

7.检验泄压阀的灵敏度和响应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8.进行系统的压力测试,检测系统的漏气情况,并确保系统的压力稳定。

9.检查系统的操作手册和应急措施等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三、质量验收标准1.设备清单齐全,且与设计文件一致。

2.管道连接紧固,无漏气、松动等情况。

3.控制器设置正确,功能正常。

4.灭火瓶压力符合设计要求,压力传感器准确。

5.控制器工作稳定,准确性高。

6.喷头喷雾范围和喷射力度符合要求。

7.泄压阀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符合要求。

8.系统压力稳定,无漏气。

9.操作手册和应急措施完备,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四、验收结论经过调试检验和质量验收,气体灭火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法规要求。

系统操作简便、稳定,具备一定的灭火能力和安全性。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1. 引言三氟甲烷(HFC-23),是一种常用的无色、无味、无毒的气体,广泛应用于火灾灭火系统中。

它具有很强的灭火能力和低毒性,是一种安全可靠的灭火剂。

本技术规程旨在规范三氟甲烷灭火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验,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

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程适用于一般建筑、工业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各类场所的三氟甲烷灭火系统。

3. 术语和定义3.1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HFC-23 Fire Suppression System)指通过将三氟甲烷喷洒于火灾现场,抑制火焰的蔓延和灭毁火源,在火灾发生时起到有效控制和灭火作用的一种系统。

3.2 火灾现场(Fire Scene)指发生火灾的区域或场所,包括起火地点及周边区域。

3.3 灭火剂(Extinguishing Agent)指用于灭火的化学物质或物理手段,如三氟甲烷。

3.4 灭火效果(Fire Suppression Effect)指三氟甲烷灭火系统对火灾发生后的控制和消除火源的效果。

4. 系统设计4.1 系统组成三氟甲烷灭火系统通常由以下组成部分构成: - 消防控制面板:用于监控、控制和操作灭火系统。

- 灭火剂储存容器:用于储存三氟甲烷灭火剂,并保持其在规定的工作压力下。

- 管网系统:将灭火剂输送到火灾现场。

- 喷头:安装在火灾现场,在火灾发生时喷洒三氟甲烷灭火剂。

4.2 系统布置三氟甲烷灭火系统的布置应根据火灾场所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设计。

设计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火源位置 - 灭火剂喷洒范围和密度 - 火灾场所的通风情况 - 系统灭火时间和灭火效果的要求5. 安装和维护5.1 安装要求•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并熟悉三氟甲烷灭火系统的安装要求和操作规程。

•安装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安装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确保灭火剂能够迅速喷洒到火灾现场。

5.2 维护要求为确保三氟甲烷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需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 系统应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各部件正常工作。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基本规定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基本规定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基本规定3.0.1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担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

2、施工现场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及实施方案、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按本规范表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应齐全。

2、成套装置与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系统组件,灭火剂输送管道及管道连接件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应符合规定。

3、系统中采用的不能复验的产品,应具有生产厂出具的同批产品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4、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

5、给水供电供气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

6、设计单位已向施工单位进行了技术交底。

7、系统组件与主要材料齐全,其品种、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8、防护区、保护对象及灭火剂储存容器问的设置条件与设计相符。

9、系统所需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等工程建设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3.0.3气体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了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可按本规范表B执行。

3.0.4气体灭火系统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采用的材料及组件应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涉及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送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法定机构复验。

2、施工应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问,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施工过程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

气体灭火定期检验标准及相关说明气体灭火系统(常见有七氟丙烷、IG541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瓶组由阀门、钢瓶、压力表、虹吸管等组成。

阀门和钢瓶都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下,造成阀门及钢瓶处于疲劳状态,而且阀门内部构造采用尼龙或聚四氟乙烯材料进行密封,都属于易损件,长期疲劳容易损坏,造成密封不严,发生泄漏。

气体灭火系统其灭火剂储存容器(即钢瓶)均为高压容器应进行相应气瓶定期检验及评定标准才可使用。

因此气体灭火瓶组必须进行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依据1.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4.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5.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6.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7.《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根据以上标准,一旦气体灭火瓶组超过质保期壹年就必须进行相关检测,以确保瓶组及灭火安全。

附录一定期检测规定节选附表一气体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附录二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作流程附录三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工艺流程(框图)附录一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第二章“火灾预防”中的第十六条中的第(二)条款中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三)条款中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依据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8.0.2 气体灭火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8.0.3 应按检查类别规定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检查,8.0.6.2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管网灭火系统及IG541灭火系统等系统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剂储存容器及容器阀、单向阀、连接管、集流管、安全泄放装置、选择阀、阀驱动装置、喷嘴、信号反馈装置、检漏装置、减压装置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应完好,铭牌和保护对象标志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气体灭火系统操作规程5篇[修改版]

气体灭火系统操作规程5篇[修改版]

气体灭火系统操作规程5篇[修改版]第一篇:气体灭火系统操作规程气体灭火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章国家关于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第一条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条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一)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二)系统的操作规程。

(三)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第三条应做好对系统的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四条每月应对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全部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漆层应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保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二)系统部件的安装位置不得被其他物体遮挡或妨碍。

(3)驱动控制面板上的指示灯应正常,开关位置应正确,接线不应该有松动。

(四)火灾探测器表面应保持清洁,应无任何会干扰或影响火灾探测器探测性能的擦伤、油渍及油漆。

(五)储存容器上的压力表,其指针应在正常的范围内。

第五条系统每年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在月检规定之外。

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护区的开放、保护区的用途以及*********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

防护区外的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二)贮存容器的固定支架应无松动。

(三)灭火剂输送管路与喷嘴的连接、灭火剂输送管路本身的连接应安装牢固。

(4)灭火剂输送管道和电气管道的固定支架应无松动。

(5)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和老化。

(六)喷嘴孔口,应无杂物堵塞。

(七)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

(八)手动控制、手动/自动切换、紧急停止操作、备用灭火剂储存容器。

开关操作应正常。

第二章消防监控室关于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要求第一条设备的维护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条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日常操作应认真登记,如有异常情况。

及时上报。

第三条每日对气体储瓶间进行巡视,巡视标准参照国家有关保养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记录,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请领导解决。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DB21/T1207-2003_secret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DB21/T1207-2003_secret

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1207-2003 代替DB21/T1207-2000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2003-08-20发布2003-12-01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 言DB21/T1207—2003是DB21/T1207—2000的修订版,与DB21/T1207—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对防护区紧急按钮设置、泄压装置设置的检验要求(见3.3.1.4、3.3.1.6);——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的检验要求(见3.4.1、3.4.2);——增加了对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要求(3.4.5);——增加了机械应急启动气体灭火装置的检验要求(见3.5.4);——取消了对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的检验要求(2000版4.1.1.5 a、b、c);——取消了对选择阀连接方式的检验要求(4.1.3.4 b);——取消了对连接管的检验要求(2000版4.1.5.1、4.1.5.2、4.1.5.3);——取消了对气体驱动装置气密性试验的检验要求(2000版4.1.7.4 e);——取消了对喷嘴安装密封性能的检验要求(2000版4.1.8.4 d);——取消了对管子及管件外观标志的检验要求(2000版4.2.1.2);——取消了对管道泄压装置、坡度坡向、穿越变形缝的检验要求(2000版 4.2.2.2、4.2.2.4、4.2.2.6);——取消了控制盘、故障报警、控制外部设备触点的检验要求(2000版4.4.1.1、4.4.1.2 b、4.4.1.3 e);——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2000版1.4);——调整了对喷头防护罩、喷头设置间距的检验要求(2000版4.1.7.2、4.1.7.3 a,本版见3.1.7.3.1、3.1.7.3.2);——调整了管道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检验要求(2000版 4.2.2.9 a、b、c,本版3.2.2.6);——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2000版5.4,本版4.4)。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范本(2篇)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范本(2篇)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范本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是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与验收的具体内容和范本。

一、灭火系统的检测范本1. 设备检测a) 确定灭火系统的设备是否齐全,并保证其符合设计要求;b) 检查灭火装置的密封性能,确保系统中的灭火剂不会泄漏;c) 检测灭火系统的操作性能,包括手动操作和自动操作两种情况;d) 检查灭火装置的电气设备,确保其工作正常;e) 检验灭火装置的排放和灭火效果。

2. 系统检测a) 检查灭火系统的管路连接情况,包括管道的密封性和连接方式;b) 检测灭火系统的压力和流量,确保其能够达到设计要求;c) 检查气体储存系统的工作情况,包括压力容器的检验和气体储存量的管理;d) 检验系统的报警和监控功能,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报警和监控。

3. 灭火剂检测a) 确定灭火剂的种类和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b) 检测灭火剂的质量,包括灭火剂的纯度和容器的密封性;c) 检验灭火剂的充装和排放装置,确保其安全可靠。

4. 相关记录和文档a) 确保灭火系统的相关记录和文档齐全,包括设计文件、操作手册和维护记录等;b) 检查维修和保养记录,确保系统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c) 检验操作人员的培训记录,确保其具备操作灭火系统的能力。

二、灭火系统的验收范本1. 基本信息a) 项目名称:b) 施工单位:c) 项目地点:d) 系统类型:气体灭火系统2. 系统设备a) 灭火系统的设备是否齐全,并确保其符合设计要求;b) 系统设备的安装情况和连接方式是否符合要求;c) 检查灭火装置的工作性能,包括手动操作和自动操作两种情况。

3. 系统管路a) 确保灭火系统的管路连接完好,包括管道的密封性和连接方式;b) 检测灭火系统的压力和流量,确保其能够达到设计要求;c) 确认气体储存系统的工作情况,包括压力容器的检验和气体储存量的管理。

4. 灭火剂a) 确定灭火剂的种类和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b) 检测灭火剂的质量,包括灭火剂的纯度和容器的密封性;c) 检验灭火剂的充装和排放装置,确保其安全可靠。

2023年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2023年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2023年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安全操作规程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作为一种高效、环保的灭火装置,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所。

为确保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特制定本操作规程,以便操作人员规范操作,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二、系统概述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是一种气体灭火系统,它是以七氟丙烷为灭火剂,通过喷放该气体来扑灭火灾。

该系统通过控制器进行监测和控制,当探测到火警信号时,通过触发器控制七氟丙烷释放,以达到灭火的目的。

三、操作流程1. 值班操作员应定期检查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运行状态,确保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 在值班时,操作人员应随时注意控制室的系统显示屏,如有报警或系统异常情况发生,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告相关人员。

3. 灭火系统触发时,操作人员应迅速确认触发信号,并确保火灾情况确实存在。

确认后,应通过系统控制器手动启动灭火装置,进行灭火作业。

4. 在灭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保持冷静,按照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同时,要随时关注系统显示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 灭火作业完成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系统,并对系统进行复位,以准备下一次使用。

四、操作注意事项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操作培训,熟悉系统的结构、工作原理和操作步骤,具备一定的灭火技术知识。

2. 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装备,包括防毒面具、防火服等,确保自身安全。

3. 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步骤。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操作步骤,必须经过相关负责人的批准。

4. 操作人员在进行灭火作业时,应注意保持通风良好,确保七氟丙烷释放后的空间能快速排出。

5. 灭火作业完成后,应对灭火系统进行检查,确保灭火装置正常关闭,并及时对系统进行维护。

五、应急预案1. 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触发时,操作人员应迅速报警,通知相关人员,并拨打火警电话。

2. 发现火势已失控,无法使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时,应及时撤离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气体灭火车间规程及气灭检验操作规程

气体灭火车间规程及气灭检验操作规程

电焊工操作规程编号:XXXX-01 A/0一、穿戴好操作必须的防护用具,检查使用的面罩是否完好。

二、检查工作场地是否安全,电焊机及电源附近有无会造成短路的物件,以免造成烧损设备和触电事故。

三、检查手线、地线及焊钳等各接头部位是否正常。

四、准备好所使用的工、夹、量具及焊接辅助设备。

五、根据工件材质及厚度和坡度等,正确选用电焊条的规格牌号。

调试好电流大小。

六、按图纸工艺要求进行焊接,保证焊缝符合工艺要求。

七、焊接后的焊渣必须清除干净,并检查焊缝是否完好。

八、正确进行操作、堆放和转运,不得乱丢、乱敲产品。

九、工作停止后要关断电源,并清理好焊接设备与工具材料。

编制:XXXX 审核:XXXX 批准:XXXX气体灭火车间二〇一四年八月钳工操作规程编号:XXXX-02 A/0一、穿戴好操作必需使用的防护用品。

二、核对产品图纸及工艺要求。

准备好要求使用的工、夹、量具。

三、检查手锤柄是否松动,有油的锤头、无柄或破柄的锉刀都不得使用。

四、禁止在手工变形及整形的胎模具上直接敲击。

五、对常用设备应了解其规格、性能,正确操作、定期维护。

使用前首先要加好润滑油,经检查运转正常后才能使用。

用后应及时清扫擦油。

用电的设备,停止操作时必须及时关断电源。

六、在钻孔操作时一般禁止戴手套,衣袖要扎紧,头部不能离钻头太近,工件要夹紧。

禁止敲击钻头及开车时用手拧紧钻头,变速时要先停车。

七、模、夹具使用前应按产品图纸及工艺要求复核检查是否完好后,才能固定。

调试加工首件产品,经检验合格才能继续使用该模夹具加工。

用后要即时清洗干净并涂上防锈油。

八、产品加工后做到自检、互检,然后送专检。

九、经常保持工场整齐清洁,搞好环境卫生。

工具、工件和原材料放置有序、整齐和稳固,保证操作中的安全和方便。

编制:XXXX 审核:XXXX 批准:XXXX气体灭火车间二〇一四年八月驱动器(电磁铁)部件检验操作规程编号:XXXX-03 A/0一、准备工作1、开启电源,检查可调电源工作是否正常。

气体灭火系统钢瓶定期检验标准及工艺流程

气体灭火系统钢瓶定期检验标准及工艺流程

气体灭火系统钢瓶定期检验标准及工艺流程气体灭火系统(常见有七氟丙烷、IG541及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其瓶组由阀门、钢瓶、压力表、虹吸管等组成.气体灭火系统其灭火剂储存容器(即钢瓶)均为高压容器,长期处于高压状态下,使钢瓶本体过于疲劳容易损坏,导致密封不严,发生泄漏.应进行相应气瓶定期检验及评定标准方可继续使用。

因此气体灭火瓶组必须进行定期全面检测.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Z7003—2004,XXXX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合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可进行消防用压力容器的检验检测。

➢XX钢质气瓶检验站XX钢质气瓶检验站是XX一家专门从事消防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的检验站,该站设备先进,检验质量可靠,检验人员经验丰富,此检验站严格按照质特种设备检验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检验全国不同生产厂家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检验的灭火系统用气瓶分类:1、钢质无缝气瓶:①二氧化碳瓶②氮气瓶③混合气瓶(IG55 IG541)④氩气瓶⑤三氟甲烷气瓶⑥IG1002、钢质焊接气瓶:①七氟丙烷气瓶②六氟丙烷气瓶一、定期检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TSGR0006—2014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6.《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75-20167.《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2016根据以上标准,一但气体灭火瓶组超过质保期壹年就必须进行相关检测,以确保瓶组及灭火系统安全.二、气瓶定期检测强制规定节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9。

999%的无腐蚀性高纯度气体的气,..,并符合下列规定:90%。

(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消防安全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系统,防排烟、通风和空调系统,火灾事故广播、警报装置和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电梯,防供电,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质量的检验要求、检验类别、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消防设施的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爆炸危险场所的消防设施检验。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2 引用标准本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17—19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6806—1997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1.3 检验项目类别本标准检验项目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系统中,对消防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 类项(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消防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 类项(重要项):系指对消防系统的运行质量有重要影响,影响自动消防系统运行功能的项目。

C 类项(一般项):系指对消防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中又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同一检验条款中,如检验项目类别相同,只写出检验项目类别号。

1.4 检验规则1.4.1 检验类别本标准检验类别分验收前检验和定期检验。

1.4.2 检验项目和抽样比例1.4.2.1 验收前检验项目和抽样比例验收前检验项目按检验要求进行100%检验。

1.4.2.2 定期检验项目和抽样比例定期检验项目和抽样比例应符合表1 规定,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层随机抽样;除表1 规定外,其余检验项目均按检验要求进行100%检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地方标准DB 21/T1207-2000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1 总则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项目及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或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项目在整个气体灭火系统中,对系统运行的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项(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项(主要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气体灭火系统功能的项目。

C类项(一般项):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1.5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2-25批准 2001-03-01实施2 一般规定2.1 在施工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a)检验申请;b)设计图样、设计变更单及竣工图;c)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意见书;d)地下及隐蔽工程记录;e)系统调试报告;f)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功能不全,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检验项目及分类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及分类见表1。

表 1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续)表1(完)4 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4.1 系统组件4.1.1 灭火剂贮存容器4.1.1.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贮存灭火剂的容器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1.2 外观、标志技术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应无明显碰撞变形,表面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

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耐久性铭牌,标明灭火剂名称、容器皮重、总重、容积、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日期及贮存容器出厂编号。

检验方法:目测4.1.1.3 规格尺寸技术要求:同一防护区灭火剂贮存容器的规格、尺寸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检验方法:用通用量具测量。

4.1.1.4 色标技术要求:灭火剂贮存容器外表面应喷涂红色油漆。

其下面应用其它颜色标明灭火剂名称和贮存容器所对应的防护区的编号等。

检验方法:目测4.1.1.5 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a)充装量技术要求:灭火剂的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

b)充装压力技术要求: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应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c)同一防护区技术要求:同一防护区贮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均应相等。

检验方法: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及贮存容器充装记录。

抽样称重贮存容器的重量并作记录,计算贮存容器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比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器具:荷重测量仪。

4.1.1.6 称重检漏装置技术要求:灭火剂贮存装置应设称重检漏装置。

称重装置应有泄漏上限报警功能,当灭火剂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5%或压力损失10%时,应能可靠报警。

检验方法:目测4.1.1.7 安全泄压装置技术要求:在灭火剂贮存容器上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检验方法:目测4.1.1.8 安装a)位置技术要求:贮存灭火剂的容器布置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损伤的场所内;管网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贮瓶间内,其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有直接通往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设在地下室的贮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检验方法:目测b)间距技术要求:贮存容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操作面距墙面或相对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c)压力表朝向技术要求:同一防护区内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安装方向和高度应一致,其压力表正面应朝向操作面。

检验方法:目测d)固定方式技术要求: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牢固可靠,施放灭火剂时不得产生晃动,且作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目测并手试。

4.1.1.9 备用贮存容器技术要求: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备用贮存容器与主贮存容器,应联接于同一集流管上,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检验方法: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并用氮气或二氧化碳贮存容器作切换试验。

4.1.2 容器阀4.1.2.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容器阀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2.2 外观、标志技术要求:容器阀外表面无碰撞变形和其他机械损伤。

在容器阀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明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公称工作压力等。

检验方法:目测4.1.2.3 手动操作装置技术要求:手动操作处应设耐久性标志,标明对应防护区的名称。

手动操作装置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4.1.3 选择阀4.1.3.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选择阀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3.2 外观、标志技术要求:选择阀外表面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损伤。

在选择阀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明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公称工作压力、介质流动方向及防护区名称或编号。

并将铭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检验方法:目测4.1.3.3 手动操作装置技术要求:手动操作处应设耐久性标志,标明对应防护区的名称。

手动操作装置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目测4.1.3.4 安装a)位置技术要求:选择阀的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其安装高度应便于手动操作,不宜超过1.7m。

当选择阀安装高度超过1.7m 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其高度。

b)连接方式技术要求: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在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检验方法:目测4.1.4 单向阀4.1.4.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单向阀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4.2 外观、标志技术要求:单向阀外表面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损伤。

在单向阀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明有生产单位或商标、公称工作压力、介质流动方向等。

检验方法:目测。

4.1.4.3 安装技术要求:液体单向阀与集流管及主管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其螺纹接头密封材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或密封膏,密封材料不得进入管内。

液体单向阀的安装方向应与灭火剂流动方向一致。

检验方法:目测并手试。

4.1.5 连接管(高压软管)4.1.5.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连接管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5.2 外观技术要求:连接管外表面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

检验方法:目测4.1.5.3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技术要求: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每根连接管都要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水压试验的压力应为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应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检验方法:查看水压试验记录和气密性试验记录。

4.1.6 集流管4.1.6.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集流管应是经国家法定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6.2 外观、色标技术要求:集流管应采用焊接方式制造,焊接处应平整、光滑,焊接后内外应进行镀锌处理。

集流管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检验方法:目测4.1.6.3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技术要求: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在系统安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系统组件设计工作压力。

的1.5倍,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压力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非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其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可与管网一起进行。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记录。

4.1.6.4 泄压装置技术要求: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应安装泄压装置,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验方法:目测4.1.6.5 安装技术要求: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牢固可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目测并手试。

4.1.7 驱动装置安装4.1.7.1 电磁驱动装置技术要求:电磁驱动器的电气边线应穿金属软管,并沿固定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检验方法:目测7.1.7.2 拉索式手动驱动装置技术要求:拉索除必须外露部分外,应采用内外经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拉索转弯处采用专用导向滑轮;拉索末端拉手设在专用保护盒内;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必须固定可靠。

检验方法:目测并手试。

4.1.7.3 机械驱动装置技术要求:以物体策略为驱动力的机械驱动装置,安装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行程应超过阀开启所需行程的25mm。

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7.1.7.4 气体驱动装置a)规格尺寸技术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驱动气瓶的规格尺寸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b)固定方式技术要求:驱动气瓶应固定在支、框架或箱体上,且牢固可靠,其支、框架或箱体应作防腐处理。

c)标志技术要求: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检验方法:目测并手试。

d)管道安装技术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管道布置应横平竖直。

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间的间距应大于10mm。

细的管路应沿设备主体、房屋及主管道布置。

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

管道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0.6m;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夹固定,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检验方法: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e)气密性试验技术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进行气压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驱动气体的贮存压力。

4.1.8 喷嘴4.1.8.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技术要求:喷嘴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作证等有关资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