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定.doc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公约)简介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CMR公约) 是一项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在日内瓦签署,是国际公路货物运输领域内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
CMR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它为承运人和货主提供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的高效。
合同内容CMR公约涵盖了一系列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有关的事项,包括主要内容:1. 责任和义务CMR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和货主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和义务。
承运人负责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并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等风险。
货主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
2. 运输文件和标记CMR公约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运输文件和标记。
这些文件和标记包括货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标记等,用于确保货物能够被准确地识别和追踪。
3. 费用和费率CMR公约明确了货物运输的费用和费率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费用主要涵盖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费率则根据货物的性质、距离和运输条件等因素进行计算。
4. 保险CMR公约要求承运人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等风险购买相应的保险。
保险责任通常由货主委托承运人代为办理,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5. 争议解决CMR公约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
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一方可以向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应用范围CMR公约适用于参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各方,包括承运人、货主、运输代理商等。
它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包括货物提货、装卸、运输、交付等。
CMR公约的重要性1. 统一规范CMR公约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使各方在运输中具备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这有助于提高运输的可靠性和效率。
2. 保护权益CMR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和货主的权益和义务,从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为了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各方的权益,促进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定义本公约所称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国际公路运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货物的协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以国际公路运输为方式的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四条成立要件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 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2. 交付货物的证明;3. 运输方式和路线的确认;4. 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的约定;5. 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五条合同的确认合同的确认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可以通过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为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货物交付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八条运输方式和路线的确认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运输方式和路线,包括起运地和目的地。
第九条运输费用和时间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运输费用和运输时间,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条损失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法律适用本公约适用的法律为国际公路运输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双方约定的适用法律。
第十三条国际公约的效力本公约对于参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各国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附则本公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签订的合同也适用。
结束语本公约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提供法律保障。
各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
国际公约的效力也将为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发展提供保障。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正文:----------------------------------------------------------------------------------------------------------------------------------------------------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
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计划的要求。
根据运输能力与国家物资调拨计划和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签订。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五条承、托双方根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
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
运输计划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须根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情况签订。
第七条代订运输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
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五、货物的交接手续;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十、违约责任;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完整版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完整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完整版一、合同目的及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公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合同适用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争议解决等相关事项。
二、合同主体及1. 承运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税务登记号:2. 发货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税务登记号:三、货物运输内容1. 货物描述品名:数量:包装方式:重量:体积:2. 装货地点和时间装货地点:装货时间:3. 卸货地点和时间卸货地点:卸货时间:4. 运输路线起始地点:终点地点:途经地点(如有):5. 运输方式车辆类型:运输工具(如有):运输费用(如有):6. 运输期限运输期限:四、运输方式和费用1. 托运方式独立承运:货物由承运人自行运输;联合承运:货物由多家承运人合作运输。
2.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由发货人承担;运输费用由收货人承担;运输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3.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运输费用一次性结算;运输费用分次结算。
五、责任和风险1. 承运人责任对货物进行安全的运输和保管;对货物的损失和延误承担责任。
2. 发货人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按时装货并提供必要的装货设备。
3. 收货人责任按时卸货并提供必要的卸货设备;对货物进行检查确认。
4. 不可抗力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运输延误或货物损失,双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力减少损失。
六、违约责任1. 合同解除发货人或收货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承运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发货人或收货人有权解除合同。
2. 赔偿责任发货人或收货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承运人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赔偿损失。
3. 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仲裁机构处理。
七、其他约定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通知方式双方的通知和通告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通过挂号信、快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本公约的目的是规定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并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1.3 定义:本公约中的术语定义如下:- “托运人”指货物托运人或其代表;- “承运人”指承担运输责任的运输公司或其代表;- “货物”指装在车辆内的任何物品或容器、托盘或类似装置中的物品;-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定义)第二章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托运指示: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详细的托运指示,包括货物的描述、重量、数量等信息。
2.2 货物包装:托运人应确保货物包装完好,并符合国际运输标准。
2.3 货物信息提供: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关于货物的必要信息,如危险品的性质、包装要求等。
2.4 付款: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国际惯例向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
第三章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3.1 货物接收:承运人应准时接收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并签署货物收据。
3.2 货物运输: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国际运输规则执行货物运输。
3.3 货物保管:承运人应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不丢失、损坏或被盗。
3.4 通知托运人: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货物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第四章货物运输的责任和责任限制4.1 货物损失和延误:承运人对于因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或延误负责,但有权依据国际运输规则限制赔偿金额。
4.2 运输事故:承运人对于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或人员伤亡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 不可抗力: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尽力减少损失。
附件:1. 货物运输合同样本2. 费用结算单范本3. 托运指示书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指跨国运输公司和货物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 托运指示书: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关于货物特性、数量、包装要求等详细信息的文件。
公路货运服务协议
公路货运服务协议甲方(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通过公路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乙方具有合法的公路货物运输资质并同意提供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公路货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货物信息1.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1.2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1.3 货物重量:_____________________1.4 货物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_1.5 包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1.6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1.7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1.8 预计装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1.9 预计到达日期: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运输要求2.1 乙方应确保运输工具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具备完成本协议规定运输任务的能力。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安全、准时的运输服务。
2.3 乙方应根据货物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条运输费用3.1 运输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包括但不限于油费、过路费、司机工资等。
3.2 甲方应在装货前支付运输费用的__%作为定金,余款在货物送达并经甲方确认无误后支付。
3.3 乙方在收到运输费用后,应向甲方出具正式发票。
第四条货物交接4.1 甲方应确保货物在约定的装货日期准备完毕,并通知乙方。
4.2 乙方应在约定的装货时间到达装货地点,完成货物的装载工作。
4.3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并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01一、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管辖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其中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
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
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
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
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
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2、当事人按《民法典》,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收货人不是,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
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
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人利益。
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
3、转手运输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
所以可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
这需要根据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
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4、货物丢失在货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下,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
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或由货物所有人(经常是收货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权纠纷起诉。
国内陆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内陆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引言:国内陆运货物运输是我国物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交通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国内陆运货物运输,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国内陆运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和归纳,以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节:运输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国内陆运货物运输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这一节将具体介绍运输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审核标准,并对违反运输许可规定所面临的处罚进行说明。
第二节:车辆安全国内陆运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这一节将详细介绍车辆安全的要求,包括车辆配备的安全设备、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求以及车辆的定期检验等内容。
第三节: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国内陆运货物运输的重要法律文件,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关系到双方权益。
本节将介绍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格式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帮助从业人员合法合规地进行货物运输。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运输安全是国内陆运货物运输的基本前提。
这一章将全面介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货物运输安全检查以及事故处理等内容,以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国内陆运货物运输的所有权和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保护。
本章将详细介绍物权法中涉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包括货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权益保护和追索等内容。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国内陆运货物运输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书之一。
本章将重点介绍合同法中与货物运输相关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条例》运输条例是我国国内陆运货物运输的基本法律依据。
本章将对运输条例中的运输条件、运输方式以及运费、运输保险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详尽的阐述,以帮助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运输条例的要求。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摘要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公约)是国际货运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书,旨在调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权益和责任,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CMR公约的背景、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和实施情况。
背景CMR公约于1956年在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的支持下,由伦敦和日内瓦两个委员会起草并最终通过。
该公约的出台是为了统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从而提高国际货运的效率和安全性。
适用范围CMR公约适用于以公路运输方式进行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必须在两个国家之间进行运输,并且中途必须穿越至少一国。
此外,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必须是合法注册的运输公司,且货物必须是以包装或装卸为单位的有形财产。
主要内容CMR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CMR公约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
它规定了合同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其中包括合同的签订方式、货物的装卸要求、运输时间和路线、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等。
2.责任CMR公约明确了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坏、延误或丢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即承运人只需赔偿货物的实际价值或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
3.装卸CMR公约对货物的装卸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它要求承运人在装载货物时应注意其安全性,并在交付货物时确认货物的数量和状态是否与运单一致。
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或少缺,承运人必须向收货人提供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4.通知义务CMR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收货人货物已到达的义务。
收货人有责任接受货物,并及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如果收货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承运人可要求支付滞纳金或其他违约金。
特点CMR公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CMR公约确保了货物运输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无论是承运人还是收货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
2.强制适用CMR公约是一项国际法律文件,对签署国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公路货物运输是现代物流运输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公路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和有序进行,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措施。
本文将就公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方在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承运人应保证按时、按量、安全地运输货物,发货人则有义务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并按时付费。
2. 运输合同的生效条件运输合同的生效一般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签字、盖章等形式要求。
合同生效后,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1. 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车辆安全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之一。
车辆运输过程中,需要进行车辆及驾驶员的合法资质审查、安全设备检查、装卸货物的规范操作等,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2. 货物运输保险的购买为更好地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合理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是必要的。
货物运输保险可以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或损坏时进行赔偿,为货主和承运人提供充分的保障。
三、公路运输的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1.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货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如果承运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导致货物受损、延误等情况,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各国法律法规均对货物运输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程序,以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四、公路货物运输的限制与禁止1. 限制运输的物品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一些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等可能对公路运输安全造成威胁的物品进行了限制。
运输这些物品的时候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禁止运输的物品某些高度危险、易爆炸、有毒有害等特殊物品被禁止在公路上运输,以确保公众的安全。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国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国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是联合国于1956年11月19日通过的一份法律文件,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运的规则,其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并得以实施。
CMR公约是指国际道路运输货物契约(Convention relative au contrat de transport international de marchandises par route)。
CMR公约规定了货运承运人在执行路上物流运输任务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发生货物损失、破损等突发情况时的赔偿规定和程序。
CMR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缔结双方应签订交通契约,并确定合同起始点、到达点、运价格和运输方式等内容。
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达成,但必须有书面迹象。
二、货物的收取、装卸承运人应将货物以正当方式收取,并负责运输途中货物的装卸。
托运人有义务提供清晰、准确的货物说明,制定包装、标记和装载要求。
三、运输过程中的责任承运人应将货物送达目的地,确保货物完好无损交付。
若因承运人责任在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或破损,则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四、货物的保险责任托运人或承运人可选择保险机构,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承运人应合理负担货物保险费用。
五、赔偿和诉讼的期限和程序在签定合同之日起的一年内,承运人应负责运输中货物的损失、破损。
在此期限内,托运人应将其损失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
承运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尽快给出解决方案。
六、运输中的搭车人承运人不允许在货物不允许情况下搭车人进入车辆。
如托运人需要其他人搭车,托运人需向承运人提出申请,并由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总之,CMR公约是国际公路货运中的一份重要文件,有效地提高了国际公路货运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运输合同法律规定
运输合同法律规定合同是经过双方或多方自由协商,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运输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它规定了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介绍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主体通常是货主和运输企业,他们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目的是货物的运输,合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运输价格等。
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在某些情况下,书面形式是必要的。
二、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1.货物信息:运输合同应当详细描述货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方式等信息,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运输。
2.起止地点:运输合同应当约定货物的起止地点,以确定运输的范围和责任划分。
3.运输方式:运输合同应当具体约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4.运输时间:运输合同应当明确货物的交付时间,以便双方能够合理安排各项工作。
5.运输价格:运输合同应当约定货物的运输价格,包括运费、保险费用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6.额外费用:运输合同应当明确额外费用的支付方式和范围,如装卸费、仓储费等。
7.责任和风险转移:运输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转移方式,以便双方能够清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三、运输合同的法律责任1.运输企业的责任:根据《合同法》和《运输法》,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方式和时间运输货物,并保证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货主的责任:货主应当按时提供货物,并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和安全规范。
如果因货主的原因导致货物损坏或丢失,货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对方的损失,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四、运输合同的解决争议方式如果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正式版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正式版为了规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公路货物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现制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细则如下:一、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执行及争议解决。
2.货主、承运人、运输代理人、承包人、托运人等与公路货物运输有关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细则。
3.本细则所称的合同是指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关于公路货物运输的协议。
二、合同签订4.合同的签订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必须包含下列内容:(1)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2)运输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规格及包装等情况;(3)起点、终点和途经地点;(4)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5)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6)约定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7)双方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设定等。
5.合同的签订应当合法、合理、平等、自愿,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6.货主和承运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货物的丢失、损毁、延误等风险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合同执行7.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地运输到指定地点。
8.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9.货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费等相关费用。
10.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延误、丢失、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货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11.承运人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发生的延误、丢失、损毁等情况,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能够证明其不能避免或者克服该事件的,应当免除其责任。
12.货主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货物无法及时交付或者延误的,货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3.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质量要求未能保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本细则所称的托运人、承包人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路运输合同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路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使用公路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从一地运输至另一地的合同。
在我国,公路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公路运输合同的管辖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公路运输合同管辖原则1. 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级别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属于一般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属于交通运输纠纷,可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因此,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三、公路运输合同管辖具体规定1. 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路运输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起运地或者旅客登车地。
因此,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货物起运地或者旅客登车地的人民法院。
2. 合同签订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路运输合同的签订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
因此,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
3. 被告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4. 原告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5. 标的物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 引言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是为了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文件。
本文档将对公约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释,以便于各方能够准确理解公约的要求和规定。
2.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指运输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就国际公路货物运输事宜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要求、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的内容明确、具体;- 合同的条款符合公约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合同各方产生约束力。
合同的修改或解除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公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4. 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和义务:- 货物的描述和数量;- 运输起始地和目的地;- 运输费用和费用的支付方式;- 运输时间和运输工具的选择;- 运输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 运输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之间的通知和沟通方式等。
合同各方应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由于违约所引起的相应责任。
5.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货物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运输;- 运输人应妥善保管货物,确保货物安全和完好无损地交付给托运人或收货人;- 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运输费用。
如果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由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6. 合同的争议解决合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选择以下解决方式:- 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根据公约所适用的法律,提交给相关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公约鼓励各方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以便快速、便捷地解决合同纠纷。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本公约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规则,保护货物运输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效率和质量。
本公约适用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争议解决等事项。
第二条定义本公约中的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国际公路货物运输: 指由公路运输工具运送货物至国际目的地的运输活动。
2.货物运输当事人: 指承运人和托运人。
3.承运人: 指从事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机构或个人。
4.托运人: 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运输的机构或个人。
5.货物: 指所有在国际公路运输中运送的物品,包括货物的包装和贵重物品。
6.运输单据: 指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记载有货物描述、数量、运费和保价等信息的文件。
7.货物损失: 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破损、丢失或灭失的情况。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以书面、口头或电子形式订立。
合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运输路线和费用等重要事项,并签订相应的运输单据。
第四条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规定运送货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货物的安全。
如果因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应当对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条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货物信息和相关文件,承担因货物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而导致的损失。
托运人还应当承担运费和保险费等费用,并按时支付给承运人。
第六条争议解决对于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产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保险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可以选择购买货物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货物保险的投保金额应当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
第八条法律适用本公约的适用法律为各国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法律。
如合同没有约定法律,则适用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国的法律。
第九条生效日期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发布之日以后订立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合同双方2.1 发货人2.2 收货人2.3 承运人第三条货物运输3.1 货物描述3.2 运输路线3.3 运输方式3.4 运输时间第四条运输费用4.1 费用计算4.2 支付方式4.3 费用退还第五条货物保险5.1 保险范围5.2 保险费用5.3 保险理赔第六条货物损失与损坏6.1 损失或损坏责任6.2 损失或损坏索赔6.3 损失或损坏赔偿第七条不可抗力7.1 不可抗力事件7.2 不可抗力后果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后果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协商9.2 仲裁9.3 法律适用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3.1 法律适用13.2 管辖法院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附件14.2 补充协议14.3 合同修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1.4 "货物"是指合同中列明的需要运输的物品,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体积等。
1.1.5 "运输路线"是指货物从发货人的地址到收货人的地址所经过的路线。
1.1.6 "运输方式"是指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陆路、铁路、航空、海运等。
1.1.7 "运输时间"是指承运人在合同中承诺的货物运输完成的时间。
1.1.8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1.1.10 "争议"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双方对合同条款或者履行情况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的情况。
2024版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
2024版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一第一条宗旨和适用范围1.1 本公约旨在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本公约适用于跨越一国以上边界的公路货物运输。
第二条定义2.1 “承运人”:指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货物运输责任的个人或公司。
2.2 “托运人”:指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运输货物的个人或公司。
2.3 “收货人”:指货物运输的最终接收者。
2.4 “货物”:指本合同项下运输的所有物品。
第三条合同的签订3.1 运输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货物的描述和包装4.1 托运人应提供货物的准确描述,包括种类、数量、重量、体积等。
4.2 托运人应确保货物包装适宜,以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害。
第五条运输费用5.1 运输费用应根据货物的种类、重量、体积、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
5.2 托运人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运输费用。
第六条运输责任6.1 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6.2 承运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七条运输路线和期限7.1 承运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路线和期限运输货物。
7.2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路线或期限,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
第八条货物的交付和接收8.1 承运人应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交付货物。
8.2 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应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时签署收货确认。
第九条风险转移9.1 货物的风险在交付给承运人时转移给承运人。
9.2 风险在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转移回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十条保险10.1 承运人应为运输的货物投保必要的保险。
10.2 保险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13.1 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3.2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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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规定篇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问题务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在上期我们向大家介绍了公路货运输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次谈谈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公路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国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行业管理,明确职责,确保货运的安全。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作为货运合同的主体一方的权利义务如下:(一)承运人的义务1、提供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的义务。
运输工具即运输车辆,一般来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运输代理中的承运人另当别论),提供适合的运输工具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适合运输的运输工具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运输工具具有抵御运输途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自然风险的能力;二是运输工具适合装载合同约定的货物。
因此,作为承运人在实际履行合同,负责承运时要做到两点:第一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要完好,保证运输安全;第二要按照合同约定所运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合理调配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装卸货物的义务。
货物搬运装卸可由托运人或承运人承担,货运合同约定由承运人负责货物装卸的,承运人应严格遵守作业规范,保证装卸质量。
如委托站场经营人或搬运装卸经营者进行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与其签订货物搬运装卸合同,并依据《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四条至六十一条的规定,严格装卸责任和起运前的交接手续。
3、按约定或合理期间内安全运输的义务。
合同法209条规定了“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启运前要注意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遮盖严密。
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做到在约定期间内将货物安全、完整、及时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确保义务的履行。
防止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逾期运到的违约责任。
4、到货通知和和交付货物的义务。
《合同法》第309条规定了“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汽车运输规则》第48条也规定“整批货物运抵前,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提货的准备;零担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再24 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或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依此规定,我们在履行义务时,货物运抵约定地点,依据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的名称(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内容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及时”是一个相对概念,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到货后通知期限,合同有约定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约定或规定办理(如零担货物运输运至目的地后,法规规定24小时之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的,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到货通知义务。
合理期限的确定以货物到达后最短时间内以及不会造成提货延期为原则。
虽然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
但是,客运合同中只要求承运人将旅客运至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其义务并未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
因此,作为承运人在履行到货通知义务后,要向收货人交付所运货物,双方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交付完毕要求收货人在有关单据上签收确认,以此实现承运人的义务履行完毕和确保运费收取。
二、承运人的权利:1、收取运输费用的权利。
货运合同为有偿、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有义务并享有权利。
作为承运人提供了合同约定运输服务,就享有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杂费的权利。
2、对托运货物依法留置的权利。
《合同法》第315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它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行使该项权利,我们应把握以下几点;①留置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②货运合同订立后,并非自然而然地取得留置权,如合同约定了无论发生了何种情况,承运人都不得留置货物,如此约定则排除了承运人的留置权;③留置权行使前提条件是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输费用且承运人必须占有货物,即货物仍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④托运人或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是所要留置的货物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收货人拖欠本次货运合同以外的货物的运输费用而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⑤承运人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未付清的运输费用相当,即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数量应当合理,否则构成不当留置;⑥承运人享有留置权后,不能立即将留置的货物变价实现债权,必须有一定的留置期,即托运人或收货人付清运输费用的期限。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该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3、对托运货物依法提存的权利:《合同法》第316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提存权利的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行使:其一,收货人下落不明。
即承运人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后,没有收货人的音讯,无法将货物运达的通知送达收货人的情况。
收货人下落不明,包括收货人的地址不详、失踪等情况;其二,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
即收货人在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货。
承运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定提存货物,交提存部门。
自货物提存之日起承运人的债务归于消灭,货运合同归于终止。
对于易腐、易烂或者保存费用过高的货物,承运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变买,提存所得价款。
笔者曾在车队工作过一段时间,负责城区配送业务拓展,参与招投标项目,合同谈判等,对公路运输合同签订有一定的经验,深刻体会到作为承运方一定要在签订合同前做好市场调查,了解合作方的情况,熟悉业务流程,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仔细斟酌,慎重推敲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见,才能维护我方的权利,履行好义务。
篇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篇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01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与马自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9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产业园区融商6路1号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正春,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自虎,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瓦屋头镇汉寨外村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刘东颖,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宇金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自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5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曾昕、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4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自虎在一审中起诉称:2006年3月1日,马自虎与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马自虎为运输公司运输货物钢方坯,起运地为北京,送达地为天津和邢台两地,运输价格为至天津每吨45元,至邢台每吨65元,还约定了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自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马自虎累计运输货物11批,前10批都按规定时间进行了结算,但最后1批即2007年1月承运的货物在当月送达后始终未结清运费,至今尚欠11万元。
马自虎多次找到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索要,吴晓丽称货主北京首钢塞维拉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维拉公司)尚未与其结算清,因此也无款给付马自虎。
现运输公司已经拖欠马自虎运费1年多,给马自虎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困难。
要求运输公司履行合同给付马自虎运费1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运输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马自虎所述与事实不符,运输公司已与其结算了2006年12月以前的费用。
2007年以后,运输公司与马自虎无任何业务往来,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1日,运输公司(甲方)与马自虎(乙方)签订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进行货物的运输及相关业务,本合同之规定适用于双方有关货物运输的所有活动;甲方的公路运输产品交由乙方承运,每次发货前一天,由甲方通知乙方,将装车时间等信息通知乙方,并作好“货物运送凭证”;乙方装车时与甲方对照“货物运送凭证”共同清点货物,核对收货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无误后在“货物运输凭证”上签字,货物送达目的地后,应按照收货方的要求卸车,并协助收货方当场清点确认货物,准确无误后收货人在“货物运输回单”上签字,乙方将回单及时传递给甲方,作为完成货物运输的依据;北京至邢台每吨平均价格为65元,北京至天津每吨价格为45元,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本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3月1日至2007年3月1日。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一审庭审中,马自虎提交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的第二联,证明其承运但尚未结算运费的货物情况,根据此联所载货物重量结合运输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运费为110 元。
对此,运输公司认为第二联未盖章,所载车号的车主是否系马自虎无法确定,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且第二联应在发货单位手中。
此外,马自虎提交了与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晓丽的通话录音及手机短信记录,证明运输货物的货主系塞维拉公司,运输公司尚欠其运费11万元,而收货单位出具的回执单已由其交给运输公司。
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录音中系吴晓丽谈话,但认为其未指明欠款数额,欠款11万元的说法在录音中皆是马自虎所提。
马自虎还提交了储蓄对帐单及银行卡,证明运输公司曾于2007年12月两次将运费汇入其银行卡,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对此,运输公司虽认可系该公司所汇,但否认系运输钢坯的运费,而系另外一笔货物的钱。
证人许圣昌出庭作证,证明曾于2007年至2008年4月4日期间数次随马自虎到吴晓丽家索要运费,马自虎问运费11万何时给付,吴晓丽答复只能等待。
对该证人证言,运输公司认为许圣昌与马自虎存在利害关系,不予认可。
一审庭审中,运输公司提交与塞维拉公司签订的钢坯运输合同,证明该公司为塞维拉公司承运钢坯,装车时双方对照“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和“送货回执单”共同清点货物,运送数量以收货单位签收的回执单为准。
此外,运输公司还提交了发货单位为塞维拉公司的送货回执单、计量单、首钢汽车运输物流管理四联单第四联,证明承运货物的司机凭第四联和送货回执单已与运输公司结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