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的法律程序下,通过起诉、审理和判决等环节来解决民事争议的过程。
在民事诉讼中,第二审判决的执行和再审程序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执行、再审两个方面来阐述民事诉讼的第二审判决执行和再审程序。
一、第二审判决的执行第二审判决是指在一审判决后,当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并经过上诉程序后,由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第二审判决的执行主要包括判决文书的送达、判决效力和强制执行等方面。
首先,判决文书的送达是确保判决生效的重要程序。
二审法院应将判决书及时送达给当事人,确保其知晓判决结果,并依法享有相关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可以根据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行动。
其次,第二审判决的判决效力是指判决对相关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判决结果具有强制性,必须予以遵守。
另一方面,判决结果也具有权威性,对其他法院或相关机关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因此,在执行第二审判决时,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判决的效力。
最后,对于不服第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在再审程序中,将重新审理有关案件,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再审程序再审程序是指在第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因不服判决而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出的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再审的适用条件、再审的审理程序和再审决定的执行等方面。
适用条件是再审程序的先决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程序适用于特定的情形,如案件的重大事实新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等。
当当事人认为有共同或单独适用再审程序的情形存在时,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的审理程序由法院来进行统一的安排和决定。
再审程序将重新审理一审、二审时可能存在的错误问题,以确保正义和公正的实现。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并依法进行调查与取证。
最终,再审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再审决定的执行是再审程序的最后一步。
当再审程序完成后,再审决定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是什么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极⾼的权威,他可以判处任何的违法犯罪的⼈的⾏为,他影响着罪犯的财产、⾃由乃⾄于⽣命,⽽⼀旦法院判决错误,这将会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极为慎重。
在我国有审判监督程序,它是专门对法院的⽣效判决的监督,到底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是什么,当事⼈如何申请提起再审呢,以下是店铺⼩编做的⼀些整理。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只是对发⽣法律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的⼀种特殊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民法院进⾏审判监督的⼀种⽅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
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民法院已经⽣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审法院审结的案件,⽆论是⾃⾏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第⼀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
⼆.当事⼈申请提起再审的问题(1)当事⼈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当事⼈发现已⽣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裁判、调解协议⽣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诉讼⾏为能⼒的当事⼈的法定代理⼈可以代为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民法院应予以再审,但不停⽌裁判、协议的执⾏:①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前⼈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也未提供证据。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实事的主要证据不⾜。
③原判决、裁定适⽤的法律确有错误。
这种错误并⾮出⾃当事⼈⾃⼰主观的判断,⽽是经审判⼈员认定后确有错误。
④⼈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裁定的。
这⾥应注意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产⽣实质性影响的不在此列。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
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
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
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
”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
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
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详解民事诉讼是指为解决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起着重要的监督和保证司法公正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并分析其在保障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中的重要性。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与作用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指导的程序,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及时纠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错误、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司法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保障司法公正。
2.保障当事人权益。
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及时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当事人的诉权得到保护,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3.提高司法效率。
审判监督程序能够纠正和排除上级法院错误判决的结果,确保案件能够在尽快时间内得到正确处理,提高司法效率。
二、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上诉、抗诉和再审等程序,下面将对这些程序逐一进行详细介绍。
1.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的行为。
上诉程序一般包括递交上诉状、上诉受理、审查立案、开庭审理、裁判宣告等步骤。
上诉的目的是让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复审,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的判决结果。
2.抗诉抗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向相应的法院起诉要求改判的程序。
抗诉程序分为两级,一般须经过地方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核准后,再由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抗诉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监察权。
3.再审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因发现重要事实,或原判决遗漏重要证据、违纪裁判等情况,经上级法院裁定重新审判的程序。
再审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上级法院发现后提起。
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效运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5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节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一、民事抗诉的概念 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或裁 定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法院
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 二、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 〔一〕人民法〔一〕抗诉的提出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
围 〔二〕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情形 〔三〕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 〔四〕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一〕当事人的申请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
四、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审案件的审判 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提起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交抗诉书的同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 证据来源。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只要符合条件就必然引起再审;而申诉那 么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申诉 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
2、申诉不受主体、时间、审级的限制, 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还有申请的主体、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 的限制 。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三〕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中国诉讼法规定,当事⼈等对已⽣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诉,但不能停⽌裁判的执⾏;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称再审程序,是指⼈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认为在认定事实或者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对原案件进⾏重新审理予以纠正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对已经发⽣法律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可以适⽤的⼀种诉讼程序,是保证⼈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正确、合法的⼀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既不同于第⼀审程序,也不同于第⼆审程序,主要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
第⼀审和第⼆审程序,属于正常的审判程序,是两个不同的审级;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审级,只是审判程序的特殊阶段。
审判监督程序与⼆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程序,但是第⼆审程序是上级⼈民法院对⼀审⼈民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是⼀审案件审理的继续,是民事案件的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进⾏,⽽是依法对已经发⽣法律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再次审理。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之间发⽣的权利义务纠纷,是解决他们的争议。
第⼆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审⼈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对这⼀案件重新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审理,不论是⼀审判决、裁定,还是⼆审判决、裁定,只要是确有错误的,都可以作为再审的对象。
3、提起审理的主体不同。
有权提起第⼀、第⼆审诉讼的,是对本案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包括原告、被告、有独⽴请求权的第三⼈。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上级⼈民法院和⼈民检察院。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区别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对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时要有正当的理由,再由法院对申请进⾏裁定,那么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的区别?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有什么区别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区别是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同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三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第⼆百五⼗四条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民法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的,可以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有什么区别”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区别是提出的主体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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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法院加强业务监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工具。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均设立了审判监督庭,推行"审监分立"。
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各诉讼法中的规定都过于原则,使从事审判监督的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民事再审过程中法律未曾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不断遇到的各类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1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
1.2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
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
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
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
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什么关系?
Staff training is a strategic investment with the least risk and the greatest return for an enterprise.(页眉可删)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什么关系?导读: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很多相同点,同时不同点也较为显著。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审判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什么关系?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有很多相同点,同时不同点也较为显著。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审判制度。
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
相同点:都是人民法院经审理完毕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之后而设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予以审查,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给予改正,遗漏的予以补充,以达到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社会主义法治。
区别:再审程序是一审、二审程序之后设置的另一程序。
而审判监督程序是设在审判程序之中,为引起再审程序而设立的。
再审程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参加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民事诉讼主体。
二、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意见》第208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的、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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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再审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
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 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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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的审理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 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 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 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作为裁判基础的刑事裁判已被其他确定判决所取消;
6、当事人发现对同一请求或同一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的确定裁判在再审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创设了新 的权利,并且当事人还可以利用这种新创设的权利。
7、当事人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方法,如果过去的诉讼程序提出这些事实或证据方法的话,法院
将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 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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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查与裁定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 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 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 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 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 人民法院再审。
浅析民事再审程序
浅析民事再审程序[摘要]再审程序也叫做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里重要的程序。
主要从再审启动权的主体方面来切入,罗列出我国再审提起的主体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
然后对这些主体作为再审启动权主体的利弊进行分析,找出一些现今我国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人民法院担任主体的不恰当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没有限制和监督等问题,再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观点。
[关键词]再审程序;主体;完善一、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一)再审程序的基本概念再审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发现在认定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依法提出重新审判并进行审判的制度。
再审程序是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司法程序,在保证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案件事实有时并不能通过一审和二审彻底查明,或者案件在审理时会出现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程序或者实体问题,这些实体或者程序方面的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个别案件审理的不够公平和正义,这种状况也是会常常发生的。
一旦发现案件在审理时存在会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实体方面或者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而影响到判决或者裁定的正确性,就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这一程序是对公平正义的理念的维护措施,确保每一个案件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尽可能地做到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利益。
但是再审程序却也是一种“非常“程序,它不能被频繁地使用,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
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两审终审制,一再地使用重审程序,一方面是对司法资源的滥用,另一方面则会影响到司法效率。
再审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非特殊情况下,我们就要坚持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不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司法公正,也是对司法资源的合法利用。
所以,坚持不频繁地使用再审制度,既是对我国司法权威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这一理念的贯彻。
(二)再审提起的主体再审程序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重要也必须存在的程序,此程序提起的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
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
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
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二、再审提起的程序1、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在该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该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该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因此,该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民事案件审讯监视程序的规定 - 党政司法1、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2、提起民事案件再审需具备哪些条件?3、申请再审和申诉有何区别?4、法律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和时间有何限制?5、怎样制作申请再审书?6、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裁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7、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法律规定考|试/大有哪些?8、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引起再审的主体有哪些?民事案件审讯监视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引起民事案件再审的主体,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审法院院长、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当事人申请,也有检察院抗诉。
提起民事案件再审需具备哪些条件?⑴再审必须是由有审讯监视权的组织和人员提起。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讯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⑵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起。
按照审讯监视程序提起再审,是纠正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错误的补救程序。
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第一审讯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讯决、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⑶再审必须是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起。
所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以下五种情况: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讯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假如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背自愿原那么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背法律,也应当认为是确有错误,可依法提起再审。
申请再审和申诉有何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诉,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主权利,而申请再审那么是当事人的一项诉权;申诉不受时间、审级、条件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不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且有申请的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的限制;申请再审一般依法应由当事人本人提出,只有无民事行为才能、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法定代理人,才可以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
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年来民事诉讼变得越来越普遍,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法律对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该程序?又需要什么材料呢?下面小编一一地为各位解答。
一、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申请监督程序的条件:1、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张律师解读法理之民事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的区别
张律师解读法理之民事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的区别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相对独立的程序和阶段,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针对对象、法律依据、裁判标准、主要功能均有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申请再审法院的受理法官负责形式要件的审查,并登记立案;第二阶段为:再审审查法院的法官负责立案后对再审事由是否存在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第三阶段为: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判。
“再审审查”程序包括前两个阶段;民事“再审审理”则专指第三个阶段。
“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申请再审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
“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进入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判决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
再审审查具有权益救济、预防监督、再审过滤、矛盾化解等多重功能;再审审理则主要发挥纠正错误和化解矛盾的功能。
各地法院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在审查和审理程序中,存在认识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导致审查与审理纠缠不清,有些法院或再审代理律师简单以再审改判标准来评判再审审查质量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专门作过规定:“不能简单地以再审改判率评判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要求对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分别执行不同的标准,主要理由在于:民事再审审查是“事由审查”,应当以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为标准,而不以应当改判或可能改判为标准。
有些案件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依法应当裁定再审,但实体处理并不一定错误,未必改判。
再审改判率难以全面反映再审审查工作的质量,不能将其与审查工作质量划等号。
目前有的再审法院的法官对“裁定再审”的标准与再审审查的标准以及再审审理的标准相互混同,未能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立法精神,大多以改判作为再审审查后的裁定再审的标准,简单以再审改判率评判再审审查工作质量,由后端事由审视前端事由,有必要进行强调。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二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二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二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1)提起的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
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
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
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5)审理的法院不同。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学员问:二审和再审有什么区别?我们老师回复: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关系:(1)提起的主体不同。
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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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一、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区别
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尽管有上述的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或者说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1、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有四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
概括起来启动再审的主体就是三类,一是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依法律规定是一类,因为本院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都具有审判监督权。
但院长只是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讨论,是否决定再审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再审的裁定书的是本院审判委员会,而不是院长个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完全可以代表人民法院)。
二是人民检察院,三是当事人(现实中还有一类法律没有规定的主体,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的批转,通常为:“根据某某的多次申诉,法院应酌定是否立案复查。
”一般称作交督办案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是民事再审程序。
通常的做法是分为因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和因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两种。
启动主体的明显差异,使得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
2、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目的不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而引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有的学者还认为,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从“社会本位”出发,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而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而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达到诉上利益和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是以寻求法律上的最后救济为目的。
楚雄州法院系统2007年到2009年三年间共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345件,我们对其中法院决定审理的29件案件进行了逐一分析,发现要求启动再审的目的都是希望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其实,从两者的语义上也应看出目的的不同,“审判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审判之监督,再审仅仅是达到监督目的的手段而已。
3、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是“当然的启动”,法院可以主动发动再审,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不仅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原审法院也可以通过院长发现再审撤销自己的判决。
检察机关同样可以通过抗诉主动发动再审,法律的规定使法院和检察院在此点上表现得非常默契,是逢抗必再审。
而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当事人启动再审是“可能的启动”,其申请再审成功以否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或指令。
法院和检察机关发动再审无期限的限制,使得法院和检察机关只要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无论过多长时间都可以发动再审,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二年(特殊情况下是二年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特殊情况
之日起三个月内)。
既然人民法院能够径直决定再审,且无期限限制,那么,当事人在其申请再审期限届满后(有的当事人根本不申请再审,只须申诉,没完没了的申诉),当然地会想到法院决定再审这一途径,于是各个部门递材料,上省进京找领导也就司空见惯,这也是当事人无限申诉、法院无限审理、二审终审不终、再审程序启动泛滥等尴尬被动局面的原因之一。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由法院职权发动再审理念的主导影响,使得法院及检察机关享有相当大的程序决定权。
4、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权利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是审判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权等国家公权利在启动再审程序时的表现,遵循了绝对的国家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模式;民事再审程序启动再审是当事人民事私权利主体在启动再审程序上的表现,体现的是私权自治,两者决然不同。
如果把两者视为同一程序的话,当然产生公权同私权、主动再审同不告不理相冲突的问题。
在谈了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联系和区别后,我们可以给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下这样的定义:
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赋予的再审诉权,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协议有错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所遵循的诉讼程序,又叫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它同审判监督没有必然的本质的联系(当然公民对司法是有监督权的,这是民主权利的要求,但它广泛而不具体),审判监督程序取代不了民事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国家的审判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调解协议,发现错误,依法决定和提起再审以及如何再审适用的诉讼程序。
它的特质是国家行使职权对民事审判的监督。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证,我们有理由认为民事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再审制度,只不过由于国家职权主义的影响,民事诉讼立法总是倾斜于公权色彩浓郁的审判监督程序,使得民事再审程序只能在其羽翼下缓慢发展。
如果说1991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是一大进步的话,那2008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化改造,则就是一次非同寻常的跨越。
民事再审程序从此将堂堂正正地走上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这一历史舞台,并在其间发挥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