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业务的一般法律问题教学提纲
银行员工培训材料:担保法讲义讲课题纲
银行员工培训材料:担保法讲义讲课题纲第一部分:担保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主从关系1、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这里讲一下,但书部分。
我们可否在担保合同(银行通常是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中特别约定,即使借款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具有独立的效力,担保人是否仍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不能偿还部分的连带偿还责任呢?我认为是可以的,如果有此约定,既使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如:借款人主体有欠缺,而担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并有效的,即担保合同本身没有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那么按照担保合同的特别约定,担保人就要承担借款人不能偿还部分的完全责任。
(这有实例1、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年审。
2、借款人本应是个人,却以未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借款人,这时担保人用自己的房产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就把贷款银行对借款审查不慎所造成的风险部分转移给担保人了。
二、合同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2、担保法相对于合同法,担保法是特别法,合同法是普通法,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同一事实和行为,普通法和特别法规定有异的,应优先适用特别法。
合同法第198条就明确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3、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担保是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反之就是无效的担保合同。
(讲一下这里的法律、法规指什么)下列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课程提纲 (民间借贷 担保)
民间金融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前言]: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及银行金融业务之外的一种金融方式,广泛存在于企业法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行为。
其内容包括:民间集资、民间借款、民间担保、抵押、典当等等。
湖南民间集资第一案----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它全面引发了国人对民间金融的的思考和分析。
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实务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民间金融行为应该如何有效的规范,民间金融从业人员如何保障自身的权利。
本次讲座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得公民、法人能够正确的理解国家法律、法规,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权利。
【课程收益】1、正确理解民间借贷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2、学会如何正确适用相关法律,避免陷入各类金融风险。
3、学会正确使用相关法律,制作规范、有效、富有执行力的民间金融法律文件。
比如定金合同、订金合同、借条、欠条、担保、抵押、质押合同等,正确理解并能够合理运用上述法律文件。
4、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提高借款安全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达到提高民间金融融资收益的目的。
【课程大纲】一、民间金融的类型和从业机构、人员1、民间金融的类型有哪些?2、目前国家允许存在的民间金融机构、人员有哪些?二、从吴英案、曾成杰案看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关系和区别三、民间金融的常见法律纠纷和实践运用1、民间借款行为的常见法律纠纷(1)法人之间是否可以借款、借款协议是否有效?(2)借款合同利息如何约定?借款期满后利息如何设计?未约定利息如何处理?(3)什么样的人可以做担保人?法律上哪些人不能够做担保人?不能做担保人的人做了之后该如何处理?(4)借款人、担保人应如何选择和设计?(5)民间借款人哪些人作为是最有效、最有保障的?(6)担保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如何回避担保责任?(7)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责任如何承担?(8)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未做约定,担保期限如何约定?(9)变更、追加保证人是否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10)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如何实现?(11)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内容,担保人是否还要承担担保责任?(12)借款合同中关于物的抵押、质押与人的保证几种担保方式如何处理?(13)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生效?(14)什么叫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在担保合同中如何实现?四、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在民间金融实践中如何综合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各自的权利?1、出借人在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如何收集证据以及证据的基本要求?出借人在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如何正确的选择维权方式?2、借款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比如“留存”借款痕迹、确定合理的借款总额、对于超出法定责任,如何合理的减免,出借人的不合理费用,如何拒绝承担?对于出借人不当维权行为,借款人如何反质?3、担保人在面临担保责任追究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1)如何合理的选择担保方式?(2)如何审查借款合同的有效性,特别是有无效事由推翻借款合同的情形?(3)审查出借人有无恶意、怠于行使出借人权利。
民法典担保知识培训内容
民法典担保知识培训内容
民法典担保知识培训内容
一、担保定义
担保,是指办理担保人向被担保人(债权人)做出保证,承担有偿的担保债务,以保护被担保人的债权的法律行为。
二、担保的定义及基本要求
1、担保的定义
担保的定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担保是指担保人向被担保人作出保证,承担有偿或无偿的担保债务,以保护被担保人的债权的法律行为。
”
2、担保的基本要求
(1)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必须存在。
(2)担保必须是有偿或无偿的,不能没有任何偿还责任。
(3)担保人承担的担保债务的范围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4)担保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双方签订协议的规定进行。
三、担保的种类及效力
1、担保的种类
根据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的不同,担保可分为:保证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和证物担保。
(1)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作出保证,保证被担保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并承担连带责任。
(2)连带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对被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担保。
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担保人便应负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3)证物担保是指担保人依据被担保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证物作为有偿担保的形式,给被担保人提供安全保证的担保形式。
2、担保的效力
担保的效力遵循以下原则:
(1)担保必须遵守合同约定或者协议规定;
(2)担保人必须对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3)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以其承担的最大范围为限;
(4)担保人应当能够承受经济损失,以满足被担保人的要求;
(5)担保有效期间,担保人不能撤销担保。
担保行业培训教材
担保基本知识与法律风险防控学习资料问:什么是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问:什么是融资?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
问:什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问:担保业务经营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担保业务的开展的根本法律依据,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公司与债务、债权人签定合同及担保合同、协议的根本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提出了推动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等要求。
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依据的法规、监管指标是什么?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七部委)制定颁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内容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监管指标: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1)吸收存款。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法培训讲义
4、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1)要件: •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担保合同内容合法 • 担保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 代为订立担保合同者须为有效代理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 人、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担保方式可做以下分类:
• 约定担保和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的担保,是 担保的主要形态。 如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法定担保: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担保。如留置权
•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 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 保方式。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
(4)留置:是指在保管、运输、承揽加工合同及其他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 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 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 款或者收回。
在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 保证人不能根据无效的保 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也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因保证 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实际上,无效保证合同中,
保证人的责任就为缔约过失责任。
因此,本案被告某监狱应对被告贵州某铸造厂不能 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中铁某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某 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无效担保及法律后果
•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一般情况下仅在债务人的财产 不能完全清偿债权时才对不能清偿的部分负担担保 责任;
担保业务法律培训
使抵押权。
03
案例三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由C公司为其提供质押担保。后因A公司
未能按期支付货款,B公司将A公司和C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
认为,B公司有权对C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行使质权。
04 担保业务风险评估与防范 策略
风险识别:常见风险类型及来源
信用风险
来自借款方或担保方的 违约风险,如无法按时 还款或履行担保责任。
THANKS FOR WATCH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
合同无效情形
若担保合同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 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担保物权设立与变更程序
担保物权种类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等。
设立程序
根据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 设立程序也有所不同,一 般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办 理相关登记手续。
担保业务法律培训
contents
目录
• 担保业务概述 • 担保业务法律基础知识 • 担保业务中各方权责关系分析 • 担保业务风险评估与防范策略 • 担保业务合规性审查要点及技巧 • 法律责任追究与争议解决途径 •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01 担保业务概述
担保业务定义与分类
担保业务定义
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 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 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金融服务。
相关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担保法的司 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对担保业务实践 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除了担保法,还有物权法、合同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对担保业务有重要影响。
担保合同要素与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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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大纲
《担保法》选修课教学大纲说明《担保法》课程作为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其是系统阐述担保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本课程以《担保法》、《物权法》等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吸收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实务中的新问题,对担保相关知识进行系统教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担保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特别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保证、定金等典型担保方式,理解担保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学会运用担保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担保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本教学大纲经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民法教研室全体老师集体讨论研究,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经济学等专业的专业选修课。
配合本教学大纲教学的指定教材为张玉敏教授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孙鹏、王勤劳、范雪飞合著的《担保物权法原理》。
本大纲基本涵盖指定教材编写的内容,对于该指定教材未在本大纲中写入的内容同学们务必自学,以全面掌握本学科知识。
第一章担保法原理【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担保法的意义,明确《担保法》课程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担保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我国的担保法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担保方式和担保效力、反担保等内容。
【教学时数】3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担保法概述一、担保的概念及特征二、担保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第二节担保制度的历史沿革及作用一、担保制度的沿革二、担保法的作用第三节担保方式一、担保方式的概念二、担保方式的种类第四节担保的设立与效力一、担保与担保合同二、担保合同的设立三、担保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反担保一、反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二、反担保的方"式三、反担保的效力范围第二章保证【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保证概念、类型、效力,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间和消灭。
【教学时数】6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保证概述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二、保证的类型第二节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主体二、保证合同的形式三、保证合同的内容第三节保证的效力一、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节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间一、保证责任范畴的概念和特征二、保证责任范围的变动三、保证责任期间第五节保证责任的消灭一、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林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三、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四、主体债务消灭五、主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六、主合同变更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七、保证合同的解除第三章定金【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定金概念、类型、设定一、效力。
担保业务涉与法律问题
二、抵押
3、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作为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抵押权有行使权力的期间,抵押权担保的债权 的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202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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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 (一)动产质押 1、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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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出出质的其它财产权利 但是在列举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仍然坚持了“法定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
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没有突破“法无禁止即许可”的私法自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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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
(三)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质权的标的是动 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出质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 ; 3、质物必须转移于债权人占有,质权才产生 ; 4、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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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
2、权利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出质、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 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 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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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质押
(四)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押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诺成合同(订立时生效、交付设立)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也就说质押合同自双方 意见表示一致、订立合同时即生效,只是移交质物占有时质权正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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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业务的一般法律问题(一)《物权法》对我国担保制度的改变1、抵押制度方面(1)抵押权的设立与基础合同分离《担保法》:以不动产、林木和交通运输工具、企业机器设备等特殊动产抵押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而其他不动产,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分离。
所有抵押合同均自成立时生效,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根据抵押物的性质而不同: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所谓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的担保。
(3)扩大了抵押财产的范围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体现在•增加了正在建造的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明确了法律未禁止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废除了超额抵押的禁止性规定。
注:权法对此予以废除,允许以价值低的财产担保价值高的债权。
•在抵押权实现的事由上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物权法规定了除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外,当出现双方约定可以实现抵押物的情形时,债权人均可要求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方式,除了诉讼程序外,增加了非讼程序,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无争议的情况下,可请求法院直接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抵押权2、质押制度方面(1)动产质押实践合同(质物移交占有时生效)—诺成合同(订立时生效、交付设立)《物权法》第212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删除了《担保法》64 条第2 款关于“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
也就说质押合同自双方意见表示一致、订立合同时即生产,只是移交质物占有时正式设立。
(2)权利质押《物权法》第223 条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列举式规定,与担保法相比增加了两项质押:•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
(在性质上属于普通金钱债权质押,是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3)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只规定了最高额抵押、保证,但未规定最高额质押。
《物权法》对此作了规定。
3、留置制度方面(二)特殊担保情形的认定1、诉讼程序中的担保又称诉讼与执行程序中的担保,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责令有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担保,包括:财产保全担保、先予执行担保、执行担保。
对于此类担保,法院一般不作为独立案件受理,对于诉讼担保如何处理?实践中的做法是:先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不能或不足清偿时,可直接裁定执行诉讼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的财产。
2、银行承诺监督专款专用问题实践中,一些银行为承揽业务,向合同的一方出具证明,承诺监督专款专用。
在出现纠纷时,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银行监督专款专用的性质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1)监督专款专用不是银行业范围的事;(2)银行不可能做到对专款专用进行监督,更不可能保证专款专用。
因此,银行出具的专款专用监督保证函,没有实际意义,银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6 条规定,银行未尽监督专款专用义务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债务加入•定义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到原存债务关系中,共同承担对债权的人债务。
•责任第三人并非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而是主债务人,其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辨权,但不得以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务承担的原因)为由对抗债权人。
4、其他情形如实践中经常遇到第三人仅仅在当事人的借还款协议中签字盖章,没有明确担保的意思表示,就不能认定为保证行为。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1、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作为担保人的效力•以公益性财产抵押、质押的,合同无效;•以营利性财产抵押、质押的,合同有效。
(经营性用房出租、校办工厂等)2、营利性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的,合同有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担保的效力•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一般需要法人的授权,未经授权的,担保无效,但法人分支机构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提供抵押、质押的,担保有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均为企业法人,故其担保效力的认定应与其他企业法人的公支机构同等对待。
但由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全国一级法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而不必由总行参加诉讼。
4、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1)《公司法》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2005 年10 月27 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担保问题作了修改:•修订前(60 条第3 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对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提供担保;•修订后(第16 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效力认定§、为其他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提供担保的,合同有效;•未依公司章程规定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担保的,债权人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的(善意),合同有效,反之债权人为恶意,担保无效。
章程未作规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其他人签订的看是否有代理权;无代理权,但经公司股东(大)会、有授权的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追认的,合同有效。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或追认的,有效;反之,则无效;•董事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无效;◊股东(大)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授权决议的担保,有效;◊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提供担保的,应认定有效;◊公司章程未授权,董事会自主决议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大)会追认方有效,否则无效(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是权利机构,如无其他无效情形,担保当然有效)。
5、“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实践中,经常有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无条件与不可撤销”担保。
对于此类约定如何认定期效力、责任。
(1 )效力在对外担保中,应解释为独立担保并发生效力,按照国际惯例来认定担保人的责任。
但由于我国不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因此,在国内担保中,该约定不能认定独立担保,应认定为普通担保。
(2 )责任•“无条件”的法律意义应解释为:除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外,担保人不得行使任何其他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
所谓法定抗辩权是指因担保的从属性而生产的抗辩权和其他法律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抗辩权,如:债务未发生的抗辩权、债务丧失强制力的抗辩权等;而凡需约定才能行使的抗辩权,如先诉抗辩权等,因担保人已承诺“无条件”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再行使。
因此,该约定至少应解释为连带责任担保。
•“不可撤销”的法律意义担保人不得单方面撤销担保。
但该“不可撤销”的约定只是排除了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对合同的撤销,对《合同法》第54 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不能排除。
因此,不可撤销除了排除担保人不能依自己的意思撤销担保外,并无实质意义。
6、恶意抵押(1)定义恶意抵押,是指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效力属可撤销的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恶意抵押事实之日起1 年内行使。
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7、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及情形,其法律责任分别不同:(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然接受的,应当认定有过错)•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责任。
即应先由债务人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担保人承担1/2 。
此时,无效担保人享有抗辩权。
(2)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3 的损失。
担保人过错情形包括: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担保的。
(四)最高额担保最高担保包括: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三种形式。
1、与普通担保的区别体现在:有最高额限制、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债权不确定、约定有“决算期”等四个方面。
2、担保范围的认定(1)最高额的认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3 条、第83 条的规定,在最高额担保中,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就是“最高额范围内的债权余额” :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额的,以最高额为限,低于最高额的,以实际债权额为限。
最高额担保设立前已存债权,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纳入最高额担保。
(2)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的事由根据《物权法》第206 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届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设立之日起满2 年的,可请求确定债权•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情形:一定种类交易终结、继续性交易终止等)被担保的债权基础关系消灭,如对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当借款违约,致使合同在决算期前被银行解除的,担保人可以同银行对债权进行决算、确定。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不包括抵押物被查封或扣后发生的债权。
•债权人或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的•法定其他情形:抵押物被强制拍卖的(3)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最高额限额,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得计入最高额。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处理(1)决算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最高额担保通常涉及三种期:存续期、决算期、清偿期。
存续期是指交易合同的存续时间;决算期是指债权额确定的时间;清偿期是指债务履行期限。
如决算期约定不明,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以主合同届满之日即视为决算期;如清偿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担保合同存续期届至即为清偿期届至。
(2)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了债务清偿期的,为期满之日起6 个月。
•未约定的,自最高额担保终止或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 个月。
(五)反担保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反担保是针对本担保而言的,反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但留置和定金均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在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依反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那么如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 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