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产业经济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
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
但二者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其一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
其次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
另外还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
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对于《暂行规定》并没有大的突破和超越。
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具体地说,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改革迫切要求失业保险能担当起保障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后基本生活的重任。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是从失业救济的角度来设计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要求个人缴费,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只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失业保险基金根本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十分脆弱,国家只能通过限制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来控制领取失业保险救济的人数,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客观上使得劳动的用工制度无法到位。
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关键,但作为配套措施的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够健全。
所以,再就业工程便成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三条保障线”来保障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
但是,将下岗职工分流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让他们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由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毕竟不同。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摘要:中国失业保险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已相对完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调整,已呈现出诸多问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几次改革,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劳动力市场规模和失业人数相比,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比照西方先进的制度,仍然是有一定的差距,表现为失业保险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和缴费困难等等。
本文将就其现状及存在问题作简要剖析。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分析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现状(一)失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
其核心内容是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障资金,分散失业风险,保障暂时处于失业状态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并通过失业培训,促进失业者尽快再就业。
这种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障生活,二是促进就业。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因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
由于它与社会经济联系紧密,是培育完备的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条件,是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故具有直接性、强制性;失业保险待遇不是每个缴费人都必然享受的,不失业者将终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而具有互济性;与失业救济不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符合资格条件,所以失业保险更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性。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6年7月至1993年4月。
这一阶段是确立各企业保险制度基本柜架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初步发挥作用的时期。
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第二阶段,1993年4月至1999年1月。
这是失业保险制度进入补充发展的阶段,也是其作用进一步发挥的时期。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对原有的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部分调整。
第三阶段,1999年1月至今。
这一时期是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基本完善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工作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时期。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当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薄弱。
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职工和农民提供了基本的退休保障。
同年,我国还开始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为人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再就业服务。
1991年,我国又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保障和工伤赔偿。
1999年,我国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经济困难的社会群体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2002年,我国又建立了社会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临时救助。
近年来,我国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2011年,我国开始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2014年,我国推出了全民参保登记制度,实现了全民社会保障参保覆盖。
总体来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到涵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多个方面的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
同时,我国还不断完善保障水平,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 二、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加强对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缓解就业压 力
• 一方面企业应从自身挖掘潜力,尽量减少失业; 另一方面,政府要对 接受失业人员的企业实行一些优惠政策,而失业保险机构也可以采取 一些资助措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失业保险机构 可以帮助就业压力大的企业挖掘潜力,尽量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资 助企业接受就业困难群体,如高龄劳动者、残疾人等。鼓励企业对职 工进行内部专业培训。
• 二、失业保险征缴难度大
• 一些企业 参保与缴费不同步,拖欠保险费,影响 失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 有钱不愿缴,无钱缴不起 • 失业保险征办机构征缴不利 • 劳动保障部门执法不严
• 三、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弱
• 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呈集中突显的特点(图)
• 四、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
• 由于我国将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而目前各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因而失业保险金标准 偏低,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 五、执法力度不够,手段单一 执法力度不够,
• 劳动保障部门缺乏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手段督促其自觉主动地参加失业 保险
一些可行的措施:
• 一、适当扩大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适用范 围。
• 我国目前颁布的条例仅仅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城镇劳动者, 而把乡镇劳动者以及城市农民劳务者排除在外,造成了现行失业保险 制度应急性有余而前瞻性不足。鉴于我国经济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 实,尤其是乡镇企业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应适当扩大失 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 农民劳务工。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问 题及改进措施
•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及现状 •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进措施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长期战
争和国内经济困难,社会保障制度处于萌芽阶段。
政府主要通过发放低保金、提供免费医疗等方式解决一部分社会保障问题。
2. 1978年至1993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实行了市场经济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也开始进行调整。
1986年实施的《职工工
伤保险条例》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步,其后陆续推出了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
3. 1994年至2002年:1994年,中国全面推行了“五险一金”制度,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这一阶段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为全社会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4. 2003年至今: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拓展。
2003
年开始实施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扩大了保障范围。
此后,还相继提出了全民医疗保障、居民大病保险等制度,并逐步加大了保障水平。
总体来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起步到完善的过程,不断拓展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
未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全体人民的保障需求。
失业保险发展历程
失业保险发展历程
失业保险发展历程始于20世纪初,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
劳动力市场的变动,人们逐渐意识到失业对个人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因此,各国纷纷开展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设。
早期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采用了自愿参保的方式,即只有那些愿意自愿缴纳费用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失业保险的保障。
这种制度存在可行性较低的问题,因为大多数劳动者在失业前并不愿意为失业保险支付额外费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国家不断探索失业保险制度的模式和运行机制。
20世纪20年代,法国首次引入了义务性的失业保险
制度,通过雇主与劳动者的共同缴纳费用,实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随着二战结束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兴起,失业保险逐渐成为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将失业保险制度写入法律,并规定义务性参保和强制缴费的原则。
同时,为了能更好地应对失业问题,各国也逐渐建立了失业登记和劳动市场信息服务机构,提供求职、职业培训等服务。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稳定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动,失业保险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些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失业者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援助,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覆盖范围和金额,并加强了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总的来说,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从最早的自愿参保到义务性参
保,再到如今的全面覆盖和多元化服务,这一过程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不断保护和关注。
尽管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但它们都在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失业保障和再就业支持,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2、强制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
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失业保险制度的产⽣和发展失业保险制度产⽣于20世纪初。
在发展初期,以强调基本⽣活保障为主。
20世纪70年代,西⽅国家充分就业的阶段宣告结束。
到了80年代,由于⽯油危机的影响,通货膨胀严重,国际竞争更趋激烈,很多国家的失业率⼤幅攀升,形成了⾃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失业局⾯。
为减轻失业压⼒,很多国家⼤幅度改⾰了失业保险制度和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例如,⽇本、加拿⼤和英国等分别将失业保险改为就业保险和求职津贴,并将失业津贴的发放同就业安置紧密地结合在⼀起,实⾏统⼀管理。
有些发达国家则开始改⾰单⼀的只保⽣活的失业保险制度,使其在确保失业⼈员基本⽣活的前提下发挥其促进就业的功能,并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国外的这些做法和经验对进⼀步改⾰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下⾯笔者将从中外对⽐的⾓度进⾏⼀些介绍和分析。
国外在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做法:调整制度设计和资⾦使⽤⽅向在改⾰失业保险制度设计⽅⾯采取的措施改⾰失业保险的制度设计,促使失业者积极找⼯作,尽快实现再就业。
其主要措施包括:⼀是实⾏差别性的失业保险⾦给付期,促使失业者积极寻找就业机会。
⽬前各国失业保险⽀付期多在90天到1年之间。
根据失业期长短,失业越短,给付标准就越⾼。
法国规定,最初的失业⾦待遇为⽇基准⼯资的57.4%,其后则每4个⽉调低⼀次。
⽐利时规定,对已婚的长期失业者,第⼀年失业保险⾦为收⼊的55%,在其后的7个⽉内降为35%。
调整给付期限,是为了在确保失业⼈员的基本⽣活⽔平的同时,激励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是实⾏限制性的保险⾦给付条件,迫使失业者尽快再就业。
对领取失业保险⾦的失业者附加⼀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
⽐如美国要求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之前,必须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必须提供前任雇主的联系⽅式以证明不是因个⼈原因导致失业并且愿意接受职业介绍所提供的就业机会;在领取保险⾦期间必须每周或每隔⼀周到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提供的⼯作情况和被拒绝的情况;领取保险⾦期间还必须按照当地失业保险申领办公室预先约定的时间去报告或⾯试,否则,将被取消领取保险⾦的资格。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变迁历程研究
2012/11总第427期商业研究COMMERCIAL RESEARCH文章编号:1001-148X (2012)11-0151-05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变迁历程研究张彦丽(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回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失业保险不能脱离其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首要功能,而过分强调促进就业。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不能将自身的促进就业责任,转嫁给具有公共基金性质而非财政性资金的失业保险基金。
政府这样做既不合法理与学理,也暗藏经办机构寻租与滥用的风险。
从我国失业保险的产生与变迁的历程及特定时代背景,可以深刻理解失业保险在我国存在的重要性与历史贡献,对展望其未来走向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失业救济;失业保险;失业中图分类号:F840.3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12-07-18作者简介:张彦丽(1978-),女,黑龙江牡丹江人,山东工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基金项目:国家住建部科学技术项目,项目编号:2011-R5-13;山东省住建厅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1RK049。
回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对于剖析我国失业保险的现实、展望其未来发展轨迹有重要意义。
在诸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划分为建国初期失业救济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待业保险制度、20世纪90年代末失业保险制度,这三个阶段。
考虑到2008年金融危机至今我国政府连续颁布一系列文件,强调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可见政府试图将扩大支出范围以促进就业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长效机制。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2005年以后至今”作为第四个阶段,即“强化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阶段”。
以2005年为标志的原因在于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其中明确要求“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并要求在东部地区“进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种就业促进取向角度的分析
19 年国务院颁布了《 99 失业保险条例》 作为 生活保障开始向促进就业方向发展。比如 , ①, 日本于 调整我 国失业保险关系最主要 的法律依据 , 这表明 18 年修改 了《 97 雇用 保险法》 明确 了其立法 目的 , 我国初步建构起失业 保险制度 。虽然失业保 险制 是“ 增加就业 ” 美 国政府进 入 2 [; 2 0世纪 9 0年代 , 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制度 , 但是这不意味法律效果 也更加重视职业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问题 , 克林
①《 失业保 险条例)9 8 l 月 2 19 年 2 6日国务 院第 l 次常务会议通过 , 1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2 8 5 号颁 布。
失业保险的国内外现状69页PPT
第一章 失业保险概述 第二章 失业保险变迁和现状 第三章 失业保险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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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失业保险概述
第一节 概念
失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 到或失去工作岗位。
失业保险:国家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 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给予失业保险金,以维 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该文件指出:今后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除国家 另有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即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做到工人和企 业相互选择、平等协商,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确定和调节劳 动关系。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劳动纪律,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 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赋予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
新中国的就业方针:低工资,广就业。 目标:保证社会安定,恢复发展生产,巩固新生政权。 这一时期对失业人员主要实行失业救济与就业安置相结合的保障措施,
采用了以工代赈、生产自救、发放救济金、转业训练和动员返乡生 产等多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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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之后,国家在劳动力统配方面的权力越来越集中,城镇 新增劳动力和其他需要就业的人员安置都由政府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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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传统就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就业保障方式在建国初期的经济环境下,对于社会秩序的稳 定和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它不适应的一面逐渐显露出来,负面效应越来越大。
(1)强行安置就业造成人浮于事、在职失业。 (2)劳动供给与劳动需求主体的选择权力被剥夺。 (3) 影响了人们的进取精神和劳动积极性。 (4)就业、保险、福利三位一体的传统就业保障制度,其优越性吸 引了全社会的劳动力,政府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目录第一章失业保险概述 (2)1.1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2)1.1.1失业保险的概念 (2)1.1.2失业保险的特点 (3)1.2失业保险的类型与作用 (3)1.2.1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3)1.2.2失业保险基金制度的作用 (4)1.3失业保险的国际比较 (5)1.3.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5)1.3.2部分国家失业保险的筹资模式、覆盖范围以及给付标准的比较.5 第二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8)2.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8)2.2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9)2.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0)2.3.1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不广,使许多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障102.3.2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低 (11)2.3.3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 (12)2.3.4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存在问题 (12)2.3.5失业保险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 (13)2.3.6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不强 (15)第三章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6)3.1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16)3.1.1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 (16)3.1.2将大学生失业群体纳入考虑对象之一 (16)3.1.3公务员应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17)3.2完善给付水平与期限制度 (17)3.3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 (18)3.4完善失业保险费征缴制度 (18)3.4.1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法律力度 (18)3.4.2实行差别缴费率 (19)3.5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监督 (21)3.5.1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监督机构,监督失业保险基金使用 (21)3.5.2建立起失业保险人员信用管理体制 (21)3.5.3专业化运作,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21)3.5.4完善个人缴费记录并逐步形成个人账户 (22)3.6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22)结论 (23)参考文献 (2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摘要:本文通过对失业保险的概念、特征、类型、作用的介绍,并介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对比国外部分国家的筹资模式、覆盖范围以及给付标准,分析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不广,使许多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障,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低,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存在问题,失业保险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不强,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应对的措施如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给付水平与期限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失业保险费征缴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我国是什么时候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
我国是什么时候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如何?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根据本地情况,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部分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了失业保险的范围。
为了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实行了个人缴费。
到199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7928万人,全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数为158万人。
另有149万企业内职工享受了一次性救济。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有13年的发展历史。
在这期间,失业保险制度发挥了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通过施行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待遇,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特别是近几年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300万人次以上,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开展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职业介绍活动,帮助其中半数以上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
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
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
许多地方还运用基金支持“关、停、并、转”企业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主要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推动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脉络与进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脉络与进展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经历了多次变革和发展。
从最初的保险制度,到现在的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每一步变革都为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机制和制度保障,这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脉络与进展。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末期,这是我国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探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当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这些保险制度的建立,为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不断增强。
在此背景下,我国开始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是2000年以后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这些改革的实施,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更加完善和稳健的基础。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现在,在我国,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参与社会保障。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最明显的变化就是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全面覆盖全民。
这些保险制度的实施,建立了一个涵盖了所有公民的保障网,为解决人民的实际问题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在过去,社会保障只是一个政府的责任,但是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变化已经进入创新的历程。
最近几年,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经济力量逐渐介入,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纷纷推出。
这些新的形式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范围,也增加了个人的选择性,提高了社会保障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五、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创新和改进。
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我的国家将继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建立高水平、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制度。
同时,还将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儿童等特殊群体的保障,让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正和普惠。
失业保险知识汇总
失业保险知识汇总失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生活的基本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下面是有关失业保险的知识汇总:1.失业保险的基本概念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津贴,以帮助其维持基本生活。
2.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维持基本生活,减轻失业带来的经济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和就业市场的平衡。
3.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一般来说,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年满16周岁,有劳动就业意愿,服从职业介绍、失业登记和职业培训,并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保险的参保地区失业保险是按照地域划分的,不同地区的失业保险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一般而言,大多数城市和地区都设有失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的缴费和待遇失业保险是由劳动者和雇主共同缴纳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和雇主按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的缴费金额是其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6.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与时限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时限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一般为失业后的一定期限,发放金额一般根据劳动者的缴费金额和失业的时长来确定。
7.失业保险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劳动者需要在失业后尽快办理失业登记,然后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可以开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8.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支持措施为了鼓励创业和自主就业,一些地区和国家也提供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支持措施,如创业补贴、小额贷款、培训补贴等,以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
9.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10.失业保险的发展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迁,失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待遇标准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失业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救济和就业服务。
正确认识和了解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于劳动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失业保险的国内外现状
该条例有以下几方面的突破和变化:(1)改“待业保险”为“失业保 险”,与国际接轨;(2)失业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 职工全部被纳入保险范围;(3)职工享受失业社会保险,个人必须履行缴费 的义务,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两方负担改为由国家、企业事业单 位、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改变,由原来的 七种人员扩大到凡非自愿失业、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规定履行 缴费义务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调整了失业保险金 的给付期限和计发办法;(6)对失业社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济制度的衔接做 出了规定,使社会保障进一步体系化;(7)对违反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一系 列行为,制定了惩罚条款;(8)失业保险基金开支中增加了职业培训补贴和 职业介绍补贴项目,发挥了促进就业的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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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国内外现状
•一、失业保险的范围 • • 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1993 年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都规定,我国失业保 险的范围限于国有企业,而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并未参加失业 保险,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未参加失业保险。 • 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扩大了失业保 险的范围。该条例第2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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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国内外现状
•第三节 功能
•保障失业人员失业 •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再就业
•失业保险功能
•稳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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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经济稳定
失业保险的国内外现状
第二章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与发展
试论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进程
0引言1986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初步成形。
随后,应对86年《暂行规定》的缺陷,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在覆盖面、待遇水平、基金统筹等内容上面均做出了调整。
1999年,我国进一步实行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制度开始起到防范劳动力市场风险的作用,自此发展成为了一项真正的制度。
2000年,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新的形势,我国制定了《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开始发生转变,实现从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向促进再就业功能的转化。
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弊端提出了改革建议。
前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论述多从某一个具体的发展趋势入手,而缺乏对一个制度的全面研究。
本文试图运用Gilbert的社会福利分析框架,从社会福利分配基础、社会供给内容、服务输送和资金筹集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的各个阶段所表现的出来的特点、进步和不足,进而提出改革的前景,并且将论述社会工作如何在失业保险制度中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
1社会福利分配基础———从公有制到非公有制1986年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员、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员、企业终止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员、企业辞退的职员四类人。
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将四种扩大到了七种,但从实质上来说,只是增加了停产整顿的企业中被精简的职员。
由于政府认知的缺失,失业保险制度只是针对国企改革而配套实施,所以制度覆盖的范围只包括国企员工,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和集体企业职员等等都被排除在外。
这一阶段失业保险制度以“选择式”为特征,还远远未能达到满足所有劳动者失业保障的要求。
仅覆盖国企员工的失业保险制度,无法为非公有制员工提供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违背了社会福利的平等性原则;并且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对就业和待业保障的需求不断增加,原有规定不把农民工列入参保范围的做法,不利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良性发展,也给城市治安管理留下了隐患。
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概况:1994
我国失业保险的发展概况:1994作者:林明恒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12期林明恒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已经正式建立,近20 年来参保人数、发放保险金人数、发放保险金额、人均保险金水平以及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累计结余基本都成逐年上升趋势,较好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但我国的失业保险依然存在实施范围过小,参保比例偏低;资金筹措不足,救济水平不高;强调事后救济,忽略预防功能;参保强制性不够,立法有待完善等问题。
失业保险今后应该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失业金给付水平,同时重视再就业与预防失业功能,加快专项立法进程。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的劳动者,提供限时定期的物质帮助以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1999 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并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拟就近20 年(1994-2013 年)失业保险的运行概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失业保险的完善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建立阶段。
1986 年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尽管规定中没有使用“失业”,而用“待业”表示,但研究失业保险的各方面专家和政府部门一般都认为它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失业保险制度。
《暂行规定》对待业(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规定。
发展阶段。
20世纪90 年代以后,随着经济改革力度的加大,国有企业冗员问题浮出水面,1993 年国务院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 年的《暂行规定》,企图解决这一问题。
但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我国的失业保险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为了解决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当时的政务院在1950年6月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也于1950年7月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同时国家设立了统帅全国失业救济工作的专门部门,失业救济委员会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但这一阶段的失业保险工作最终被政府强有力的就业安置工作所淹没,并不能算我国严格意义上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开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真正开始于改革开放以后,其标志是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对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有的暂行规定做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以其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通过市场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也就成为必然趋势。
市场经济导致优胜劣汰,造成部分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同时也引起劳动力的流动,使劳动者不再终身固守一个岗位。
如何解决失业和跳槽过程中劳动者的基本物质生活保障即成为我国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为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的五大支柱之一,而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又是整个体系的支柱。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人员国有企业改革为主,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下岗失业则是当前改革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因此经济学界认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最重要的一个基础工程,是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
国务院于1999年1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又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
《失业保险条例》在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基础上,对原制度框架在若干重要方面进行了关键性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将制度正式命名为失业保险,相应地将待业救济金正式改为失业保险金,这表明我国已经承认事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客观经济现象,并将长期存在下去,必须以完善的制度加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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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摘要:在对我国失业保险的变迁进行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原因,认为导致目前失业保险面临巨大资金缺口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因此,必须以失业保险的特点为依据,在失业保险资金筹集、支付、管理上进行制度创新,促进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
关键词:失业保险;变迁;困境;创新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1951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该条例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遗属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
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保险便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
直到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75%发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
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
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
但是与《暂行规定》相比,《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在:(1)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
(2)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
(3)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
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
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具体地说,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改革迫切要求失业保险能担当起保障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的重任。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是从失业救济的角度来设计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要求个人缴费,不要求失业者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作为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也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因此,导致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十分脆弱。
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和有限的保险基金根本无法满足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市场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于是,国家只能通过限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失业保险机构只能通过严格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来控制领取失业保险救济的人数,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平衡,客观上使得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无法到位。
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攻坚阶段,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已成为国企改革的关键,但作为配套措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又不够健全。
所以,再就业工程便成为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一项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即“三条保障线”来保障下岗、失业职工的生活。
但是,将下岗职工分流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让他们直接进人劳动力市场,由劳动力市场调节就业毕竟不同。
“下岗”是一种“准显性失业”,在规范劳动关系、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等方面还显得不彻底。
再就业工程也只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过渡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是通往市场就业的桥梁,存在着一些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
比如,由于下岗再就业这种调节方式本身的局限性,导致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隐性就业”与下岗职工“生活保障权利虚置”两种不正常现象。
因此,抓住国有企业调整经济结构的有利时机,有步骤地、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劳动就业机制的完全转换势在必行。
于是,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又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克服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改变失业保险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而无法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局面,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与1993年的《规定》相比,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
这主要表现在:(1)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
(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
《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
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
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间为24个月。
(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
(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困境《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一个质的飞跃,标志着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其影响是巨大和深远的。
但是,它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在新形势下,我国失业保险又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配合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建立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失业保险制度,我国已确立了在“十五”期间基本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劳动就业体制的目标。
下岗职工将不再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原来滞留在企业中的下岗职工也将陆续进入劳动力市场,由失业保险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这样,三条保障线,就归并为二条保障线,下岗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失业保险制度被推到了前台,它承担起原来由下岗再就业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分担的保障责任。
但是在《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的几年时间里,各地的实践表明,失业保险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
否则,无法抵御失业保险可能存在的风险,将影响经济目标的顺利实现。
现在失业保险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扩大覆盖面和资金收缴阻力重重,基金的存量不多。
目前在有的地方,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只有很少一部分进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覆盖面的工作遇到很大的阻力,即便是已进入覆盖范围的单位,收缴率也不高。
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失业保险金的需求量却很大,失业保险基金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当前失业保险金收缴困难呢?除了一些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如国有企业不景气,地方财政状况不好,个人经济实力有限等等之外,主要的原因是:(1)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特点来进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失业保险金的征缴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激励机制。
失业保险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更具有互济性,因此,一些经济效益比较稳定的国有单位及其职工就不愿意进入失业保险,或不愿意缴费,觉得交这一笔保险费纯粹是为他人作贡献。
一些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领导则认为自己企业员工自愿流动现象频繁,故不存在失业问题,企业也不想参加失业保险。
他们把失业保险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
对此,目前既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强制性设计出很好的强制征收的方式,也没有针对失业保险的互济性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投保单位、个人都缺乏有效的激励手段。
(2)各地政府对失业保险的不重视加剧了失业保险实施的难度。
现在很多地方的领导还没有认识到失业保险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直接联系,没有认识到完备失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故不愿意在此花精力、花时间,导致相关政策衔接不够、漏洞不少,政策落实也不到位。
比如在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上,由于许多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全额拨款的,但地方财政在做预算时,常常忽略了这一项目,造成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不仅如此,有部分领导甚至把失业保险与宽松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
他们的思维逻辑是这样的,认为发展地方经济最关键的是要引进资金,而要引进资金就必须减轻企业负担,创造一个宽松的投资环境,但交纳失业保险金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
由于失业保险是以政府作为主体的,因此在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中,如果领导不重视甚至认识错误,那么该地区的失业保险是很难发展起来的。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不足,给征缴工作带来难度。
由于在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取消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征缴额提取管理费的办法,割断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数额与征缴机构、人员的直接利益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由原来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变成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因此,失业保险征缴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加之,各级财政尤其是县一级财政都比较紧张,财政拨付的经费只够维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需要,结果造成经办人员的工作越主动,工作做得越多,成本支出就越大,经费就越紧张。
正是由于失业保险具有很强的互济性,客观上加大了失业保险金征收的难度,而我们又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上各地政府对失业保险又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扩大覆盖面的速度缓慢,失业保险金收缴不上来,进而增大了未来几年我国失业保险的风险。
失业保险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进行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三、失业保险进一步发展的思路要摆脱失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当然需要相关部门尤其是劳动部门的主观努力,但在既定的制度下,这种努力的效果毕竟有限,更为重要的还是应针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的特点上体现不够这一深层次的问题来进行制度创新。
失业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为因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