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及给付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等级及给付标准如下:
1.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
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上述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具体的给付标准如下:
1.第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
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
2.第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
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保险金给付比例为90%。
3.第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
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0%。
4.第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
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保险金给付比例为70%。
5.第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
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保险金给付比例为60%。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1)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意识功能障碍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视功能障碍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眼睑结构损伤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听功能障碍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鼻的结构损伤3.2口腔的结构损伤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脾结构损伤4.3肺的结构损伤4.4胸廓的结构损伤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肠的结构损伤5.3胃结构损伤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肝结构损伤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特约保险条款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特约保险条款一、保险事故定义1. 本条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致使身体发生永久性残疾,并经医学鉴定程序证实残疾程度达到或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低残疾程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
二、保险金给付比例1. 保险金给付比例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给付的保险金金额。
2. 保险金给付比例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分为不同档次,具体比例和档次由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规定。
三、残疾程度评定标准1. 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由本保单的保险公司与指定的评定机构共同确定,以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 评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向评定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体检报告,以便进行残疾程度的评定。
四、保险金给付申请和处理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体检报告。
2.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将委托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程度的评定工作,并按照评定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3. 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评定机构的评定结果后的合理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金额。
五、保险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1.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以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协商一致为原则。
2. 如果协商一致无法达成,应由双方共同选择具有法律资质的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六、其他约定1. 本特约保险条款是对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的补充和具体化。
2. 本特约保险条款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特约保险条款为准。
七、强制性规定1. 本特约保险条款中的所有约定都具有强制性,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效力。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表
Ode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2)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注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①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而大于°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最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附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1.2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视功能障碍注:①视力和视野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对照表参照说明
残疾给付对照表参照说明1、《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在理赔残疾给付实务中,现行理赔残疾给付标准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下发的(1999)237号《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下面简称《比例表》)执行,该《比例表》共计七级34条,主要是对肢体缺失、视觉、听觉等方面作了粗略的规定。
因工伤事故或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评定了相应的伤残级别,而《比例表》中未涉及该类残疾,此类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很常见,是否给付以及如何给付,容易引起争议,各机构理赔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确定。
为统一规范,便于理赔操作,现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与保监委下发的《比例表》逐一对照,对两表中给付的项目而在《比例表》中未涉及的,参照《比例表》中同等级别残疾作了归类汇总,供理赔人员在实际工作参考执行。
残疾给付对照表的几点说明1、《比例表》分为七级,后两表分为十级。
总体而言,后两表中的前六级标准可与《比例表》中的前六级基本上一一对应,《比例表》的第七级基本上对应后两表中的七至八级。
个别级别可能跨度较大,无法对应。
2、后两表与《比例表》对照分为四种情况:1、完全吻合;2、同等水平;3、分别评定;4、不予评定。
3、“完全吻合”及“同等水平”一栏,理赔人员可以按照《比例表》中相应的给付标准执行;“分别评定”一栏,即每一条可对应几种残疾时,理赔人员可按照《比例表》分别予以评定;“不予评定”一栏,主要是指一些不符合意外伤害标准及保险理赔中残疾的定义项目,所以不予给付残疾保险金。
4、各级别只规定了最高给付比例,在实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给付比例。
5、对于后两表八、九、十级中给付标准低于《比例表》第七节的部分,表中未予列入。
意外伤残表
占体表皮肤面积比例
最高给付比例
头部
发部、面部
烧烫伤,面积≥1且<3%
若并有视力或眼球受损+20%
40%
发部、面部
烧烫伤,面积≥3且<8%
若并有视力或眼球受损+20%
80%
发部、颈部、面部
烧烫伤,面积≥8%
100%
肢体
(四肢+躯干)
Ⅱ°烧烫伤面积≥10且<20%
或Ⅲ°烧烫伤面积≥2且<6%
50%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100%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手指缺失的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足趾缺失的十九
二十
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是指保险公司在确定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时所使用的评估标准,以及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或患病导致残疾时,保险公司按照所规定的比例向其赔偿的金额。
以下是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相关内容。
一、残疾程度评定标准1.按照人身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分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一级伤残为最轻,十级伤残为最重。
2.按照身体不同部位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身体功能、五官、听力、言语、精神等方面。
3.按照伤残后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包括日常生活自理、就业能力、社交能力等方面。
4.根据残疾性质,分为器质性残疾、精神疾病、职业病等不同类型进行评定。
二、给付比例规定1.保险公司规定不同程度的残疾可获得不同比例的赔偿,例如一级伤残可获得10%的赔偿,十级伤残可获得100%的赔偿。
2.保险公司另外规定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双重残疾、三重残疾等,可获得更高的赔偿比例。
3.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保额以及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计算。
4.保险公司在给付赔偿时,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赔偿调整。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在进行残疾程度评估时,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在提出赔偿申请时,应该提供详细的医疗资料以及相应医疗证明文件。
3.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时,应该及时与被保险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具体情况,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被保险人应该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详细了解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及其所涉及的内容,以便在购买保险时做出正确的决策。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应该在签订合同前详细了解其内容,以便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发生纠纷。
同时,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时也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和给付,以确保赔偿公正合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8级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6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7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8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8级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
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2级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3级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3级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9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9级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10级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10级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3级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脑膜的结构损伤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①视力和视野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十级) 最高给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十级) 最高给付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具医疗论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活动完全永久地丧失,关节僵硬、或麻痹、或不能自主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品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关节间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脸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①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②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③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 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 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着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着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a)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概述人身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为被保险人提供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或丧失生命的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保障。
针对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比例的保险金。
本文档将介绍人身保险中常见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人身保险的运作机制。
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本原则在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时,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残疾程度评估保险公司将根据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通常会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和功能方面的测试,并按照国际通行的评估标准确定残疾程度。
2.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在保险合同中设定了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该比例表将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进行对应,以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金额。
3. 保险金额限制保险公司通常对每种残疾程度设定了相应的保险金额限制。
超过限制的部分将不再享受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示例以下是一个常见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示例:残疾程度保险金给付比例单个肢体完全丧失100%两个肢体完全丧失100%一个肢体完全丧失,另一个肢体丧失50%75%一个肢体完全丧失,另一个肢体丧失30%60%双眼全盲100%单眼失明30%听力丧失30%语言丧失30%大脑功能障碍50%丧失独立生活能力100%在以上示例中,不同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相对应。
以单个肢体完全丧失为例,保险公司将给付被保险人100%的保险金额。
而在两个肢体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同样也会给付100%的保险金额。
注意事项在购买人身保险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保险合同中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可能因保险公司、产品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了解具体的给付比例。
2.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对预先存在的残疾或疾病可能具有除外责任。
在购买保险前,应与保险公司核实并了解具体的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残疾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产品,它可以保障人们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残疾状态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来确定给付比例,以平衡风险与保险费的关系,保证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一份常见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供大家参考。
1. 全残(100%给付比例)全残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全面的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和工作。
被保险人在全残状态下,保险公司将给予100%的赔付比例,以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全面的经济补偿。
2. 重度残疾(80%给付比例)重度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但仍能够独立生活和进行一部分工作。
被保险人在重度残疾状态下,保险公司将给予80%的赔付比例,以弥补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来源。
3. 中度残疾(60%给付比例)中度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但仍能够进行一定范围的工作和独立生活。
被保险人在中度残疾状态下,保险公司将给予60%的赔付比例,以帮助被保险人尽可能保持一定的生活质量。
4. 轻度残疾(40%给付比例)轻度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但仍能够进行较为正常的工作和独立生活。
被保险人在轻度残疾状态下,保险公司将给予40%的赔付比例,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一些额外的经济负担。
5. 部分残疾(30%给付比例)部分残疾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失去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能力,但仍能够进行大部分工作和独立生活。
被保险人在部分残疾状态下,保险公司将给予30%的赔付比例,以减轻被保险人因劳动能力下降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以上是一份常见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不同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
此外,保险公司在确定给付比例时可能还会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职位等因素。
因此,购买残疾保险时,建议咨询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和具体的给付比例信息,以确保自己的保险需求得到满足。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a)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人寿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人寿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人寿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人寿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寿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是根据人身伤残程度,对人寿保险伤残进行分类和评估,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和赔偿标准。
人寿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则是一份详细列出了不同残疾程度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的表格。
根据这份表格,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按照相应的比例给予保险金赔偿。
具体来说,人寿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人寿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让被保险人在不幸遭受人身伤害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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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意识功能障碍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视功能障碍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眼睑结构损伤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听功能障碍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鼻的结构损伤3.2口腔的结构损伤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脾结构损伤4.3肺的结构损伤4.4胸廓的结构损伤5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肠的结构损伤5.3胃结构损伤5.4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肝结构损伤6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建立了保险行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和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基础,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根据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100%至10%。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2.2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及其组成部分。
2.3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3标准的内容和结构本标准参照ICF有关功能和残疾的分类理论与方法,建立“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大类,共281项人身保险伤残条目。
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4伤残的评定原则4.1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4.2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4.3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4.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说明本标准中“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膜的结构损伤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10级1.2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1级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2级完全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3级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4级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3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1级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双侧眼球缺失1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1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2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3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4级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5级一侧眼球缺失7级2.2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双眼盲目5级2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2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3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3级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4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4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5级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6级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6级一眼盲目5级7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7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8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8级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9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9级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10级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10级注:①视力和视野级别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最好矫正视力最好矫正视力低于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低视力10.30.120.10.05(三米指数)盲目30.050.02(一米指数)40.02光感5无光感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本标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经治疗而无法恢复者。
2视野缺损指因损伤导致眼球注视前方而不转动所能看到的空间范围缩窄,以致难以从事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2.3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外伤性白内障10级注:外伤性白内障:凡未做手术者,均适用本条;外伤性白内障术后遗留相关视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等级。
2.4眼睑结构损伤双侧眼睑显著缺损8级双侧眼睑外翻8级双侧眼睑闭合不全8级一侧眼睑显著缺损9级一侧眼睑外翻9级一侧眼睑闭合不全9级注: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2.5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听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声音和辨别方位、音调、音量和音质有关的感觉功能。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2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3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3级廓缺失大于等于50%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3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4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4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4级50%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5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5级双侧耳廓缺失5级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6级一侧耳廓缺失8级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9级2.6听功能障碍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4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5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5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6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6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7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7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8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8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9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9级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10级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10级3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鼻的结构损伤外鼻部完全缺失5级外鼻部大部分缺损7级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8级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8级一侧鼻翼缺损9级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10级3.2口腔的结构损伤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3级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6级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9级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10级3.3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本标准中的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是指语言功能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