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服务进乡村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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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形势,探索农村法律服务思路的转变

——关于法律服务进乡村的调研报告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历来是党和国家关注的大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不仅关系到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成败,也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国家的进程。为贯彻落实市、县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法治农村建设,强化法律服务基层,努力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镇司法所根据县级统一部署,探索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并针对该活动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现将此次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及农村治理中的诸多问题对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一)农村各类矛盾的不断突显

根据对2010年、2011年司法所接待的所有法律咨询及排查处理的各类矛盾纠纷的数据统计看来,农村中主要的矛盾纠纷分别集中在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务纠纷、合同纠纷。

其中土地纠纷涉及的人群最多,复杂性最高,处理难度最大。这是因为土地乃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民所有生产要素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今天,土地更是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随着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中央取消农业税并发农业补贴开始,农村中关于土地的矛盾一下子浮出水面,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剧而愈演愈烈。

其次是婚姻家庭纠纷。这一类纠纷并非特别集中在农村爆发,而农村在其经济落后的时代下,这一类纠纷也并不显得如此突出。随着现代思想、自由经济浪潮对农村的渗透,农村婚姻家庭观念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整个农村在今天这个时代表现出对离婚的高度宽容。不过,这一类纠纷在实际的矛盾化解中并不多见,唯在法律咨询过程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究其原因可能是婚姻家庭大多涉及隐私,人们更倾向于进行咨询,却不愿意让过多的部门介入进行化解。

此外,就是侵权纠纷、劳务纠纷所占比例较高,合同纠纷也占据一定比例。其中,侵权纠纷大多集中在交通事故以及邻里伤害案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各地在农村道路交通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善,我镇基本上实现了村村通水泥路。加上村镇之间有一定距离,农民驾驶摩托车、电瓶车、汽车的人数增加,从而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在这几年不断提升。邻里伤害则是由于矛盾发现不及时,化解不及时或者其他突发性问题导致积怨成忿,引发互相殴打的轻伤害案件,这类纠纷在日常咨询及公安委托调解案件中比较多。劳务纠纷的突显则是随着劳动力剩余和输出,农民纷纷脱离土地进入工厂、单位务工,或者为私人干活,从而发生工伤、劳资纠纷以及雇佣活动遭受伤害等。

(二)农民法律认知度的畸弱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中央和地方在法制宣传上的投入越来越大,特别是各类法制电视节目的播出,依法办事作为一种意识已经潜移默化地植入农民的大脑。农民对于法律已不再像从前那样陌生。权利、义务等法律名词已经耳熟能详并常常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听到这些词语从群众口中迸出,维权观念日渐浓厚。然而这种植入式的教育不过填鸭式的教育,法律观念被强行吹进农民的大脑,农民也似乎一夜之间明白了法律的意义,然而事实上在我们日常处理民间纠纷的过程中,却发现这些法律意识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意识背道而驰,甚至出现两种令人唏嘘的现象:

1、对法律断章取义,选择性理解和接受。我们在日常处理矛盾纠纷中是否有时碰到老百姓讲,“你们说的不对,我看过法条,和你们说的不一样”。事实上他们阅读的法条也没有错误,的确是正式颁布的法律条文。但是他们在理解上出现了错误,因为很多矛盾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而法律的修订伴随着共和国的成长从未间断,他们今天看到的法律从时间上来说并不适用解决当时的纠纷,因为众所周知“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例如,有一桩土地纠纷案件,在人民公社时期某村的土地被公社拿去办了企业,随着人民公社的撤销,行政级别的重新设置,该企业成为了镇办企业,企业所用土地被登记为镇集体土地,并且按照当时的政策给予了该村土地补偿。时过境迁,土地所含的价值越来越被人们看重,村民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这块土地在村里应该是村集体土地,要求收回该土地。这就属于理解错误了,用现有的法律去理解当时的行为,从而发生了性质认知的错误。当然,这类人群不可谓

不好,他们心中有着对法律的基本认可,如果能够予以正确的疏导和宣传,他们也能成为公民社会的支柱。

2、对法律信任缺失,司法不如人情关系。这可能并非农村社会的通病,而是整个社会的通病,但是在不如城市开放的农村,这种对司法不信任的心态更加明显。在农村,乡镇政府疲于应付越来越多的民间纠纷,法院则被弃置一旁。很多老百姓认为诉讼耗时耗力并且最后能否获得公正结果很难预期,还不如寻找政府部门协调或者不断信访解决。即便是最后走到了司法途径,还是要四处活动寻找人情关系网,以期获得偏向于自己的判决。对于这类现象,需要观念的转变,这种观念转变包括提高百姓对法律的认知度,也包括政府转变处理纠纷时稳定重于一切的思想。另外还需要体制的转变,让政府从调停者中释放出来,更好的做好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角色,政府和民间调解组织要引导久调不决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裁决纠纷,避免将民间纠纷转变为对政府的抗议。

(三)干部在农村治理中的法律意识淡化

广大农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和服务群众,是党和国家农村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者,是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领头人,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很大作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村干部存在自身素质不高、能力水平有限、工作不力现象,特别是存在着办事不讲政策,管理不循章法,工作随意性大的问题。

1、法律意识缺乏。这部分村干部可能限于自身文化水平的局限,以及长久以来的办事依靠经验、权威、资历习惯,在日常工作中学法的主动性不够,其法律素质甚至落后于部分农民群众,以致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一些合理合法诉求不能正确理解,有时被当事人提出的一些问题给难住,反认为人家是“刁民”,把矛盾纠纷越处理越复杂。另外在处理村务过程中因为法律意识缺乏,会出现随意出具证明或文件的情况,例如,在没有核实有关的档案,仅凭村民的陈述或与村民的交情,随意出具证明,导致以后涉案审理中出现了问题,这种事情变发生在我镇某个村委,曾被法院点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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