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准考证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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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准考证打印

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

2015年山东省政法干警考试报名预计在9月份报名,9月份考试。

一、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审核结果。通过网上资格审核的,要于2014年9月3日9时至9月6日16时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报名资格。缴费成功后,打印《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前资格审查时使用),并于2014年9月17日9:00至9月21日11:30登陆该网站,打印准考证。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报考人员应缴纳笔试考务费每人每科40 元。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培养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本科二学位培养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2、笔试时间

9月20日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 申论

9月21日9:00-11:30 文化综合或民法学

考生按准考证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考生通过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查询笔试成绩。

3、笔试成绩计算公式

笔试总成绩=

×50+

×50

4、笔试合格分数线的确定

考生须同时参加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其成绩方可有效。笔试合格分数线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5、进入面试人员的确定

笔试结束后,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按招考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录用计划3倍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

(二)面试

面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面试具体地点、时间等事项,由招考部门通知考生,并向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入面试人员应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

面试采用百分制计分。每个报考人员的面试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采取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确定报考人员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在本场面试结束后统一向报考人员宣布。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分招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或体能测评范围的人员,其中计划录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确定;计划录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三)体能测评

报考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进入体能测评范围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为达标性测评,主要测查报考者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

测评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跑,男1000米、女800 米跑,男、女纵跳摸高。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合格的,方可进入体检考察范围。如进入体能测评范围的人员体测均未达标,则该职位录用计划取消。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必须由报考人员独立完成。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作放弃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成绩在测评点当场公布。测评成绩不计入报考人员总成绩。

二、体检、考察和录取

(一)体检、考察

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员确定后,招考部门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录用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对报考人员进行体检、考察。如同一职位出现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公务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公务员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如经体检、考察均合格,则不再对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体检、考察;对体检、考察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从该职位其他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确定递补对象。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

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1次,费用由申请方负担,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列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考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经招考部门同意外,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二)公示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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