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合集下载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程序,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时存在关系。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原判决对其利益产生了重大损害,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对某一已经生效判决产生了权益上的影响,而要求原判决被撤销或变更的一种诉讼程序。

下面将分别介绍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则是指当第三人对某一已经生效的判决产生了权益上的影响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原判决被撤销或变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可以向原判决作出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之诉的提起只能在原判决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等对第三人生效的法律事实发生后的三年内提起,并且需要具备特定的诉讼条件和诉讼利益等。

撤销之诉的审理程序与普通诉讼程序类似,但是撤销之诉对于第三人的诉讼利益要求更高,需要对判决产生的影响做出具体的证明和解释。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程序,用于保护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存在关系,但是彼此之间并没有必然的依赖关系。

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和诉求选择适当的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种常见的诉讼制度。

它们分别针对不同的法律情形,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产生关系。

本文将分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并探讨在实际案例中如何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之一对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见,案外人并非当事人,但在特定条件下,仍有权对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申请。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部分案例中,案外人可能对原判决、裁定产生利害关系,但又不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当事人身份。

这种情况下,案外人便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原判决、裁定中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新的证据是否能够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等,这些情况都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案外人也可能对原判决、裁定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质疑。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更多地强调对于事实认定的再审,但对程序违法或由此导致的当事人未能进行充分陈述和申辩等情况,也可以作为案外人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

在程序性问题上,案外人申请再审可能未必能完全满足,但是案外人可以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程序方面的追索。

四、协调两种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考虑和独立裁定。

根据案外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受理案外人的再审申请。

对于符合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案外人,且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等撤销情形的,应当鼓励案外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利益维护。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的选择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时,有两种常见的诉讼方式可供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

这两种诉讼方式在程序、适用范围和效果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这两种诉讼方式的优缺点,并探讨在什么情况下选择哪种诉讼方式更合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通过诉讼途径,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需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如程序瑕疵、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与此相比,申请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异议的另一种诉讼方式。

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事由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将裁定再审,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程序简便性:申请再审比第三人撤销之诉更为简便。

当事人只需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无需另行起诉。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第三人另行起诉,程序相对繁琐。

诉讼成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成本较高,因为需要另行起诉并聘请律师,同时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而申请再审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因为只是针对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异议进行审查,无需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

适用范围: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适用于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等。

而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则更广。

当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

基于以上分析,在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程序无明显瑕疵,建议当事人选择申请再审。

这种方式程序简便、成本低廉,有助于尽快纠正错误判决或裁定。

如果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或无法确定原判决、裁定的真实性,当事人可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避免原判决、裁定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

在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的选择时,当事人应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诉讼方式。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与联系2015-10-30 北京高院陶志蓉北京审判2012年修订的民诉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同时又保留了原民事诉讼法204条的内容,条文序号改为227条。

而227条则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三个制度有区别又有交叉,容易混淆。

北京高级法院法官陶志蓉在近期举办的全市法院审判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结合实际案例,就三个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行了全面细致、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学员们的好评,现将讲座的主要内容予以刊发。

一、基本概念首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制度的基本内涵。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之所以单独规定,主要是前几年,有的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比较严重,比如,夫妻离婚诉讼中,夫或妻为了不给对方分财产或少分财产,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像父母兄弟姐妹等串通,提起一个确认之诉,或者以房抵债之诉等等,将本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通过诉讼方式给亲戚朋友。

以前这类诉讼最高法院是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来解决,后来,人大常委会在审议的时候,单独把这条提到总则部分,成了一般程序了。

主要目的是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

2、基本概念所谓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一般讲,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以下几个特征: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第三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

鉴于此,在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三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一或核心事由,若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

第三人撤销之诉若干问题思考作者:金宏武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24期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立法背景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大量存在。

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分别确立了第三人参加之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等制度来加强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近几年在我国虚假诉讼频繁发生,上述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在面对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上,竟然变成缺陷,导致其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即便第三人能够利用这些制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诉讼成本也逐渐增加。

首先,就第三人参加之诉而言,法律能够给第三人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必须有一个前提,即第三人必须主动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法院追加而成为当事人,否则,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法院的判决一般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产生效力,也就无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人民法院也很难毫无遗漏地发现所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尤其是在原被告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这些第三人就更是无法参加诉讼,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如果通过执行异议制度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同样也需要一个前提,即案件必须进入执行程序,这两项制度的原理即在于通过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如果法院的判决是给付判决,且被告主动履行,第三人就无法通过上述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等到发现权益受损,则只能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由于再审立案审查严格,且周期长,无疑为第三人的维权增加难度,诉讼也会提高。

即便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人未直接占有执行标的,同样也存在第三人因无从知道执行行为从而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的情形。

此外,法院的判决如果是确认判决或形成判决,由于此种判决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也就无法利用上述制度维权,而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也会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再审对比图

被申请人:再审申 请书 载明 的被 申请 人( 由再 审申 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 共同诉讼中未提出 再审 申请 或者 未被 列为 被申 请人 的原审其他当事人 :按 照其 在一 审、 二审 中的 地位 依次列明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 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 审 与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并 存时----再审吸收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为 原则分别审理为例外 互相衔接 (例外: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 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பைடு நூலகம்
针 对 对 象 已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提 出 主 体 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
管 辖 法 院 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 内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 (例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 提出时间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起六个月内 出,如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 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案外人提起的: 1.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 人民 法院 裁定驳回; 2.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 行标 的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1. 因 不 能 归 责 于 本 人 的 事 由 未 参 加 诉 定无关; 讼;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2.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起。 申请条件 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3. 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 决、 裁定 、调 解书 1. 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 法院 裁定 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中止执行; 2.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 的继 续执 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 判决 、裁 定无关; 3.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 内提 起。

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vs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

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
(一)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

(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
(一)案外人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请求权,主要是物权。

(二)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

(三)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四)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申请。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五)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为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工作,明确审查事项及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形成了《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

各院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附件:《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特此通知高院立案庭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指引为规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工作,明确审查事项及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高院立案庭。

一、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由的规定未进行修订前,案由统一暂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争议基础法律关系案由/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案由)”,如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案件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下列民事权益的,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分析【摘要】在《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案外人的民事权益而修订的。

为了完善案外人的救济制度,我们就要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要好好地利用这个制度来解决一些问题,就比如说,这个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可以控制恶意或者虚假的诉讼,还可以给与案外人更多的救济方法。

所以我国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给予了案外人救济权利。

【关键词】案外人权力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正式通过了,在这个法律中,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对于案外人来说无疑是给了他们权力救济,在这个新的法律里,作为案外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两个完善的制度,但是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的,就比如说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同时就不能出现案外人再审的情况,所以这个案外人救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下面我们就来研究分析一下新《民事诉讼法》案外人救济制度。

一、案外人救济制度立法模式选择(一)比较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诉1.管辖的法院不同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案外人是要向上一级申请再审的,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需要再向上一级申请,因为这和裁判的裁决情况关系重大,所以案外人就不用向上级申请而是直接由法院来裁决。

2.所针对的裁决范围不同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中所针对的裁判范围是生效裁判的整体然后再通过再审获得救济,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是直接针对生效裁判中涉和权益人有关的内容,如果鉴定和裁判整体有关联,就可以直接审理案外人救济的内容。

3.效力的范围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通过了之后就可以进行全程再审,如果有需要裁判中止执行的就要全案中止。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救济通过之后,还要看该诉是否能够使得全案进行审理,如果不是则不会中止执行裁决。

4.审理的程序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开始再审之后,如果案外人是共同诉讼人,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就将他定为当事人,按照第二程序再审的就需要撤销原判决,然后在重新审判的过程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如果案外人不是共同诉讼人,则需要审理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是否对裁判有一定的影响,然后再来看是否撤销原判进行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

案外人执行异议与再审随着司法的普遍化和公开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利用司法途径,进行恶意诉讼,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第三人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主要分为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外人申请再审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标签: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撤销之诉:再审引言理论上,我国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权利救济相对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实践中,不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或者案外人申请再审,撤销或者改变一个生效判决、裁定会受到很多案外因素的制约,未能很好实现设立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的初衷,所以如何让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在实际中充分发挥作用,减少和抑制虚假诉讼的发生,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

1、案外人另案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1.1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有权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在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被查封以后,民事司法规定案外人针对被查封的执行标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以此救济自己的民事权利。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往往是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为前提和基础,以享有民事权益为由要求执行法院排除对标的执行行为。

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真实享有民事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案外人向有管辖权法院另案提起确认权利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①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但案外人就查封的执行标的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并非执行异议之诉,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异议之诉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05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看,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九民纪要119-127 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九民纪要119-127 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案外人救济案件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为案外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119.【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为目的,从程序上而言,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即可向执行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一般应当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判断。

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

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

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

执行异议之诉不以否定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目的,案外人如认为裁判确有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120.【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

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知识点总结(三撤)

知识点总结(三撤)

知识点总结:
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执行异议
1、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2、 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三分法针对的仅仅是对案外人
的救济(对当事人的救济不走这条路)
3、 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三分法的程序(注意:仅针对
案外第三人)
(1) 首先不考虑标的物是否经过判决,有三种选择
第三人撤销之诉(最容易)
执行异议(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
再审(再审有前提,前提是执行异议被驳回)
(2) 执行异议并不能最终解决问题,可能被支持,也可能被驳回,只有被驳回,第三人才需要救济,此时才能进入(1)中执行异议之后的程序。

4、 对当事人的救济
绝对没有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仅针对案外第三人的救济途径),不按上述3中的三分法救济,但可以再审,可以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对当事人而言不再有救济,被支持的救济程序才可以继续走下去。

(被支持)。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下面将逐一从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案外人对已经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提出再审申请的一种法律制度。

案外人通常是指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但是与案件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

案外人的申请再审可以在特定的法定条件下得到法院的审查,并且可以产生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效果。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可以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提出申请再审,也可以在法律效力发生之后一年内提出,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事由。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类似之处,即它们都是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关,但是从适用条件、法律效果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两者有较大的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的一种请求,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或裁定。

第三人通常指与案件当事人无直接关系的人,但是因为原判决或裁定的生效可能对其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提出撤销之诉。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如第三人对于诉讼的存在利害关系,对于原判决或裁定的生效没有知情等。

如果法院接受了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将重新审理原案,并对原判决作相应的修改或撤销。

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相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较为严格,而且撤销之诉的法律效果更直接、更具体。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法律制度,用于保护当事人之外的他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案外人还是第三人,他们在原案件中都不具备当事人的身份,但是他们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原判决或裁定的影响。

通过这两种制度的运作,可以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它们都是通过向法院申请来实现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的复查和修改。

案外人和第三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再审和撤销之诉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纠正可能存在的判决错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再审

第三⼈撤销之诉和再审第三⼈撤销之诉和案外⼈再审申请制度拥有⼀定的相同点,他们的相同点都是想法律提起申请。

有相同点但是更多的是不同点。

那么,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第三⼈撤销之诉和再审的相关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第三⼈撤销之诉和案外⼈再审申请制度的区别第三⼈撤销之诉,是2013年施⾏的新民诉法新增的、规制恶意诉讼的新制度。

第三⼈撤销之诉、案外⼈再审申请制度、执⾏异议之诉,都是对虚假恶意诉讼进⾏多⽅⾯的规制,避免债务⼈通过虚假诉讼的执⾏或虚假诉讼侵犯第三⼈权益。

但制度的当事⼈、适⽤阶段、程序等⽅⾯各有区别。

为对此上诉三种制度的区别,有必要对诉讼中的第三⼈和共同诉讼当事⼈的区别或联系进⾏详细的了解和区分⼀、第三⼈和共同诉讼当事⼈1、诉讼标的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态度⼀致,或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

独⽴请求权第三⼈:对诉讼标的持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的权利。

2、诉讼地位必要的诉讼当事⼈:或共为原告、或共为被告,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有独⽴请求权第三⼈:既不为原告也不为被告,独⽴存在与原被告之外,可独⽴起诉3、参加⽅式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原告起诉或被告被诉时,应⼀同参加或法院追加有独⽴请求权第三⼈:法院不能主动追加⼆、第三⼈撤销之诉和案外⼈申请再审制度的区别1、制度性质不同第三⼈撤销之诉:是“补审”不是“再审”,——对应当审理⽽未审理的诉的⼀部分进⾏的补充审理(基于该制度当事⼈是诉讼第三⼈提出)。

只有第三⼈能够提出⾜以影响本诉裁判的证据或事实时,⽅能启动第三⼈撤销之诉程序;只有本诉裁判与第三⼈有实质上的利害关系时,第三⼈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

案外⼈申请再审制度:2、第三⼈撤销之诉:是本诉之外的“参加之诉”。

案外⼈再审制度是本诉之外的“再审制度”。

第三⼈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民诉法第56条原有的关于独⽴请求权第三⼈、⽆独⽴请求权第三⼈的两个款项之下直接增加⼀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因不能归责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其救济其权利的方式有两种:一个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另一个是在执行过程中提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这后一个其实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提出执行异议,第二个阶段是申请再审。

至于第三人能否不经执行异议而直接申请再审,新民诉解释对此未做规定,不再考虑。

那么这两种方式,有何关联和区别呢?项目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申请再审启动原因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执行异议被驳回,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管辖法院原生效审法院执行法院原生效审法院时间条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过程中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人起六个月内对执行的影响原则上不中止执行,但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审查期间,可以保全但不能处分;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原则上中止执行审理结果对撤销请求和确认其权利的请求一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撤销原判、改变原判错误内容或驳回诉讼请求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

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裁决的救济可以上诉认为原裁决有错误,申请再审;与原裁决无关,另行起诉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可以上诉;按二审程序审理的不能上诉。

关联1、先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提执行异议,但不能申请再审;2、先提出执行异议的,不服异议裁定,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3、如果原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则不能提执行异议和申请再审,只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一、再审与撤销之诉的基本概念再审和撤销之诉是诉讼程序中常见的两种救济方式。

再审是指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因新发现证据或者有重大事实变化,申请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的一种程序。

撤销之诉是指当事人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法院再次审理的一种程序。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案外人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与案件直接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案件的结果会对其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人。

案外人可以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的条件主要包括:1.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2. 具有新的重大证据或者事实;3. 对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与原告和被告无直接法律关系,但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主要包括:1. 原判决对第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2. 起诉时限内;3. 具有撤销之诉的事由,如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

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时提出的一种救济方式,而且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两者在具体情况下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和效果。

1. 适用条件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是有新的重大证据或者事实,对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主要是原判决对第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撤销之诉的事由。

在适用条件上,两者有所不同。

2. 效果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效果主要是再次审理案件,如果重审后判决不利于案外人,案外人可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

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主要是对原判决进行撤销,重新审理案件。

在效果上,两者也有所不同。

3. 相互之间的影响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相互影响。

如果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得到法院受理,并且重审后判决有利于案外人,那么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可能就失去了必要性。

反之亦然,如果第三人的撤销之诉得到法院受理,并且撤销后重审对第三人有利,那么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可能就失去了必要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比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纠纷形态也趋于复杂化。

近年来,当事人之间故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

如何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创设了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为合法权益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至今仍然有效。

然而,随着恶意诉讼侵害案外人权益现象愈演愈烈,仅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不能解决现实难题。

在这个现实需要的背景下,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有必要对这两个制度进行比较区分,以便于实践操作。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从这一条文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

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再审之诉,那么当事人应先提出再审申请,要经过再审申请审查。

然而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第三人需要提出再审申请。

最后,如果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成再审之诉,不利于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来看,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判的,还可以上诉,对二审裁判仍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设立背景大致相同。

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

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施行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
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从这一条文对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来看,两者都要挑战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

再次,两者的原告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

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

最后,两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法律效果是撤销原审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结果。

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相同。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同点。

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程序救济性较为明显,即使其最终目的还是对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二,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解释》中“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来看,法学专家及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

因此,相应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两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一)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

(二)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是因非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三)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

(五)时间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一)案外人对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享有实体请求权,主要是物权。

(二)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

(三)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

(四)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止后申请。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五)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问题
鉴于我国目前仍然保留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对象领域仍有不相重合的地方,当案外人同时可以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时应如何处理?适格的当事人在这两种制度之间只能选择一种还是“一条路走不通再选择另一条路”?笔者认为,适格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诉讼方式,一旦选定了一种诉讼方式,就不能因为“一条路走不通再选择另一条路”。

对于以上问题,从法院的角度出发,适格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选择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法院可以受理,但是案件一旦审结,第三人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苏的,法院不应受理。

反之亦然。

结语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共同构成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屏障,且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适用的对象领域仍有不相重合的地方。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整合此前的司法解释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时,应保留案外人再审申请制度,以便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