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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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非公益性捐赠;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一)固定资产
1.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折旧的方法:
一般直线法。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最低折旧年限:
资产损失
1.自行计算扣除与审批扣除:
资产损失的认定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注意】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2)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3)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致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者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者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
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税务处理
1.资产重组税务处理的原则:
(1)资产重组必须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为新企业今后的资产处理,包括折旧或摊销提供基础价格。
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条件: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2)结果: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所取得的新股权可以按原股权净值计算入账,而不计算利得部分,从而不用缴税。收购企业取得的新资产也可以按原资产账面净值计算入账,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者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者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3.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