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规定完整版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制度(试行)1.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1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1.2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禁止使用商业及其他来源的血液制品。
1.3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2.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管理2.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2.1.1医院领导、医务部、输血科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做好全血及血液成分的管理工作。
2.1.2本院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均由湖南省卫生厅指定的血站供给(本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输注前需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1.3输血科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2.1.4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
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2.1.5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用血实行分级管理。
2.1.5.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1.5.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主治及主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主任或副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血液制剂使用及分级管理制度
血液制剂使用原则及分级管理制度为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促进临床合理使用,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血液制剂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剂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适应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剂的管理制度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我院设立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医务科等职能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长治市中心血站供给。
(2)程序管理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输血相关医务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
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4)临床用血分级管理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规定:①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本(4篇)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医院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血液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此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在患者临床治疗中应用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管理。
二、管理原则1.严格执行医院血液管理制度,遵循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患者用血安全。
2.合理用血,循证医学原则,严格按照用血指征进行血液使用。
3.严守血液管理流程和操作规程,保证血液采、存、运输和使用的规范化。
4.加强科室间沟通和协作,避免血液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使用申请和审批1.医生必须根据患者病情和用血指征填写《血液使用申请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用血原因、血型和交叉配血结果等。
严禁无指征地使用血液。
2.主管医生对血液使用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请合理和规范。
3.针对急危重病患者的血液使用申请,主管医生可在紧急情况下口头申请,但必须书面确认和归档。
4.医院设有血液使用审批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审批血液使用申请、监督和管理血液使用情况。
四、血液存储和运输1.血液和血液制品应存放在专门的血液库房内,并保持明确的标识和分类。
2.血液库房应保持干燥、洁净、通风良好。
3.血液存储温度应符合规定,严禁冷冻解冻多次使用。
4.血液运输应采取冷链运输方式,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五、血液使用和记录1.血液使用时,医生必须在医疗记录中详细记录用血量、用血时间和血液反应等。
2.血液使用后,护士负责填写《血液使用记录单》,包括血液来源、血型、过期日期等信息,并及时归档。
3.对于大出血患者,应定期进行血液库存盘点,及时补充不足的血液。
六、血液废弃处理1.血液过期、污染、不合格等情况应及时报废处理,并填写废弃记录。
2.废弃的血液和血液制品应进行特殊处理,避免对环境和人员的污染。
七、管理考核和监督1.医院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血液使用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2.定期开展血液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规范的血液使用进行纠正。
血液制剂类药物使用规范及分级管理制度
血液制剂类药物使用规范及分级管理制度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品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品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针对目前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品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剂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2、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
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二、血液制剂的管理制度1、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2)程序管理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3)人员管理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它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
医院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制度1.为加强我院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血液制品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GMP标准生产的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我院使用的常见品种有注射用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
3.血液制品为健康人血浆提取,尽管对原料血浆进行了严格地筛选和检查,并在生产工艺中进行了严格的病毒灭活处理,仍无法完全排除传染已知或者未知致病因子的可能性。
血液制品临床使用管理应以安全、有效、经济使用为目的,避免滥用。
4.血液制品临床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5.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全院血液制品合理使用的监督与指导,医务科和药学科共同实施管理。
6.医务科负责临床医师合理使用血液制品的培训与考核,加强临床医师使用血液制品医疗行为的管理。
7.医务科组织医学专家、药学专家制定我院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导原则,药学科开展血液制品处方专项点评,定期通报点评结果,医务科根据结果对医师进行相应的奖惩。
8.临床医师要严格掌握血液制品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根据我院制定的血液制品临床使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血液制品。
9.加强血液制品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测,患者一旦发生可能和使用血液制品有关的任何不良反应,主管医生和其他医护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药学科报告,并对患者进行及时的救治。
10.为保证医疗安全和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所有使用血液制品的病人在用药前须进行HIV、乙肝、丙肝、梅毒等重点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测。
11.血液制品供应紧张时期采取限量供应、申请使用等方式控制临床使用量,具体管理措施由药学科制定。
12.临床医师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品造成医保管理机构拒付药费的,医务科将根据事实严重程度对当事医生进行相应的处罚。
1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医院血液制品临床应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血液制品的采购、保存和使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使其符合使用目的所要求的各项标准,提高医院血液制品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参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以及WHO关于血液制品使用的建议、规范和标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医院的医疗、护理、技术、药剂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章血液制品及其不安全因素第三条血液制品指由健康人的血液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成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为血液制品;如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人免疫球蛋白、特异性免疫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人凝血因子Ⅷ、人凝血酶原复合物、人纤维蛋白原、抗人淋巴细胞免疫球蛋白、冻干人凝血酶、外用冻干人纤维蛋白粘合剂等;第四条血液制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1.临床上广泛使用的各种血液制品,是救死扶伤的重要药品,保证其安全使用是首要问题;各种血液制品都是用经对个体献浆员采血后,再大批混合的人血浆制造的,难免被献浆员的血液中所携带的各种病原体,特别是被有关病毒所污染;如果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对污染不进行严格监测和有效地加工处理,病毒或其核糖核酸则不能被有效地灭活、祛除;这样的血液制品经临床使用具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因此血液制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否则造成的严重后果是难以挽回的;2.国内外大量文献已公认,人血或血液制品携带并传播的病原体主要有: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2、人类嗜淋巴细胞Ⅰ/Ⅱ型病毒HTLV1/2,此外还有巨细胞病毒CMV、EB病毒EBV、丁型肝炎病毒HDV、甲型肝炎病毒HAV、人类细小病毒HPV和雅克病病毒CJDV、梅毒、锥虫病、弓形体等;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主要是HIV1/2、HBV和HCV的污染,因为这三种病毒感染率高,而且危害特别严重;第三章血液制品的验收与保管第五条血液制品的验收: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药品检查验收制度、程序和通则对血液制品进行验收,每一批血液制品必须随货附有该批血液制品的盖有生产商原印章的质量检验报告书;第六条血液制品的保管:血液制品属生物制品,对热、光、冷非常敏感,必须严格遵循生产商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应在冰箱或冷库中储备适宜数量的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出差、运输等情况下使用;药学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冰箱、冷库使用技术规范,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和发放血液制品;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在发放、运输血液制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应将血液制品置冷藏箱中进行运输;各护士站备有此类基数血液制品或临时领用、保管该类血液制品的,应按照规定的环境条件储存;第四章血液制品的使用第七条血液制品使用时应注意:血液制品的安瓿有裂纹、标签不清、药液变色、有摇不散的异物和絮状物者均不可使用;过期失效的严禁使用;第八条应严格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应用血液制品,避免滥用;应严格参照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血液制品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应高度重视、注意观察少数患者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第九条人血白蛋白:主要用于纠正因大手术、创伤、器官移植等引起的急性血容量减少;处理大面积烧伤、呼吸窘迫等引起的体液水、电解质和胶体平衡失调,以防止和控制休克、低蛋白血症等;过量使用、输注速度过快或用量太大可能发生急性心脏容量负荷过重,引起严重的血压下降而危及生命,对于老年患者应特别注意防范;应视病情决定用量和给药时间,输人白蛋白的量不可超过正常水平以免超负荷;因为给血液胶体渗透压正常的人输注白蛋白以致渗透压升高超过正常,可抑制肝细胞的蛋白合成,血浆白蛋白浓度过高甚至可加速受者本身的白蛋白分解代谢,对患者反而不利,因此白蛋白不应作为补充营养或增强体力的措施长期应用;输注白蛋白制剂可能引起皮疹、恶心、发热或寒战等过敏反应,发生率约5%~1%;为避免和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过敏反应,应将制剂用5%葡萄糖或生理盐水稀释为5%~10%白蛋白溶液,滴注速度要从缓慢开始,观察15分钟无反应再逐渐加快,并以不超过每分钟2mL为宜;溶液中不要混合输注其他药物;如发现患者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患者白蛋白低于25g/L;②肝硬化腹水或胸水患者、癌症腹水或胸水患者白蛋白低于30g/L;③需维持较高胶体渗透压的大手术,限60g;需由个人部分负担;限工伤保险;第十条丙种球蛋白:主要用于预防病毒性传染病,治疗免疫缺陷病,如先天性丙种球蛋白缺乏症、易变型免疫缺陷症、免疫球蛋白合成异常的细胞缺陷症;对继发性免疫缺陷症,如急性白血病、肾病综合征及某些癌症可出现免疫功能缺陷及低丙球血症,丙种球蛋白可作为辅助治疗;治疗大面积烧伤、严重创伤感染,以及败血症或内毒素血症,早期给予大剂量丙种球蛋白可使死亡率显着下降;丙种球蛋白虽为一种较安全的生物制品,但个别人也会出现不良作用,不能把它当作防治百病、增强体质、无害有益的营养药品;使用丙种球蛋白时,在注射部位有时可出现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刺激症状;反复应用时,偶可发生呼吸困难、紫绀、休克等过敏反应;有时亦可能因反馈作用而抑制自身免疫球蛋白的生成,反而对机体不利,应严格掌握其适应证,合理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规定的适应证为:①重症感染抢救用;②重症自身免疫性疾病;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第五章血液制品的监管第+一条药学部应严格执行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从论证批准的生产商、供应商购入血液制品,并应协助医院行政职能管理部门制定、修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性保证措施,以保护患者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第+二条医院血液制品的品种、生产商、批发商应相对固定;第+三条药学部药品供应室应及时了解、掌握血液制品的市场信息,研究供求动态,及时调整储备,保证药品供应;第十四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采购、验收、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五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进行管制、监督和教育;第+六条药学部应对血液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定期进行评估,组织对血液制品的论证,并发布有关的无偏见的信息;定期对医院血液制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查找不合理使用的案例,提交医务处并在医院网站和医院药学通讯上发布分析结果;第十七条药学部应组织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进行监测和监督,对血液制品的ADR和ADE应按“可疑即报”的原则进行监测和报告;药学部应按规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第六章罚则第十八条在未发生紧急事件、手术量增加等情况下,发现血液制品的使用量不正常增长超过平时用量的20%时,药学部应组织仔细排查原因,发现并证实存在促销、不合理用药等现象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停止采购该厂家的药品,及对当事人员根据情节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警告、通报等处罚;第十九条在血液制品的使用中,违反医院使用规定和北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造成患者、医院的经济损失或导致医疗事故的,由医务处根据情节及后果决定对当事人和相关科室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药学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及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血液制品使用及分级管理制度(一)血液制品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适应证。
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他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2.血液制品的选择。
根据患者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保障来源合法性。
3.避免输注血液制品不良反应。
在输注血液制品时,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品管理1.全血及成分血临床应用管理(1)来源管理: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成分血由指定的血站供给(医院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临床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包括全血及成分血库存管理,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成分血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3)人员管理:输血相关医技人员应掌握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以及其他血液替代品或相关药物等。
临床输血相关的医护人员要详细核对患者与血液制品的相关信息,确保输血安全。
2.血浆源医药产品管理(1)来源管理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浆源医药产品。
药库设置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
须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产品还须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2)分级应用管理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临床使用人血白蛋白,须经过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或科主任同意。
血液制剂使用规范
血液制剂使用规范血液制剂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剂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剂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针对目前血液制剂临床应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提出以下血液制剂临床应用基本原则。
一、血液制剂使用原则(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剂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剂,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剂替代物。
(二)血液制剂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剂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剂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安全的血液制剂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
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剂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剂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液制剂的管理制度(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并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二)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剂的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四)全血及血液成分的临床应用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做好以下管理工作:1、来源管理医疗机构临床治疗所使用的全血及血液成分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储血、自体输血除外)。
输注前经过输血相容性检测,确定与受血者相容。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时,必须遵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2、程序管理制定包括全血及血液成分库存管理(包括用血计划、入库、复核、保存等)、患者用血需求评估、输血治疗告知程序、输血前实验室检查、输血申请(包括血液成分选择,填写申请,血样采集,输血科接收并审核等)、输血相容性检测、全血及血液成分的发放、临床输注管理(包括核对、输注、监测等)、输血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及处理、输血治疗效果评估等临床用血各阶段的操作程序。
医院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医院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血液制剂的临床应用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因全血和成分血临床应用另有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血液制剂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
二、贮存管理
血液制剂贮存应按说明书要求,严防冻结,实施24小
时温度控制,每天温度记录不少于2次,任何时候发生温度异常,都必须查找原因。
三、临床应用管理
1.开具血液制剂处方或医嘱时,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
必要时经医务部审核批准使用。
2.药师调剂血液制剂时,须仔细审核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必要时查验同意使用审批书。
3.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密切关注药品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按照相应制度及时处理。
四、监督与检查
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健全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对不合理应用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以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2.考核结果纳入科室质量管理和综合目标考核。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规定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血液制剂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参考《血液制剂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血液制剂临床应用基本原则血液制剂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目前,血液是一种稀缺资源,血液制剂资源有限,虽进行严格检测,但仍具有传播疾病的风险,不当输注血液制剂可能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本管理办法主要针对血浆源医药产品的管理,包括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丙种球蛋白、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凝血酶原复合物、凝血因子等。
(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剂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剂,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剂替代物。
(二)、血液制剂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剂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剂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剂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
二、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一)、管理要求1.来源的管理。
根据《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剂批签发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使用经国家审批的血液制剂。
需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制品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血液制剂由药学部统一采购供应,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血液制剂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血液制剂。
对市场紧缺的血液制剂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
2.应用的管理。
(1)给药时单独使用,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输注,液体制剂和冻干制剂加入灭菌注射用水溶解后,应为澄清液体,如有异物、浑浊、絮状物或沉淀不得使用。
(2)对使用血液制剂进行有效地的血液警戒和药物警戒。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范本(2篇)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和合理使用,提升医疗质量。
以下为相关规定:二、血液使用适应症和禁忌症1. 血液使用适应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适应症准确、具体、明确。
2. 血液使用禁忌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禁止违规使用血液。
三、血液危险评估和选择1. 在使用血液前,医务人员应进行全面的血液危险评估,包括血液传播感染的风险、血液成分的适宜性等。
2. 在选择血液时,应优先选择无血型和免疫学问题的血浆衍生制品,并尽量减少使用特殊血型和少见血型的血液成分。
四、血液保存和管理1. 血液成分的保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血液的质量和有效性。
2. 血液的管理应建立血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追踪血液的进出和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质量检测。
五、临床血液使用操作规范1. 在使用血液前,医务人员应对血液进行严格的验收,并核对血液的标签、样本和病人信息等,确保血液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2. 血液输注操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输血速度、输血时间和不良反应等方面的控制。
六、血液使用监测和不良事件处理1. 血液使用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监测措施,包括输血反应的监测和不良事件的上报等。
2. 对于血液使用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应及时处理和反馈,并进行事后评估和改进。
七、血液使用的合理性评价1. 对于血液使用的合理性,应定期进行评价和分析,包括血液使用指标的分析和比较等。
2. 针对评价结果,应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提升血液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八、血液安全宣教和培训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血液安全宣教和培训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血液安全的意识和素养。
2. 相关培训内容应包括血液使用的规范、血液安全事项和不良事件的处理等。
九、罚则和处罚1. 对于违规使用血液的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确保血液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罚则和处罚,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范本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范本一、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临床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和合理使用,提升医疗质量。
以下为相关规定:二、血液使用适应症和禁忌症1. 血液使用适应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适应症准确、具体、明确。
2. 血液使用禁忌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禁止违规使用血液。
三、血液危险评估和选择1. 在使用血液前,医务人员应进行全面的血液危险评估,包括血液传播感染的风险、血液成分的适宜性等。
2. 在选择血液时,应优先选择无血型和免疫学问题的血浆衍生制品,并尽量减少使用特殊血型和少见血型的血液成分。
四、血液保存和管理1. 血液成分的保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血液的质量和有效性。
2. 血液的管理应建立血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追踪血液的进出和使用情况,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质量检测。
五、临床血液使用操作规范1. 在使用血液前,医务人员应对血液进行严格的验收,并核对血液的标签、样本和病人信息等,确保血液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2. 血液输注操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输血速度、输血时间和不良反应等方面的控制。
六、血液使用监测和不良事件处理1. 血液使用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监测措施,包括输血反应的监测和不良事件的上报等。
2. 对于血液使用中发生的不良事件,应及时处理和反馈,并进行事后评估和改进。
七、血液使用的合理性评价1. 对于血液使用的合理性,应定期进行评价和分析,包括血液使用指标的分析和比较等。
2. 针对评价结果,应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提升血液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八、血液安全宣教和培训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血液安全宣教和培训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血液安全的意识和素养。
2. 相关培训内容应包括血液使用的规范、血液安全事项和不良事件的处理等。
九、罚则和处罚1. 对于违规使用血液的行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确保血液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医疗机构应建立血液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执行罚则和处罚,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约束。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规定
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二、为保证医院使用的血液制剂的质量,凡在医院使用的血液制剂,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三、购进血液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购进;四、从医药公司购进的血液制剂其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剂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五、医院药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血液制剂检验报告书,药品注册证及血液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剂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六、严格执行生物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及入库数量进行登记、核对,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七、入库血液制剂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对热不稳定的血液制剂,运输和贮存都应有专门的设施,贮存温度为2-8℃,严防冻结;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八、临床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九、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对使用血液制剂进行有效地的药物警戒;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并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如发现和确认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突发性的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就地封存药品,及时上报卫生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通报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配合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并根据“血液制剂临床使用指南”、“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十一、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十二、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剂的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医院血液制品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医院血液制品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前言血液制品类药物在临床各科广泛应用。
但临床存在不合理应用问题非常突出,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
为规范该类药品的临床应用,提高临床医师对血液制品类药物的认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控制不合理医药费用,特此制定《医院血液制品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在血液制品类药物临床应用时应遵循《管理规范》,说明如下:1、血液制品类药物指源自人类血液或血浆的治疗药品。
本《管理规范》所涉及的血液制品类药物主要是指血浆衍生物(从血浆衍生的,不含血细胞成分),如:白蛋白类制剂、免疫球蛋白制剂等。
2、本《管理规范》为规范临床合理应用,使血液制品类药物获取最佳疗效并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而制定。
临床医师应结合患者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用药方案。
3、本《管理规范》仅涉及我院临床常用的血液制品类药物。
一、血液制品类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一)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类药物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活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使用血液制品类药物,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类药物替代物。
(二)血液制品类药物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类药物的种类。
选择该类药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类药物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三)输注血液制品类药物的注意事项应严格参照说明书、相关指南等推荐的用法用量,并结合患者实际情况拟订给药方案。
血液制品类药物应单独使用,严禁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
该类药品本身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应高度重视、注意观察少数患者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四)超说明书用药静注人免疫球蛋白在神经肌肉疾病治疗过程中有超说明书用药的循证依据。
用于成人Guillain-Barre 综合征患者的治疗(A级证据);用于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神经病患者的长期治疗(A级推荐);用于重症肌无力的治疗(B级推荐);用于多灶性运动神经病的治疗(B级推荐);用于其他治疗无效的成人皮肌炎患者的治疗(C级推荐);其他神经肌肉疾病如可以用于治疗Lambert-Eaton 综合征(C级推荐)。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模版(3篇)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床用血管理行为,提高血液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床各科室(包括手术室、产科、内科、外科等)的用血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用血”是指将血液或血液制品输给患者,包括全血、红细胞悬浮液、血小板、新鲜冰冻血浆等。
第四条临床用血应遵循“适应证、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原则,确保血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患者的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血液输注操作前,应具备相关的血液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用血管理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用血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用血工作。
第二章用血适应证和禁忌症第七条用血前,医务人员应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明确用血的适应证和禁忌症。
第八条用血的适应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产生严重失血导致贫血的患者;(二)伴有严重凝血功能异常或血小板减少的患者;(三)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等高风险操作的患者;(四)出现休克、循环衰竭等紧急情况的患者。
第九条用血的禁忌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无明确的临床用血适应证;(二)血液安全风险很高的患者,如感染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等;(三)有严重过敏史或不良反应的患者;(四)未经过患者及家属充分同意的患者。
第十条医务人员在判断用血适应证和禁忌症时,应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和指南,并结合具体的临床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章血液采集和贮存第十一条血液采集应以无菌技术为基础,确保采集的血液无污染,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十二条血液贮存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确保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血液在贮存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筛查,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血液采集和贮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流程,确保血液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用血的选择和应用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进行血液选择和应用时,应参考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指南和规定,并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血液制剂、生物制剂临床使用规范管理办法
血液制剂、生物制剂临床使用规范管理办法为了加强血液制剂、生物制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血液制剂、生物制剂的管理(一)组织管理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血液制剂、生物制剂的临床应用管理,血液制剂、生物制剂安全与合理使用列入科室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血液制剂、生物制剂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血液制剂、生物制剂采购与遴选1、血液制剂、生物制剂由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供应,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血液制剂与生物制剂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血液制剂与生物制剂。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血液制剂、生物制剂,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血液制剂、生物制剂品种。
3、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血液制剂、生物制剂,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三)使用管理1、处方(或医嘱开具)血液制剂、生物制剂临床应用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使用,不得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超疗程使用。
对超疗程使用的药品、主管医师应有用药评估、并在病程记录中明确说明。
人血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按特殊使用药品管理,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
2、药品调配调配血液制剂、生物制剂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制。
3、用药复核给患者使用血液制剂、生物制剂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医院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为规范血液制品的临床使用,改善血液制品短缺现状,促进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保证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医政司《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实施血液制品批签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
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血液制品的定义为:由健康人血浆或经特异免疫的人血浆,经分离、提纯或由重组DNA技术制备的血浆蛋白组分,以及血液细胞有形成分的统称为血液制品。
本细则所指的血液制品主要是指血浆衍生物(从血浆衍生的,不含血细胞成分),也称血浆源医药产品包括:白蛋白类制剂;免疫球蛋白制剂,包括肌注、静注免疫球蛋白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等;人凝血因子制剂,包括凝血因子Ⅷ、凝血酶原复合物、纤维蛋白原等。
一、血液制品使用基本原则(一)严格掌握适应症和应用指征血液制品限用于有生命危险或需要改善生存质量而其它手段、方法不可替代的患者。
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输注血液制品,如治疗或预防血液成分的减少或丢失,应尽量选用血液制品替代物。
(二)血液制品的选择根据患者的需求,合理选择血液制品的种类。
选择血液制品时,要保障来源合法性。
安全的血液制品来自无偿献血者和国家法定的采、供血机构。
商业来源的血液制品传播疾病的风险最高。
(三)避免输注血液制品的不良反应在输注血液制品时,要密切观察患者输注情况,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并做好不良反应处理应急预案。
二、血浆源医药产品临床应用管理1.来源的管理。
药库单独设置血浆源医药产品药品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且应严格划分。
需详验检验报告书,进口者还需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入库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2.应用的管理(1)分级应用管理医务人员要严格掌握血浆源医药产品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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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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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一、血液制品是指从人类血液提取的任何治疗物质,包括全血、血液成分和血浆源医药产品,本办法仅指血浆源医药产品,即血液制剂。
二、为保证医院使用的血液制剂的质量,凡在医院使用的血液制剂,其生产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经营企业必须通过GSP认证。
三、购进血液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从具有经营资格的医药公司购进。
四、从医药公司购进的血液制剂其运输设备、记录必须符合血液制剂储存运输的相关规定。
五、医院药品质量管理部门应对供货企业的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血液制剂检验报告书,《药品注册证》及血液批签发文件复印件,进口血液制剂除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索取相关证照外,还应提供加盖供货方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及审批签发的报告。
六、严格执行生物制剂的入库验收制度。
入库时应对血液制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配送公司及入库数量进行登记、核对,并对药品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入库。
七、入库血液制剂按照说明书要求贮存。
对热不稳定的血液制剂,运输和贮存都应有专门的设施,贮存温度为2-8℃,严防冻结。
应严格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
八、临床使用血液制剂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特别是人血白蛋白等使用的适应症。
九、加强血液制剂的不良反应监测,对使用血液制剂进行有效地的药物警戒。
遵循不良反应“可疑即报”的原则。
并注意血液制剂中的防腐剂、稳定剂等辅料的不良反应或潜在风险,如血浆蛋白制品中含有硫柳汞,稳定剂对血浆源医药产品质量产生影响等。
如发现和确认为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或突发性的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应就地封存药品,及时上报卫生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通报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配合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十、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当加强血液制剂临床应用的管理,并根据“血液制剂临床使用指南”、“血液制剂临床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促进、指导、监督血液制剂临床合理使用。
十一、将血液制剂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十二、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应用血液制剂的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血液制剂的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