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一、宗旨本办法规定了理财业务的权责,管理要求及执行措施,旨在健全绩效管理、规范日常操作,保证严格管理,确保实现理财业务安全、有效、规范发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行理财业务活动,包括发行各类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以及客户服务等;适用于业务规模较大的特殊投资服务。
三、业务组织本行设立理财部门,负责营运、经营及监督理财产品的研发、批准与发行;负责为客户提供高水准的理财咨询服务等。
四、审批机制理财产品研发及批准须遵循规范程序,理财部门提出理财产品研发方案,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签发批复文件,并报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核准后提交法律部门审查后,经董事会审批签发批复文件,方可进入发行阶段。
五、理财人员招聘与考核本行理财部门应定期招募优秀理财人员共同协作,针对应聘者的学历、经验和专业能力开展严格考核,以确保理财团队专业技能。
六、客户服务本行理财部门对客户提供专业强有力的投资咨询服务,提供全方位的客户服务。
本行要求理财人员积极及时地回复客户问题,确保理财服务及时、准确的提供,使客户满意。
七、财务管理通过科学的会计准则,核算理财投资收益,本行应建立完善的财务报表,对业务收入及支出的情况进行及时总结、整理,以便业务实施和理财成果持续性评估。
八、风险管理本行要求理财部门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全面、依法、严格的投资监督机制隆重建立,确保理财业务是安全有效的。
九、质量控制整个理财过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标准开展,以保证业务操作规范和及时,实现投资目标,提高业务质量,提升投资者满意度和信心。
十、违规处置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的情况,本行将采取纠正措施,确保理财业务依法规范发展。
本行将对理财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对超出规定的业务行为予以处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页脚内容1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页脚内容2(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集团公司资金理财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资金理财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大型企业集团成为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集团公司的资金流动和利用资金,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资金理财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集团公司资金理财管理办法进行探究和研究,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资金理财目标资金理财的目标是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追求资金的最大收益,并同时降低风险。
集团公司在进行资金理财时,应确立以下目标:1.保持流动性:确保公司有足够的现金用于支付正常业务运营中的资金需求。
2.追求收益:在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资金获得额外收益,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3.管理风险:合理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降低投资风险,保护公司资产。
三、资金理财策略集团公司在资金理财中应采取多样化的策略,以降低风险并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具体策略如下:1.短期理财:将部分闲置资金投资于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如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2.长期投资:对于可长期投资的资金,应通过购买国债、股票、基金等进行配置,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同时应做好风险管理工作,避免集中投资带来的风险。
3.多元化投资:将资金投资于不同的行业和地区,分散投资风险,降低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4.控制杠杆比率:合理控制债务杠杆比率,避免过度依赖借款造成资金负担过重和利息支出增加。
5.定期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评估其收益情况和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内部管理和监控为了确保资金理财工作的规范和透明,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监控机制。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明确责任:明确资金理财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相应的职责与考核机制,确保资金理财工作的高效进行。
2.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管理。
3.信息披露:及时披露资金理财相关信息,保持与股东和投资者的沟通,提高透明度和可信度。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1、把客户需求作为理财产品制定的重要依据,把客户利益最大化作为理财产品制定的重要出发点,制定合理安全的理财产品。
2、在理财产品设计过程中,尊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遵守客户隐私和合同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3、严格执行客户准入规定,确保客户具有完全的认知和自主选择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偏好,提供符合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4、严格贯彻营销管理程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营销人员对客户的营销活动,妥善处理营销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
5、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理财业务进行审计,提高银行控制能力。
6、建立灵活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培养人员的职业操守意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要求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了解风险传播途径,准确定位风险源,有效控制风险。
2、建立客户识别机制,有效完善客户调查工作,确保账户属实性。
3、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将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息及时向客户公布。
4、完善营销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营销人员的行为,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完善焦点事项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积极做好督察工作,确保理财业务顺利运营。
三、执行办法1、会议程序银行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理财业务委员会,及时讨论、评估理财业务风险,并作出决策。
2、客户识别确保客户的合法账户身份,银行应当在理财应用上实施客户识别机制,并结合一般门户网络客户识别系统,严格控制客户理财账户权限。
3、风险控制银行应当及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风险行为进行及时识别和密切监测,制定风险控制办法,提高银行风险防范能力。
4、信息披露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理财服务开展前,应向客户清晰透明的说明理财产品的风险特性及注意事项,并及时准确的披露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5、内部审计银行应当遵守审计规范,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审计银行业务,确保其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业务实施质量。
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公司理财业务运作行为,防范风险,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理财业务是指公司总部(含投资部)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通过统筹安排、合理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以谋求降低成本和资金增值而进行的各类资金运作业务。
第三条公司理财业务按照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总部集中决策、统筹管理,公司内部各理财责任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各项理财业务的具体运作并对各自运作的理财资金的安全、流动和收益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公司支持各理财责任单位按照分工积极开展安全、高效的理财运作业务。
原则上,公司有控制力且能确保还本付息的公司控股投资企业借款资金需求,首先应通过公司理财业务解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子公司的各项理财投资业务。
第二章理财业务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根据不同的理财运作目的,公司理财业务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以降低资金成本为目的的理财业务,主要包括:提前偿还贷款、调整债务结构等;二是以提高资金效益为目的的理财业务,主要包括:内部资金集中结算、金融机构存款、国债回购、对所属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以及证券投资等。
第七条总部计财部、各投资部和除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子公司为公司内部理财责任单位,其职责分别是:1、总部计财部:负责公司理财业务的统筹管理,负责制订相关制度规定,编制年度公司理财业务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公司理财业务的融资支持;负责公司资金内部集中结算管理和结算资金的运作安排;负责总部和内部结算资金存贷款业务、短期国债回购业务和公司以降低资金成本为目的的理财业务;负责公司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督管理。
2、各子公司和汽车零部件投资部、煤炭投资部负责开展对各自所管理的下属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理财业务。
3、金融投资部统一负责公司与资本市场相关的除股票二级市场外的各类证券投资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银行理财产品是指以资产管理为基础,以增加投资者收益为目的,以协议形式发售给投资者的资产管理和信托业务。
银行理财产品具有期限、收益率、投资范围、风险等特点,因此需要进行专业的资金管理。
下面给出银行理财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安全管理银行理财产品的核心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资金安全管理是银行理财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理财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稳健性,遵循严格的风险控制规则,确保投资者的本金不受损失。
1、风险控制管理。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期限、收益率和风险等级,应制定严格的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要对风险做出评估和控制,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防止风险发生。
2、投资过程管理。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过程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流程,确保决策细节的质量和及时性。
投资决策需要满足投资风险度、流动性、期限等要求,按照投资方案,加强投资监管,避免运营风险。
3、外部评估管理。
银行应聘请外部评估机构对银行理财产品进行评估,对银行的投资风险、面向客户透明度和货币政策合规性等多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果断实行调整。
二、投资组合管理银行理财资金应根据客户需求、投资期限和风险度等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投资组合管理。
银行应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配置方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从而为投资者创造丰厚的利润。
1、资产分散化配置。
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期限、收益率和风险度,以及市场状况等因素,对投资组合进行分散化配置。
通过将资金分散到不同的资产类别、不同行业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领域中,降低客户的风险和波动性。
2、定期评估调整。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银行应定期评估理财产品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风险和回报情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避免过于集中的投资带来的单一市场风险。
三、信息披露管理银行的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因此银行应采取措施确保信息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资金理财管理办法
资金理财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资金理财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确保资金安全。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金理财行为。
1.3 资金理财遵循的原则:合法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二、资金管理组织架构2.1 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资金管理战略和重大资金理财事项。
2.2 总经理负责制定公司资金管理政策,指导、监督、评价资金理财工作。
2.3 财务部门为资金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资金理财工作。
2.4 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开展资金理财工作。
三、资金集中管理3.1 公司应实行资金集中管理,通过内部银行、结算中心等方式,实现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用。
3.2 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闲置资金上划至公司财务部门。
3.3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和各部门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四、理财产品选择与审批4.1 财务部门应充分了解各类理财产品,结合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
4.2 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4.3 购买理财产品需经总经理审批,重大理财产品购买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批。
五、投资决策与实施5.1 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制定投资计划,明确投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率等。
5.2 投资计划实施前,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
5.3 投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执行,并密切关注市场动态,防范风险。
六、风险控制与监督6.1 建立完善的资金理财风险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6.2 定期对理财产品进行审计,评估投资收益和风险。
6.3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七、信息披露与报告7.1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资金理财情况。
7.2 重大资金理财事项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7.3 按照监管要求,对外披露资金理财相关信息。
八、考核与激励8.1 建立资金理财绩效考核体系,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四十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第四十六条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第五十条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第五十一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第五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第五十四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章销售内控制度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理财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商业银行进行的理财业务。
三、定义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指商业银行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它单位提供的投资存款、理财产品和服务,通过经营者提供给客户的框架或建议,让客户可以接受投资服务,获得投资收益的业务活动。
2、经营者:指商业银行通过理财在线或其他方式经营理财业务的活动者或实体。
3、投资存款:指客户将一定金额的存款给银行投资,并以一定利率、一定期限获得收益的金融活动。
4、理财产品:指经营者按照客户的投资需求提供的有限期限,有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活动。
四、经营者的资质1、经营者必须具备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资质条件;2、经营者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取得注册金融投资咨询师资格所需的条件,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审查经营者的业务人员的相关资质,一旦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及时撤回;4、经营者应当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客户保护相关规定。
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1、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客户披露有关理财业务的有关信息,如产品名称、收益、投资期限、投资风险等;2、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披露托管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理财产品的收益状况;3、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办理客户申请赎回的手续;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资需求,向客户提供与其资金实际状况相符的理财建议和服务,以及有关的投资责任和风险警示;5、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定期参与客户满意度调查,持续提高客户满意度;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受监督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控制理财业务风险,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等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得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金融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辖内各支行、营业部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所辖机构发售理财产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向监管部门申请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规章制度并报备上级单位;(三)负责理财产品报备工作及当地监管机构、合作对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四)指导、监督、管理辖属分支机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及时向上级单位上报理财产品发行规模、合作机构等情况;(五)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协商有关条款及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负责协调、处理与合作机构的日常业务。
第六条各支行、营业部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理财产品的柜面销售业务。
第三章运作机制第七条产品报备。
发行的理财产品,由总行零售金融部在产品销售前10日向当地银监局报告。
报告通过后,方可进行产品销售。
第八条产品销售。
各支行、营业部负责理财产品销售。
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误导销售,销售产品时,应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二)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内部协调机制。
总行零售金融部负责将拟发行理财产品报备到当地监管机构。
因业务需要,总行可以代销省内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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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管理办法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治理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差不多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奋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布、公平原则,充分揭示风险,爱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担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治理第十一条本方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能够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治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治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缺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证、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举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形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独”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治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以后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判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判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公布评判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显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慎重”。
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显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慎重”。
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明白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慎重”;(二)提示客户,“如阻碍您风险承担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形;(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慎重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证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慎重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依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缺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慎重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担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差不多阅读风险揭示,情愿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临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阻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依照市场情形调整投资范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同意的,应当承诺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早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治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商业银行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同意的,应当承诺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早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终止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治理费和客户收益等。
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纳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表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依照实际情形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五章客户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担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依照实际情形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
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体会、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淌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缺失承担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体会等因素。
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担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纳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担能力连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阻碍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情形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担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书。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阻碍其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担能力评估。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许多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