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制度完善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已成为必然趋势。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要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首先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这个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的职责和权利,但是因为监察法适用范围限制在公职人员领域内,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监察法的适用范围。
另外,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置历来是一项棘手的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置法,明确检察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责。
二、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基础建设要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基础建设,需要改善检察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行政违法行为检查机构,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其次要改进检察机构的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管理,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三、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操作细则完善行政检察监督的操作细则是保证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首先,需要建立统一的行政违法行为检查标准和方法,依据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查,并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其次,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互信互利的关系。
四、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加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公开透明是提高监督效能和监督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网上公开报告制度,将行政违法行为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该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加强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总而言之,完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既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法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的工作,有利于促进政治清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能够有效地提高政府管理效能,防止滥用职权、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下面让我们来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依据。
应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
同时,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机制。
应该建立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审计机关、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形式,形成合力,有效监督政府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监督机构的职权设定、监督程序、监督程序等方面的规范,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再次,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应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动政府信息透明,让公民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参与监督。
同时,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水平,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最后,强化法治意识。
行政法制监督体制的健全离不开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提升。
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公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强化公民的法治监督意识,让公民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监督者。
综上所述,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需要政府、监督机构、公民等各方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建设一个健康、积极、透明、法治的社会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愿我们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越来越健全、完善,为我国的长治久安作出更大贡献。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参考文献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参考文献在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方面,有许多参考文献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和经验。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文献,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思考这个主题。
1. 《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转型与建设》(陈竞秀)这本书系统地研究了中国行政监察制度转型的历程和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改革和完善的路径和思路。
2. 《中国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研究》(金勇)金勇教授在这本书中研究了中国行政监察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和路径选择,深入剖析了行政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方法,为我们理解和推进行政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思考。
3. 《中国行政监察法律研究》(赵春明)赵春明教授在这本书中对中国行政监察法律进行了系统研究,详细解读了我国行政监察法律的内容和精神,并对法律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建议和思考,对于我们加深对行政监察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4. 《行政监督与反腐败体系》(胡远航)这本书从行政监督与反腐败的关系出发,探讨了我国行政监督体系在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和意义,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为我们理解和推进行政监督体系的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
5. 《中国行政监察制度发展研究》(王华宁)王华宁教授在这本书中研究了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趋势,对我国行政监察体制的基本架构和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为我们理解和把握行政监察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
这些参考文献在不同的方面对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完善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剖析,提供了宝贵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通过学习和借鉴这些文献,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思考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的问题和路径,为推进行政监督体制改革做出更有价值的贡献。
在行政监督体制改革与完善方面,我个人认为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监督的基本框架和机制。
这包括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明确行政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行政监督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监督的公正和效力。
论行政监督制度的完善
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 、转变政府职能、 提
高 公 务 员 素 质 等 方 面 发 挥 了不 可 或 缺 的 作用。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国 我 的行 政监 督机 制 还 不 够 健 全 和 完 善 , 政 行 管 理 中 凸 显 出来 的政令 不 畅 、 构 庞杂 、 机 决 策失 误 、 于事 , 行政 人员 寻租腐 败 、 人浮 以及
竺篁 固
论 行 政 监 督 制 度 的 完 善
口 朱 娜
( 州科技学院 , 南 郑 河 郑州 406) 50 4
摘
要: 行政监督是 国家行政管理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依 法治国, 行政法治的根本保证。 目前 , 我国 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
政监督体 系, 发挥 了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 功能。 但还存 在一 系列明显的缺 陷, 漏监 ” “ “ 、虚监” “ 、难监” 比比皆是 。 为此 , 必须进一步改革 和完善我 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 努力转换薄弱环节, 寻求整体优化机制。 在现 阶段 的实践 中, 政监督机 制的创新与尝试 已初见成效, 行 这 将成 为我 国行政监督发展 和完善 的基础 。 关键 词: 行政监督 法治 完善 民团体 ( 、 妇等) 群 众组织 、 事业 工 青、 、 企 单位 、 民个人 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 公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 的监 督。 内部监 督可 以划 分为专 门监督和 非
审计监督、 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 行政监督。 内部 非 专 门监 督 , 括 : 下 层 包 上
级监督, 即各 级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主 管 按 行 政 隶属 关系 自上而 下或 自下 而上进行 直线 监督 ; 平行 部门监督 , 即政府 职 能部门就 其所辖事务, 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 内对 在 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 二 , 政 监 督 的对 象 是 与 行 政 主 体 行 及其活动相应 的一个综合体系, 涵盖 了政 府行政活动的各个 方面 。从 结构 上看 , 容 纳 了整个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和全部行政 人员 :从功能上看,涉 及政 府的政治、 经 济 、 会 和 文 化 职 能 的 各 个 领 域 ; 过 程 社 从 上 看 , 括 信 息 情 报 、 策 抉 择 、 划 规 包 政 计 划、 挥协调等所有行政行为及其产品 。 指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基本架构的基础 上 , 难发 现 , 阶段 我 国 行政 监 督 具有 面 不 现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保障社会公正、公平和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必须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八个方面对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探讨:一、明确监督范围和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领域。
其次,要确定监督的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
同时,要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和分工,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可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减少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环节,必须对其进行规范。
要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则,明确执法步骤、时限和责任主体等。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程序中的问题,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是控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完善的裁量基准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裁量标准,减少裁量权的随意性。
同时,要对裁量基准进行公示和解释,确保公众对裁量基准的知晓和认可。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要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追究。
具体而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主体、处理方式等,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六、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是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资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管理。
要建立完善的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同时,要将案卷评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了解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关于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调研报告
关于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调研报告第一篇:关于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的调研报告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而如何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是最主要的一个环节。
从实际情况看,行政执法虽然比过去有很大进步,但仍不适应客观要求,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个薄弱环节。
而加强和改善这一薄弱环节的关键在于要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步,促进了经济与社会发展。
但是,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仍程度不同地在许多地方存在,而且近年来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亟需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执法依据缺位或发生矛盾和冲突的问题。
这在高新技术产业、金融证券业、房地产业等新兴领域和行政管理交叉领域的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给执法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行政执法难以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
2、执法主体不合格的问题。
这在治安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特别突出,表现为随意委托、聘用不合格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等等。
在机构改革和调整之后,某些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和未得到授权的组织仍变相实施检查、处罚等执法行为,亦属此类问题。
3、执法不严、不作为和放弃职责的问题。
此类问题主要表现为执法者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敢管理、处理过轻或简单地以罚款了事,以及执法者对相对人寻求权益保障的要求应作为而不作为,随意放弃职责等等。
从现实情况看,在房地产业、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领域中此类问题特别突出。
此外还存在某些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含义模糊和有争议的规章条款拒绝履行职责加以解释,致使相对人无所适从的现象。
4、不依程序执法、随意性大的问题。
此类问题在我国行政法制领域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的情况下显得特别突出。
例如,发生在四川省某县的曾轰动全国的彩虹驱蚊药片包装盒打假案就因执法程序问题而发生很大争执。
完善监督制度体系
完善监督制度体系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一些完善监督制度体系的措施:
1.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监督。
2.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3. 完善监督法规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提高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4. 推进监督方式创新: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运用,建立智慧监督体系,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时效性。
5. 落实监督责任: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监督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总之,完善监督制度体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规制度、推进方式创新、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前提好的行政监察环境可以促进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可以有利于行政监察措施的落实,可以极大的推动行政监察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反之,则会阻碍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
(1),行政监察的经济环境。
在我国现行的政府体制中,行政监察部门接受双重领导,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这种领导模式让行政监察机构置于行政组织内部,行政监察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本级地方政府,这就严重影响了监察活动的正常开展。
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政府和公务人员,但是由于监察机构经济的非独立性严重阻碍其正常开展工作。
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问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支配和安排,这就为行政领导对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进行干预打开了方便之门。
(2),行政监察的政治环境。
横向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为同级组织缺乏必要的权力制约;监察活动的横向负责制,使监察活动必然要受到横向关系的干扰,使监察处置权淡化;种种“人情关”和“关系网”使监察人员举步维艰,进退唯谷;监察人员的横向组织结构使得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存在种种直接或间接的非组织关系。
这些都是现行横向体制下监察人员的苦衷。
同时,对于纵向领导来说,由于下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和控制力不强,这更从侧面加深了横向领导的消极作用。
(3),行政监察的社会环境我国非政府组织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
社会团体和个人是行政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因而,行政行为的对象的信息提供和积极参与是行政工作的以实现的有力保障。
但是我们现在的群众的参与热情不高,同时由于现行的公共信息主要在政府内部流转,这也给群众和社会参与带来难度,导致监察黑洞的出现。
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人大未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人大的监督职能是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最具权威性,但却缺乏可操作性。表现为:对于人大进行行政监督的内容和途径,立法没有作出详细规定。这种可行性规定的缺失,导致了人大监督职能的弱化,使得人大的监督功能无法有效发挥,亟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社会舆论对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力度。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意识淡薄。一方面,有些群众的诉求找不到合适的监督渠道,群众诉求难以得到及时处理,导致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逐渐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传媒对行政执法监督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时有偏颇,没能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完善路径
构建分工明晰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要使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需要从社会各个层面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要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将检查机制落到实处,强化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完善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要完善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查与备案制度,严格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要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保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要完善社会协作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倡导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增加人民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途径,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机制。
健全完善监督制度
健全完善监督制度
健全完善监督制度
健全完善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国家权力有效行使和预防腐败的必要条件。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健全完善监督制度: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制定并完善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地规定行政、立法、司法等职权的监督范围、程序和方式,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强化监督机构的职能与作用。
加强对监督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能力,确保监督机构能够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三、优化监督体系建设。
建立完备的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网。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加强监督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增加公众参与监督的机会和方式,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惩治力度。
依法惩治腐败行为,严格执行反腐败法律,建立公正、严明的惩罚机制,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总之,健全完善监督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效能、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1 -。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2003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两部分。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公民)的监督。
与外部监督体系并列,内部监督体系是我国行政组织内部建立的系统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三种形式。
上下监督即各行政机关因隶属关系所形成的监督,主管监督即行政机关对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监督即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督主体多,监督力量缺乏整合,未形成合力;二是,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序低,监督标准不明确;三是,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四是,行政监督主要靠事后的追惩,对事前预防监督和事中的过程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五是,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行政法中的行政监察制度
行政法中的行政监察制度行政监察制度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部分,扮演着监督行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角色。
行政监察制度旨在确保政府的权力行使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以防止滥用职权、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行政监察制度的重要性、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改进现有制度。
首先,行政监察制度是保障公正行政的重要机制。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监察旨在检查行政机关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
通过监察制度的运作,可以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监察制度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
行政监察制度包括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两个层面。
内部监察由行政机关内部的监察机构进行,通过对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调查和纠正来维护行政机关的规范运作。
外部监察则由独立的监察机构执行,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这种多层次的监察制度保证了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督,并增加了监察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行政监察制度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面临挑战。
有时监察机构会受到来自政府的干涉,影响其独立性,导致行政监察失去公信力。
其次,行政监察的范围有限,难以覆盖所有行政行为。
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特定事务时可能会滥用权力,但由于监察机构的人力和物力有限,很难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监察。
最后,行政监察制度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细则来指导实施。
这导致不同地区和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行政监察的理解和实践存在差异。
为了改进行政监察制度,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确保其不受干涉和操控。
监察机构的人员和经费应该有保障,从而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责。
其次,完善行政监察的法律法规框架,制定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明确监察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此外,加强对监察机构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最后,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借助公民投诉和舆论监督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我国监察体制的完善措施
我国监察体制的完善措施随着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国家监察体制也在不断完善。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监察体制取得了重要进展,目前正在构建覆盖全党、全员、全、全过程的党内监督体系,在完善监察体制方面也积极探索和实践。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监察体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构建国家监察机关的法定地位目前,我国的监察机关主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但是,两者在法定地位以及权力、职责等方面存在差异。
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作用,需要构建一个统一的、有法定地位的监察机关。
这个监察机关独立于党委、政府之外,既可以制定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又可以对行使监察权进行监督和监察。
同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职责和程序,并且规定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和人员配备,为监察机关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二、完善监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三、强化监察机关的审查程序为了确保审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需要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审查程序。
首先,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确保监察机关引导的案件能够有序调查和审理。
其次,要建立公正的审查机制,确保监察机关的审查工作不受干扰和干预。
最后,要增加监察机关实施决定的透明度,对监察机关的决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察机关的人员培养和管理为了确保监察机关的专业性和高效性,需要加强对监察机关人员的培养和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选拔机制,确保监察机关能够聘请和培养一流的专业人才。
其次,要建立全面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监察机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激励。
最后,要加强监察机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为了扩大监察工作的覆盖面和监督力度,需要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
这些社会组织可以包括媒体、法律服务机构、学术机构等。
通过与这些组织的合作,监察机关可以更好地获取信息和线索,同时也可以借助他们的力量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建立监察机关的国际合作机制为了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需要建立监察机关的国际合作机制。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
如何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基本准则。
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
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2003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把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新一届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自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两部分。
外部监督是指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公民)的监督。
与外部监督体系并列,内部监督体系是我国行政组织内部建立的系统的自我监督体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如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监督;二是非专职监督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上下监督、主管监督、职能监督三种形式。
上下监督即各行政机关因隶属关系所形成的监督,主管监督即行政机关对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监督即政府对政府职能部门就其主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目前,我国虽然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监督体系,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督主体多,监督力量缺乏整合,未形成合力;二是,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序低,监督标准不明确;三是,监督体制不够健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四是,行政监督主要靠事后的追惩,对事前预防监督和事中的过程监督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五是,国家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完善监察法规制度的建议
完善监察法规制度的建议
1.增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监察机构应是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具备独立预算,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有权独立侦查、处置和追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
2.规范监察机构的权力运行。
监察机构应制定妥善的程序和规定,规定监察核查、调查、处置及追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程序和权力范围,确保监察机构权力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加强监管机构的反腐倡廉建设。
监察机构应积极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实行自我监督,有效地监督自己和监管对象,确保监察机构的公正性、透明度及权威性。
4.完善公职人员法律教育和管理。
公职人员要接受严格的法律教育,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科学、规范、严格地履行职责,防止违法行为,同时还需优化管理制度,使公职人员在管理环境中更加规范。
5.完善监察机构的监督机制。
加强独立监督机制,实现监察机构内部由外部独立的监督体系,并且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责任,保障监察机构的权力合法有效行使。
6.加大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和力度。
完善监察法律,加强监察执法,确保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大打击公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和力度,形成法律威慑力,同时也
保护公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发展。
我国监察体制的完善措施
我国监察体制的完善措施首先,加强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希望通过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此举将进一步提高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专业性,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
其次,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完善监察体制的同时,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反腐败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加强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不仅能够保护人民的利益,也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第三,加强宣传教育。
腐败行为的发生往往与人们对法律、道德的认识有关,因此加强宣传教育对于预防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的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提升人们对腐败的认识和警惕性。
第四,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监察机构的独立性是保障监察工作进行的基础。
政府应当加强对监察机构的管理,建立一套健全的监察机构评估、任职和处罚制度,保障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杜绝干预和操纵。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
腐败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加强腐败行为的打击和追逃追赃工作。
我国应当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互助,推进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的建立,共同营造一个清廉、公正的国际社会。
最后,加强监察机构的建设与培训。
监察机构的工作需要一支专业水平高、道德品质好、能力强的队伍。
政府应当加强对监察机构的人员建设与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监察机构的职业道德教育,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总之,我国监察体制的完善需要多个方面的综合措施,以上所提到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通过加强监察体制改革、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加强监察机构的建设与培训等措施的综合推进,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监察体制,更好地打击腐败,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制度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制度监察管理,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制权威,加强政府行政效能,保证行政制度公正、公开、廉洁、高效运行,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制度监察管理是指对政府行政制度运行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的活动,包括对政府行政制度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效率性、廉洁性以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监察。
第三条国家制定本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原则。
(二)公开公正。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应当保障公开透明,明德正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专业独立。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应当坚持专业化、规范化、独立性,保障监察结果和评价意见客观、公正。
(四)综合协调。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应当采取综合协调的方式,加强行政制度的整体监督。
(五)鼓励创新。
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应当鼓励并支持行政制度的创新,促进行政制度的良性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制度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制度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负有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行政制度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家设立行政制度监察委员会,作为行政制度监察管理的最高监督机构。
行政制度监察委员会由法律授权成立,直接向国务院负责。
行政制度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行政制度监察管理制度及工作规则;(二)负责对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三)协调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制度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四)负责行政制度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五)对行政制度监察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宣传,推进行政制度监察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
行政制度监察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养,对行政制度监察工作有丰富的经验。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
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
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
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
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思考监察制度的不完善
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的思考监察制度的不完善在当前政法领域中,“行政监察”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职能。
行政监察主要是指政府部门对于行政机关内部运作及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制约。
行政监察制度是保障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行政监察制度在真正的建立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
这篇文章将对行政监察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并提一些建议,以期望实现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
一、行政监察制度的不足1.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行政监察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
虽然《监察法》在2018年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监察法层面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执行方式等问题却还不够清晰。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了行政监察制度的行使中出现了很多模糊不清、操作不便、迂回曲折的情况。
2.监察对象不够广泛: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但其实,政府部门之间、各种政府机构之间、事业单位及企业、社会组织等公共组织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应该加强监管。
3.追责机制不够完善:在目前的行政监察制度下,对于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可以严肃追责,但是对于处理不当、失职、疏忽的公职人员还缺乏明确的追责方式,导致了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自律意识薄弱。
4.监察权力的处置与使用难度大:监察权力是行政监察制度的核心,但是,监察权力的使用难度和管辖范围和在制度内协调和运用的能力始终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监察权严重依赖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协调和运用,这些机关要求监察机关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法理依据,使得监察权力的运用和处置相对困难。
二、如何完善行政监察制度1.完善法律体系:应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特别是《监察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之间关系和操作方式,让行政监察制度的运作更加流畅和清晰。
同时,完善行政监察的法律制度和之间的关系,利用严加监督和追责保证行政监察获得良好的效果。
2.扩大监察对象:在现有的行政监察制度下,应该将监察对象扩大至公共组织领域中,对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更大的监察和制约,使得行政监察制度更为分布化和有机。
行政监察保障措施
行政监察保障措施摘要:行政监察保障措施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作为现代社会建设的基石,行政监察保障措施的完善和执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规范、制度建设、监督机制、督察力量等方面展开详细阐述,旨在探讨如何提升行政监察保障措施的效力,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提供可靠保障。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法律是行政监察保障的基础,只有具备明确规定和强有力的法律基础,才能保证行政监察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应确保其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不同级别、不同职能的行政监察机构给予明确划分,明确各级行政监察机构的权限和职责,防止职能重叠或错位。
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建设制度是行政监察保障的重要保证,有效的制度可以规范行政机关的运作,增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与约束。
在建设行政监察制度时,要注重制度间的衔接和关联,确保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一致。
同时,还应注重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确保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操作性,防止制度偏离实际需要。
三、健全行政监察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行政监察保障的关键环节,要建立起行政机关内外部监督的相互作用机制。
从内部来讲,要通过建立行政监察内部审计、巡视制度等,加强对行政机关内部运行的监督;从外部来讲,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公众、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化的监督力量。
四、提升行政监察的督察力量督察力量是行政监察保障的实质保证,只有具备强大而专业的督察力量,才能有效地履行监察职责。
要加强对行政监察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加强督察力量的组织建设,建立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确保监察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加强对督察力量的监督,建立督察人员的问责机制,防止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行政监察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行政监察保障的重要环节,只有充分公开监察信息,才能使监察工作得到更大的社会认可和支持。
在行政监察工作中,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和要求,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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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制度完善一、行政监察主体的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监察专员制度传播到世界各地。
在亚洲,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韩国等榜上有名。
在非洲,毛里求斯、莫桑比克、津巴布韦、马达加斯加等国也步其后尘。
这股旋风同样吹遍南美大陆,短短10年间,阿根廷、秘鲁、哥伦比亚、墨西哥、厄瓜多尔、乌拉圭、巴西都出现了“人民卫士”,即监察专员。
原东欧的匈牙利、波兰也仿效之。
监察专员制度在全球范围的推广,促进了行政监察领域的国际交流。
1978年,国际监察专员协会成立。
各洲也相继成立了地区监察专员协会。
1除了行政监察主体数量的发展以外,行政监察专员的类型也有了新发展,使行政监察制度更加完善。
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据其138e条设立了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
前芬兰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杰考伯·索德曼(JacobSoderman)被选为首位欧洲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并且于1995年9月1日开始办公。
2(p69)介此,一种新型的跨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产生了。
按照规定,监察专员必须为欧洲公民,具备在本国最高司法机关任职的条件,能胜任职位要求,保持独立性。
其地位级别相当于欧洲法院大法官。
监察专员由欧洲议会选举产生,向议会报告工作,任期也由议会决定,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能被解职,除非个人提出辞职,或不能再胜任工作,或犯有严重错误。
监察专员必须以欧洲整体利益和公民利益为重,完全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得寻求或听从任何政府或机构的指示,不得担任其他政治或行政上的职务。
监察专员犯有严重错误时,经议会要求,由欧洲法院将其罢免。
3在国际上还有已建立的类似制度,这类行政监察官制度有: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欧共体统计局高级专员,波罗的海地区高级专员等等。
还有一种重要的行政监察官就是国内人权行政监察官。
在很多国家,特别是在那些存有大量社会紧张状况的国家,人权行政监察官是提倡并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八十年代末期,拉丁美洲就建立了人权行政监察官制度。
在九十年代,行政监察官制度在东欧几个前共产党国家如波兰、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也相继建立。
在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以后,人权行政监察官的设立在宪法辩论中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南非现已建立了名为“公众保护人”的行政监察官制度。
4目前国际上通行着四五种监察模式,监审合一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很多国家的监察机构都被赋予监察和审计两种职能,波兰最高监察院最具有代表性。
最高监察院以合法性、经济性以及效益、廉政为标准,对国家的预算、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政府各部门行政管理和运作情况,实施全面监察、检查。
其中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评价被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情况,特别是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履职情况,发现存有的行政违规和腐败现象。
波兰最高监察院认为,消除腐败现象,首先要管住钱和权,防止资金滥用和贪污行为的发生。
为此他们增强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的审计监察,颁布了从政道德规范、财产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等,并且加大了廉政监察的力度。
近年来,还制定了《防止腐败法》、《政党法》、《议员道德法》,重点展开反腐败斗争。
5根据韩国宪法规定,监查院的主要任务是审计国家决算及受国家与法律约束的团体的财务,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职务的情况,以及揭露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无论新成立的监察机构的各国还是原来就有监察机构的国家都把廉政和反对腐败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而前者尤其注重。
2002年1月,韩国制定的《反腐败法》正式出台,直属总统的反腐败委员会也与当年开始正式投入运行。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香港廉政公署在监察腐败行为方面都很有成就。
民主与宪政的体制是行政监察机关职能得以发挥和完善的社会基础。
波兰在1957年通过议会立法成立了最高监察院。
但是它的职能经过几度变更:开始时归议会领导,后来——为了有效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在归兼任政治局委员的政府总理的监督下,为议会、国务委员和部长会议服务。
直到1980年,一场新的危机(团结工会的兴起)发生时,波兰议会在同年10月8日对宪法作出修改,并颁布实施了《最高监察院法》,将最高监察院重新划归议会领导,并向议会负责。
1989年波兰制度发生巨变后,这种隶属关系一直未变。
1994年修改宪法时对监察院的职能和地位重新作了法律规定。
根据波兰的经验,如果最高监察院属于总理监督,它的监督职能肯定不能很好发挥。
一个简单明了的原因是:监察院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总理领导的政府各部门,所以“自己不可能对自己实行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的工作容易流于形式,达不到对国家行政机关有效的监督的目的。
这也是当时在波兰国家政权中出现特权阶层的原因之一。
6在韩国,反腐败问题之所以成为朴正熙政权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朴正熙希望能通过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毕其功于一役,“彻底”清除腐败。
朴正熙被刺后,继任的两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都继续把反腐败作为最重要的行政目标之一。
他们分别发起了“社会净化”运动和“新秩序、新生活”运动。
但众所周知,这两位总统本身后来都被指控贪污并获重罪。
1992年,韩国历史上第一个民选政权金泳三政权出现了。
金泳三把清除腐败宣布为执政第一任务,作为第一个民选总统,金泳三的反腐措施一开始就显示了与以往截然不同的特点,那就是大力推进制度反腐。
早在1960年,韩国政府就曾提出过财产登记法案,但是议会通过后不久又被议会否决。
1981年,全斗焕政权制定的《公务人员伦理法》则明确把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作为主要内容,全斗焕政权没有勇气真正实施这一政策,而是对财产登记实施了非公开原则。
金泳三于1993年5月20日向临时国会提交并通过了以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
此法于同年7月11日生效。
金泳三推行的第二项制度性反腐措施是推行金融实名制。
与财产公示制度一样,金融实名制也早就在韩国开始了尝试,最后却都因为各种社会力量的反对不了了之。
正是因为金融实名制的实施,才使得两位前总统卢泰愚、全斗焕巨额秘密资金被揭露出来。
继任的金大中则继续推进反腐败,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韩国政府在反腐之路上走得一直坚定的另一个原因是强大的民意压力。
7这说明,政治反对势力的存有,民主和宪政条件下的反腐制度是对腐败是一种有力的制约,同样如此,监察机关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
台湾的监察制度承继了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的监察体制,其理论和制度基础来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早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就颁布了《监察组织法》成立了监察院。
1928年开始的“训政”时期,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成立五院制政府。
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它接受国民党的监督、指导和国民政府的命令。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的颁行,对监察院的性质、地位、成员的产生、监察的对象和职权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监察院仍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但同时依大法官会议第七十六号解释,监察院构成国会的一部分。
监察院除仍拥有弹劾、审计、纠举、调查等法律性职权外,又取得了二项政治性职权,即纠正权和(人事)同意权。
监察院从一个准司法机关变为中央民意机构兼准司法机关。
但是,1948年通过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和1949年公布的“台湾省戒严令”,使监察院仅在法律上和理论上而不是事实上成为民意机构。
直到1986年国民党决定推行“政治革新”,开放党禁,解除戒严,“充实中央民意机构”,增强“议会政治”的运作,全面推行“民主宪政”,废除“极权专政”。
民选委员尤其是民进党委员进入监察院,使监察院事实上成为民意机构兼准司法机关。
1992年5月,台湾增修“宪法”,监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发生相对应的变化。
监察委员、院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
“总统”对监察院的控制增强,监察院不再享有同意权。
8民国时期和台湾当今的监察院都受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和西方民主制度的双重影响,在一定水准上也体现了孙中山的政治思想。
从其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不管法律上如何规定,政治制度背景对其作用的发挥却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挪威议会行政监察专员阿尔内·弗利弗莱特说:“行政监察官制度就需要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如在宪法中有其位置,并得到广泛的政治支持。
否则,如果这个国家的政权有变,就会导致对行政监察官职权的损害。
因此,一个能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官职能的基本前提就是有一个完好的民主机制。
不然的话,行政监察官就会被当成一个政治工具,有使当政的政府或总统合法化的危险。
”4事实的确如此。
二、行政监察对象的完善近年来,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也走向完善,行政监察的对象又有所扩大。
如一些国家将人事管理也纳入监察事项范围,公务员对任职、待遇不服,可以投诉监察专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以下职责:……(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另外,如前所述,很多国家实行监审合一,增强反腐监察,也是行政监察对象发展的一个侧面的表现。
除此之外,行政监察对象的完善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
因为信息公开化和公民的知情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国家的监察机关的又被赋予了一项新的职责。
1994年,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开始根据获得公务信息良好行政服务规范的要求,促进那些依该规范的要求应当为公众所取得的公务信息的公开。
个人对于信息不公开的不满可以向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提出,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可以按照1967年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根据1998年消费者信息保护法和2000年信息自由法,还设立了信息行政专员。
9(p638,528)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国家也制定了《信息自由法》,推行政务公开,授权监察专员受理那些拒绝向公民提供信息的案件。
日本的监察机关还可以进行政策监察。
日本现行的监察机关是行政评价局,是由行政监察局改制而来的。
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持续低迷,渎职腐败案件持续出现。
为进一步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率,2001年日本政府进行行政机构改革,将原总务厅行政监察局改为总务省行政评价局。
这是日本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原有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行政监察制度。
工作内容除了原有的行政评价和行政相谈以外,增加了政策评价,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制定和实现工作目标的监督。
政策评价是行政评价局主要工作之一,指评价局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对省(中央政府各部)府(地方政府)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进行统一、综合地评价。
主要评价政策的必要性、有效性、效率性、公平性及优先性,即评价工作计划和目标是否符合国民和社会的需要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获得了最大效益,是否公平负担了费用,公平享受了成果,是否需要优先实施等。
政策评价计划和结果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行政评价局的评价意见要交给内阁总理大臣,评价情况则要向国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