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9修订)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西政发〔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推动七彩云南·西双版纳保护行动深入开展,促进生态立州战略实施及国家级生态州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0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贯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好对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先评价,后建设,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
要加强相互合作、沟通和联系,对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发改、经委、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工商等部门不予实施相应的行政许可,共同把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关。
二、高度重视,强化监督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责任制,防止“缺位、越位、错位”,努力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强化规划和区域环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7.28【实施日期】1992.07.28【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管理保护第四章合理利用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濒危的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为科研和生产服务,造福人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五片,总面积二十万公顷。
经确定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界线,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行全面保护自然环境,大力发展生物资源,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经营利用,发挥多种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
第四条本州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保护好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是全州各族人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禁止一切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支持和督促各级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本州内其它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设立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行使对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职能,由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省林业厅指导。
管理局下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所,管理所受所在县人民政府和管理局双重领导。
管理所以下可设立若干个保护管理站。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综合治理
关键 词 :综合 治理 ;社 区共 管 ;西双版纳 自然保护 区 中圈分类号 :5 5 .2 .5 " 9 3 62 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 号 :17 —3 6 2 0 )增刊 一0 4 —0 6 1 1 8( 0 6 24 4
西双版纳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经过多年 的保护管 理 ,保护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得到 了有效的保护 , 森 林覆盖率上升 ,动物生境有所恢复 ,野生动物种群 数量不断增加 ,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 的问题 :人 口 增加带来压力、社 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野生动物 肇事事件不断发生并呈 上升趋势 。面对 新的问题 , 保护区管理局与各级政府 ,国内外科研机构 、组织
÷ 收稿 日期 :2 0 0 6—0 2一O 9
保护区内尤其在沟谷雨林下 ,村民未经保护区
管理部门批准擅 自 进入保护区内清除林下植物 ,大 面积引种砂 仁 ,破坏林 相和林 下更新层 的物种结
构 ,影响林内动物交流 ,毁坏了动物食源 。
作者简介 : 赵建伟 (9 6 ) 16 一 ,男 ,云南景洪人 ,l程师 ,从事 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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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调查规划
2 0 . l.1( o 6 Ma 3 增刊 ) 4  ̄2 7 y :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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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下种 砂 仁 5
保护 区主要以保护热带北缘雨林 、季雨林生态 系统的生物多样性及野生动植物种群与环毙勾目 的。 保护区内有 12 2 个村寨 l 1 人 。 845 周边有 18 3 个村寨 2 1 人。社区总人 口 4 2 人 。西双版 9 4 7 819 纳州 内的傣 、汉、哈尼 、拉祜 、布 朗、彝 、基诺 、 瑶、佤 、回、白、苗 、景颇、壮 等 1 民族在西 3个 双版纳 自然保护 区内及周边社区均有分布 。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办法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西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现将《西双版纳州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西双版纳州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景洪电站水库库区的保护和管理,发挥水库功能,防止水体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为景洪电站水库的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的范围,若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按一级山脊线划定。
第四条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范围水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按《云南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控制目标进行保护。
第五条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协调。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对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景洪市人民政府、勐海县人民政府是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嘎洒镇、勐养镇、景讷乡、勐往乡、勐宋乡人民政府,允景洪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景洪市人民政府、勐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景洪电站水库库区保护与发展专项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情况汇报一、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现状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热带北缘,位于东经100°16′~101°50′、北纬21°10′~22°24′,地跨勐海、景洪、勐腊一市二县,由互不相连的勐养、勐仑、勐腊、尚勇、曼稿五个子保护区组成,总面积24.2510万公顷,占全州土地面积的1 2.68%,其中核心区面积10.7424公顷,缓冲区面积7.2602万公顷,试验区面积6.2484公顷。
国家林业局2005年3月批准的《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05-2015)》,在保护区各片区之间划出部分地带作为生物走廊带,总面积8.5592万公顷。
州人民政府2010年3月批准《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总面积3.533万公顷。
目前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实际直接和间接管理面积达36.33万公顷。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热带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热带重要生物类群分布最集中、热带森林生态系统最完整的大型综合性自然保护区。
区内分布有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等8个天然植被型,植被型占全国的27.6%、占云南省的66.7%;已知维管束植物214科1012属277 9种,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31种;已知脊椎动物818种,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14种,占全国重点保护动物总数的44.36%、占云南省重点保护动物总数的69.51%。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58年,1980年重新调整并扩大了范围,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87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993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199 9年分别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基地,2006年被国家林业局列为全国林业示范保护区。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1988年成立并挂牌办公、为正县级事业单位,行政上受州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云南省林业厅指导。
西双版纳森林公园攻略
西双版纳森林公园攻略1. 简介西双版纳森林公园位于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是一座以森林生态为主题的大型自然保护区。
公园占地面积广阔,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
游客可以在这里领略到原始森林的独特魅力,同时也可以参与各种户外活动和生态保护教育。
2. 交通2.1. 航班西双版纳有直航航班连接一些主要城市,可方便地抵达目的地。
建议提前订购机票,以避免出行的不便。
2.2. 公共交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抵达森林公园也是一种经济实惠的选择。
从西双版纳市区,可以搭乘公交车或出租车到达公园,途中可欣赏到当地的风景。
2.3. 租车对于自驾游的游客,租一辆汽车是非常便捷的选择。
在西双版纳市区,有许多租车公司可供选择。
3. 景点3.1. 森林步道森林步道是西双版纳森林公园的主要景点之一。
游客可以漫步在树林间,呼吸新鲜空气,感受大自然的气息。
沿途可以看到各种珍稀植物和动物,同时还可以参观一些生态保护基地,了解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3.2. 野生动物观赏西双版纳森林公园是众多野生动物的家园,游客可以在这里观赏到各种珍稀的动物。
公园内设有野生动物保护区,游客可以通过有导游带领的观赏团参观。
在观赏的过程中,要尊重野生动物的生活环境,不可扰乱它们的生活。
3.3. 水上娱乐公园内有一些湖泊和河流,提供了各种水上娱乐活动的机会。
游客可以租船探索湖泊,或参加划船、钓鱼等活动。
在水上娱乐的同时,也可以欣赏到周围美丽的自然风光。
4. 注意事项4.1. 注意保护环境西双版纳森林公园是一片宝贵的自然资源,游客在参观的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不乱扔垃圾,尊重动植物的生活环境,保持园区的整洁。
4.2. 防蚊虫由于公园周边有丰富的自然湿地,蚊虫较多,建议游客携带驱蚊用品,以免受到蚊虫的困扰。
4.3. 安全注意在森林公园内游览时,请注意自身安全。
遵循导游的指导,不要离开规定的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 活动推荐5.1. 自然摄影西双版纳森林公园的自然景观非常适合进行摄影活动。
巡护管理
巡护管理巡护是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最基本、最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是保护区管理计划制定、科研监测的基础,也是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
巡护的目的在于:一是制止非法的盗猎、盗伐、放牧、开荒,实施行政管理,保障自然保护区的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确保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安全;二是监测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变化趋势及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三是通过巡护向外部展示自然保护区的存在和保护区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巡护效果。
通过巡护,可以及时发现诸如偷猎、盗伐、放牧、毁林开垦等非法活动,打击震摄违法犯罪份子;维护自然保护区边界;确保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措施得以落实;确保重要地段,如核心区不受人为干挠。
还可以收集动植物及环境的监测数据,对保护区生态系统及物种进行长期监测。
向管理机关提供决策依据。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实践,巡护分为日常巡护、稽查巡护、监测巡护、武装巡护。
各有所侧重,相辅相成构成了保护区日常管理的模式。
具体为:一、日常巡护:指定期的计划沿固定样线巡护,从事诸如林地管理、护林防火、政策法规宣传等公务活动,主要在旱季结合各项作进行进行。
二、稽查巡护:不定期的针对保护区随机发生的违法活动,适时确定的专项巡护,一般安排在旅游旺季、生产季节、狩猎季节、防火季节迁等易发生各种危害森林资源活动的时期进行。
三、武装巡护:在特定时期按规定或随机线路,由管理人员和森林公安或森林部队进行的较大规模、范围的联合巡护。
主要在某种违法活动易发期或年前岁未、重大节日前,在可能发生破坏活动的区域内进行。
四、监测巡护:根据监测对象的特性,按一定季节、线路对动、植物物种分布、变化规律进行的科研考察。
以采集科研数据为主。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共有120名巡护管理人员,履行着整个保护区的资源保护管理任务。
他们长年在野外巡护,风餐露宿、爬山涉水、尽心尽力的进行巡护工作,有效地保护了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为自然保护区如今各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介绍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介绍概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处于滇西横断山系南段的尾端,分属无量山和临沧大雪山南段的山原、低中山地区,它是一块被抬升的高原和高原边缘,受抬升错断和河流侵蚀分割而成的原上山地和原边山地,地貌特征明显,具有地势西、北、东三面高耸,中部及南部稍低下,类型复杂,澜沧江东西两方地貌差异大等特色。
大体上澜沧江为一深切峡谷,江东一侧为上古生界与中生界为主的红色砂页岩、泥岩、石灰岩等组成的原上、原边型山原和中山、低中山山地,多大型深切峡谷和小型河谷盆地。
江西一侧是以燕山期花岗岩和下古生界变质岩为基底的原上宽谷、断陷盆地和中山山地,边缘有峡谷围绕。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属我国西南热带及亚热带山原,地处北回归线以南,位于横断山系的怒山和无量山山脉之南延地带,海拔最高点为2007m,最低为澜沧江水面475m。
西北高,东南低。
由于高山阻挡冷空气的南袭,并受热带大陆气团和暖湿赤道气团季节性交替的影响,终年暖热多雨,太阳辐射量大,日照长,光能足,热量丰富,为热带土壤形成发育和热带森林的生存提供了有利条件。
由于地势总体上是向南倾斜,江河的开口最低点也在南方,这就使西南暖湿气流和东南暖湿气流的伸入并停滞,冬半年来自西南方向的干暖空气也易由此进入并北上,因此在低洼与较封闭的地区,形成具有北热带和南亚热带型季风气候,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我国少有的热带雨林、季雨林以及与南亚热带过渡带上的山地雨林、季风常绿阔叶林等植被带以及丰富的动物种类。
依此条件,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成为保护热带雨林、季雨林和热带珍稀野生动物为主要目的的一个大型综合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热带雨林面积最大、生态系统保存完整、生物资源最多的热带原始林区。
森林植被按《中国植被》分类系统,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内有8个植被型,即: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苔蘚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暖性针叶林、竹林、灌丛、草丛,占云南省12个植被型的66.7%,占全国29个植被型的27.6%。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发布部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5.27【实施日期】2005.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3月26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以建设生态州为目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用于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对开展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旅游、交通、海事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司法、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每年6月的第一周为环境保护活动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弘扬各民族保护环境的优良传统习俗和文化。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外商、私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环境保护建设项目以及开展其他环境保护活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年度检查、任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自然保护区工作总结
3、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八项要求,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组所检查发现的情况进行及时整改。
4、认真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工程领域工作,重点检查单位财务工作运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
管理局下设勐养自然保护区工作总结个管理所和科研所生态旅游管理所共7个相对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7个森林公安派出所总编制285人含森林公安63加强立法实现资源保护有法可依1992月在我州1991年已颁布实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的基础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经云南省七届人大第25次常委会议批准实行使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成为全国率先实现一区一法的自然保护区之一
(二)加强党风教育
1、今年以来,我局结合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通过集中学习与自学的方式学习《廉政准则》。组织党员集中学习5次,平均每个党员学习时间达24个课时以上,党员学习人数达到300人次,中心组学习3次。
2、围绕市委开展的“项目建设年”、“党组织服务年”活动,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到周边镇、村进行调研,并征询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方面意见建议,建立“为民连心卡”,方便群众提意见也全面接受群众监督。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今年以来我局的党风廉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党员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认识不到位,影响教育学习效果,有待今后加强教育管理。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篇二:自然保护区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工作总结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西政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合作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现将《西双版纳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0日西双版纳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精神,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州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新时代团结进步美丽的西双版纳。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
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州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环境经济实现良性循环。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9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现将《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联系工作。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9年5月9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罗红江州长领导州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审计工作。
许家福副州长负责州人民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统计、机关事务、搬迁安置、地震、救灾、能源、粮食、易地扶贫搬迁、通信、景洪工业园区等工作。
协助州长负责审计工作。
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能源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州中小企业局)、州财政局(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政府金融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州地震局、景洪工业园区管委会。
协助州长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州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双版纳监管分局、云南电网公司西双版纳供电局等税务、金融、保险、供电驻州单位;联系国家统计局西双版纳调查队、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驻州单位。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城镇市容管理第四章城镇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适应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州城镇、乡政府所在地、国有农场场部所在地、边境贸易口岸和旅游景点。
第三条州、县、镇(乡)人民政府应把城镇市容建设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州、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各民族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六条本州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片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州、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州、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关于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了解和改进建议
关于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了解和改进建议摘要: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是中国除海南省外热带原始林保存最好的地区,以“动植物王国”闻名中外。
本区拥有多种特有动植物及国内外珍惜动植物,具有很高的科研和生态价值,同时也是我国著名的风景游览区之一。
1 基本信息1.1地理位置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和勐海县的接壤地区,距州府景洪市25公里。
1.2 建成历史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58年,1980年重新调整并扩大了范围,1981年省政府重新区划调整,1986 年晋升为国家级,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87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1993年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1999年分别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云南省科学普及教育基地,2006年被国家林业局列为全国林业示范保护区。
1.3 气候特征西双版纳处在世界季风热带的最北缘,横断山脉南端,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三面环山的山间盆地地势开阔,周围海拨1000多米的山地、高原阻挡了北方冷空气南下,并有利于热带海洋暖湿气流的引伸。
热量充足,降水量丰富,年平均气温在21℃以上,年降水量在1000~2000毫米之间。
一年分为干湿两季。
光、热、水分配合理,全年大都为静风环境1.4 地形地貌保护区地貌以中低山地为主,有和缓起伏的山丘和群山环抱的宽阔盆地。
保护区内沟谷纵横,溪流密布,澜沧江及其支流横贯全境。
2 资源概况2.1 植物资源西双版纳的热带雨林属于东南亚雨林的一部分,按植被类型分为沟谷雨林和山地雨林两大部分。
生长着高等种子植物5000多种,占全国高等植物种类的12%。
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有58种,占全国的15%。
林木茂密而层次结构复杂,在100平方米样地上,竟有乔木60多种。
林木具有板状根、支柱根和气生根。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西政办发〔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西双版纳州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土空间规划重大课题州级专题研究的牵头部门2019年12月13日西双版纳州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等文件要求,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以及对云南提出的三个战略定位要求,进一步优化西双版纳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治理格局,提升全州国土资源效能,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西双版纳州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全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
二、规划原则(一)科学评价,严守底线强化规划科学性,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分析全州各类资源环境禀赋条件,寻找制约当前发展的资源承载及环境承载短板,明确农业生产、城镇建设及人口发展等容量规模及适宜空间,科学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三条发展底线,优化生态、农业、城镇空间布局,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论“变通规定”批准权——兼评《立法法》第75条
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批程序, 并不是为了所谓的 “ 通过批准来提高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
位阶” ,③ 而 “ 主要是出于国家法制统一的考虑” ,④ 在立法原则上,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遵
循的 “ 可以抵触, 但不得违背” 的原则仅仅限于 “ 变通规定” 的这一部分内容, 其他内容与一
和单行条例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而这一问题已经 “ 不成其为问题” 。
然而, 如果这种按照法条字面的机械解释行得通的话, 则至少会带来两个相互关联的消极后
果: 一是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涉及 “ 变通规定” 内容时, 对宪法、
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等拥有过于宽泛的解释权, 实践中容易滥用这一解释权, 进而为
令所规定的范围内, 依其自治权限, 得制定本自治区单行法规, 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 ( 第一款) “ 凡
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各民族自治区单行法规, 均须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 (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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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
2021 年第 4 期 第 47 卷 № 4,2021 Vol 47
(下称 《 宪法》 ) 和法律 ( 特别是 1984 年制定、 2001 年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 ( 下称 《 民族区域自治法》 ) , 以及 2000 年制定、 2015 年修改的 《 立法法》 ) 规定的产物。
1952 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第 23 条仅仅规定 “ 民族自治区” ① 自
般立法相同, 应当遵循 “ 不抵触” 的原则。⑤ 实际上, 从 2000 年制定的 《 立法法》 和 2015 年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
懒猴
懒猴可分为9个亚种,中国有2种,分布于云南和广西,
数量稀少,濒临绝灭,体型较小而行动迟缓,是较低 等的猴类,体长32-35厘米。懒猴栖于热带雨林及亚热 带季雨林中,完全在树上生活,极少下地,喜独自活 动。行动特别缓慢,只有在受到攻击时,才有所加快, 故名“懒猴”。
西双版纳是除海南省外,我国原始热带雨林保存最为完整 的地方。这些雨林植物密集,各种植物相互依存、高低错 落,形成多达7、8个层次的自然植物群。高大挺拔的望天 树、巨大的板状跟、残忍的绞杀植物、气势磅礴的“独木 成林”等都是雨林特有的景观。雨林良好的隐蔽场所和充 足的食物来源也为动物提供了有利的生存条件。这里自由 自在地生活这上千种动物,其中有亚洲象、绿孔雀等国家 重点保护动物。人们形象地把这里称为“热带动物王国”。 西双版纳还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傣族、哈尼族、 布朗族等13个少数民族在这里和睦相处,创造并保留了各 自别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傣族造型优美的佛教建筑群、江 边湖畔小巧别致的竹楼、美味可口的菠萝饭和竹筒饭、富 有民族特色的孔雀舞和象脚鼓舞、规模宏大的泼水节… … 以傣族为主体的多样性民族风情为西双版纳增添了无穷魅 力。
西双版纳以神奇的热带雨林自然景观和少
数民族风情而闻名于世。它有着300多万亩 自然保护区,其中70万亩是保护完好的原 始森林,森林占全州总面积近60%, 到处 青山绿水,郁纵横、四季常青,是中国除海南 省外热带原始林保存最好的地区,以“动植物王国” 闻名中外。已鉴定的高等植物约3890种,其中国家重 点保护植物有望天树、版纳青梅、苏铁、藤枣、黑黄 檀、滇南风吹楠、千果榄仁、四数木、合果木、大叶 木兰、红椿、粗枝崖摩、桫椤等53种;陆生脊椎动物 有620种, 其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绿孔雀、黑长臂 猿、亚洲象等24种。本区的特有植物有细蕊木莲等30 种,特有动物有双带鱼螈等7种。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介绍
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介绍概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处于滇西横断山系南段的尾端,分属无量山和临沧大雪山南段的山原、低中山地区,它是一块被抬升的高原和高原边缘,受抬升错断和河流侵蚀分割而成的原上山地和原边山地,地貌特征明显,具有地势西、北、东三面高耸,中部及南部稍低下,类型复杂,澜沧江东西两方地貌差异大等特色。
大体上澜沧江为一深切峡谷,江东一侧为上古生界与中生界为主的红色砂页岩、泥岩、石灰岩等组成的原上、原边型山原和中山、低中山山地,多大型深切峡谷和小型河谷盆地。
江西一侧是以燕山期花岗岩和下古生界变质岩为基底的原上宽谷、断陷盆地和中山山地,边缘有峡谷围绕。
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属我国西南热带及亚热带山原,地处北回归线以南,位于横断山系的怒山和无量山山脉之南延地带,海拔最高点为2007m,最低为澜沧江水面475m。
西北高,东南低。
由于高山阻挡冷空气的南袭,并受热带大陆气团和暖湿赤道气团季节性交替的影响,终年暖热多雨,太阳辐射量大,日照长,光能足,热量丰富,为热带土壤形成发育和热带森林的生存提供了有利条件。
由于地势总体上是向南倾斜,江河的开口最低点也在南方,这就使西南暖湿气流和东南暖湿气流的伸入并停滞,冬半年来自西南方向的干暖空气也易由此进入并北上,因此在低洼与较封闭的地区,形成具有北热带和南亚热带型季风气候,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我国少有的热带雨林、季雨林以及与南亚热带过渡带上的山地雨林、季风常绿阔叶林等植被带以及丰富的动物种类。
依此条件,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成为保护热带雨林、季雨林和热带珍稀野生动物为主要目的的一个大型综合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热带雨林面积最大、生态系统保存完整、生物资源最多的热带原始林区。
森林植被按《中国植被》分类系统,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内有8个植被型,即: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苔蘚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暖性针叶林、竹林、灌丛、草丛,占云南省12个植被型的66.7%,占全国29个植被型的27.6%。
发挥民族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发挥民族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民族立法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权力,是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和自治权力,引领和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民族立法为引领和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谈四点认识。
一、民族立法的引领作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民族立法工作,是个渐进的、不断成熟和完善的过程自治州从80年代中期制定《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开始,90年代中期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这个根本任务,坚持从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认真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所赋予的职权,为全州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作为民族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开展民族立法工作。
先后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1—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十一部单行条例。
从时间轨迹看这一历史阶段把自治州的民族教育、禁毒、城乡规划、天然橡胶、自然保护区、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作为立法重点,在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走过来60年的历程,地方人大常委会走过来35年的历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要求,20世纪后对《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的修订,随着西双版纳经济的发展民族传统建筑文化、古茶树保护面临着巨大的挑战,2008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文化保护条例》,2011年《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茶树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世居少数民族干栏式建筑和南传佛教塔、寺、亭、雕塑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各类传统建筑物纹饰,作出了具体的保护规定。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 12月 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 6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而制定。
条例包括总则、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三条。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局2003年7月10日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05]374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共有十七条。
《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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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1992年5月25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9年2月22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自然保护区,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的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规定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五条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依法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然保护区以及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推广使用太阳能、电能、液化石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支持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以及周边村寨开展栖息地恢复。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自然保护区开展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社区发展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自治州、县(市)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自治州、县(市)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保护区设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下设所(站),配备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调查,开展资源巡护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四)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等活动;
(五)探索合理利用、开发资源的途径,开展社区共管、生态补偿等活动;
(六)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七)规划和开展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与修复、重点保护对象的拯救保护工作;
(八)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建立共管机制,引导当地社区、居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自治州自然资源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权限,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置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
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毁坏林木等其他损害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州、县(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州、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同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在州、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同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第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损坏其设施。
第十九条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相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自然保护区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自然保护区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殴打、伤害自然保护区管护人员或者对检举、揭发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或者违法批准修建设施的;
(三)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